公益信托基金投资规范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25 13:30黄镔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裁量权信托公益

黄镔

【内容摘要】信托是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公益信托指的是一些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政府、社会团体等群体的信托,将他们所资助的基金用于社会的慈善事业,因此,公益信托也称为慈善信托。而信托人必须要保证信托的资金和收益能够真正地运用到公益事业当中,因此要规范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实现对公益信托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基于此,本文研究公益信托基金投资规范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对相关人员产生一定帮助。

【关 键 词】公益信托;投资;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37-01

公益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同时也是支持公益事业的重要投资方式。而其是否能真正发挥出自己的职能,做到公益基金的增值保值以及公益监督,对于信托基金的公信力形象及其发展尤为关键。因此,研究公益信托基金投资规范的法律问题有着很重要的应用价值。

一、公益信托基金投资的概念

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可以在信托基金的闲置期内,为公益信托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公益目标[1]。不过公益信托基金并非太过重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反而更注重信托基金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这是为了必须要保证信托基金能够不负投资人所托,将基金能够落实到公益实处。而在实际的信托机构对公益信托资金保管的过程中,会经常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就导致了信托基金虽然名义上在不断地增长,但真正价值却有所缩水。因此,公益信托资金需要在投资人的准许范围之内,合乎法律的利用信托基金进行一定的投资,从而保证信托基金用于公益时发挥最大作用。因此可以发现,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不仅仅是保护信托本金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信托机构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保护了信托人、投资人以及信托机构的多方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公益信托机构基金投资的法律规范

(一)自由裁量权

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中,一般都要授予信托人广泛的信托管理权力,这些权力总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就是在信托时的信托文件。而自由裁量权则是信托机构信托人对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利。虽然在投资中,即便是投资人也应该不对信托人的行为进行干预,但是信托人也应该在投资法律问题上做好自身规范。一般来讲,信托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符合以下有关的法律规范。

首先,信托人必须要在相关的法律准许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如果有关的法律业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是法律条文界限不清,这时候为了保证信托基金的权益,信托人就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一定的处理。而如果有关法律缺乏硬性规定,为了确保信托资金的使用目的,信托人也可以对投资资金实行自主的判断处理。这种行使的自主权,不仅仅有对资金决策上的自主,还包括了投资计划的自主,还包括了用于实践活动的自主。因此,针对这种广泛并且自主的权力,需要明确对其进行法律规范[2]。

(二)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限制

信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地对信托基金进行管理,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地安排资金去向,能够保证信托基金的有效收益。而且在这种自主灵活的投资管理下,无论是投资交易还是用于公益实践,都大大加强了对资金的管理运作效率。并且难得可贵的是,信托人的这种自主权,正是投资人对信托人的信赖,体现了信托基金的本质。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对于信托基金的投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其也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可能出现信托人滥用权力导致公益基金受损,因此除了对其适用范围做好法律规范外,还必须实行一定的法律限制。

目前来看,在对信托人实行必要的法律限制手段上,有着这两个途径可以达到目的。首先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信托人在投资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需要结合投资人对市场的预估、对资金的投资判断等多方情况,让信托人的一切投资行为都符合一定原则,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一般来说这种原则主要有着三个方面。第一,信托人必须在投资的过程中合乎法律的遵守信托文件,一切投资行为都要遵循信托文件中的思想,不进行出格的投资。另外,对于信托人来说,要坚持让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明确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投资人谋取利益,也不是为自身信托机构谋取利益,主要是为了能够让公益投资受益人享受到更多的利益服务,切实保证公益投资基金能够最大化利用,这也是信托基金的本质。最后就是要坚持一种安全性和收益性平衡流动的原则,这种原则要求不能够单纯为了信托资金投资收益而进行一些高风险的投资,而应该在投资的过程中多注意对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要尽可能地降低公益基金受到损失的可能性。而且要将这种安全性和收益性联动起来,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同时,要尽可能地提升收益。一般来说都会有一种收益性的最低要求,这种最低要求可以借鉴银行的存款利率以及同时期的通货膨胀率来制定。总之,收益性和安全性相辅相成,目的就是承担最小的风险而获得最大的投资利益。

另外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人的投资范围做出硬性规定,能够减少信托人在投资过程中产生投资风险的概率,确保自由裁量权能够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在投资范围的明确规定上,要尤为注重这两个方面。首先是遵循有关法律文件对投资范围的限制,包括对一些理财产品、基金的限制以及持有时间的限制等。还有就是要听从一些慈善法专家关于投资范围拟定的建议,比如有些慈善组织就会对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等方面作出限制,这些都能够对信托人的投资范围做出强制规定,确保信托人行使权力的规范性。

(三)公益信托信托人的投资框架

对于信托人的投资行为,应该根据我国的《信托法》制定出一个投资业务的判断规则,也就是公益信托信托人的投资框架,从而对信托人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指引。

首先,可以由信托协会对信托人的谨慎投资业务做出规定,这种规定应该蕴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应该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来制定出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第二,应该积极地推动这些标准实施,并且监督相关的信托人员严格执行,发挥出自身的引导监督作用。第三,信托协会应该做好自身的法律规范,对行业的不足做出及时改变,不断地提高行业服务水平[3]。其次,在谨慎投资业务的内容制定中,应该将一些标准和信托人的职业能力结合起来,根据信托人的知识和技能来制定标准。还有就是对于信托人在履行这种谨慎投资业务时,对需要考虑到的多方面因素都进行评定。这些因素不仅包括信托基金的基本状况,对投资基金的预期回报,还包括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等长远因素。总之,信托协会通过制定谨慎投资标准,能够对基金投资做好来自于行业内部的法律规范,更有利于公益信托基金在投资时的规范性。

三、公益信托基金投资活动的法律监管

除了要做好对信托基金投资时的法律规范外,也应该利用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推动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规范。首先应该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公益基金的具体投资政策、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组合的策略等等。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社会公众和公益方对公益信托基金都享有知情权,并且能够实行及时的监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益信托人对于资金投资的自律意识,更保障了信托基金的投资规范。而在信息披露的途径上,应该通过互联网搭建起公益信托的开放平台,将公益信托的具体信息都进行公开披露,从而完善公益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除此之外,還要完善对公益信托机构的内外监督制度。实行信托人报告制度,即信托人在参加一些比较重大的投资项目时,以书面的形式总结材料和报告,将具体内容告知相关部门或者信托协会,可以获得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同时也能够获得不断地监督,保证投资的可行性。除此以外,一些外部监督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制度,一些公益事业机构应该对信托人的投资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抽查,并且跟进投资的具体情况,保证信托基金投资的规范安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有着众多的法律规范。不仅要在信托人的自由裁量权上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信托协会还要制定出谨慎投资标准,规定信托人的投资框架。最后为了加强对投资的法律规范,要实行一定的内外监管措施,就可以有效促进信托基金投资的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韩疆,王洋.论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5):33-39+44.

[2]王鑫,黄建,袁平.我国公益基金优化投资管理的路径探讨[J].南方金融,2016(6):68-74.

[3]郭杰.我国公益信托发展法律上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5(6):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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