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廷 蔡明仪
近日,由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网湖湿地投肥养鱼”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武汉海事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因其违法投肥养鱼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4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网湖村,经营水产养殖、销售,肥料、饲料购销,苗木种植、销售等业务。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别与阳新县陶港镇政府及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网湖的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进行生态养殖、以湖養湖,禁止使用任何化肥、农药、激素,不得有破坏承包水域自然生态环境的经营活动。
然而三年间,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向网湖大量投肥投饵,且在其因违法投肥养鱼两次受到环保部门查处后,仍然继续违法经营。经调查,该公司2014年共投放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2015年和2016年共投放豆渣、啤酒糟等约4.6万吨。
位于阳新县境内的网湖,系富河与长江交汇处的汇水区,是湖北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之一。初冬时节,保护区内风光旖旎,然而被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承包的网湖却是另一番景象。水滩里,水藻大量繁殖,水体泛着阵阵臭味,鱼虾、候鸟不见踪影。据检测,该公司通过高密度投苗、高强度投肥养殖方式,造成网湖总磷严重超标,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严重损害了网湖的生态环境。而网湖的整体水质类别,也由2014年度的Ⅲ类降低至2017年度的劣Ⅴ类。截至该案开庭,该公司对已经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
发现该案线索后,2016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阳新县检察院办理。2018年底,阳新县检察院对此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查终结。2019年1月,经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由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该案遂移交至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根据相关专业机构评估,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投肥养殖造成网湖水体损害的最低数额为194万余元。经过合议庭审议,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