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改进路径研究

2020-02-25 23:12:47涂富秀陈笑霞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职业

涂富秀,陈笑霞

(1.2.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高低左右着法治水平,而这一群体的素养又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塑造和法律准入机制的控制。[1]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但因未能及时回应法律职业多样化的需求,导致出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①详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等突出问题。因此,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命题。为破解法学教育的弊端,2011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法学教育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2018年颁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指出,法学教育要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强化法学实践教育。2018年,实施了16年之久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规定考生的专业背景以接受过本科以上法学教育为主,这一资格要求突出强调了法律职业准入的法学教育背景,体现了法学教育在培养法治人才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特作用,并进一步推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2018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明确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并将“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作为法学本科人才的能力目标之一。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的新定位和新要求,为法学教育向职业型变革提供了方向指引。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应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探索针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适应性改革,创新人才培育机制,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良好衔接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体系的转型升级。法学教育包括多层次的教育,各层次教育存在一定差异性,受篇幅限制本文讨论的法学教育仅指法学本科教育。

一、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职业

界定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内涵,应先明确何为法律职业。我国法律层面未对法律职业作出专门规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涵盖的职业角色有所差别。《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百度百科对法律职业的解读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根据我国《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第2条规定,法律职业可以界定为: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相同准入资格,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据此,我国的法律职业主要有三类:(1)从事执法、司法的职业,从事该类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法律类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2)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从事该类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员;(3)从事立法、法律教育、法律研究的职业,从事该类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立法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等。“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最具有典型性的法律职业。”[2]277

(二)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科学生的核心素养之一。法科学生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除了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能力。那么,何为法律职业能力呢?我国的教育政策尽管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培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在制度层面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内涵和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文字表述也不统一。《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将法律职业能力分解为“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律职业能力表述为“将专业理论与知识灵活应用于专业实务中的技能”。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应具备的技能和素质的总称,其中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内容。

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指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以特有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和思维习惯。法律思维不仅要求以法律的语言进行阅读、思考和分析,且恪守公正的价值信念,以理性、群体性为标志,还要求将此种思维形成职业特征和法律共同体的联结纽带,用以完成法律的推理论证,以延续法律生命和价值的发展。[3]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要重视法律思维训练。“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5]

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技能,是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6]美国律师协会认为,法律人应具有十大技能: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7]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技能应包括法律职业共通技能和法律职业专项技能。法律职业共通技能是指从事所有的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技能,包括法律推论、法律解释、法律程序[2]51、调查取证、检索专业信息、鉴别和运用证据、谈判和沟通、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的技能。法律职业专项技能是指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应具备的专门技能。法律职业多样化,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对应的职业技能的侧重点有所区别,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的诉讼角色和使命不同,职业能力要求自然也有差别。以法律文书制作为例,法官职业侧重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制作,律师职业侧重代理词、辩护词的制作,检察官则侧重各类检察文书的制作。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8]

二、限制法科学生职业能力提升的现实因素

(一)教育理念滞后

《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面临从大众化向普及化迈进的新形势。伴随高等教育的对象从少数精英向大众化甚至普及化转变的进程,教育理念也应随之相应转向。但由于一些高校对职业教育存在认识误区,仍秉持精英教育理念,普遍对标研究型教育开展法学教育。比如,高校官网公开的人才培养方案普遍将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职业指向大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精英群体为核心。但在现阶段,本科生能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官、检察官“精英”群体的难度大、比例低。精英教育理念下的人才培养目标、实施路径与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阶段不符。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不少高校未能在体制机制资源等方面与法律职业的发展实现同频共振。近年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造成较大冲击和功利化诱导,很多高校陷入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职业教育主渠道的误区,进一步加剧了法学职业教育的困境。尽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试图矫正法学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的理念和角色偏差,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

(二)教育模式单一

《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结构性矛盾突出、同质化倾向严重、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低等问题。我国法学教育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培养模式的同质化导致了法律人才的结构性矛盾,存在规模与质量、培养模式与多样化需求、大中城市人才供过于求与基层人才短缺等方面的失衡。[9]4-5近年来,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偏低,也说明了法治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高校之间在教育资源和特色、优势等方面均存在差距,但校际之间没有围绕自身优势、办学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学生职业发展的个性化差异开展特色化人才培养,导致人才规格单一,“低成本扩大再生产的同一化模式普及”[10]。比如,大部分高校人才培养的职业指向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群体,而实际上法院、检察院等国家公共部门的职位已经相对饱和,而仲裁员、公证员、企业法务等职业群体较少受到高校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法科毕业生被迫从事非法律职业的同时,涉外法律人才、精通英美法及地方特色法务的法律人才又奇缺。从就业的角度而言,法科学生从事非法律职业无可厚非,但是从教育者的角度反思,这一现象与高校的人才培养缺乏类型化,没有形成错位竞争,导致法科毕业生的结构性失衡不无关系。[11]

(三)教学体系不科学

虽然《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已经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但不少高校的内涵建设与职业教育的匹配度有一定的偏差,职业能力训练体系存在明显的短板。第一,课程设置存在偏差。“没有真正实现围绕职业能力构成的课程体系”[12],基本遵循“16门法学核心课程+若干门部门法”的课程构建模式,理论课程占比大,普遍以法律认知为中心,主要进行立法性或学术研究性知识传授,以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核心目标的课程很少开设。[13]“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误区,将法律条文的讲授当作教学的中心,把对规则的注释和案例的证成当成了学生实用技能的训练,对考生的考察也以静态法律规范的掌握为标准。”[14]第二,教学效果存在偏差。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是开展职业能力训练的重要途径,但效果并不理想。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例经过删减与真实案件相距甚远,并且在模拟开庭之前,学生已经准备好了各个角色的“剧本”,实际效果“模拟”不足而“表演”有余。模拟法庭的主要作用仍然是巩固理论知识的掌握,对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的训练作用有限。专业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路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实习单位类型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主。通常情况下,实习单位给实习生安排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联系当事人等专业性不强的工作,学生很少参与到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中。另一方面,学生因为备战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法考,忙于毕业论文写作、找工作,也很难专心实习。专业实习作为职业能力训练的最重要环节,其功能未得到凸显。第三,教学支撑资源存在偏差。受办学资源的限制,高校的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普遍缺乏。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和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的实操训练受到一定影响。在教材建设方面,与职业能力训练匹配的实务型教材缺乏,实践中大多选用“规划教材”“马工程教材”等理论型教材,与人才分类培养的职业导向不契合。

三、新时期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及其实现思路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体制机制问题,深层次原因却是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与任何学科的教育一样,其基本功能包括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15]“促进人的发展”凸显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促进社会发展”凸显法学教育的专业属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将法治人才培养和依法治国战略联系起来,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抓手,补足我国法学教育的短板和弱项,促进法学教育基本功能的实现。

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法学教育因法律职业而起,并最终服务于法律职业。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应为法科学生提供基本的法律职业训练。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应“具有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16]。因此,法学教育不是简单的技能培训,其目标也不是培养“工匠”,其职业性是以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为基础的。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应以务实的心态回应法治建设实践,从规模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从教育理念、课程改革、资源匹配等多个维度推进改革。

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是实现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说,没有法律教育,要想使一个国家的法治机器能够良好运转起来是根本不可能的。”[17]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智力资源。法学教育作为人才培养机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法学教育“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学教育的专业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使命,在促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应以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以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路径,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四、基于职业能力导向的法科人才培养路径创新

“相对于法律职业这个需求侧,法学教育作为供给侧能否提供有效法治人才供给,是评判法学教育的重要指标。”[9]6现阶级,增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加强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应当成为法学教育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中指出,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交流。[18]政府、社会应协同助力高校实现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基本导向的转型,探索将职业能力培育融入法学教育的有效路径,实现法学素质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三位一体的目标转换和融合。

(一)国家层面:推动职业教育标准的顶层设计

标准是配置教育资源、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依据,也是高校办学质量和人才质量的评价依据。《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学教育的性质定性为职业教育,但没有以可量化的方式明确实现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人才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标准。鉴于标准的重要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因此,国家层面应坚持标准导向,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对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具体指标进行顶层设计。笔者认为,应在课程、实务型师资、实验实训平台、图书资料、法律职业技能竞赛、产教融合等方面凸显“职业性”,规定用于训练职业能力的硬件软件的最低标准及评估制度。高校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职业的特点以及学校的办学定位,探索本校的职业教育标准和实施机制。国家层面还应尽快推动职业教育的法治化,健全制度保障。比如,出台专门规范产业学院建设、明确地方政府及法律实务部门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定职责等。

(二)省级政府层面:加强区域教育资源统筹

目前,我国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19]《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和投入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省级政府在财政投入、政策支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也要求省级政府应统筹推动区域内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优势学科建设,积极探索不同类型高校的一流建设水平。因此,省级政府应统筹好区域内的各类法学教育资源,做好职业教育资源的规划调配,引导和支持区域内法学教育尽快完成职业教育转型和特色化发展,做好教育政策与地方经济政策、就业政策的衔接,提升法学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高校层面:实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转型

1.以“4+4”模式实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随着产业多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对法律人才多样化需求出现,法科学生的就业随之出现分化。高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标职业需求,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路径,建立分阶段的培养机制。在实施机制上,采用“4+4”的模式,将培养过程分成两个阶段,制定不同的阶段目标。前4个学期执行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完成专业核心课程、专业特色课程、法律职业共通技能课程的学习。后4个学期按人才培养的不同类型执行类型化培养方案,重点开展法律职业专项技能训练。特定法律职业有什么样的能力需求,就针对性地训练什么样的能力素养。分阶段的培养模式适应学生对未来就业多样化的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差异化发展和精细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2.推进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改革

“课程改革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不二法门。”[20]课程体系是专业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高校应围绕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重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构建“专业核心课程+专业特色课程+职业能力课程”的课程模块。根据不同类型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设置不同的课程模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特点,开设特色鲜明的职业能力培养课程群,从第5学期开始,根据学生的职业规划安排不同模块的职业能力课程教学。

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课程体系。适应“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趋势,高校在建设传统线下课程的同时,应突破教学空间,开发建设线上课程,构建线上线下协同创新的课程体系,实现线上线下教学空间的融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春季高校的教育教学由线下转到线上,由此探索出了一些富有成效的线上课程建设经验。以此为基础,高校应进一步自建线上课程或引进中国大学慕课、学银在线、超星等平台已有课程资源开展职业能力训练,以更加多元开放的教学空间推进教与学的双重变革。

开设案例研讨课。案例研讨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以学生为中心,能够在互动讨论的教学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论证能力,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指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高校在建设课程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案例素材应具有经典性和疑难性、争议性。案例来源方面,除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件等公开渠道获取案源外,也可以将具有典型性的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列入其中。此外,高校还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获取真实的、稳定的实践案源。为满足区域特色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案件应占一定比例。二是案例研讨课要注重过程性。案列研讨课的功能不是让学生简单地得出结论,而是培养学生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价值判断和权衡等方面的能力,让学生在处理真实案件的体验中学会“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3.构建多层次的教学保障体系

第一,提升师资队伍育人能力。教师的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质量。高校的师资队伍整体偏向研究型,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较高,但普遍缺乏行业背景和实务经验。为弥补专职师资队伍重理论轻实务的短板,高校组建了兼职师资队伍。兼职师资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专家组成,参与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是开设专题讲座。兼职师资数量占比小,对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有限。今后,高校应多途径提升师资队伍的育人能力:一是建立专职教师轮训制度,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分批次选派专任教师到实务部门实践锻炼,通过轮训,提升专职教师的整体实践能力;二是完善兼职师资队伍结构,将公证员、仲裁员、执法人员、立法人员等引入兼职师资队伍,完善兼职师资队伍职业结构;三是在职业能力课程中实行“1+1”师资制,职业能力课程的师资配置实行由1名校外实务专家+1名校内教师的双师模式,通过“双师同堂”课程教学的全程深度合作,以一对一的方式提升专职师资的育人水平。

第二,建设虚实结合的实战育人平台。养成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技能,需要建设实战平台进行演练。高校可重点建设法律援助和虚拟仿真项目一实一虚两类平台,解决学生参与实战的深度和广度问题。一是以法律援助项目解决训练深度不足的难题。相对于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模拟演习”,法律援助则更称得上是“实战演练”。[21]法律援助不但具有高校教学的性质,还具有作为联通学生与社会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高校可以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一定的案源供学生参与办案,使学生通过参与处理案件的全过程,掌握具体的法律流程、司法技巧和注意事项。二是以虚拟仿真项目解决训练广度不足的难题。虚拟仿真项目是运用虚拟仿真技术,通过虚拟仿真软件和平台向学生提供不受时空限制的仿真实验的项目。学生可对照标准流程,对案件进行虚拟分析和处理。目前,在教育部的部署和推动下,已经建成了一批高质量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高校除了自建项目外,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获取优质的虚拟仿真项目的使用权。

第三,构建内外结合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共同体。以专业为载体,联合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大型企业等实务部门广泛参与人才培养,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共同体。探索实务部门参与职业能力训练的联合培养机制,共同编写符合法律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实务教材,试行在校内设立实务专家工作站。通过共建、柔性引进等方式整合校内外资源,将实务部门的鉴定室、实验室、调解室、审判庭等工作机构设置在校内,探索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4.创新人才质量监控机制

质量监控对于推进教育教学的规范运行具有积极作用。为了科学监测和评估人才培养质量,应完善质量监控机制。高校应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构建科学的质量监控体系,对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处于监控状态,并形成持续改进的闭环体系。创新质量监控机制应以职业能力为主要观测点,改进方向主要包括:人才质量标准应体现法律职业指向,并制定具体的指标体系;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在校内主体参与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实习单位、用人单位、校友等校外主体对人才质量的评价机制,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毕业生跟踪和人才培养改进机制,将毕业生毕业后的中长发展情况作为检验人才质量的依据和持续改进的依据,发挥人才质量监控的发展性功能。

结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鉴于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高校应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转型升级,向回应型职业教育模式转变,探索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新进路,为法治中国建设输送德法兼修的职业型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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