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率先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实施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推广至全省。2017年,“三治合一”被写入了十九大报告中,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标志着这项由基层探索出的有益经验首次上升到了国家政策的层面,具有全面推广的战略意义。
所谓的自治,就是乡民通过参与管理与决策,共同解决乡村的公共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与自我服务的过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乡村自治的传统,到了清朝和民国,由于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加上国之动荡,乡村自治制度不断被冲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的建立,对基层的格局进行了重塑,乡村自治的局面重新被打开。
法治,顾名思义,即依靠法律的途径来完善和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在现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的概念是宽泛的,包括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在内的一整套规则制度体系[2]。事实上,在当前的乡村社会中,仍然存在不少村规乡约,这些村规乡约承担着一定的民主和管理功能,但是仍存在一些弊端,不断增加的村规乡约不少都不合法律,侵犯了乡民的合法权利。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展开,如何处理村规乡约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融合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设法治乡村,兼顾乡规民约与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乡村的法治建设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并明确要求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乡村。
德治,即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约束和教化乡民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早在商周时期,就有着“天命之德”与“内在之德”的说法,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儒家思想的出现更是强力推崇“德治”的主张。一直以来,儒家都强调道德上的礼乐教化,用以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人伦和谐的社会目标。如今,经过历史沿革与发展,我国乡村形成了不少以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成为了乡村德治的基石。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分为七个部分,主要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深化道德教育引导、推动道德实践养成、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和加强组织领导。《纲要》的实施为新时代下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内容的建设提供了方向。
(一)自治为基础。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乡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自治制度正式建立。自此,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公平选举、民主决策、民主评议等功能,是整个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它既要保障民众的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集中体系民众的广泛意见,还要能激发民众的活力。因此,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必将以自治为核心。
自治为基,有利于重构中国乡土社会秩序。中国乡村社会角色复杂,除了政府力量之外还盘踞着多股势力。比如,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宗族组织和乡绅集团,宗族势力与乡绅阶层一脉相连,在很多的决策中起着主导的作用。一方面,宗族制与乡绅制在某些程度上能与政府相互协同,起着共同管理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宗族与乡绅的相互支持,可能会侵害到民众的法律权利,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坚持自治为基就是要调和政府、宗族、乡绅与民众这几种力量,重构乡土的秩序,既要保证宗族、乡绅与民众间相互融合,又要力求让宗族势力和乡绅集团成为政府与民众间沟通桥梁,这样才能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自治为基,有利于强化民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无论采用何种治理方式,最终还是落到民众这一基本单元上,通过强调乡民自治将民众从被治理者的角色中解脱出来,让其承担着治理者的角色,真正意义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意愿。
(二)法治为保障。乡村治理关乎着农村的长治久安,需要法律来提供相应的保障,这既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依法治理已经渗透到乡村的方方面面,经济上,在促进乡村产业化发展、解决乡村企业纠纷等方面离不开法律手段的支持;政治上,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推进乡乡民主决策、完善乡村监督制度等方面离不开法律思维的协助;文化上,在保护乡村历史遗迹、传承乡村优良传统等方面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撑。因此,我国一直在大力推广乡村法治建设,在涉农立法、农村普法、乡村政府执法等方向上持续投入,不断改善农村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乡村的基础设施,从而推动乡村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全面进步。
法治为保障,有利于维护乡民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德治还是自治,都无法从根本上保护乡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当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人们只能依靠法律来匡扶正义,扬善除恶。此外,与依靠宗族势力、乡绅集团来维护乡村稳定不同的是,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乡村法治的建设可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实现公平对待乡民权利,真正做到引领和规范乡村的社会秩序。
法治为保障,有利于强化乡民的法律意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一直都很薄弱,在遇到问题时,乡民的第一反应并非求助于法律的手段,而是指望地方势力自行解决。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解决农村的矛盾与纠纷,为保障农民的利益诉求,最根本的方法还是需要依靠法律来裁断。通过法治乡村的建设,在乡民们得以了解到法律的基础知识,既可以增强乡民对法律的敬畏感,又可以提升乡民的法律意识,让乡民不仅能够做到尊法、守法、爱法,还能学会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强化乡村法律秩序,减少乡村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
(三)德治为辅助。以道德的力量来规范乡民的行为,一直是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的运行方式。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出现了深刻的变革,在思想层面上,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于视野的逐渐开阔,农民的思想日渐多元,因此,在道德层面上,出现了抛弃传统美德,而过于追求利益的现象。一些民众,在职业、社会甚至是家庭中,漠视他人的权益,致使民风日下,乡村整体道德思想不断滑坡。为提升民众的综合素养,丰富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德治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德治为辅,有利于提升乡村的精神文化建设。要深化道德的建设,总是和民众的精神文化层面分不开的。无论是开展思想道德讲坛,还是组织道德文艺汇演,亦或是放映道德教化影片,都是一种精神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中把握德治的定位,抓好农村的思想道德建设,在乡民的民风塑造和文化建设上不断地补齐短板,利用好公共资源,组织开展教育、汇演等文化活动,不仅可以营造出淳朴、文明的乡村氛围,还可以活跃乡村精神文化生活,在文化层面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比如,在乡村文化的振兴过程中,推行德治的力量,可以充分调动本地的传统技艺、优秀民俗等优质文化资源,不仅实现了道德上的传承,丰富了文化生活,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
德治为辅,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以道德作为辅助治理乡村,除了能起到约束作用之外,还能起到激励作用。通过各种表彰活动,宣传正面形象,树立道德模范,能够有效地弘扬主旋律,激励文明风尚,引导乡民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从而大大增加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形成一种人人争做好事、个个争当模范的良好社会风气。目前,已有不少乡村开展了寻找乡间最美医生、最美老师、最美村官等活动,通过这些正能量的活动,让有德者受到关注,得到认可,从而激发乡民自发学习榜样,培养起良好的道德习惯,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治理效果。
(一)明确三治融合的实施主体。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存在着多种角色,包括基层党组织、政府力量、社会力量与基层群众。这四类角色在基层治理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的职能,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基层党组织代表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政府力量想要提升的是当地政府的综合实力,社会力量谋求的是商业的最大化,基层群众追求的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何调和这四种利益诉求,是乡村治理的关键。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就是要在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合一的治理机制中,明确出实施的主体。
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是一个宏大的工程,涉及乡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作为实施主体,需要有强大的统筹能力以及准确的宏观把控能力,所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于主导地位。当然,坚持党对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并不是要求党什么事都要管。党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规划,在全局上做好把控,负责起基层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包括政治体系建设、经济和文化领域的规划等等。此外,想要强化党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对基层的党员,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在德治领域,基层的党员干部要做好带头作用,保持良好的社会品德,做好示范效应;在法治领域,基层的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去,做学法守法的先锋;在自治领域,基层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于律己,不断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二)完善乡村社会基础工程。良好治理体系的运行,离不开底层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推动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融合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乡村社会的基础工程。这里所说的基础工程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公路、铁路、建筑设施等基建工程,也包括法律、乡约等文件。
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融合的推行成效与基建工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路、铁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了信息的传播途径,不仅大大丰富了乡民的文化生活,而且也为法律与正能量的宣传提供了新的路径,大大提升了乡民的法律素养与道德水平,为德治和法治铺平了道路。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既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又能起到震慑作用,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益于法治与自治的推行。此外,建设一些民众需要的基建工程,如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人民公园、文化中心等,开设一批新的经济项目,如开发区、文化传承景区等,既能提升居民道德优越感,又能丰富民众的收入来源,为德治与自治的建设提供了基础。
(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融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在保证党的主导地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力量。在建设乡村治理体系中,政府有着资源上的优势,能进行宏观决策和搭建相关平台,社会力量有着资金和人力上的优势,能快速进行资金募集和提供专业人才,二者相互协同,可以深化改革,促进传统臃肿的乡村治理模式向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新型社会共治模式。[3]因此,我们既需要政府凝聚力量,制定相应的政策,也需要开放市场,引进社会力量,完成最终的建设工作。如在推行三治合一的基础工程建设中,通过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在资金和人力上的不足,也能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工程的顺利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