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刘氏以四代人共治《左传》而闻名于世。一方面,刘文淇、刘毓崧、刘寿曾共同编纂《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以下简称《旧注疏证》),其体裁是先列出经传,然后列出以贾逵、服虔(下文简称贾、服)为主的汉注,最后以“疏证”的形式对旧注做一番疏通证明。利用经史材料和其他学者的议论对经传的字面意思进行考察,或者对春秋时代的历史、地理、礼仪制度进行推理论证,反映出《旧注疏证》是一部考据性质的著作。另一方面,刘师培治《左传》则着力于阐释、构建“左氏义例”,与其祖、父的治学重心大相径庭。因此,有学者认为刘师培提出的“义”的课题是对家学的偏离。①罗军凤云:刘师培“在家学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左传学礼、事、义三大课题,分别是对家学的传承、拓新与偏离。尤其在《左传》的义例问题上,刘师培的治经方法及最终成果,偏离了家学中不杂今文学说的根本宗旨”。见罗军凤:《清代春秋左传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55页。罗氏又云:“刘文淇认为贾、服等人杂引公羊之例为自晦其学,与人以可攻,不为贾、服等人讳,但刘师培却认为汉儒阐发的义例亦本《左传》原有,东汉诸儒的义例被珍视……刘师培所论专在义例,与刘文淇所言褒讳抑损,一为经学,一为史学,属不同的研究领域。褒讳抑损,附属于史事;义例,以理论体系自重,研治的方法和态度,都不相同。刘师培变通刘文淇的话而私下里讲经学的理论体系,已经偏离家学的旧路。”罗军凤:《清代春秋左传学研究》,第260—261页。这种看法强调了刘师培异于其家学的一面,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忽略了《旧注疏证》对汉儒所阐发的义例的态度,没有兼顾刘氏家学的多面性以及刘师培继承、发展其家学的一面。其实,在刘师培以前,刘氏一族就曾经关注和研究《左传》义例,并撰有相关著作。②关于这一点,罗军凤也已经注意并提及:“刘师培提出‘礼’、‘事’、‘例’三大课题,其实在《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中,就已出现明显的迹象……《旧注疏证》虽不云‘义’,但已提出“例”的研究课题……所谓‘例’,即以条例的形式概括褒贬之‘义’,这与《旧注疏证》‘礼’和‘事’的疏证不仅在治经方法上迥异,而且在著作形式上,也与疏证体大不相同,故未便加入进《旧注疏证》中。刘文淇另作《五十凡例表》,未尝不是从著书体裁与风格上考虑的。刘文淇提出的‘例’的课题,意味着在今文经学兴起之后,受今文经学以例治经的影响,学者对《左传》之‘例’的有意探求……刘文淇于《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之外另作的《五十凡例表》,不传于世。其子刘毓崧曾作《春秋左氏传大义》,探讨《左传》的义理,亦无传于世。著作无表,但毋庸置疑,刘氏家族已经把‘例’的研究以及义理的阐发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罗军凤:《清代春秋左传学研究》,第254页。虽然这些著作未能流传于世,但是《旧注疏证》中有关义例的论述并不少,颇能窥见刘氏一族的义例观。本文将探讨刘师培的义例观与《旧注疏证》的义例观的异同,以及刘师培在这个问题上对其家学的继承和深化,以求教于方家。
刘师培通过整理和引申贾、服等汉儒所提倡的“左氏大义”,将细碎的、依附于具体事件的义例抽象化、系统化,最后构筑成了“六例”理论,即:“时月日例”、“名例”、“地例”、“词例”、“事例”、“礼例”。①关于刘师培所构建的六例理论及其理论来源,参见王孝强《刘师培的〈左传〉“义例”观》(《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郭院林《刘师培在〈左传〉学史上的建树》(《中国典籍与文化》,2008年第4期)、方光华《试论刘师培对〈左传〉的整理和研究》(《孔子研究》,1995年第4期》)以及罗军凤《清代春秋左传学研究》第五章第一节“刘师培的春秋左传学”。具体而言,“时月日例”指的是《春秋》在某一类事件的时间记载上体例不一致,《春秋》并不是每次都把季节(时)、月份(月)、日子(日)这三个要素完整地记载下来。而刘师培认为这是孔子作《春秋》时故意为之,目的是体现褒贬的深意,并且《左传》对此也有阐发。同样,《春秋》在称呼某人时,时而称名,时而称字,时而称人或其他,也都各有其深意,而《左传》也对此例有所阐释,即是“名例”。“地例”是指《春秋》将褒贬大义蕴含在一些地名记载的差异之中,比如或写“某地”,或写“都”或写“国”。“词例”是指《春秋》在描述同一类事件时根据不同的对象选用不同的词来表达,比如或用“溃”或用“逃”。“事例”和“礼例”的内涵也在于《春秋》通过同一类事件和礼仪中的不同人物的表现来反映褒贬。值得注意的是,刘师培认为,上述六例都是《春秋》本身所具有且为《左传》所阐发的,因而属于“左氏义例”,其中的某些义例与《公羊传》和《谷梁传》的阐发相同或类似,那么这是三传义例相通之处。同时,刘师培又认为,《左传》忠实地阐发了《春秋》的义例,《左传》没有阐释详尽的义例,贾、服等治《左传》的汉儒进行了忠实的阐发和补充,换言之,贾、服等汉儒所阐释的义例亦是“左氏义例”。因此,在刘师培的观念中,《春秋》义例,《左传》义例和贾、服等汉儒所宣称的义例,三者是基本相同的内涵。
如上所述,刘师培“六例”理论的构筑,实际上建立在汉儒对“左氏义例”的阐发的基础之上。而尊信汉儒对《左传》的解释、纠正晋代杜预《左传注》及《释例》的错漏之处,是整个清代《左传》学的特色,也是《旧注疏证》以汉儒旧注为基准、重作《疏证》的目的所在。那么,“六例”理论与《旧注疏证》呈现出何种异同关系?以下详细论述。
(一)刘氏家学与“时月日例”、“名例”、“地例”、“词例”
先看《旧注疏证》与前四例——“时月日例”、“名例”、“地例”、“词例”的关系。
1.“时月日例”
《旧注疏证》中有多处疏证以汉注为基准,主张这些经文中的时间记载含有孔子的褒贬之意,又进一步认为《春秋》的时间记载多有其义例。比如,隐公二年经“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贾逵注云:“日月详者吊赠备,日月略者吊有阙。”此处,贾逵将日月记载的详细与否,与鲁公对臣子施恩的多寡对应起来。《旧注疏证》云:“此由‘众父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推之。见日之详略,由于恩有轻重也。”肯定了贾逵的说法。①刘文淇等:《旧注疏证》,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6页。又如,文公八年经“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贾逵注云:“日者,以罪废命,大讨也。”《旧注疏证》云:“杜注未释丙戌。《公羊传解谊》:‘日者,嫌敖罪明则起君弱,故讳使若无罪。’《谷梁传》:‘其如,非如也。其复,非复也。唯奔莒之为信,故谨而日之。’则贾所称为左氏义。敖不至京师而复,故曰废命。”此处,贾逵认为经文注明“丙戌”这个时间是为了责备公孙敖背弃君命,而《旧注疏证》进一步将贾逵之说与《公羊传》《谷梁传》作了对比,认为贾逵之说是与二传相异的左氏义。②《旧注疏证》,第527页。又如,宣公十二年经“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于清丘”,贾逵、许淑注云:“盟载详者日月备,易者日月略。”《旧注疏证》云:“《公》、《谷》有经无传。贾、许所称,左氏例也。以经次十二月之后,又不日,故云日月略。”此处,《旧注疏证》亦以汉儒之说为准绳,并且认为这正是左氏之例。③《旧注疏证》,第677页。又参见拙论《〈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所见刘氏一族之义例观》,《思想与文化》第二十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6月。
以上例证说明,《旧注疏证》承认《春秋》在时间的记载上含有微言大义,贾、服等汉儒所诠释的正是“左氏义例”。同样,刘师培也认为《春秋》中的时间记载是表达义例的手段,并强调了“时月日例”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他说:
春秋一经,首以时月日示例……传文所著书日例,仅日食、大夫卒二端,余则隐含弗发,以俟隅反。汉儒创通条例,肇端子骏。贾许诸君,执例诠经,于时月日书法三致意焉。虽遗说湮沦,存仅百一,然掇彼剩词,详施考核,盖以经书月日,详略不同,均关笔削,礼文隆杀,援是以区,君臣善恶,凭斯而判。所谓辨同异,明是非者,胥于是乎在。①刘师培:《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序目》,《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扬州:广陵书社,2014年,第861页。
刘师培认为,“时月日例”为《春秋》群例之首。虽然《左传》原文仅在“日食”和“大夫卒”两处点明了此例,但余下的隐晦条例皆由刘歆(子骏)、贾逵、许淑等汉儒依例指明,汉儒对此例的诠释存在于多处。即使如今汉儒之说大半遗失,但也要搜集这些零星之论详加考察;因为这些关系到《春秋》的笔削,是考察同异是非的关键。由此看出,刘师培尊崇汉儒,笃信“时月日例”的存在,正与《旧注疏证》的态度完全一致。
但是,《旧注疏证》仅止步于依据汉儒之说解释经传,而刘师培则更进一步,对《春秋》中的时间记载进行了网罗式、系统性的研究。这一过程体现在其《春秋古经笺》、《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两部书中。这种对义例的研究,正是他对家学的发展。刘师培先撰《春秋古经笺》,虽然名为“笺”,体裁也是“笺注体”,但他的笺注不是对字词做一般的训诂,而是考察《春秋》在记载时间、地名、人名等要素时所体现的书法条例及其微言大义,因此这实际上是一部专门研究《春秋》书法和义例的著作。该书如今仅存卷七至卷九,其中阐释《春秋》的时间记载的多达190条。试举两例说明刘师培如何阐释“时月日例”。卷七宣公元年经“公子遂如齐逆女”,刘师培“笺”云:
传云“尊君命”者,据“还至不称公子”。逆女不月,以上事月。②《仪征刘申叔遗书》第2册,第769页。
刘师培认为,《春秋》记载“逆女”时的一般条例是书写月份,此处经文不写月份,是由于承上事而省略。又如,宣公元年经“六月齐人取济西田”,刘师培“笺”云:
凡书外取,不以邑田系所取之国者,均取自鲁。传云“赂齐”,故从“不用师徒”之例。直书“齐取”,不云“齐假”者,非易地。月者,嫉齐受乱赂。③《仪征刘申叔遗书》第2册,第770页。刘师培认为,此处经书“六月”,是因为鲁人为立宣公而割让济西之田给齐国,齐国接受了这个贿赂,孔子嫉之,故书。
如此,刘师培在《春秋古经笺》中,对《春秋》的时间书写方式做了网罗式的考察。接着,他又著《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将原来依附于各条经文的、零散的时间书法按照事件的类别做了归纳:他将《春秋》的历史记事分为“崩薨卒葬”、“侵伐入灭”、“会盟执杀”等二十五类,并整理出了每一类事件的一般通例,即“正例”。①《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866—867页。至此,刘师培将“时月日例”抽象归纳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内容丰富的一个义例。最后,刘师培在其集大成式的义例著作《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中专设《时月日篇》,以“时月日例”为“六例”之首。
综上,从“时月日例”来看,刘师培尊崇汉注、承认该例的存在,这是对《旧注疏证》立场的继承。而刘师培进一步网罗式地研究“时月日例”,吸纳汉注丰富该例的内容,再将这些零散的义例归纳整合成二十五种“正例”,这是超越《旧注疏证》之外的理论构建,是对其家学的发展。
2.“名例”
与“时月日例”一样,刘师培认为《春秋》对人物采用何种称呼也暗含了孔子的褒贬之意,并将其作为一个大的义例类别,这种看法也离不开其家学的影响。比如,桓公二年经“宋督弑其君与夷”,贾逵注云:“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旧注疏证》云:“贾谓督有无君之心。据传文,氏受于君。故云去氏,不称华督也。”②《旧注疏证》,第65—66页。《旧注疏证》认为氏受于君,《春秋》称呼华都时去其氏而直书其名,是贬斥其心中无君,沿袭贾逵说。
又如,桓公七年传“春,谷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服虔云:“谷、邓密迩于楚,不亲仁善邻以自固,卒为楚所灭。无同好之救,桓又有弑贤兄之恶,故贱而名之。”《旧注疏证》云:“《公羊》以名为失地之君,《谷梁》以名为失国,则服所称,确为左氏义矣。文十七年传,以陈、蔡之密迩于楚。注:密迩,比近也。亲仁善邻,隐五(当作六)年传五父语。”③《旧注疏证》,第103页。《旧注疏证》赞同服虔说,认为谷、邓两小国一边与鲁国等中夏之国交好(然而他们结交的是杀害贤兄的鲁桓公),一边又暗地结交蛮夷之国楚国,但最终还是被楚国所灭。因此《春秋》记载谷伯、邓侯来朝见鲁桓公之事时,便直接书写二君之名,体现了孔子的贬斥之意。此处《旧注疏证》不仅申服,而且强调服虔之说是不同于《公》《谷》二传的“左氏义”。
由以上分析可知,贾逵、服虔等汉儒往往从义例的角度来解释《春秋》书法,而《旧注疏证》则采取了维护汉儒的态度。刘师培又沿袭了这一态度,在尊信、整理汉儒之说的基础上树立了“名例”。《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中有《名例篇》专门叙述其旨趣说:
春秋随称而书,此恒例也。若或贱从贵称,斯为进例,传例所署,曰嘉曰贵曰珍。贵从贱称,斯为退例,传例所揭,曰贱曰疾曰尤。①《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39—940页。
刘师培认为,历史人物各有其身份地位,按合乎其身份地位的称谓来书写是《春秋》的常例。但是,如果用比其地位更尊敬的称呼来书写,则表明孔子对其持褒扬的态度;用比其地位更低下的称呼来书写,则表示孔子对其持贬损的态度。经文的褒贬之意,《左传》都用“嘉”、“贵”、“珍”或者“贱”、“疾”、“尤”等字眼做了明确的解释。
刘师培还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名例篇》中进一步总结出了称呼的“正例”,如天子的大夫当书字,天子的元士以下书“王人”。华夏诸侯当书爵,夷狄之君臣则只书国名。鲁国小君例书“夫人某氏”;国君的母亲即便不是正夫人,也称小君,且与正夫人同等待遇。②《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39—940页。刘师培认为,以这些正例为基准观察称呼的变化,孔子对《春秋》人物的褒贬就更加明确。由此可知,刘氏家学尊崇汉注、承认名称反映褒贬。在此基础上,刘师培进一步将其内容扩充,树立了“名例”这一大类,则是对其家学的发展。
3.“地例”
关于“地例”,《旧注疏证》大多是将《春秋》中出现的某地或某国的变迁从文献上做了梳理,但间或也肯定了《春秋》以地名、国名的书写方式体现微言大义。例如,庄公十二年经“宋万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旧注疏证》云:“先儒说此经不书蒙泽,以地在国内讳之。二传均无此义,乃左氏古说。释例谓先儒旁采二传,非也。”①《旧注疏证》,第162页。这是主张,《春秋》之所以不书“蒙泽”,乃是因为宋国国君在国内被弒,经文为之避讳。又如,文公十二年传“故书曰郕伯来奔。不书地,尊诸侯也”,《旧注疏证》云:“不书地,谓不书夫钟、郕邽。杜注,既尊以为诸侯,故不复见其窃邑之罪。”②《旧注疏证》,第547页。这是说,杜预认为,既然尊重郕伯,就不再凸显其窃取城邑之罪,故而不书夫钟、郕邽二地。《旧注疏证》引用杜预之说,是持赞同态度。
刘师培也继承了以地为例的说法并有所发展。他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中列“地例”一篇,强调该例的存在,并进一步探讨了地名、国名的书写方式:
土地者,所以佽远迩,志分合,表疆场也。旧史书之,以昭事信。春秋因之,以宣经恉。③《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44页。
刘师培主张,旧史之所以记载土地,是为了表达事件的真实性,而《春秋》的目的是表达微言大义。刘师培还总结了书“都”与书“邑”、书“国”的不同内涵,书“城”与书“筑”、书“战”书与“伐”、书“邑”与书“田”的不同意义等等。④《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44—945页。由此可知,在以地名反映微言大义这一点上,刘师培比其家学走得更远。
4.“词例”
“某(之)词”,是《公羊传》和《谷梁传》在解释经文时的常用表达。《公羊传》庄公八年“师还。还者何?善辞也”⑤《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230页。,《谷梁传》隐公四年“卫人立晋。卫人者,众辞也”⑥《春秋谷梁传注疏》(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369页。,僖公二十六年“公追齐师至巂……至巂,急辞也”⑦《春秋谷梁传注疏》,第2401页。等,即是此例。贾、服等汉儒援用“某辞”来解释《左传》,并置换了“某辞”的内容。《左传》庄公三年经“公次于滑”,贾逵称“书次者皆善之辞”①刘文淇等以“书次者皆善之辞”为贾注,本于孔疏,又作“美之辞”。孔疏云:“先儒又言书次者,皆美之辞。释例曰,叔孙救晋,次于雍揄。传曰礼者,善其宗助盟主,非以次为礼也。齐桓次于聂,北救邢,亦以存邢,具其器用,师人无私,见善不在次也。而贾氏皆即以为善次,次之与否,自是临时用兵之宜,非礼之所素制也。言非素制者,非礼家制此名,以为善号也”。见《旧注疏证》,第138页;《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763页。,认为“次”是善辞。《左传》庄公二十八年经“臧孙辰告籴于齐”,服虔说:“不言如,重谷急辞。以其情急于籴,故不言如齐告籴。乞师则情缓于谷,故云如楚乞师。”可见服虔认为“如”表示情势不急迫;反过来,不说“如”则表示势态紧急。
对于以上贾、服之注,《旧注疏证》予以拥护。对于“书次者皆善之辞”,《旧注疏证》云:
如疏说,则书次为善辞,左氏先儒皆然,非仅贾氏谊矣。传例皆本礼经,谓次非礼之素制,非。②《旧注疏证》,第138页。
即《旧注疏证》认为,“次”(即“凡师,过信为次”)是《左传》凡例,体现的是周礼的趣旨,先儒都以之为“善辞”。对于“重谷急辞”,《旧注疏证》说:
杜注不及书法,疏引服说以补之。③《旧注疏证》,第202页。
即承认了服虔对此处书法解释的正确性。从以上二例可知,在《旧注疏证》看来,“某辞”已经不是单纯的训诂,而是周礼的精神,与《春秋》书法、大义相关联。在此基础上,刘师培一边利用传例与汉注,归纳出“还为善词”、“取为易词”、“如为缓词”,一边提出“纳为不易之词”。他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词例篇》中说:
庄经师还,传云“善鲁庄公”。宣经归父书还,传亦云善。是还为善词……襄经取邿,传云“书取言易”。昭传又曰:“不用师徒曰取。”是取为易例……故公次乾侯,贾亦入例,明与次、滑之例同也……昭经纳北燕伯,贾云:“时阳守距难,故称纳。”是明书纳非易词也。庄经告籴于齐,服云:“不言如,重谷急词。”是明书如均缓词也。①《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47—948页。
即,根据传例或者贾、服之注,凡是书“还”和“次”的地方,皆是褒扬之意,书“取”则有轻易地取得之意。反过来,书“纳”之处均有不容易之意。如此,《旧注疏证》赞成的“某辞”的深意,被刘师培总结起来成为重要的一类——“词例”,与“时月日例”、“名例”等并列。
虽然《春秋》的用字有其特定的意义,但刘师培也注意到,在上古很多词汇是上下通用,不分身份等级的。他在《读左札记》中说:
夫三代之时,尊卑之分未严,故古代之字多属上下互用之词。意之所专属者为壹,意之所分属者为贰。人同此心,非必为君者悉能无偏无党也。叛者,半也,义与背同。左传之书叛,所以著天王反复之罪也……后世以降,尊君抑臣,以得为在君,以失为在臣。由是下之对上也,有一定之词,上之对下也,亦有一定之词。②《仪征刘申叔遗书》第2册,第834—835页。
意思是说,在上古,尊卑的区分并不严苛,无论是对身处上位的人还是对身处下位的人,多使用同一词汇。后世随着区分越来越严,对君和对臣所使用的语言也渐渐区别、限定下来。“王贰于虢”的“贰”字,“王叛王孙苏”的“叛”即是此类。其实,这一观点先出现在《旧注疏证》当中,正是刘师培沿袭其家学之处。《旧注疏证》隐公三年传“王贰于虢”下云:
俞正燮《癸巳类稿》云,《左传》隐三年“王贰于虢。”贰,欲兼任两用之。文十四年,周公将与王孙苏讼于晋,王叛王孙苏。叛者,初与合而后相背也。古语上下共之,秦汉以后始合于一。今读书多险词,当知古今之所以异。③《旧注疏证》,第19页。参照俞正爕《癸巳类稿》卷七“书隐三年左传后”。《丛书集成续编》第093册,上海:上海书店,1994年,第142页。
《旧注疏证》引用俞正燮的议论,表明了《春秋》中也有上下共享的词汇,在俞氏当时看来却是“险词”。这些“险词”与暗含微言大义的词同时存在于《春秋》中。由此可见,以“某辞”为代表的《春秋》深意与上古用语的特殊性,都是刘文淇等所承认的,后来又被刘师培所继承,冠名以“词例”。于此词例中,亦可见刘师培沿袭、发展其家学的轨迹。
综上,贾、服等先儒取《公羊》及《谷梁》之说以引申《左传》大义,而《旧注疏证》以贾、服等汉注为圭臬阐释《左传》之义。刘师培亦持同样的态度,并进一步搜集整理汉儒的义例说,构筑了“时月日例”、“名例”、“地例”、“词例”四大义例。在尊崇汉儒的义例说、批评杜预的义例说这一点上,刘师培完全沿袭了《旧注疏证》的立场,这是继承家学的部分。而刘师培进一步整理《旧注疏证》所搜集的具体的汉儒义例说,将它们概括化、体系化,形成抽象的义例理论,则呈现出发展家学的特性。
(二)具有独创性的“礼例”、“事例”
如上所述,《旧注疏证》已经从“礼”、“事”、“义”三个侧面提示了研究《左传》的方向,即研究《左传》所记载的史实、礼制和《左传》所阐释的义例思想。而刘师培将“礼”、“事”分别与“例”相联系,又创造性地诠释了“礼例”(即礼制中所反映的义例)和“事例”(即事件中反映的义例)。
关于“礼例”,刘师培在强调《左传》与《周礼》相通的基础上,从“书”或“不书”的角度探讨《春秋》对周礼的处理,将“礼”的书法归纳为三种情况,即:其一,恒礼(正礼)必书,非礼(变礼)则不书;其二,恒礼不全书,只书一二回,以区分正、变之礼;其三,只书变礼以表贬损之意。举例来说,第一种情况,如公、夫人必书薨、葬,内女必书其归(嫁入他国),夫人必书其至(自他国嫁入鲁国),大夫必书其卒等。第二种情况,如三年一次军事演习,诸侯在祭祀其社之后送祳,太子出生等,仅书写一二回,以说明此是正礼。第三种情况,如拖延制作僖公的神主、季文子以战功建筑武宫、庄公盛饰桓公庙的楹桷等,都是因为非礼才被记载下来。①《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42—943页。
关于“事例”,刘师培首先表明其旨趣云:
然则深切著明,必资君臣行事矣。德刑礼义,无国不纪。纤悉必举,纪录滋繁。经则矩范所程,义有分注。文既较略,罅漏互昭。比而同之,疑眩难一,则是见齐而不见其踦也。丘明以传弼经,率以书不书为说。①《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46页。
刘师培认为,深切著明的大义必然要通过君臣的行事才能反映,但事件繁杂而经文简略,无法将事情的内情写尽。因此左丘明在《春秋》的“书”与“不书”之间体会,获得圣人的深意,从而解说经文。然后,他总结出了“内盟(鲁国与他国的盟誓)不书”、“外师(他国的军事行动)不书”、“敌国相宾(地位相当的诸侯之间的朝聘往来)均不书”、“自迁(自发的都城迁移)不书”等具体的书法。②《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46页。
《春秋》的微言大义必须从礼制的内容领会先王、圣人在精神文化上的内涵,必须通过对具体事件的分析方能知晓,这样的想法或许比较常规,也为《旧注疏证》所具有。但将“礼”、“事”分别与“例”相联系,将其限定于书、不书,并类型化、具体化“礼例”“事例”的内容,却是刘师培的创见。
由以上分析可知,刘师培对“时月日例”、“名例”、“地例”、“词例”四例的总结,一方面建立在其家学对汉注义例论的态度之上,是对其家学的继承;一方面也有理论上的推进,是对其家学的发展。而他对“礼例”、“事例”二例的总结,与其家学从“事”、“礼”的角度研究历史事实的初衷大相径庭,可说是发展大于继承。
(一)《春秋》是孔子所修之“经”,而不是对历史的忠实记录。在这一点上,刘师培与《旧注疏证》的态度一致。隐公元年传“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针对这一传文,《旧注疏证》云:
是先儒皆以隐公实即位,孔子修经,不书也。杜预云:假摄君政,不修即位之礼,故史不书于策。……是隐公摄位,非摄政。况传明云公摄位而欲修好于邾,摄位则行即位之礼,杜预之说非也。……正义……曲护杜氏,谬矣。①《旧注疏证》,第5页。
杜预认为,鲁隐公只是摄政,没有行即位之礼,故鲁史不书隐公即位。而《旧注疏证》根据汉儒之说认为,隐公实行即位之礼,孔子修经,不书而已。据此可知,刘文淇将《春秋》视为经,主张它不是原原本本记载历史的著作。刘师培也继承了这一点,并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崇经篇》中做了概述。他说:
春秋名一书二,前史后经。史出鲁臣所录,经为孔子所修。……孔经顾兼二体者,盖于事、于礼佥有因依,于旨、于词则为制作。②《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23—924页。
即,《春秋》的历史事实与礼仪,的确是根据鲁史写成的,但其旨趣和用语却是孔子制作的。可见,刘师培认为,《春秋》的义例是普遍存在的,完全是孔子个人的制作而非“史例”(即史官的记载体例)。
刘师培又主张,不存在没有义例的经文,这也是对杜预的批评。杜预主张“非例说”,认为《春秋》的书法之所以不能整齐划一,是因为历代史官在书写和保存史籍的过程中,存在“从史”、“史异辞”、“从告”、“旧史缺文”、“久远遗落”等情况。也就是说,孔子修《春秋》时大多都是抄录史籍旧文(刘师培又称之为“经承旧史”),而史籍旧文出自多位史官之手,流传中又有缺漏,所以书法体例不一在所难免,并非都是孔子有意以一字为褒贬。但刘师培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辟非例篇》中正面批评了杜预此说,又另著《非从史篇》、《箴缺篇》、《释赴告篇》,对杜预的“从史”、“旧史缺文”、“从告”诸说逐一进行了反驳。之后他又著《春秋左氏传传注例略》,总结杜预之误二十二处,再次严厉批评了杜预的“经承旧史”说。他说:“杜说之误,属于训诂典制者其失小,属于义例者其失巨。爰稽其失,厥有廿端。以经传为误,一也。经阙,二也。经倒文,三也。传写失之,四也。无义例,五也。经直因史成文,经用旧史,六也。书法一彼一此,并仍史旧,七也。史言其实,所书非例,八也。史特书,九也。史异词,十也。史略文,十一也。史缺文,十二也。史失之,十三也。经不书,因史旧法,十四也。史承告词书策,《春秋》承策为经,十五也。告词略,十六也。书名不书名,从赴,十七也。以某事告,故时史因以为文,十八也。不书悉由不赴,十九也。不书悉由不告庙,二十也。”①《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88页。总体来看,《旧注疏证》承认《春秋》是经不是史,但也没有完全否定“缺文”、“从告”、“简篇混乱”等史料本身问题以及编辑过程对经文的影响②僖公八年经“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旧注疏证》云:“策书之例,必俟告乃书,此来告之日”(第286页),僖公十五年经“己卯晦震夷伯之庙”,《旧注疏证》云:“己卯晦,经文疑有错简”(第313页),成公十三年传“申之以盟誓”,《旧注疏证》云:“秦穆,晋献盟事,经不书,盖不告也”(第885页)。;而刘师培坚信但凡经文皆有义例。因此可以说,刘师培更加彻底地肯定了《春秋》作为“经”的性质,是在继承其家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
(二)《左传》中“君子曰”的内容是左丘明对历史事件所做的评价,这一观点也与《旧注疏证》相同。隐元年传“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对此,《旧注疏证》云:
据(魏)澹所说,则《左传》所称君子者,皆左氏自为论断之词。③《旧注疏证》,第11—12页。
据上述疏证可知,刘文淇以“君子”为左丘明自称。在隐公四年传“君子曰,石蜡,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处,刘文淇亦云:“北史王劭传,劭上书曰……如劭所说,则《左传》中所称君子曰者,皆丘明自谓也。”④《旧注疏证》,第27页。而刘师培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明传篇》中说:“据史迁说,则传称君子,盖属丘明。”⑤《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25页。显然,其主张与刘文淇一致,是继承其家学。
(三)批评杜预的“周公礼经说”,以《左传》凡例为左丘明的一家之言这一观点,刘师培与其家学一致。对于隐公传七年“谓之礼经”,《旧注疏证》云:
是礼经即周典,五十凡乃周典中史例,不关周公创制……此五十凡,乃左氏一家之学,异于公、谷……杜氏既尊五十凡为周公所制,而其释例又不依以为说。自创科条,支离缴绕。是杜氏之例,非左氏之例也。今证经传,专释训诂名物典章,而不言例。另为五十凡例表,皆以左氏之例释左氏。其所不知,概从阙如。①《旧注疏证》,第42页。
《左传》“五十凡”中,有叙述周制者,有叙述《春秋》书法者。杜预的“周公礼经说”认为,《左传》中的“五十凡”都是周公所制周礼;刘文淇对此予以否定,认为“五十凡”只是“史例”,更具体地说,只是左丘明的一家之学,与周公无关。刘文淇还批评杜预的《春秋释例》,认为《释例》所归纳的《春秋》义例已不是左丘明所阐发之义例,而是杜氏自创的义例,并且支离破碎。刘师培沿袭了其家学对“周公礼经说”的批判,他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诠凡例篇》中说:
杜预之说,以传文发凡言例,即周公礼经,亦即史官成法。……杜所演陈,亦非偭古,惟先师弗以史法即经例,亦弗云凡例即礼经。……是经殊史例,杜匪弗谙。惟妄解“礼经”“策书”二文,又以传云“善志”,“志”属周公,因以五十凡亦周公遗制。不知“善志”为赞经之词,自与周公靡预。凡为公制,传亦无文。②《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31页。
刘师培认为,先师即汉儒都不以史法为经例,也不以凡例为礼经,这是对杜说的批评,同于其家学。刘师培又探讨杜预此说的成因,以为是杜氏妄解“礼经”、“策书”二处传文,遂误解凡例是周公所制。他对杜说的不满同时见于《春秋左氏传例略》③《春秋左氏传例略》第四条云:“汉儒旧说,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不以五十凡为周公礼经,明经为孔子所作,经文书法并自孔子也。杜预以下,悉以五十凡为周公旧典。魏晋以前,未闻斯说。”《仪征刘申叔遗书》第3册,第976页。,这些不满都成为他构筑“六例”理论的动机。
本文深入探讨了刘师培所构筑的“六例”理论与《旧注疏证》的关系,探讨了在《春秋》性质和《左传》凡例的问题上刘氏的认识与《旧注疏证》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刘师培的义例理论是在其家学基础上的整理、继承和发展。具体而言,可概括为以下五点:第一,《春秋》是经,不是按照历史真实而书写,因此微言大义是普遍存在的;《左传》的“君子曰”就是左丘明自身对历史事件的评价。刘师培的这两个基本立场,直接来源于其家学。第二,杜预的“周公礼经说”、“非例说”以及杜预所整理的《释例》基本不符合《左传》义例,刘师培否定杜注的立场与其家学一致。第三,尊崇贾逵、服虔等汉儒的义例说,以之为真正的左氏例,刘师培的这一立场与其家学一致。第四,“时月日例”、“名例”、“地例”、“词例”四者是基于汉儒解释且为《旧注疏证》所承认的义例。刘师培搜集其实例,充实其内容,树立其名目,又总结其正、变例的多种情况,是在家学基础上的发展。第五,“礼例”、“事例”二者,是将其先祖所提出的“礼”、“事”、“例”三个研究方向,转换成“礼例”、“事例”的模式,且与前四例并列成为“六例”,这是刘师培的理论创新。总之,刘师培贬低杜注、推崇汉注,秉承了家学的这个基本立场,而又专注于总结义例,构筑了较为丰富且抽象的理论体系。表面上看,刘师培专论义例的特征与以考证为特色的刘氏家学差异甚大,但从内部细节上看却是对其家学的继承、整理和升华。因此,片面强调刘师培的义例说与其家学的差异,而忽略其义例理论与其家学的联系,是有失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