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2020-02-25 15:33:56张烁烁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生产者无人驾驶机动车

张烁烁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一种智能车,是在没有人工操作的情况下,依靠智能驾驶系统实现自行驱动,是集电子、信息和软件开发技术于一体的智能产品。[1]依据当前无人驾驶技术发展水平,无人驾驶汽车存在等级分类,即依据自动化程度分为一到五级。一级为无自动化类别,完全由驾驶人控制,不存在任何自动化功能;二级为单一功能自动化类别,即机动车某些功能已实现自动化,例如自动泊车、自动巡航等,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仍然要负责保障行车安全,不可以完全放任自动驾驶机动车自己行驶,此自动驾驶机动车具有单一的自动功能。三级为部分自动化类别,此级别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时,驾驶人员具有注意义务,负责行车安全,并随时能够接管汽车。四级为高度自动化类别,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可以实现自动控制,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全负责对整个车控制,紧急情况下驾驶员仍然需要接管车辆,但可以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接管时间,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对交通安全不再负责,不会持续监视路况。五级为无需人员协助的全自动化类别(即无人驾驶),乘车过程中,机动车使用人仅需输入起点和终点的信息,其便可以依靠自动驾驶系统完成全程路线,完全不需要驾驶员就可以操作完成,这种情况下完全自动驾驶车行驶时可以没有人乘坐。本文研究的就是处于五级自动化类别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

1.高效性

无人驾驶汽车在不需要人工控制的情况下,依靠无人驾驶系统实现完全自动驾驶,具有高效性,节省劳动力。例如美国无人驾驶外卖车依靠智能系统将外卖送到订餐人手中,大大提高了送餐效率。

2.安全性

无人驾驶汽车具有安全性特点,据统计传统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90%以上由于人为原因,例如酒驾、危险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等,而无人驾驶汽车可以避免上述人为操作失误原因,大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发展无人驾驶汽车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3.便利性

无人驾驶汽车具有便利性特点,驾驶人在汽车行驶之前进行简单操作输入目的地后,无人驾驶汽车就可以依靠智能系统将其运送到目的地,像那些不会开车的人,例如老人、小孩也可以轻松出行,为人们出行提供了大大的便利性。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基本理论分析

(一)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区别

无人驾驶汽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一类,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传统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与传统汽车不同之处在于其内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无人驾驶汽车由于其完全自动化特点,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车的责任,及由于无人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发出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而传统汽车交通事故主要是驾驶人和所有人的责任。那么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不同而造成的的责任主体认定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属性分析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产品,其法律属性目前存在多种观点,一种是“电子人格说”,主张赋予无人驾驶汽车人格权利,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一种是“监护人学说”,主张将驾驶人与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关系当成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无人驾驶汽车其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驾驶人的监护,监护人也就是驾驶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即使无人驾驶汽车具有高度自动化的特点,但是并不能赋予人格权,因为一方面赋予其人格权有违伦理道德,打破已存续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不能像人类一样具有情感和自由的意志,因此不应当赋予自动驾驶机动车独立的主体资格。综上两种观点都不能适用,研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应以现有的侵权法律为基础,寻求解决方案,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仍然属于产品范畴。

三、国外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现状

(一)德国

德国内政部作出提案要求在自动驾驶机动车内安装“黑匣子”,记录整个车辆行使过程,以便在发生事故后便于划分责任。2017年5月12日,德国议会批准了德国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如下:定义了高度自动化及完全自动化汽车。同时,新法允许载有高度自动化或完全自动化驾驶系统车辆的登记和使用。但是,新定义未包括“无人驾驶车辆”。对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应当限于汽车制造商定义的用途。当驾驶员的行为超出规定的用途时,例如自动驾驶模式下的驾驶员离开驾驶员座位,系统必须通知驾驶员。新法并没有要求驾驶员时刻注意驾驶状态,但是如果系统要求或驾驶员意识到需要人工控制时,驾驶员必须能够立即作出反应。

(二)英国

2017年世界侵权法学会第三次双年度会议上Oliphant教授表示,一直在为自动驾驶机动车立法工作做准备,英国交通部汇编了《无人驾驶汽车之路》的报告。[2]当今社会人们习惯于驾驶机动车出行,交通事故率也大大提高了,而现有的交通事故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因为自动驾驶车辆依靠自动驾驶系统而不进行驾驶操作,从而可以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英国加速自动驾驶机动车立法也是为能够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因此英国VAT法案作出了自动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英国政府将负责准备并及时更新所有自动驾驶机动车清单。只有列在清单上的车辆才能被认定为自动驾驶车,并且规定了新的保险和责任制度。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向制造商索赔。若受害方存在责任,可适当减轻保险公司责任。若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人操作失误,那么此时应由车主负责赔偿。如果因未按照保单要求及时更新自动驾驶系统,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完善性建议

(一)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制度

传统汽车由于是人类控制实现运行的,其发生交通事故追究的是驾驶人和所有人的责任,而无人驾驶汽车因其高度自动化特点,即不需要人工控制的情况下依靠自身自动驾驶功能将乘客从始发地运送到目的地,此过程因不需要人类干预,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更多是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所造成的。例如自动驾驶系统不能正确识别障碍物、指令发出错误等,因此当系统出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应追究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而不是驾驶人的责任,而无人驾驶汽车不能作为侵权责任主体,那么就应当追究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无人驾驶系统设计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若由于车内驾驶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对系统进行操作等过错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责任。综上应建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多元主体责任,即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无人驾驶系统设计者、无人驾驶汽车销售者以及无人驾驶汽车驾驶人、所有人都应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二)适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人驾驶汽车驾驶人的地位完全被无人驾驶系统代替,只要驾驶人没有对车辆行驶进行干预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直接适用产品责任追究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无人驾驶汽车销售者、无人驾驶系统设计者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一主体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行使追偿权。无人驾驶系统依据的是人工智能系统,人工智能系统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其可依靠其学习行为作出一些在原本程序设定之外的行为,目前这是研发者和设计者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很难避免和预见的,那么在这些不可预见的情形发生时,为了减轻生产者、设计者压力,适用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生产者不用承担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订立目的就是为了促使生产者生产出合格产品,对产品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即生产者要对产品效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即使无人驾驶汽车基于自己的思想作出一些决策也不全部都是不可预见的。

(三)生产者的强制保险制度

传统汽车由人工控制实现运行目的,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人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由汽车所有人承担。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不再是驾驶人责任,更多的是车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再由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这会大大削弱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利于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这个时候由生产者投保更加合理,但是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人力物力,可以由生产者按照生产批次为无人驾驶汽车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额的保险,当其中任何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时其都应当承担。这样既可以提高投保效率,又可以促进生产者对汽车安全性更加重视,还利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

五、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是时代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另一方面老人、残疾人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帮助下也可以享受出行的快乐。但是也不能忽视无人驾驶汽车给法律所带来的挑战,我国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也作出了积极回应,不断探索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保险制度,营造适合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商业化的法律环境,是目前推动无人驾驶技术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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