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信息类型之实务认定探析

2020-02-25 15:33:56宋丰苓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条款个人信息财产

宋丰苓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海宁314400)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办理实务现状

《解释》的颁布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刑法规制的依据,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成为办理这一类案件的主力。从《刑法修正案(九)》到《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逐年上升,2017年达到最高,较2016年增加了近三倍,2018年、2019年有所回落。地域上看,上海市的发案率为全国最高,其次是浙江省,总体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从管辖看,这类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占86%。①经过笔者两年多的办案实践及探讨研究,发现基层检察院目前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对信息类型判断没有统一标准。这一问题导致两个直接后果:1.同一类型信息可能适用《解释》不同规定,导致量刑差距巨大。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否构罪意见不一。

二、对信息类型的判断分析

当前该类案件定罪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将信息准确分类,对应《解释》特别设计的第六条时,需要明确第六条是否“用于合法经营”,是否是一般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免责条款。

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思考的就是根据信息内容对案件应当对应哪一条哪一项规定进行研判。第一步是确定非法获取信息的主体是否为合法经营,明确应当适用第五条还是第六条。第二步是确定信息的类型,明确应具体适用第几项规定。最后一步是判断是否存在需要减半认定的情况或者有能够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节,又或者是否符合《解释》提到的其他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在这一过程中,目前最难的部分是判断个人信息的性质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办案人员的社会生活经验进行主观判断的过程。

例如,某非法收购楼盘信息的案件,需要判断楼盘信息应当对应《解释》第五条中的哪一项。该案中楼盘信息包括了公民姓名、电话及所购房产的具体位置。第一种观点认为楼盘信息反映业主名字、联系方式,对应的楼盘位置,精确反映了个人的部分财产状况,因当划归为第三项所认为的财产信息。按照五十条作为入罪的标准,即同时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该信息,超过五十条即可够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房产信息的核心作为财产信息,需要明确表明公民名下有多少房产、具体的位置、购置年限、空间大小、是否存在他物权、共同所有权人等房产的具体信息等,以此可推断个人的财产状况。仅凭一处房产无法对个人完整财产信息进行推断,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属于财产信息。但是对个人行踪有一定反映,具有与《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相当的危险性,因当认定为第四项“等”字中包含的个人信息,达五百条则构罪,同时,为合法经营而购买上述信息五百条以上也构成本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此信息仅显示业主及联系方式,而楼盘具体位置不能反映财产的完整权利状况,不得随意扩大“等”字的内涵,应当以《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认定,同时为合法经营而购买上述信息的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样就导致第五条第一款第三、第四、第五项适用的混乱。仅一个类型的信息在类型判断上就有三种不同意见,在实务中此类判断标准之混乱可见一斑。尤其当涉及收购上述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情形,两种观点的分歧就直接影响案件最后是否够罪的问题。同时《解释》第六条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对法条作扩大解释,避免司法者造法的局面;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在特定标准下,第六条兜底条款应当适用,从而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实务中,上述意见均有拥趸,导致此类案件始终无统一标准,裁判结果全凭法官经验判断,自由裁量权较大。

三、概念认定的标准及立法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要具体讨论某一类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项中所列的哪一项信息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五项“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兜底表述,可以推断《解释》划分三者的标准是以个人信息与个人安全之间的联系程度。《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笔者认为可以被认为具有紧迫的危险性,一旦被他人知晓,可以立刻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例如行动轨迹、财产信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特殊信息的行为之所以设置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就在于特殊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齐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盗窃、诈骗、敲诈类等关联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②可见,危险性是区分信息类型的重要标志。但是以危险性作为判断标准主要依靠司法者的个人经验,过于抽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加研判的其他标准。

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仅能从公安机关系统中获得,通信内容是移动、电信等通信公司专属保管的,征信信息是特定单位对个人贷款、信用状况建立的数据库信息,财产信息则属于银行、房产公司、房屋登记机关等特定机关应当保护的范畴,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定机构的特殊主体,所涉及的信息与《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能够高度对应,仅仅是一个巧合吗?笔者认为立法不存在巧合,《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的本意就是对原先法律规定的继承,这一类信息应当是由特定机构保管的公民核心信息,《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信息类型的重要性完整性应当与特定机构内存档的信息相当。当然如果是特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犯本罪的数量应当减半认定。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判断是否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内容、信息来源是重要的标识。但是此类信息的入罪门槛低,因当严格适用。例如一般楼盘信息,符合“财产信息”的特征,“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非用于实施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行为,则对其适用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更为合适。”②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危险性分析时应当结合信息来源、保存主体以及信息用途综合认定,同时严格禁止对上述信息类型做扩大解释。

《解释》第五条第四项除规定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还包含“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兜底表述,因此在适用或者以该项规定进行研判时除直观判断信息类型外,还应当思考该兜底表述的内涵。笔者认为,存在该兜底表述就可推断立法者本意是允许司法机关对《解释》第五条第四项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进行扩大,只是需要明确扩大的依据。第一,从危险性上讲,笔者认为《解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直接对应一种危险的可能性。这些信息的特点就是有一定威胁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但是并不是直接、现实、紧迫的,而是需要特定的环境、特定的事由、一定滞后性的。从信息的完整性来讲,《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无法评价的,但是又明显能够给公民个人带来危险的,均应在第四项予以评价。第二,笔者认为在此可以加入心理学的一些判断标准。心理学上,将个人与他人的物理距离进行划分,认为不同的关系对应不同的安全距离。实际上个人对信息的处理也有一定的标准。《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所列的信息恰恰对应了个人心理的第一个等级,只有自己或配偶,总之是最亲密的人才会知晓的信息;第四项所列的是我们通常会告诉经常往来的亲戚或密友的信息;第五项则是对应认识或者关系普通的朋友。以此为标准可以较为简单地对相关信息性质进行分类评价。因此,要精确判断是否符合《解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之信息类型,是否符合第四项兜底条款的相关内涵,主要就是看涉案信息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是否存在危险相当性并结合大众内心对此类信息处理的亲疏等级予以认定。

最后,《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能否适用兜底条款从而扩大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各方也存在争议。“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安住指出:‘兜底条款的规定也应属于罪刑法定范畴,为明确标准的兜底条款与其他列举规定一样更具有确定性和合法性,司法人员应当根据刑法的任务和原则介入具体案件,对具体犯罪行为规范处理后纳入刑罚范畴。否则若凡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的刑法条款均无法使用,容易导致这些兜底条款沦为僵尸条款,有悖立法本意’”。③笔者认为兜底条款可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要适用兜底条款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例如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特别巨大,或者存在《解释》第五条第二款“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况,可适用兜底条款。

四、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上述标准还是主要基于案件承办人的主观经验判断,即使结合多种判断标准,也只能缩短各地、各承办人之间类型判断上的差异,能够尽量减少差异固然是当前的主要目标,但离最终裁判结果相对统一的目标尚有一段距离。尽管最高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中规定《解释》第五条第三项不允许扩大解释,第四项则认为应当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在重要性上有相当性,但是对“重要性”“相当性”的具体内容没有进一步解释说明,依旧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逻辑思考过程中。同时,《解释》第六条兜底条款的适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客观标准,否则“情节严重”的标准千人千解,无法在成长背景、履历经验有巨大差距的前提下,苛求裁判者主观标准一致。要解决上述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进一步通过明确的解释进行约束,因此补充解释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注释

①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题案例与数据分析报告[J].2018(1)。

②周家海,邹涛,喻海松.《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7(19)。

②崔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J].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14)。

③崔洁,房琦,雒呈瑞.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就能洗白罪责了吗?[N].检察日报,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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