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端迪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
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一直是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盗抢骗犯罪为主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常年占到我国刑事犯罪发案总数的八成以上,各地公安机关将此类犯罪列为民生案件予以重点打击。近年来,多发性侵财犯罪呈现出流窜化、团伙化、职业化、智能化等趋势,地域性、专业性、隐蔽性特点突出,对公安机关的打击侦破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而随着犯罪技术的提高和犯罪规模的扩大,多发性侵财犯罪又逐渐呈现出新的趋势——犯罪产业化,并形成了依附于此类犯罪的犯罪产业链。依靠自身巨大的发案数量,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已经向网络信息、快递物流、二手市场交易等领域滋生蔓延,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影响。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需要公安机关重视其背后的犯罪产业链,以提高打击效能,彻底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产业化和产业链属于产业经济学中的概念。产业,是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产业化是指某种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效益为目标,依靠专业服务和质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产业链是指各个产业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关于犯罪产业化,公安大学的马忠红教授认为,基于产业化和产业链的概念,犯罪产业化是指刑事犯罪不断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精确分工、相对完整的地下产业链的发展变化过程。①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犯罪产业链就是犯罪产业化的产物,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团伙化、职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工、扩大规模,形成以资金、技术、信息等为联系的链条式犯罪形态。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即在电信网络诈骗、传统盗抢骗犯罪中出现的有组织、规模化、高度分工的犯罪产业链。
职业化是指犯罪人员体现出以此种犯罪为主要经济来源、生活来源的特征。许多犯罪人员了解某一技术的专业知识或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能力,以此为“看家本领”实施犯罪,不仅获得物质生活来源,还将其视为发家致富的“特殊途径”。
犯罪人员的职业化是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形成和建立的基础。这些职业化犯罪人员,犯罪心理比较稳定,动机意图明确,打击处理后再犯可能性极大,且极具扩散效应,引发更多人员“从业”和更多犯罪团伙的产生。在一些地方,职业化犯罪人员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相互纠结,形成具有地域特点的犯罪团伙,更促进了犯罪产业链的形成。
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的规模化特点,主要体现在人员规模化和涉案金额规模化。人员规模化是指参与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的人员数量巨大;涉案金额规模化是指犯罪人员通过大批量运作、生产、销售获得大量不法利益。我国网络诈骗从业者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人民币,②人员、涉案金额规模之庞大令人咋舌,特别是一些地方形成了地域性电信诈骗人员,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规模化特点使得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具备极大犯罪体量,相较于普通系列犯罪或团伙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不仅造成侦查打击工作量的激增,更会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链条式运作模式是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区别于系列犯罪和团伙犯罪内部分工的本质特点。
首先,犯罪人员之间形成高度分工而又相对独立的分工群体。如违法制作解码器、干扰器、开锁工具的生产盗窃工具产业链,有的人提供原材料,有的人专门提供生产技术,有的人充当与盗窃人员的中介进行二次销售。这些高度分工的群体构成产业链上的一个个环节,做到上下联动但又不听从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统一领导,彼此除了协作生产盗窃工具别无往来,且并不直接参与盗窃犯罪的实施。
其次,分工群体之间依靠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构成联系。分工群体之间相对独立,基于共同的价值目的或需求,以资金往来、技术合作、信息交流等要素相互连结,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式运作模式。此外,借助网络技术快捷、隐蔽、不受空间限制的优势,犯罪人员之间的资金、技术和信息交互都能在网上实现,产业链分工群体间的联系得以加强。
链条式运作模式的最终效果,是达到犯罪效益的“增值”。这样的“增值”一定程度上是犯罪活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反映了犯罪产业链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公安机关必须加以重视。
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前需要一定的技术及资源支持,如诈骗软件和钓鱼网站、通讯电子设备、公民个人信息等,在实施犯罪后还需要将犯罪所得资金人工取现转移、洗白。随着全国电信诈骗犯罪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渐发展出一系列产业链。
以一起典型电信诈骗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为实施诈骗犯罪,通过网络向专门销售贵金属交易平台软件的某公司要求制作珠宝交易平台软件及配套的网站,并提供网络维护等技术支持。嫌疑人在取得交易平台软件后,以在线买卖翡翠为诱饵经营珠宝交易平台,同时发展代理商招揽客户,并在幕后操纵软件配合代理商使客户资金“亏损”,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代理商使用QQ、电话等包装成业务员、经理等虚假角色身份,编造翡翠行情涨跌的假象,以高额回报为饵诱骗他人在平台开户入金,并谎称指导操作翡翠投资,实则与平台运营商沆瀣一气,利用后台操纵骗取被害人资金。诈骗所得资金通过在线金融平台出入嫌疑人账户,并与代理商按比例分成。③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各个环节,包括处在上游的专门提供诈骗软件和网络技术的供货公司,处在中游利用网络介绍供货商的中介产业,以及处在下游具体执行诈骗计划的诈骗团伙及其代理商、马仔。整条产业链由职业诈骗软件开发人员、诈骗人员组成,各自成立公司分工协作,依靠网络进行运营,各环节又相对独立,呈现出典型的产业化特点。
事实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犯罪产业链不断涌现,上文案例展现的产业链只是冰山一角。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还包括伪基站产业链、网络“黑帽”产业链、办证办卡产业链、“取款马仔”产业链和负责洗钱、转移赃款的地下钱庄和空壳公司等等。这些产业链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紧密相连,存在信息、技术、资金上的联系,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辅助作用,但又彼此相对独立,在行为的认定上除“取款马仔”产业链以诈骗罪定罪外,其余产业链一般都以各自违反的刑法罪名定罪处罚,而非诈骗罪。
我国每年盗抢骗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80%以上,且发案率逐年升高但总体破案率较低。当前盗抢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地缘性、跨区域、团伙系列作案的特点愈发明显,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则让侦破打击和深挖追赃更加困难。这里以盗抢手机案件作为引入,分析盗抢骗犯罪产业链的构成和特点。
在广东江门“3·08”特大盗销手机案、深圳“3·15”盗销苹果手机案中,警方查获的数千部赃物手机来自数个犯罪团伙,犯罪分子通过扒窃、入室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手机后,通过快递邮寄、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销赃,赃机均流向深圳、广州等地的二手电子市场。收赃人员一般隐藏在合法商铺之中,在购得赃机后会经过非法查询用户资料、“改案例”、非法获取密码解锁苹果等黑灰产业链,对赃机进行解锁,能够解锁的赃机翻新之后即流入市场,而解锁失败的赃机就会被拆分成零件售卖。
盗抢手机犯罪案件中,赃机来自数个犯罪团伙,在收赃人员、解锁人员、翻新人员等环节几经转手,销赃行为跨越数个地区。不同的环节主体看似松散,实则依靠互联网通信技术,围绕赃机的“洗白”技术紧密相连,构成高度分工协作的手机销赃犯罪产业链。
销赃犯罪产业链是盗抢骗案件中常见的犯罪产业链,除了手机的“改、销”,还有销售、改造(装)被盗车辆、电子元器件、贵重金属等产业链。虽然形式多样,但这些产业链的本质是对特定赃物的处理以达到“变现”获利的目的,特点是犯罪主体隐藏在合法行业中,如废旧物品回收、二手车回收、机动车维修改装等,借助合法外衣逃避打击。
销赃产业链作为盗抢骗犯罪的下游产业链,对犯罪分子最终获利有重要作用。而在盗抢骗犯罪上游,同样存在针对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的产业链。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和裁判文书,典型产业链有汽车解码器产业链、开锁工具产业链以及传授犯罪方法产业链等。
阵地控制是刑侦基础工作之一,对公安机关收集犯罪情报信息、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涉及领域广、规模大、隐蔽性强,传统的阵地控制手段对此已经显得力不从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安机关有望借此机会,将大数据应用到阵地控制当中,解决当前的棘手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起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息化阵地控制体系。
一方面,对于传统阵地控制领域,应当全面布建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是指将阵地控制的各领域行业纳入公安网监控之中,通过采集、建库、比对、反馈等活动加强对高危领域和行业的管理,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开展打击工作。当前一些沿海发达城市已经初步建立阵地控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但目前这些尝试和努力仍处在初级阶段,覆盖行业较少,且需要商家的主动配合。未来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要将阵地覆盖到物流寄递、机动车维修、贵重金属回收等受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侵蚀的高危行业领域。借助大数据分析,以及即将到来的5G技术、物联网技术,配以完善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实现对产业链上流通赃物的全链条追踪。
另一方面,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环节众多、规模庞大,大量产业链犯罪行为需要通过互联网实现,因此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网络阵地控制体系迫在眉睫。首先,对数据的有效收集和利用是网络阵地控制的中心任务。网络数据量巨大、内容庞杂、隐蔽、虚实难以分辨等因素的影响, 给数据收集和挖掘工作带来很大困扰。只有通过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关键词筛选等技术手段将隐蔽信息提取整合, 才能为后面的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夯实稳定的基础。其次,要建立网络阵地控制综合应用平台,主要功能包括态势感知、实时监测、通报预警、追踪溯源、指挥调度、快速处置和侦查调查等功能,解决大数据的实际应用问题。最后,要加强网络阵地控制的人员队伍建设,选拔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研判分析工作。
侦查经营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侦查目的, 对于某些案件不进行立即的查处, 而是以线索、人员、证据为内容,综合运用或者优化选择侦查措施和方法, 收集、完善线索与证据, 实现特定案件整体移诉的侦查效果的侦查策略。④运用侦查经营策略指导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侦查工作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线索经营
线索经营是指公安机关广扩线索来源和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有关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线索,在发现特定线索后开展前期秘密调查工作,争取掌握系列犯罪活动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轨迹、作案规律等情况。线索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产业链中的涉案人员和上下游结构,作为规模化、积累式打击的起点和启动依据。
2.人员经营
人员经营是指公安机关围绕已经发现或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人际关系、活动轨迹、作案行为等内容开展经营工作,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部分要求公安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社交账号、银行账号等网络生活工具,梳理其中的可疑通信人员、可疑交易及其他可疑活动;线下部分要求公安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现实生活情况和人际关系,查清其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和排查其他同案犯。通过人员经营,查清产业链的具体组成人员。
3.证据经营
证据经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继续深挖拓展其他犯罪证据及上下游产业链犯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经营可以从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入手,包括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快递记录及其他证据,不断深挖扩展线索。
多发性侵财犯罪中,跨地区流窜作案已成为常态,而实务中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经常受到体制机制阻碍。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必须依靠上下级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和不同警种间的相互配合,进行合成作战。在纵向合成上,下级公安机关要服从上级统一领导,上级公安机关要对下级报备的产业链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协调指挥工作;在横向合成上,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横向合作,在主办地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涉案地公安机关立足本地工作,积极配合,相互交流情报线索和案件进展,采取统一行动;在警种合成上,要发挥技侦、网安、情报部门的关键作用,打破资源壁垒和机制束缚,使侦查人员能够灵活运用、调配各种侦查资源。
合成作战的目的,是为规模化打击产业链扫清体制机制障碍。规模化打击是将所有前期收集到的线索和经营成果全面落地,各地、各警种采取统一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全面收集提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整体移送起诉,从而达到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的全链条打击。
党中央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⑤毫无疑问,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在当下改革攻坚的形势下,能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体现法治社会带来的公平正义,为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此,需要公安机关重视多发性侵财犯罪产业链,创新打击和治理方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马忠红.犯罪的产业化趋势及侦查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44。
②武晓莉.网络诈骗地下产业链很黑很成熟[N].中国消费者报,2015-11-26(9)。
③案例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杭刑终字第1127号。
④韩大彤,李佳.侦查经营策略在破“小案”中的应用初探[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5):65-66。
⑤习近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0/12/c_11197044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