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华琼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510220)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相继续出台文件开展压缩企业层级管理精简企业法人数量专项工作,对转亏为盈无望的国有企业、“僵尸企业”进行清算注销。为有效控制清算审计风险、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人员应对国有企业清算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或企业有如下原因可以申请资产重组或破产清算: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有股东申请的解散公司行为;三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或整改的行为。公司宣布解散后应进行必要的清算与审计,以维护相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1]
企业清算可分为两类,即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其中,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与管理不善,出现长期的严重亏损行为,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难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企业现有的资产无法进行抵债。
普通清算则主要指合同规定时间内,企业经营有效期届满,其预计的经营目标无法实现,由企业股东会议全体决定的清算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也应并入破产清算的行列。此外,国有企业普通清算也可能出现在企业改组重建中,相关人员需要明确清算具体种类,并根据清算种类选择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决定清算阶段,企业首先应召开董事会审议结业清算事宜,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投资方(股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清算注销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是企业工商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经批准结业清算后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制定相关的股权调整方案、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以及相关的负债清偿方案等等。在此期间,清算组应聘第三方审计机构监督指导资产变更、评估和相关的风险审计等工作,以此加强管理与控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做好会计记录工作,并按照相关清算协议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财务管理与风险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在会计科目中建立新账结转期末余额时,由于会计假设企业持续连续经营周期已不存在,因此不能直接将余额作为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余额,此时需要对国有企业相关资产进行公允价值的核算,完成资产可变价值的重新调整,以此保证清算资产价值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1.税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可见,注销税务登记的关键节点在于清税、清票、清证。清算组在清算工作初步完成后,应编制税务清算报告,主动向税局申报纳税。
2.工商注销。在政府大力倡导便民服务的今天,工商注销所需的材料已十分精简。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清税证明文书,清算报告,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样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等。
3.产权注销。国有企业依法被撤销经营资格的需要在清算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而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可延长期限至6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规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国有企业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工商部门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由会计师审定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通过严格的管理与规范,促进国有企业清算过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国有企业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还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能否妥善处理员工的安置问题将直接影响清算工作的开展效率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制定员工安置方案时,清算组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员工参与安置工作会议,听取员工的利益诉求和相关的意见,充分考虑员工的意愿和具体要求,并以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依据,公平对待企业的每位员工,做到公平、公正与合理。
国有企业资产清算中,应做好资产核算与评估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对于核销的不良资产在200万元之内的,应报请市级国资委审批;而200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还需要经过市级以上政府审批,并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实现对国有资产的高效合理处置。[2]
为控制审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企业清算过程中,应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必要的评估,期间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也需要纳入评估范围内。同时,为保证资产评估处理的合理性,国有企业不能委托同一家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需要严格分开两项指标因素,并建立审计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资产处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因国有企业在清算中会产生负债处理的问题,因此为有效控制审计风险,需要对企业的债务类型、清偿方式以及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就会计意义而言,对负债的定义是指过去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具体审计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负债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较多的债权人利益纷争,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控制措施,合理解决债务风险。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负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对国有企业负债特征进行明确。其一,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二,负债的清偿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其三,负债是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会计审计过程中,对相关负债的定义或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清算过程中,符合债务定义,但是不符合债务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审计处理工作中,会计人员应对税和费进行必要的区分,针对征收主体而言,税的征收主体为税务机关、海关和相关的财政机关;而费的征收主体主要是税务机关。税收的种类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行为资源税等,具体的内容涵盖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审计控制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合理区分税费的种类,并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做好风险控制工作,为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合理基础。
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的股权关系、各种资产、债权债务、利益相对人众多,清算过程千头万绪,稍不注意就可能发生遗漏、错误。因此,在清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在处置固定资产、存货时,应全面系统盘点、梳理资产状况,坚持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在选择买受方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的意向单位进行充分的市场比价,并留下评估记录。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应办理并保留相关审批手续,买卖发票、处置清单明细表,防止为了尽快清算而发生遗漏资产、贱卖资产、利益输送、少报漏报处置品或截留处置款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6条规定,企业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进行弥补,补足部分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会计处理。在此过程中,由清算组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回收与处理,由最高法院强制执行,以此保证清算工作的合理开展。
在税务清算过程中,应充分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时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进行纳税调增,无需再支付的应付款账也应作为收入计缴税款。清算组应核查有无收入、费用挂账的情况,如有,应进行调整;还要检查有无其他应提未提、应交未交的税款,为税务清算扫清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1条规定,企业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不满足房改条件的住房,可由清算组向员工出售。[3]对于职工出钱购置的住房,其产权应归职工所有,若出现原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的情况,应将房改到个人,待职工交付房款后,所有权归职工所有。同时,对企业集体宿舍、产权不明住房,清算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围绕租赁原则,保障原有居住职工的权益;对于住房具备出售条件的,清算组应结合房改政策为原有企业的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明。若住房不具备出售条件,政府可以结合住房管理办法,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租赁。此外,在合理合法补偿职工的基础上,还应注意职工的再就业安排,配合主管单位对失业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提供完善的就业信息。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清算应解决好职工的安置问题,处理好资产与债务的合理分配,做好在缴税费的处理,进而保证清算方案的有效落实。同时相关措施的应用也应促使国有企业清算注销按照合理流程进行,实现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