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蕊
(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历经全面而深刻的历史变迁。社会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任何一种冲突的爆发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生成逻辑。“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交错冗积轨道间的一种碰撞,亦是弱势群体对中国转型社会矛盾的特殊回应。近年来,群体心理研究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研究领域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生长点。探索“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同阶段的群体心理,洞识“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发展规律,有利于我们从参与者心理与行为逻辑中寻求应对措施,改善现场应对效果,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实践依据和现实路径。
影响“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及发展有诸多复杂的因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不一而足,参与者的心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作为社会存在的一种映射,社会意识包含了两个层次,即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是高层次的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心理系统化、理论化加工的结果;社会心理是低层次的社会意识,具有自发性、不系统性。群体心理是社会心理的属概念,是低层次的社会意识的一部分。群体心理非常复杂,既有正面的、积极的因素,也有负面的、消极的因素。群体心理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充满了要求现行社会更加美好、和谐发展的正面能量,自发性蕴含着强大的创造力和向心力。探析“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同阶段的群体心理,准确把握并积极干预和引导,对于化解和引导“无直接利益冲突”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无直接利益冲突”不是一开始就处在冲突对抗的阶段,它有一个累积、生发和发展的过程,具体表现为酝酿阶段、诱发阶段和激化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群体心理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某种特定情境刺激下,众多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大规模地宣泄怨恨情绪的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怨恨心理宣泄之前一定有一个较长时期的酝酿累积过程,形成了酝酿阶段的群体心理。
1.消极失落心理。群体心理学的创始人、法国社会学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指出:“观念的爆发并被付诸行动,其背后必然有一种延续良久的能量。”[1]62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不是偶然的迸发,有其深厚的社会情绪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发展,社会财富由此大幅度增加,这是中国各阶层民众公认和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发展领域尤其是社会公平问题日益成为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体制转型中不可避免的。2013年的一项社会心态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94.4%)的被访者认为当前的贫富差距太大,超过一半(50.2%)的被访者觉得自己当前的收入不合理[2],人们对当前社会的公平度认知均值低于中等水平。由于社会的转型变革,资源、区域、组织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不断分化组合,掌握权力、资源、知识的一部分人成为转型中的受益者,广大的工人和农民因自身资源等限制,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伴随着经济地位的下降,他们在政治上也失去了话语权,越来越边缘化。不可否认,“无直接利益冲突”绝大多数参与者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或社会边缘的群体。这些需要社会救济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忽视、被怠慢、被侵犯,他们作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却较少得到公权力救济,日积月累,势必在心中形成消极失落的心理。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社会公平和社会冲突紧密相连。人们社会不公平感越强烈,反叛的可能性就越大,当社会不公平感超过民众心理承受力的阈限范围,社会冲突极易发生。
2.固执逆反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一方是社会弱势群体,另一方是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官民对立反映了政府的公信力在下降,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则是由权力异化造成的。近年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权力异化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政府人员服务理念和公仆意识缺失,使本应作为中立者和调解者的政府成为冲突的对象。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官僚作风严重,甚至以权谋私、腐败变质,屡屡通过不正当使用公权力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他们为追求地方GDP而偏袒地方企业,或为突出个人政绩而偏袒房地产开发商,变相地与民争利,拉大了官民之间距离,造成官民之间的不和谐。由于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当自己利益受到伤害而得不到维护的人们,则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自然把问题归结为政府的失误和失职,最终导致官民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这种明显的官民对立或民对官的抵触心理普遍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由于民与官的地位悬殊,使得民众对官员群体形成了较明显的社会刻板印象。2004年万州事件中,发生摩擦的一方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儿子也是坐办公室的(百姓心目中的国家干部),出了什么事都可以花钱摆平。“公务员”“坐办公室的”“花钱摆平”这些信息强烈刺激了人们的内心,围观民众不由自主地把怨愤的矛头指向当事人并迅速扩展至全体公务员和党政机关,一边倒地站在了当事人及全体公务员的对立面,从而酿成了一起严重的冲突事件。这表明,在人们消极失落、固执逆反的心理长期累积、呈现泛化态势的背景下,一旦出现适当的机会,众多积怨就会汇流成河,形成强烈的情绪共振。人们伺机宣泄,大量与原纠纷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民众冒险加入“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酝酿阶段,重视社会公正建设,构建通畅表达机制,逐渐化解群众消极失落、固执逆反心理。
首先,重视社会公正建设。“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多是参与者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事实上,社会公正不仅包括经济公平、分配合理,还包括权利平等、司法公正等方面。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个人的基本利益需要。重视社会公正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目前社会而言,建设社会公正首先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要达到社会公正,就要做到在法律范围内,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公正意味着要打破权力垄断,实现真正意义的民主,因此要不断提高对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的认知,多多关心民众的疾苦,缩短民官之间的距离,这样才能把社会矛盾及冲突消灭在萌芽之中。
其次,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多来自参与者心有怨气。因此要让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都有合法通畅的表达渠道,各利益群体都有平等的权利进行公开的协商、对话,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制度性平台,引导他们以合法理性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构建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桥梁。此外,创新利益表达渠道和平台,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健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对于消除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缓和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疏解不满情绪,有效地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每一起“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之前都有相对漫长的酝酿、准备阶段,冲突的爆发正是人们的负面情绪不断积累、浸染、酝酿、发酵的结果,且持续时间越长,强度越大,潜在的爆发力越激烈。如果说酝酿阶段的消极失落、固执逆反心理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准备了前提条件,那么诱发阶段的盲目从众和造势心理则为其发生、发展提供了关键因素。
1.从众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起因大多是普通的治安事件。2004年的万州事件,起因是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进城务工人员;2005年的池州事件,起因是外地商人驾车与本地一位青年相撞。本是极为简单的治安事件,为何最终演变为影响巨大的暴力性的冲突事件?正是强烈的情绪感染和从众心理起了很大的作用。万州事件中,临时工叫嚣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都可以花钱摆平;池州事件中,撞人的商人态度傲慢且拒绝送医,并称“打死了不就是赔30万嘛”。“公务员”“富商”“花钱摆平”这些带有符号性话语的关键信息,不断激起人们对官场钱权交易、官官相护、花钱消灾等黑幕的痛恨,引爆了人们的怨恨情绪。“瓮安事件”中,中学女生意外溺水死亡引发流言四起,尤其是一些关于社会负面信息和“黑色传言”,引发了人们对当地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干群关系、治安环境等的强烈不满,形成一种非理性的公众舆论。在这些偶然事件的刺激下,围观群众仿佛从事件中看到以往的自己或想象“将来可能的自己”,强烈的阶层认同感和共同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心理认同和情绪诱发。从众心理产生并形成了一致的行为冲突。这种从众心理可以使一个极小的事件在很短的时间内聚集起几千人甚至上万人,聚集起巨大的社会能力量。在从众心理作用下,他们很容易失去理性,卸去责任感,判断是非的能力下降,盲目的服从某一特定群体的意志。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参与打砸抢烧的闹事者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违法,但他们仍然参与其中。“群体中累加在一起的只有愚钝而不是天生的智慧。如果‘整个世界’指的是群体,那就根本不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整个世界要比伏尔泰更聪明,倒不妨说伏尔泰比整个世界更聪明。”[1]23
2.造势心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多为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社会资源极其有限。一方面,他们无法直接或间接影响决策层;另一方面,体制内的维权渠道阻塞,利益诉求无法满足,因此遇到突发事件,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往往拉拢聚集许多人来壮大声势,通过“造势”扩大事件的影响力。参与者普遍抱有“闹大”的思想,他们认为:冲突阵势越大,吸引的参与者则越多,事情则可能“闹得越大”;只有“闹的越大”,才能惊动更高级别的权力,事情才能得到更快、更好地解决。不仅如此,只有“闹大”才可以对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使政府不能推诿、拖延和敷衍。他们不过是期望通过“闹大”引起党和政府对冲突事件的高度重视,并以此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促使问题得以解决之目的。这是无奈之举,也是弱者“最后的武器”。2006年“四川大竹事件”中,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女员工杨代莉突发死亡,死亡原因多日未能查明,相关情况也未公布,导致家属不满,事态恶化。大批群众聚集,群情激奋,造成打砸抢烧违法行为发生。事件过后,大竹县居民王某说:“虽然有人批评我们大竹人的做法过激,但是不过激的话,此事又会不了了之。如果政府早点表现出处理事件的积极态度和诚意,谁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谁不喜欢平平安安的生活呢?”[3]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诱发阶段,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公开信息,消除盲从、造势心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绝大多数“无直接利益冲突”在爆发之前一般都有一个酝酿的过程,各种负面情绪或多或少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显现出来。社会预警机制将捕捉到的社会中的不满情绪因子,有效分析和科学预判,并采取积极主动的疏解方式,避免冲突发生或将冲突的影响和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首先,建立健全舆情汇集机制。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全面收集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矛盾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矛盾信息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科学分析和评价有关“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各种前兆信息,以科学和超前决策争取主动,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其次,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媒体传播方式具有多样性、开放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等特点,容易形成“规模效应”;网络媒体为吸引读者往往对冲突事件不负责任地大加渲染,将大量未经证实的、不适当甚至歪曲事实的报道推送给公众,对公众的不满和怨愤心理的产生起到催化作用。与其说是一种具有潜在危害性的集体有意识行为,倒不如说是信息时代大众狂欢的宣泄手段和方式[4]。因此,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科学管理,明确网络媒体管理者、主办者和使用者的社会责任;加强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加强对“意见领袖”的引导,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事件发生后,党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功能,善于用最快的速度和最大范围,向群众详尽解释事实真相。只有对冲突事件弄清起因、及早介入、灵活施策、抓住先机、争取主动、才能尽快稳定参与者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展到激化阶段,声势浩大的参与场面使参与群体感到自己无所不能、势不可挡。他们在宣泄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的作用下,从众行为转化为越轨行为,群情激愤下的暴力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将自身置于冲突的深渊。
1.宣泄心理。酝酿阶段不满、消极情绪的累积,经由诱发阶段的情绪唤醒和情绪传染,必然会引发一场大规模的以宣泄为目的的冲突。在这个过程中,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人群逐渐聚集,在集体无意识和盲从心理促使下,现场的怨气瞬间被激活,这里已经不再是探讨原始事件的场所了,变成了一个怨气交流的平台。各种不满、愤恨情绪都会借着这个机会肆无忌惮地宣泄出来。心理因素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的主要驱动力。临时聚集的人群完全抛弃了陌生感和理性,个体与个体相互感染,愤怒在人群中涌动,冲突的能量也随之增加。宣泄成为唯一的选择,宣泄心理一旦激发,冲突就具有了猝不及防的突然性。没有明确的行动目的和行动策划,找不到领导者和组织者,情绪的宣泄最终指向暴力行为,“释放紧张的需求的满足是基本的……似乎没有与进攻性手段等同的和平手段,因为所要寻求的满足是进攻性手段本身而不是结果”[5]57。因此,暴力行为是冲突的目的也是手段。2008年“瓮安事件”中,一个砸向警察的矿泉水瓶成为暴力行为的引爆点,骚乱随即开始——打砸抢烧甚至造成人员受伤。
2.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的心理在冲突激化阶段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近年来,民粹主义(Populism)甚嚣尘上,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民粹主义又称为平民主义。其具有极端平民化倾向,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6]。民粹主义打着“维护平民利益、反对精英权威”的旗号,以近似刻薄的语言对现存权力体系发起挑战,对现行政府给予无情的批评。他们习惯用煽动性的手法对事件作出针砭时弊的评论,很容易在民间得到支持和掌声。而事实上,在所谓“大民主”和“维护正义”的喧嚣下,严重扭曲了事件本身应有的制度化解决方案,消解了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强化了民众对政府及官员不满和对立情绪。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频频出现与非理性的民粹化喧嚣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降低了人们的责任意识,是产生法不责众心理的最为主要的根源。参与者普遍认为,政府不可能对付成百上千人,即使出了事,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责任便小得多,因此在行动中无所顾忌、任意妄为。“群体成员们共同分担责任,他们不像单独时那样有强烈的责任感了,有时这被称作责任的扩散或无个性化,因为人们做出反应或接受反应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人而是作为群体的一部分。”[7]49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激化阶段,采取果断的处理方法,尽快控制、平息冲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和善后工作。“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处置是否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事件结果。综合分析既发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从酝酿、发生到事态升级,从轻微摩擦、挑起矛盾到最终激化的过程中,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不敢直面矛盾、直面群众,甚至出现指挥失当、贻误时机等状况,导致局势失控,冲突爆发。冲突对人民群众生命和社会公共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教训极为深刻。
第一,基层领导要勇于担负起处置“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职责。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做到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事件原委,相机处置。冲突激化阶段,人们的情绪失控,行为暴力,必须采取慎重原则,限制使用强制手段;相关负责人要敢于走进群众,做好答疑解惑工作;以严谨、慎重的原则定性冲突事件,以防激化矛盾,不利于矛盾的调处。第二,坚决走出“法不责众”的怪圈。仔细甄别区分违法犯罪分子、积极骨干分子和一般参与者,坚持打击少数、团结多数的原则,厘清责任、区别对待,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宽严有度、量刑有据。第三,疏散群众,平息事态。“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现场有上千甚至上万群众聚集。在这些人群中,有事件的主导者、附和者和围观者等分类。主导、鼓动闹事的是极少数,附和者和围观者占绝大部分。因此,现场处置要及时分化、疏散现场群众,可以有效地阻止人们的情绪感染,平息现场态势,防止事件升级。第四,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和善后工作。大量事实证明,事态平息后的工作与事态平息工作同等重要。群众的对立情绪一时难以消除,冲突平息,隐患仍然存在,有关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兑现向群众做出的承诺,努力减少或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群体心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且具有最大的现实性,是我们研究社会问题、制定政策必须考虑的出发点。立足于社会治理视角,基于不同阶段所彰显的群体心理特征,从根本上化解和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系统工程。“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是一件民心工程,始终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充分体现。正如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