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明
□语言学研究
徽州契约文书文本整理与词汇释读指瑕——以《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
赵永明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现有徽州契约文书语言整理、研究的成果,出现较多的瑕疵,今以较为权威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对其中涉及徽州契约文献的文本整理及词语释读部分进行考察,并就有争议部分进行探讨,力求得出合理的结论。
徽州契约文书;研究;指瑕
徽州契约文书自20世纪50年代被发现以来,学界即对其进行多角度、多方位的研究,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徽州契约文书进行的研究亦不断取得进步。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徽州契约文书语言文字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往往是史学研究的副产品,近年来则出现了专门性的研究。令人遗憾的是,现有徽州文书语言研究的成果,亦出现较多的瑕疵,今以较为权威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对其中涉及徽州契约文献的文本整理及词语释读部分进行考察,并就有争议部分进行探讨,祈请方家指教。
徽州契约文献中的许多文字,由于整理者不谙近代汉语文书文字的书写规则或不熟悉徽州民间文书的书写及用字习惯,常常会造成整理后的文字反而出现错讹或者不确的情况。以下以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具体说明。《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凡例七”指出:“别字注正者以( )明之。”“缺文以复原者以〔 〕明之。”通观《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徽州文书录文出现整理性错误或者不当的情况。
1.《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录白附产户吴拱,祖伸户,有祖坟山一片,在义成都四保,场字号项七仁后坞贰拾柒号尚(上)山在坟后高山,见作熟地一段,内取参角,今将出卖与朱元兴。”
按:《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认为“尚”为别字,正字为“上”,当改“尚”为“上”[1]532。《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对于该字处理不当,“尚”不误。“尚”通“上”。《正字通•小部》:“尚,与上通。”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尚,假借为上。”近代汉语之中,“尚”本身就有“等级或质量高的”这一语义。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徽州文书中表述品质优良的山地、田地的名词,多为“尚山”“尚田”。如《至元五年(1339年)祁门县十六都王进孙等标分地杉木方约》:“十六都王进孙同安孙,与十五都郑廷芳有十六都土名樵溪口上岸往后尚(上)地一亩、夏(下)地二亩。”《南宋咸淳六年(1270年)休宁县吴运干卖山地契》:“休宁县长乐里吴运干宅有祖产在祈门县义成都四甲,地名国坑,系十参号,十肆号尚山壹段。”《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徽州汪周孙卖地契》:“又温字号横茶坑尚山三十一号、三十二号,通计叁角,本户分得少。”由此可见,徽州文书之中,这一表述实为习见之词,非误。考察今天的南方某些地名,仍有许多以“尚田”命名的地名,如江苏省无锡市有尚田小镇,浙江省奉化市亦有尚田镇,等等,概即表示该地方的土地为优质土地之义。
2.《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其山地东止高尖降及三保界,西止坟后山,元(原)买项七山长坞心为界,北降。”
《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徽州汪周孙卖地契》:“又温字号横查坑尚(上)山三十一号、三十二号,通计叁角,……张晖山。其山地内元(原)安厝六九朝,连年生灾死亡。”
按:《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认为“元”为别字,正字为“原”,当改“元”为“原”[1]532、543。《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对于该字处理不当,“元”不误。其实,“元”与“原”为古今字的关系,后作“原”。“元”的语义为“本来、向来、原来”之义。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三十二:“元者,本也。本官曰元官,本籍曰元籍,本来曰元来。唐宋人多此语,后人以‘原’字代之。”《文选•班固<西都赋>》:“元元本本,殚见洽闻。”李善注:“元元本本,谓得其元本也。”唐王鲁复《诣李侍郎》诗:“文字元无底,功夫转到难。”宋陆游《示儿》:“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宋吴曾《能改斋漫录·事始一》:“本朝试进士诗赋题,元不具出处。”《武王伐纣平话》卷下:“此酒元是药酒。须臾,药倒三将并众兵士。”《儒林外史》第二十三回:“养了两天,渐渐复元。”清姚鼐《杨龙友墨兰竹》诗:“被恼更寻修竹径,千丛元是画时孙。”因此,宋代徽州契约文书中的“元”书写的当为本字,只是到了明清以后,契约文书中的“元”逐渐才写作“原”,这是由于时代的不同造成的。
3.《南宋景定元年(1260年)祁门县徐胜宗卖山地契》:“如有四止(至)不明,及见外人占兰(拦),并是卖产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
按:《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认为“止”为别字,正字为“至”,当改“止”为“至”[1]538。《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对于该字处理不当,“止”不误。“止”有“至,临”之义。《字汇•止部》:“止,至也。”《诗·鲁颂·泮水》:“鲁侯戾止,言观其旗。”郑玄笺:“戾,来。止,至也。”《史记·赵世家》:“事有所止。”唐张守节《史记正义》:“止,至也。”汉严遵《道德指归论·万物之奥》:“俊雄英豪,辐至蜂止。”唐段成式《酉阳杂俎•怪术》:“群龙凡一十四处,皆化为老人,应召而止。”
宋元时的土地契约中表明土地四至的,普遍写作“止”,且频率较高。如《南宋淳祐八年(1248年)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如有四止不明并是出卖(人)知当。”《至元二十八年李阿林卖山赤契》:“今从出卖后,一任受产收苗管业,如有四止不明及家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之)当,不涉受产人之事。”《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徽州汪周孙卖地契》:“东止神林路,南止路及田,西止……北止降,以直上止降。”即使在现代汉语中,“止”表“至,临”之义亦较为习见,如:“暑假从7月10日起,至8月20日止。”
4.《南宋咸淳三年一二六七年徽州方伯淳卖山地契》:“东止方思义自地,西止领(岭)及方文瑞山地,止田塝,南止尖。”
按:《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认为“领”为别字,正字为“岭”,当改“领”为“岭”[1]540。《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对于该字处理不当,“领”不误。其实,“领”为“岭”的古字,“山岭”之义。《汉书·严助传》:“舆轿而隃领,拕舟而入水。”颜师古注引项昭曰:“领,山领也。”由此可见“领”与“岭”为古今字的关系。宋元之时,用“领”表示“山岭”较为习见,文献中触目可见,如《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六:“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往往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溃。以绝商颜,东至山领十余里间。”《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三十九:“是日,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知商州,邵隆复入商州。初,隆既遁去,乃屯兵山领间。”《太平御览》卷三百一十一:“《魏略》曰:太祖在汉中,而刘备栖于山领,使刘封下挑战。”甚至明清时的文献中“领”表示“山岭”亦较为常见,如《鼎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六:“代巡住轿,令左右二人细觅看气从何处去来。寻至半里许,见黑气从山领畔松树下新土中而出。”《资治通鉴》卷第十三:“今得王之地,不足以为大;得王之财,不足以为富。服领以南。”苏林注曰:“山领名也。”
5.《元至顺四年(1333年)祁门县胡苗至卖山地契》:“尽立契出并卖同分人黄汝舟名下,参面〔评〕议中统价钞壹拾伍贯文。”
按:《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认为句中“评”缺失,当补。其实,契约中“评”未缺少,不必进行添加[1]561。元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之中,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一般需要多方进行面议土地价格。“三面议”就是三方面(买卖双方及见证人)在场对土地价值进行评议。这类表达在元代的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较为多见,如《元元贞二年(1296年)龙源汪必招卖荒地白契》:“当日三面议时值价文银壹两整,在手足契。”《宋龙凤五年(1359年)徽州谢志高卖山地契》:“三面议价钱中〔钞〕〔〕贯。”但是这种表达多写作“三面评议”或“面议”,形式不定,较为灵活。如《元至治二年(1322年)祁门县谢子英卖山地红契》:“三面评议中统价钞柒拾二贯文。”《元元统三年》(1335年)徽州郑关保孙卖山地红契》:“今所托生父亲立契,……郑子寿、子俊二人名下为主,三面评议时直中统钞陆拾贯文。”《元至正二年(1342年)徽州胡季森等卖山地契》:“面评议时直中统钞二百拾贯文,其钞当日交足。”
徽州契约文书中有诸多疑难性语词,诸多学者已有释读,大部分解读较为确切,然有些解读仍有不当之处或有可商量的空间。今拣选部分此类词语进行重新校读,以求确诂。
【信鸡】
《明嘉靖九年(1530年)祁门县胡三乞等租田帖》:“二十一都现住人胡三乞……今租到五都洪名下田一备……其田每年议还硬租早硬谷五秤。……每年信记鸡乙只。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按:《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信记鸡:‘记’字衍。信鸡,为稻谷成熟,尚未收割时,佃户向田主报信时的礼物。初为礼节性的携带物品,后成为固定的剥削项目,甚至成为一项固定的地租额。”[1]1035《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释不确。“信”有“守信用,实践诺言”之义。《左传·宣公二年》:“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国语·晋语二》:“吾闻之,申生甚好信而强,又失言于众矣,虽欲有退,众将责焉。”韦昭注:“信,言必行之。”《新唐书·张巡传》:“待人无所疑,赏罚信,与众共甘苦寒暑。”上举契约文书中的“信鸡”就是一种向地主表达交租的信物,契约中“每年信记鸡乙只”就是每年佃户要向地主交纳一只鸡作为信物之义,这是当时徽州民间的习俗,徽州土地契约文书中此类表述较多。
【疏放】
《明嘉靖三十年(1551年)祁门县洪氏祖产规约》:“若不交出罚银,则行禀众,将犯人拴锁,众厅呈官理治。必待交讫罚银,然后疏放。”
按:《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疏放:任意,无拘束。这里当作‘释放’解,或为‘释放’之误。”[1]1077《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释不确。其实,“疏放”亦作“疎放”,本身就有“释放;解除约束”的语义,文献中习见。《宣和遗事》后集:“金天辅十一年春正月一日,大金例疎放囚禁,虽死囚亦得少出。”明罗贯中《风云会》第三折:“有那等,顺天时、达天理、去邪归正皆疎放;有那等,霸王业、抗王师、耀武扬威尽灭亡。”《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镇雷峰塔》:“许宣照‘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决杖免刺,配牢城营做工,满日疎放。”严敦易校注:“疎放,释放。”
【标分】
《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祁门县王阿许分产标帐》:“今思年老,若不标分各人管业,诚恐日后互相争战不便。”
按:《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标分:标其财产的品类数量而分之。”[1]1088《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释不确。方言中“标”有“分发”之义[2]3821。如赣语中的“标烟”就是“分发烟”;又如“一个人标一只”就是“一个人发一只”。古徽州与江西毗邻,有些地方属于同一方言区,语言相通。徽州土地契约中的“标分”就是“分发”之义。
【约正】
《明隆庆六年(1572年)祁门县饶有寿赔偿文书》:“有寿知亏,托中凭约正劝谕免词,自情愿将本身……准偿木命。”
按:《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约正:地保。”[1]1112《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释不确。“约正”为“旧时地方基层组织的头目”之义,不独为“地保”。这一职务在近代汉语文献中习见,如《明镜公案》:“有一长者张善,本府约正也。生平好善,肯施舍。”《王阳明集》:“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策略》:“既无约正等人为之稽查,兵役巡逻亦所不及。”彭湃《海丰农民运动》:“等过了一个星期又无消息,乃又召集四十馀家的农民,并请了该城里的约正和地保、更练等到地主的家里去。”
【义男】
《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徽州俞遇体卖义男文书》:“本乡立卖身文书人俞遇体,今有义男年壹拾四岁,丁丑十二月十二日子时生,原姓江名云。今因支给无办,自情愿将义男立书,出卖与本乡村主姚上卿名下为仆。”
按:《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义男,徽州地区男仆的雅称。”[1]1182《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注释有误。“义男”犹“义儿”。宋王应麟《困学纪闻·改史》:“钟绍京为宰相,而称义男于杨勖之父。”清蒲松龄《聊斋志异·林氏》:“母家有义男,业配之。”
[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许宝华,宫田一郎.汉语方言大词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9.
Flaws in Text Arrangement and Vocabulary Interpretation of Huizhou Contract Documents
ZHAO Yong-ming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235000, Anhui)
There are many flaws in the existing achievements of language collation and research of Huizhou contract document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textual arrangement and word interpretation ofand examined some flaws in it.
Huizhou Contract Document; Research; Flaws
2019-09-20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AHSKYG2017D170)。
赵永明(1972- )男,安徽灵壁人,文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汉语史。
10.14096/j.cnki.cn34-1044/c.2020.01.09
H0
A
1004-4310(2020)01-00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