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25 07:36:57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关键词:支配网约滴滴

祁 玉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22)

随着互联网应用在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和渗透,网约车作为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衍生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在人们“行”的领域中站稳脚跟,形成一个亿级用户规模的巨大消费市场。网约车行业的兴起,也造就了一批带着互联网基因的网约车运营公司,其中尤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最为人们所熟知。2015年2月14日“滴滴”公司和“快的”公司宣布合并,随后“滴滴”公司在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可谓是如日中天,用户数量激增,用户粘性和活跃性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据统计显示,截止2020年上半年“滴滴”月活跃用户人数为4816.56万,超过行业第二名约10倍,占据行业超过85%的市场份额中。[1]在一家独大的局面下,与“滴滴”公司相关的负面报道却时有耳闻。譬如:新用户大幅优惠,而对老用户提升单位里程价格;利用早晚高峰,阴雨雪天等出行不便、用车需求量大的特殊时间段,提高用车价格等。网约车行业用户群体庞大、资源调度算法复杂度高,拥有很高的技术壁垒。在这一背景下,上述事件无法简单地来判定其真伪和对错。因此,本文不针对“滴滴”公司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探讨,而是侧重于阐述作者对于网约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的一些思考。

认定某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别其是否滥用其地位的前提。类似于“滴滴”公司这样的网约车运营公司,不同于传统企业,在对其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不能忽视其具有两个重要的“互联网特征”,其一是“网络外部性”,其二是“市场锁定效应”。

“网络外部性”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换言之,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正相关。[2]此类产品中,用户数量的增长会带动用户所得效用的提升,从而进一步吸引更多新用户来使用该产品,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对于网约车运营公司来说,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对于平台来说都是有效用户。庞大的乘客群体势必会吸引更多的网约车司机加入到这个平台;而一定的空闲司机存量,能够有效降低用户约车难度,提高乘客的使用体验。因此,对于“滴滴”公司来说,在行业先期通过海量的现金补贴“烧”出来的平台用户,已经成为推动平台后续发展和不断扩张的原动力。

“市场锁定效应”特征是指两个同种意义上的科学技术产品,较先进入市场的产品相较于后期产品,即使在某些方面处于劣势,也更容易积累用户群。[2]对于早期产品,用户已经对其有了一定的熟悉和了解,转换到后来产品的使用还需要用户额外产生一定的学习成本。[3]在网约车行业,大部分网约车app的使用模式大同小异,因此“市场锁定效应”更多的体现在司机用户上。近年来,网约车安全事件频发,国家不断加强对从业者的监管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及运营机构核准司机信息,确保网约车司机持证上岗。司机在平台间转移的阻碍加大,在收益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会比较倾向于保持现状。因此较晚进入市场的网约车公司很难再积累到用户,形成不了对龙头企业的有效竞争力。

那么是否能够从上述方面说明,目前网约车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经具备市场的支配地位呢?作者认为还不够充分。网约车行业相较于互联网行业,仍具有其特殊性。其一,网约车app之间同质化严重,提供的目标服务没有差异性,对乘客用户来说黏性极低。乘客可以轻松的从app、小程序等多个入口,参考不同平台提供的优惠力度选择使用,很难产生锁定效应。其二: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当前的平台选择并不具备排他性,同时在多个平台上同时接单成为了众多职业网约车司机或出租车司机的最优选择。这种用户跨平台使用的普遍现象,使得统计机构很难从市场占有率的角度对网约车市场进行划分,在对网约车运营公司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带来了困难。2018年5月,律师黄文得在用滴滴APP进行打车时,发现用了抵用券后仍旧付款16.39元。经过分析得知,不使用优惠券的价格为18.63元,其中7块钱的起步价,3.63元里程费,2元低速时长费和6元临时加价费。因此黄律师称,“滴滴打车”是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趁机提高收费价格,并将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黄律师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二零一九年九月,最高法审理“黄某某诉滴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期间,“滴滴”公司究竟是不是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为本案的审理重点。黄律师称,根据“滴滴”披露数据显示:“滴滴”在网约车竞争市场中占据99%的份额,属于《反垄断法》中“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4]的情形,因此可以推定滴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滴滴”公司则辩称为,黄文得提供的证据;“99%的市场份额”来自于2015年第三方公司的数据,目前郑州市有46家出租车公司,18家网约车公司,高德、美团等互联网公司和上游汽车厂商提供打车服务,当地网约车出行市场一直处于动态竞争状态,“滴滴”公司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此案件目前尚未给出明确结论。由此可以看出,认定网约车公司是否具有支配地位难度依旧很大。相关市场的界定,统计网络数据的技术差异,都会影响认定结论,以及能否对其进行处罚。但倘若网约车公司的行为一直没有受到法律规制,那么最终没有赢家,消费者和行业的整体利益都会受损。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现状。一、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避免平台一家独大,将服务的选择权重新交还到消费者手中。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网约车公司往往实力雄厚,并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于“单枪匹马”的消费者来说,举证难度极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能够使庭审过程更加公平透明。三、借鉴引入“公益诉讼团体”制度,增强消费者的维权力量,进一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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