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会计委派制度(AAS,Accountant Assignment System)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开始于1998年引入这一制度,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1]。
国有校办企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物,高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生事物,它是学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学校投资经营决策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权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被“资管公司”委派到权属企业行使运营、管理、决策权的负责人,包括被“资管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人力总监等,他们负责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时代在进步,观念在更新,正负能量也在此消彼长。为了合理合法、健康高效地保护学校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管公司”有必要在会计委派制度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与制度移植,建立健全权属企业负责人委派制度,这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
(一)理论基础
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上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管理人员进行委派、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二)产权基础
“资管公司”与权属企业是产权纽带关系。“资管公司”归属于高校,又是权属企业的投资人和股东,在高校和权属企业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与权属企业在产权关系上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产权控制关系决定了“资管公司”可以向权属企业委派或推荐负责人。
(三)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股东人事选择决定权,为委派制提供法律基础。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四)政策依据
教育部2006年提出《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又于2015年再次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2018年5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清理规范高校所属企业,为委派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5年教育部对75所高校进行巡视,高校所属企业存在种种问题,特别是有的企业存在腐败现象,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如此背景下,建立企业负责人委派制度显得非常重要且很有必要,它是对企业进行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有效形式。
(一)委派制度是高校对权属企业加强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因高校权属企业是高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的,但不是高校的主营业务,因此往往不被重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也较为淡漠。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导致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目前权属企业董事会成员大多由经营者组成,股东外派的董事监事人数数量过小,而且专业性不强,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根本起不到作用,而实际造成董事会控制在经营者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实行委派制后,企业负责人代表学校管理和经营企业,“资管公司”对其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展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当国家、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能以国家、学校的利益为先,不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充分考虑社会效益,有利于高校加强管理和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委派制度是“资管公司”权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15〕2号)文件要求:“资管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资管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见高校成立“资管公司”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资管公司”作为高校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要向权属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切实发挥防火墙的作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委派企业负责人等措施,切实加强对权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委派制度是“资管公司”队伍建设的需要
校办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高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高校教学、科研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而学校赋予“资管公司”对权属企业的管理权利是管人、管事、管资本。管人是首要任务,所以企业负责人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资管公司”要把委派企业负责人建设成为体系,从任命、培训、考核、奖惩、罢免等一一规范,打造一支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又在社会上有竞争力的企业负责人队伍。
(四)委派制度能监督权属企业管理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有效遏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委派制度使企业负责人有归属感,虽在企业工作,但隶属于高校。归属感能时刻提醒企业负责人开展工作的前提要为学校服务,在做经营决策时能以股东的利益为先。“资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定期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定期向“资管公司”汇报经营情况和经营计划,“资管公司”能及时监督权属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的正确性,保护国家、学校的国有资产,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高校的各级领导要重视企业负责人委派制度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委派制度是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形式,重视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的辛苦付出,支持他们工作,这是“资管公司”顺利开展委派工作的前提保障。同时,高校要加强对委派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细化委派流程,争取全校教职工、各职能部门和权属企业的支持,建立好“资管公司”开展委派工作的群众基础。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负责人委派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管理企业的依据,因此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制定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为了规范企业负责人委派制,正确处理高校与权属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使企业负责人既能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又能成为企业的好的管理者,“资管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任免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及任期激励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办法等,保障委派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做好企业负责人的组织、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是关系到委派制是否成功实施的关键,为避免出现“只派不管”和“只管不激励”的现象,保证委派人员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资管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使保障激励约束有章可循。每年年底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业务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企业负责人提交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述职,考核小组对其现场考核,综合考量得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资管公司”对其进行考核激励和任期激励。
综上所述,建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权属企业负责人委派制度极其重要,但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将根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监管改革方案和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要求,逐步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