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杰荣,曹乙龙
(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在当代自由、宽容的西方民主社会,多元理性学说平等共存,它们各自支持的正义观存在分歧,西方社会陷入正义危机中,社会没有稳定的共同正义,任何一种学说推出的道德正义观都无法成为人们的共识。而个人自由理想作为自由主义基本政治解释,它鼓励多元主义的丰富思想,因为抛弃多样性,人的心灵和生活将忍受日复一日的千篇一律和单一乏味。因此,它只能通过一种新的正义共识来捍卫自己。罗尔斯认为新的正义共识应该是有限的、独立的政治正义共识,它是正义理性而非正义真理。从分歧中找共识的民主方式若能提供达至重叠共识的可能形式,西方自由理想的理论逻辑便被再度证明。正义共识危机也预演了西方自由理想未来的可能性矛盾。重叠共识标志着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让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实现了融合,自由的专业政治坚决捍卫了人的基本自由,但非政治的社会领域对自由的损害却没有得到太多的重视。
多元主义是西方自由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尤指人们在哲学、信仰及道德、美学这些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但它又能标志一种在个人自由社会里积极、特定的状态。观念分歧也还意味着多样性的思想资源和文化条件,这是独立的自由思想之分化。但罗尔斯发现多元主义引发了西方正义危机,它使道德正义都不能成为社会共识。由于人们信奉的完备性学说深刻冲突,人们基于它们所信奉的正义观也相互冲突。为此,罗尔斯只能寻找一种新的有限正义共识。
多元性与共性,分歧与共识,实则都是某种哲学意义的存在,没有多元分歧,我们确实不知道有无更好的一种价值观点。而没有平等共识,各种社群现象都将显得勉强和不快乐。伯林认为多元主义既真实,也人道。他论证说:“因为它至少承认这个事实: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确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人是自由主体这一基本共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1]价值分歧就如自然的参差不平等一样,合理存在,又不可放之任之。
罗尔斯也积极肯定学说多元论是自由主义社会有益的资源,但它造成的正义分歧全面地看也是一种政治负担,罗尔斯用理性多元论概念专门描述这一多元现象。他解释这一概念说:“这个事实反映了在公民理性的、统合性的宗教和哲学世界观方面,以及他们在人类生活中所寻求的道德和美学价值观方面,存在着深刻的和不可调和的分歧。”[2]罗尔斯运用的理性理念包含有相互证明和承担判断的负担两种根本含义,这一理性理念就是通向公共性和共识的,且包容多样性判断的空间。对于什么是完备性学说,罗尔斯解释说:一是它在涵盖哲学、宗教和道德学说的广泛意义上表现出一种连贯;二是它会有价值偏好的主张,并构造一个融合的价值体系;三是完备性学说涉及一种世界观。完备性学说深涉真理、遥远信仰这些或无法为人有力把握的事物,它们本身就蕴含着真理的困惑,它们在一个最高的层面表现多元主义,社会正义无法统一。罗尔斯只能尝试从道德正义共识转向政治正义共识,他的理论逻辑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点转换为一个独立性的政治观点,摆脱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中立于它们的冲突,据此,通过一种公共理性的推理规范,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信奉者都能认同它。这便成了一种新的正义共识,它是有限的,是收敛于政治领域的,因而是必要正义共识和核心正义共识。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要是关注正义原则的公平性,理性多元论促使他转换到了正义原则的共识性问题。他说:“一种正义观念之所以可能失败,是因为它无法获得各种完备性学说所拥有的理性公民的支持。或者像我将要经常谈到的那样,它无法获得一种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支持,而对于一种充分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说,必须能做到这一点。”[3]这说明,一个正义原则理想必须发展到一个正义共识理想,这样的正义理想才是完善的。多元分歧和共识本身都并没有先天否定性,分歧不在于它有没有,而在于它是什么样的分歧,共识并不在于它是否是现存和一目了然,而在于达成共识的方式。罗尔斯排除了非理性的学说分歧,单考虑理性的多元性,因而,这一多元性蕴含有一种理性正义共识可能的基础。
为了追寻多元分歧中的正义共识,罗尔斯还试图从宗教史去寻找思想渊源。他甚至认为宗教改革影响和改变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性质。他论述说,欧洲宗教进行自由和宽容原则的改革之后,因势产生了各种不同教派,各教派对于善和先验事物的解释都可能产生冲突,这种宗教战争带来了基本共识和社会统一的问题。多元宗教要么内耗,要么坚持思想自由,认可冲突,寻找相互间的宗教共识。宗教史蕴含的一条文明发展的线索是:宗教改革导致了宗教多元论,宗教多元论又不断孕育了其他多元论,政治领域的多元论就是宗教多元论所孕育的。既然宗教多元论实现了宗教共识,宗教多元社会还能统一,那么,学说多元论也可能实现正义共识。
桑德尔讨论理性多元论说:“推理我们在任何既定的道德争论或政治争论中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否可能,是我们在尝试之前所不得而知的事。这正是为什么不能预先说有关完备性道德的争论反映了一种‘理性多元论事实’,而关于正义的争论却没有的原因所在。”[4]他认为,正义观和完备性学说一样具有多元性。而且如果可以推说某种正义原则相对更合乎理性,那么,也可以推理说某些完备性学说更合乎理性,某些善观念会更合乎理性。而且,搁置完备性学说的争论在道德、政治上有害,这些争论应当介入。完备性学说的标准是真理,但真理本身已经由一个绝对理想的理念下沉为一个困难的理念,有限真理不能穷极全面的政治实践,独断真理是有危险的。对于善观念,它不仅仅是一个理性程度如何的问题,它还涉及主观性方面,人们可能尴尬于在主观性事物方面强行进行高低比较。所以,若要说搁置完备性学说的争论造成道德损失,那么,强行介入它们的争论也会造成道德压迫的风险。真理理念本身也总在哲学史中变迁和更新。结论是:分歧和共识都是一种基本存在现象,自由包容分歧,又追寻共识,我们既要在分歧中找对位置,又要在共识中找到合理实现形式。
哈贝马斯评论理性多元论和重叠共识说:“既然关于形而上学和宗教性真理的争论在持久的多元主义条件下不能得到解决,就只能把这类自然意识的明智性作为有效性的谓语让渡给与各种明智性学说相容纳的政治正义观念。”[5]但是,他认为罗尔斯回避争论却还是卷入了理性与真理的争论。多元主义的政治逻辑不应是强求一律,而应是民主的政治共识,学说多元论没有突破共识的限度。多元主义表现为冲突,但并没有什么规定它必须往冲突发展,在它发展的理想上,还可以以有限重叠共识为方向。完备性学说的真理问题存在开放性和困难,这对于哲学自身都是悬而难决的,形而上学又遭到了怀疑和厌弃,一种非形而上学的独立的政治观念对于当代西方而言是更合宜的。
罗蒂评论自由主义政治和真理观时说:“自由主义政治最重要的是,人们普遍共同相信——诚如我在第三章所言——凡是经由自由讨论所得到的结果,我们都愿意称之为‘真的’或‘好的’——只要我们妥善照顾政治自由,真理与善将会妥善照顾它们自己”[6]。罗蒂描述的就是美国自由、实用的政治状况。政治自由主义青睐的是一种去前提的独立纯粹的政治观念,政治领域即是政治领域,政治正义只是政治正义。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新观念既满足了西方社会实践需要,又给学说自由发展划出了理想的空间。
分析西方正义共识危机主题可知自由主义社会无法拒绝多元主义状态的复杂性,罗尔斯只能提出一种新的正义共识、独立的政治重叠共识来维持自由多元社会,证明其在事实和逻辑上还没失去合理性。他的新正义共识理想是让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因其最合乎理性而为信奉不同完备性学说的人们认可。这一正义共识理想也可以评论为,一个有限政治正义共识理想。并不是一切都是分歧,也不是一切都是共识,关键是多元分歧主要应是有益的多元分歧,基本共识应该从人的知识和道德能力上找到实现形式。这是罗尔斯需要的依据。
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还只是一种理想,自由在自由主义政治中还没有充分展开其可能性,实现其完整的价值,自由也没有在自由主义社会获得丰富、充分地现实条件支持。这或许也是自由主义饱受批评和质疑的一个原因。人们可能意识到,自由主义的自由还不是我们真正理想的自由。罗尔斯认为学说分歧影响正义共识,正义共识理想要求一种有限的独立重叠共识。但事实上,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其自由理想才是政治解释的一个根源,多元分歧是自由宽容之多元分歧,正义共识是自由、民主形式之共识,它们是寄存于其个人自由理想的价值之上的。理性多元论自身的制度背景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制度,必然从思想自由发展出来,新的正义共识就是关于西方自由原则的共识。所以,从更深层次而言,个体自由与正义共识之间的张力才是理性多元论与重叠共识之间紧张关系的根源,西方式自由是正义共识问题的根源,其自由发展出多元主义,多元主义经由重叠共识又回归其自由理想,并且重证之。在这一圆圈中,多元和分歧不统摄一切,共识也不统摄一切,西方式自由统摄多元分歧和共识。
罗尔斯认为,西方自由制度所包含的基本自由条件一定可以发展出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它就是多元论的文化条件。罗尔斯将理性多元论与一般多元论作了区分。他说:“前者是:自由制度所产生的往往不只是一种学说和观点的多样性,就像人们可能期望各民族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而他们的倾向却囿于狭隘的观点一样,相反,它是这样一种事实,在各种观点中间所发展的是各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3]37完备性学说层面的冲突是最高意义的思想冲突。它们涉及世界观、价值学说,还能提供正义观的证明前提。从个人自由原则导出理性多元论的状态、具有一种自由性逻辑,即使后者又发展到重叠共识状态,整个逻辑仍然是自由性的逻辑。
理性多元论意味着一种西方式的自由社会发展到了一个学说因繁荣而分裂、民主共识问题凸显的阶段。之所以这样说,一是因为各种不同的完备性学说自身的内容有一个建立且不断被反思的过程,这需要充分的知识积累,而且,它们都还要接受理性的检验。二是西方社会的思想平等、宽容的原则要在其适用于不同的完备性学说的分立和冲突方面以一种规范性的力量做出具体的调适,多元不能是有害和混乱的多元。罗尔斯还声称,他并不限制重叠共识为政治自由主义的终极形式。那么,我们不禁要追问,当重叠共识作为当代西方社会的一种课题为理性多元论的社会提供了支持形式之后,个人自由理想又会往什么样的状态继续演变?
罗尔斯还具体地从理性自身来实际论述自由多元论的产生原理。他说:“只有判断的艰难才能解释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当然,也存在其他一些理由),而且由于我们不能消除掉这些艰难,多元论就是自由民主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2]61所谓判断的艰难就是我们运用理性判断能力的各方面障碍,它们与不同的人的理性判断联系在一起,更加重理性判断的多元论分歧。这些障碍包括如下类别:对事物的证据、权重判断的不同,形成人们判断事物价值方式的总体经验和我们思考的侧重点不同,另外还有概念本身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把这些因素联结起来,我们会发现,罗尔斯这里讲的理性造成判断的负担实质在于理性自身发挥作用的方式给多元性留下了空间,而且,理性的运用要表现成一个包含多方面因素的连贯过程,理性运作的模型甚至具有一种立体感。而且,理性在对事物进行处理和判断的很多环节都深受一种主体主观性的影响,比如说价值判断和权重判断。概念的模糊就如同解释的哲学原理一样,都是产生分歧的一个基本因素,无以消除。
罗尔斯认为,“各种完备性学说是不能相互调和一致的。”[3]48即完备性学说的冲突是一种永久、深层次的多元主义,它也是最高的思想冲突。他论述道:“政治自由主义设定,最错综复杂的斗争显然是由哪些具有最高意义的缘故所引发的,也即是因宗教、哲学世界观和不同的道德善观念而发生的斗争”[3]3-4。这里所指的最高意义引起的最复杂斗争就是不同完备性学说包含的根本性观点引起的冲突。完备性学说自身不局限于政治领域,它们本身保留有自由发展的真理或信仰空间,它们与重叠共识在非学说的政治领域中承认其理性标准有用并建立理性联系,在思想自由和知识创新的意义上,它们各自朝着自己的理想维度发展和演变。因此,在某一特定阶段,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完备性学说并不是完全完备的,它们也向反思和检验开放。这给它们与重叠共识建立松散联系提供了接口。从知识本身的角度来看,自身在真理和知识的标准上都不够完善是各种不同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互相不能折服彼此的一个原因。没有一种完备性学说是在真理的意义上真正彻底完备或完善的,真理的理想只能不断接近。从自由孕育出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现象导向了局限性条件下的分歧和冲突,冲突又追寻重叠共识的可能,这一可能落在一个有限的政治领域。反过来,重叠共识还要继续为完备性学说的发展划出各自独立的自由空间。冲突源自一种个人自由,共识也追寻自由、平等地达成,一种自由性主导了这些事件。
不仅是理性多元论与重叠共识的那种紧张关系可以归为西方自由原则与正义共识的张力,而且,其个体自由的理想也可以导向重叠共识的方向。自由主义理想下的思想自由是划归到个人的自由,个人思想的自由和良心自由可以导向多元性的方向。一种可能是,不同的自由的个人思想可能会在某些基本社会问题上的观念趋向分散,而另一种可能是,个人主义的自由思想也可能趋向一种经由完备性学说阶段之后的重叠共识的方向。如果我们能够为后一种自由理想的可能方向提供一种阐释,那么,就可以将它运用到论证重叠共识的可能性途径上去。思想的自由确实是归结为个体形式的,但是,不同的个体存在一些共同的一般性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这些不同的个体都具有根本价值和利益,如若都想和平共存,那么,在理性的约束和经验知识的调整下,个体的自由思想至少可能在人的某些根本利益和价值这些内容上趋向一种共识。就正义而言,它首先要涉及的就是基本价值和根本利益这些内容,因此,关于基本价值和利益的某种共识可以是一种具有正义观意义的重叠共识。它的现实意义是:社会及观念不是一切都表现为多元分歧,也不是一切都表现为共识,关键是多元性更应该是合理有益的多元性,共识应有平等民主的智慧方式,西方的自由还不是人理想的自由,自由还应在知识和美德中理性发展和自我反思。
道德正义学说的多元主义给自由主义社会带来正义危机和共识危机,罗尔斯为了西方社会的持续存在不得不转而寻找一种新的独立正义共识,而他自己亦清楚这种重叠共识恰当地评论只是一种可能的共识,他有时甚至感到重叠共识不能达成。整个政治现象和运动的轨迹都可以回溯到西方式自由这一根本理想来解释和评价,因为其个体自由理想,所以要宽容和肯定多元主义。其自由理想,还只能以自由、公平的理性说服的方式去赢得重叠共识,宁愿诉诸理性,也绝不可诉诸强加。重叠共识若是可能和正当稳定,西方文化中的自由理想得以再度稳定和证明。但如果重叠共识被有力质疑,西方自由理想下的自由多元社会就会陷入一种自我矛盾的困惑之中。正义共识问题还可以从自由主义的自由仍是一个理想获得一种政治解释,自由主义的自由还没有充分展开其现实价值,自由主义还无法为自由理想提供丰富、完善的条件支持,这是西方各种正义原则无法回避的局限,也是正义共识现实缺失的一部分理想。从多元主义状态和重叠共识的柔性认同之中,我们甚至可以讨论西方式自由理想的模糊未来,多元分歧和民主正义共识似乎在预演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和发展可能。麦金泰尔也非常强调美国社会的多元主义状况,包括正义观的多元性,他对中立共识给以悲观的评判。他说:“不同的社会群体按各自的利益接受某项原则,拒绝其他原则,没有任何一项原则在社会意义或政治意义上是中立的。”[7]这种观点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也是一种冲击。可见,如果美国的多元主义,正义观的多元性不能导向一种政治共识,社会合作和稳定的统一基础不能成功证明,这对自由主义的未来将是一种悲观的征兆。当然,道德和正义问题区别于利益问题,人们积极的道德考虑经常要为道德价值放弃一些功利利益,利益虽然是道德的重要因素,但也不能完全摆布道德和正义。罗尔斯提出了收窄的重叠共识作为社会正义,但他亦提到重叠共识要支持一种新的社会可能。这更加使得这一主题加深了哲学家对自由主义模糊未来的批判警觉。
多元主义的正义共识挑战是西方式的自由理想和民主方式的危机,多元分歧不能是一切形态,共识也不能统摄一切形式,唯有一种自由才可统摄多元分歧和各种共识。西方正义共识危机展现了西方式自由理想的矛盾运动,这是其个体自由理想一次苏格拉底式的自我审视和理论检验。重叠共识理论的有效性能用来作为征兆提前批判西方自由理想的未来。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理想观念,自由理想的价值没有完全展现出来,自由主义的现实没有提供充分、完善的自由实现和发展的现实条件。这也是正义本身还要追问的东西。哲学家们期待自由理想更完善的样子。
正义共识挑战最终是在政治自由主义思想中才得到解决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本质是预先承认政治独立,专业的政治的独立就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这一思想的根本主张之一。很多西方学者不赞同罗尔斯这种更弱的、政治的自由主义。但我们认为,自由主义一直欠政治自由一个解释。个人应当自由,为何政治不应当自由和独立?政治不仅不是万能的,它反而是有限的,政治很多时候并无法超出自己本性的能力去代为解决包括哲学、伦理学、宗教、社会和私人领域的问题,哲学、社会等学说和力量也从无消除政治挑战和困难的义务,它们也没有它那种本性力量。重叠共识是一种基本政治共识,通过它,政治已经竭力捍卫了个人自由原则。而自由主义却过于专注于批判政治本身,忽视社会私事中的自由和自然中的自由。政治权力虽然是一种最强制、最普遍的自由危害力量,但是,也不要忘了,社会与自然不平等的经济、身体条件优势、团体和帮派、社群和朋党的因素才是最广泛、最卑俗、甚至最隐形、最丑恶的残害个人自由和人权的力量。自然对自由的影响更是无理可讲,它们为什么没有受到和政治权力一样的批判?罗尔斯及自由主义今天有必要为政治本身及政治自由做出一个解释。
西方自由正义思考的现实启发是:自由信念的真正宽容应用于丰富也有益的事物,平等的公民可以在必要和互惠的事物上实现一种共识。在当代世界,基本政治或正义共识总是离不开公共美德和知识。我们要充实和完善适用于国家当前历史性实情的社会实质正义内容和原则,依靠知识、理性和社会美德来赢得人们对社会实质正义理想的真诚认同。同时,我们从批判西方自由和正义的研究中认识到人的自由还需要加强社会条件的现实支持。只批判政治,不批判社会是无用的,我们必须与经济、身体优势、朋党这些更广泛、隐形的自由之敌斗争,捍卫我们的社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