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联合, 邹寄燕, 汤家荣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德国职业教育是德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其中“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更是得到了德国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与推广,并成为世界各国职业教育界学习与借鉴的对象.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于由追求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变阶段,建设一支德能兼备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这一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双师培养的过程中,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和引进德国师资培养的经验与做法,对提高我国高职院校师资水平,探索出我国“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途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1)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之所以拥有领先世界的职业教育,其关键是拥有一支精良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这支队伍的培养得益于德国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德国职业教育获得成功的重要法宝.1969年德国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随着工业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又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训练法》《职业教育保障法》《职业教师从业资格条例》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框架协议》等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学历资格、实践经历、职后培训、考核标准,并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为职业教育教师创造了良好的职业环境,提高了教师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2)严格的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
德国严格的职业教师入职条件,为职教师资培养提供了质量保障.德国职业学校教师由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组成,教师入职资格较严.申请实践课教师要求年满24岁,不曾伤害过儿童或青少年,且受过普通中小学教育,拥有职业教育学培训三年以上的学历、两年以上的实践经验;申请理论课教师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首要条件为须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在德国完全中学毕业,或经过“双元制”培训获得与完全中学同等学历的学生,随后进入职业师范学校或普通师范学校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其次要求男性将入职的教师在进入大学阶段学习之前,必须在军队服役一年或做过社会公益事业一年.无论是理论课教师还是实践课教师,都要通过职业师范教育培训,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熟悉劳动教育学、经济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知识,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教师资格证书,并由劳动机关备案[1].这些严格的要求为任职教师师资提供了质量保障,为日后培养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德国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的优秀人才,为德国经济腾飞作出了贡献.
(3)明确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目标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本质上是“实践型”教育,其基本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具备“双师”素质的职业教师.从入职资格上可以看出德国职业教育对教师实践能力的重视程度,实际上,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是教师入职的基本条件,无论是理论课教师还是实践课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培训,通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实践和理论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样培养出来的教师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这样才表明他们已经具备了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达到了“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4)系统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职业教育的发展,在德国被界定为国家经济振兴、发展与腾飞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德国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依靠高等学校对职业教育师资进行培训,在德国已有40多年的历史,整个培养过程科学,完善,体系成熟.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完整体系,职前教育由两个阶段构成,接受四至五年的技术或综合性大学教育为第一阶段,此阶段安排教育教学理论与专业基础实践同等课时学习,学习结束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后进入第二阶段的两年州教育学院和职业学校的联合培养,此阶段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并转化学习,达到知行合一,学习完成后,第二次国家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职业教师资格证书;职后培训是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所规定的,职业教师任职期间必须按时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和管理培训,以保证教师从业水平及管理能力与时俱进,所教授的学生也将更加贴近社会生产的实际发展需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德国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然而,在学习德国职业教育先进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两国在文化背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2],要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德国的先进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教师的培养模式.
(1)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德国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成熟与完善,有效地促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职业教育的实施和保障条件.国务院于2014年5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中国职业教育目前已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的现状[3].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一方面在进一步认识到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逐步完善并修订相关条例,因地制宜,制定出相关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提高职业教育发展能力,逐步完善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常州市政府在认真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法制氛围,并将职业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中,2018年,各市、区建立省级责任督查挂牌示范区,建立督查结果公示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为了提高职业教育的监管和评估水平,还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促进职业教育政策措施的落实.
(2)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在德国,职业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职业准入法律制度,它为德国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也是德国职业教育始终走在世界前列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虽然《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发展和运行的法律,但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基本资格没有明确的界定,长期延用普通教育教师的资格认定准则.事实证明,这一办法对职业教师师资的准入认定并不完全合适,因为与普通高校教师相比,职业教育教师更具有理论知识的全面性和实践能力的综合性特点.当前,在资格证期限的永久性,教师职前、职后培训无严格要求,缺乏兼职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等情况下,各地、市、区也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手修订以中央引领,地方为主,符合职业教师培育、聘用、考评系统的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以彰显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激发广大青年教师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例如,2018年12月江苏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教师的新时代建设的改革意见》明确指出,逐步引入将拥有企业经营经验作为全日制职业院校专任教师资格认定的先决条件,常州市委、市政府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教师的学历标准和提升计划,并对“双师型”教师标准进行规范,要求到“十二五”期间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79%,建立一套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准入标准体系.
(3)建立和完善职业教师专业化发展机制
德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规,科学规范的职业教师制度准入,为建立有效的职业教师专业化发展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德国职业教育为保障其师资质量,要求教师经过严格考核入职后,在其专业化发展方面仍要进一步接受系统、详尽、规范的教育和培训,并延伸至整个职业生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应明确以“双师型”为核心的职业教师培养目标,将终身发展理念贯穿于职业教师的职业生涯和职业发展机制之中,使教师成长的各个阶段能在知识、观念、技能等方面得到培养、培训和提高.职业院校要健全教师定期到企业实习的管理制度,而且绝不搞形式化、走过场,真正使教师的实践能力得到锻炼,并获取相应资格证书,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与专业实践能力相结合;充分利用本校教育资源,开展校本培训,培养和建立高素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以保证职业教师的职后培训质量.
(4)注重“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突出特点为,实践能力的培养是贯穿整个职教体系的一条主线,职业教育教师师资培养期间始终保持着学生和职业人的双重身份,并随着学习与工作环境的改变而随时进行角色互换.而我国的职业教育教师,多是从一个校门走进另一个校门的高校毕业生,实践经验甚少,与现行职业教育对师资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职业院校要特别重视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建立新教师“师范教育+企业实践”入职培训制度;通过建立名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一批以名师为首的优秀教学团队,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技能的全方位指导,促进教师共同发展[4];组织青年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学术交流、专项讲座及各项技能比赛等活动,促使他们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建立“厂中校”“校中厂”,在企业设立教师流动工作站,将生产、教学、科研紧密结合,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培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总而言之,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经验和模式是值得借鉴与学习的.我国“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要从国家政策、职教法律法规层面予以保障;要建立“双师型”教师的职教资格认定制度;不断完善与搭建职教机制、师资培养体系的架构.只有这样,才能循序渐进地改善职业教育师资结构,逐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以确保培养出高素质的职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