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目标任务
——从保障妇女经济权利的角度

2020-02-24 17:07张丽宾
妇女研究论丛 2020年6期
关键词:十四五生育妇女

张丽宾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29)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建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参与经济活动是妇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活动,是落实《建议》的必然要求。参与经济活动最主要的方式是就业创业。为此,本文主要关注女性人力资源发展情况。

一、妇女参与经济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

女性不仅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家庭生育、养育、赡养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承担家庭育养责任会产生如下影响:降低妇女的社会劳动参与率,缩短妇女的职业生涯,影响女性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地位的提升,进而影响妇女的自我认知和实际行动。在女性家庭劳动贡献没有被社会充分认可和被制度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歧视和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

(一)女性参与经济活动总体水平偏低

1.社会劳动参与率低

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近12个百分点;城镇女性失业人员中,超过1/3是因为料理家务而失业的,比男性高31.1个百分点;女性就业人员中,50岁及以上的人员比重低于男性[1]。农村女性转移就业比重远低于男性,在全部农民工中,女性占35.1%[2],且长期转移比例低,返乡比例高,形成了20-40岁主要劳动年龄阶段返乡并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性别特征。

2.就业质量低

城镇单位女性就业占女性就业人数的19%(43%),占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37.2%[3],女性非正规就业比重高,多集中在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服务类行业,就业层次、职业稳定性和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城镇就业中,也存在性别职业隔离,女性在批发和零售、教育、卫生、农业、住宿餐饮、居民服务、金融、文娱行业的就业比重高于男性。农村就业中,绝大多数农村在业女性被农林牧渔、水利、制造、批发和零售等行业吸纳,多从事灵活就业,高质量就业机会有限。

3.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大

由于女性主要集中在收入低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灵活就业比例较高,且职阶较低,再加上其他因素,男女两性的劳动收入差距始终较大。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女性年均劳动收入为男性的67.3%。这一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

(二)女性就业环境有待优化

一是就业歧视普遍存在,女性就业和再就业难度大。求职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时有发生,就业歧视由显性转向隐性。二是工作场所言语、肢体等性骚扰严重,对性骚扰有明确规定的单位不多,且多数没有“建立保密的申诉和解决机制”。三是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弱化,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突出。2017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女职工近8000万人,还有很多女性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四是新业态女性从业者、超龄女性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不足。目前,中国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职工,新业态女性从业者主要处于不同产业组合、融合以及嫁接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新企业、商业或产业,其劳动关系往往难以界定,甚至存在没有用人单位的情形,无法参加上述三项社会保险,一旦面临职业伤害,往往处于保障不足的境地。

(三)女性权益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缺乏化解妇女生育和家庭责任方面成本的制度安排。托幼设施严重缺乏,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费用高,很多女性因育幼和养老被迫退出职场。二是维护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机制在基层还没有建立健全,对性别歧视和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法律缺少实操性。三是新业态女性从业者无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新业态女性从业者虽然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必须自己承担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于缴费的基数较高,她们往往无力承担。

二、“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妇女参与经济活动质量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议》是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根据《建议》精神,“十四五”时期促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目标应该是,推动实现妇女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通过完善工资制度和要素使用权、收益权缩小两性收入差距,提高妇女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巩固拓展妇女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妇女高质量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等。

(二)主要任务

1.推动实现妇女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一是推动妇女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巾帼精神,为创新发展做出贡献。加强对妇女的新技术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在数字经济新领域就业创业。二是开展创业培训,培育妇女创业意识。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有意愿的妇女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三是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提高灵活就业妇女的就业质量。四是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家庭式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村女性转移就业。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振兴乡村经济,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妇女的高质量就业机会。五是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重点促进高校毕业女生就业创业。六是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督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聘。设立女性生育后回归基金,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

2.缩小两性收入差距

一是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就业层次和质量,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比例。二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女性劳动者收入提高。三是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妇女群体要素收入。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权益。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的村集体土地收益权。

3.提高妇女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一是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实现所有妇女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二是优化生育政策,通过推广实施陪产假、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完善按子女数实行税收抵扣、将生育保险推广到所有妇女等措施,鼓励女性按生育政策生育并顺利就业。三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妇女的权益。将灵活就业妇女纳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四是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实现男女同龄退休,逐步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制定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促进低龄老年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和公益活动。

4.巩固拓展妇女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建立完善解决妇女相对贫困问题机制,继续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扶贫车间、巾帼脱贫示范基地建设以及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脱贫妇女群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

5.加强有利于促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一是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城市要按常住人口规模配备托育机构和人员队伍,给予财政支持,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二是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是要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为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要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和队伍建设。

6.切实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落到实处。从强调理念观念的宣传转向具体目标要求和优秀实践的宣传,逐步营造支持男女平等、主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二是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推进“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立法工作,如在修订完善《就业促进法》时,加大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内容的规定。在修订完善《社会保险法》时,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相关内容的规定。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解聘等环节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警戒惩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要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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