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窗理论视角下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研究

2020-02-23 11:34
运城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利益犯罪农村

简 筱 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73)

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扫黑除恶同基层反腐败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指明了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方向。根据《通知》的要求,2018年的任务主要是营造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2019年的任务是攻坚克难、提升人民满意度,2020年的任务则是建立长效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依旧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的政治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并且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本文试图以在美国取得颇丰成效的破窗理论为视角,检验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以期从积极一般预防的角度为长效机制的建设提供些许建议。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特征

受社会结构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天然带有独特的印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地区更是处于从传统“熟人社会”转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关键阶段。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解析和新兴体制的未完全建立,给农村社会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正是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呈现出全新的面貌。

(一)黑恶势力官方化,渗透基层政权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特征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一方面,黑恶势力团伙为了增加自己的生存空间和生存能力,不得不寻求“保护伞”等制度力量的庇护。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钉子户”以及村民上访等问题,使得基层政权对黑恶势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颇为青睐。基于上述原因,农村黑恶势力与基层政权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此相对,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主要通过两种路径,一是黑恶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拉票贿选等方式操纵选举,进而把持农村基础政权,即“黑恶势力村官化”;另一是基层工作人员主动拉拢黑恶势力,将制度力量作为交易筹码,与黑恶势力形成利益共同体,即“村官黑恶势力化”。[1]前者如宁夏海原马正山黑恶势力团伙(1)参见马正山、杨生义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8)宁0522刑初109号。,自2010年以来,马正山、杨生义、杨万林等通过滋扰选举、威胁村支书等方式,操纵海原县白崖村选举,控制村级政权。后者如河北定州孟玲芬黑恶势力团伙(2)参见孟玲芬、石永波滥伐林木、职务侵占、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刑初106号。,孟玲芬自当选泉邱二村村主任以来,组织丈夫、弟弟等纠结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横行乡里,逐步形成了以孟玲芬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

(二)犯罪主体多元化,增加矫正难度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主体多元化主要表现为主体成分复杂,既可能是当地经济能人,也可能是社会闲散人员;既可能是德高望重之辈,也可能是声名狼藉之徒;既可能是乡绅名士,也可能是土豪劣绅。例如,有司法工作人员统计,广西贵港港南2013至2018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65.4%的被告人是刑满释放人员。[2]此外,2007年的一份数据显示,湖南某市50%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存在基层领导干部的参与。[3]但是,大致上可以分为基层领导干部、暴发户、地痞流氓、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其中,前四种人员通常是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闲散人员构成团伙的成员。如此复杂的成员结构,导致的最直接后果是,难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甄别和矫正。首先,主体的分散性和复杂性使得侦查机关的力量被分散,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查处需要投入更多的力量;其次,团伙成员之间往往形成互相照应的关系,一旦存在风吹草动,容易引起成员流窜后果;最后,尽管有2019年《社区矫正法》的引领,但是对这些犯罪分子区分矫正依旧存在制度保障上的困难。

(三)犯罪手段软暴力化,增强隐蔽性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手段依旧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为主,并有软暴力化的趋势。同样见于上述司法工作人员的统计,当地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暴力因素出现概率高达86.2%。[2]并且暴力犯罪的实施往往伴有随意性和突发性。但是,随着法治建设和扫黑除恶的纵深推进,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开始软暴力化,以借助软暴力与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之间的模糊界限遮蔽犯罪的涉黑恶性质。此外,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往往披着解决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外衣,以光鲜形象和正当诉求掩饰非法目的。[4]一方面,黑恶势力借助恶名,插手民间纠纷,包揽诉讼,以帮助乡里解决矛盾的名义谋取利益、鱼肉百姓;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瞄准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以虚假事实欺骗民众,对存在的问题夸大其词,扰乱群众认知,影响地区稳定。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化以及与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结合均增强了黑恶势力犯罪的隐蔽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

(四)犯罪动机单一化,追逐经济利益

农村黑恶势力复发早期,犯罪动机较为多元,或是好勇斗狠以彰显英雄气概,或是占据山头以圈定势力范围,亦或是垄断行业以谋取经济利益。既可能是无伤大雅的自我聊慰,也可能是影响深远的精心算计。但是,更多的是为了打破改革开放前期条条框框的束缚,宣泄内心压抑的情绪。[5]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在我国生根发芽,财富的多少更是直接与人生的成败相勾连。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动机也随之向单一的追逐经济利益转变,他们开始参与市场经济、垄断行业、插手民间纠纷甚至剥削百姓愚弄政府,只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例如,上文提及的马正山黑恶势力团伙和孟玲芬黑恶势力团伙均依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谋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与此相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内心打破枷锁的向往以至于略显单纯的执着,为市场经济下“理性经济人”利弊得失的精心衡量所替代。农村黑恶势力中盲目的情绪宣泄者和做梦者已然消失不见,只剩下整齐划一的利益追逐者。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破窗效应”

苏力教授认为,知识总是带有地方特性,总是脱胎于特定的制度空间和社会空间。[6]125破窗理论脱胎于第三次工业革命中后期社会失范背景之下,有效地应对了转型时期人类社会的精神焦虑,取得了良好的犯罪防控成效。尽管破窗理论不是解决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的唯一理论依据,事实上也难以堪此重任,只是处于社会转型导致的类似社会问题之下,破窗理论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的借鉴意义亦不可小觑。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检视,以期对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治有所启示。

(一)破窗理论的核心内容

破窗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家威尔逊和凯琳于1982年提出。破窗理论的形象表达是,“如果一扇窗户坏了,而不加以修理,那么其余的窗户很快就会被打破”。[7]如果不够关注和警惕最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越轨行为,那么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发生。破窗理论认为社会混乱和严重犯罪之间存在一种间接的关系:“由混乱造成的公民恐惧导致社会控制的削弱,从而创造了犯罪的条件。”[8]换言之,破窗理论认为犯罪发生机制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即无序环境——恐惧心理——控制失效——犯罪发生。对犯罪的恐惧以及防范意识的低下会削弱社会控制的作用,进而诱发犯罪。因此,社区应该警惕最小的违法行为。一个精心照料的社区会关心轻微的犯罪,并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的纽带,阻止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破窗理论的社会心理基础是从众心理和模仿心理,即个体倾向于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公众的舆论和选择,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扩散性。[9]破窗理论的中心焦点不是预防犯罪,而是对犯罪的心理恐惧。[10]社会环境无序的印象在破窗效应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秩序的真实状况为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映射至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印象如何。换言之,对社会秩序的印象会影响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即便社会秩序较为混乱,但是如果公众的印象是有序的,依旧可以摆脱对犯罪的恐惧心理进而增强社会控制对犯罪的遏制作用。因此,决策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此种印象以促进民众自觉遵守法律。但是,精明的犯罪者往往能够摆脱从众心理、模仿心理以及印象管理的束缚,根据利弊得失的衡量作出是否实施犯罪的理性选择。破窗理论在应对此类违法犯罪分子时略显捉襟见肘。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成因

1. 合法社会控制虚化

农村黑恶势力产生、发展乃至壮大的关键因素是合法社会控制的虚化。合法社会控制弱化的地方,黑恶势力、恐怖势力等非法社会控制就会滋生。合法社会控制包括正式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社会控制,正式社会控制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制度控制,非正式社会控制即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且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控制。“早期以熟人社会为典型特征的农村地区,主要以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人情往来等非正式社会控制作为社会运作的纽带。但是,一方面,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国家正式社会控制在农村地区创立权威和支配性权力关系,正式社会控制在农村地区带有天然的侵略性;另一方面,非正式社会控制作用的发挥更多地依赖美好品性和善良道德的内心约束,缺乏国家机器强制力的保障。”[11]正式社会控制的侵蚀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为黑恶势力、恐怖势力等非法社会控制在合法社会控制缺位或者虚化的农村地区的滋生创造了空间。陈柏峰教授通过对两湖平原乡村混混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湖南乡村集体意识强,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强劲,混混社会地位低下;而江汉平原农村正式社会控制尚未完全建立且农村集体意识不强,混混问题较为严重。[12]该发现证实了农村黑恶势力与合法社会控制之间的关联。

2. 非法经济利益刺激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主要存在于或者服务于矿产、建筑、拆迁、交通等利益巨大的行业。[13]非法经济利益的刺激是农村黑恶势力得以滋生的外部条件。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已经摆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此过程中,存在着资源市场化、资源重新分配、市场主体定位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上层建筑建设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都与经济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存在密切关联,驱使农村闲散人员纠结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体来说,一方面,农村地区存在着丰富的土地、林地、草地、河流等自然资源,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上述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而市场开发决定了需要重新确定市场主体和利益归属等问题。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拆迁补偿、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直接关涉利益的再次分配。面对经济利益的快速流动,农村不法分子按捺不住追逐经济利益的冲动,纠结势力形成利益团体,既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资源的开发,抑制行业的良性竞争;又随意插手民间纠纷,充当执法者和中间人,活跃于政府和民众之间,侵吞亟待重新分配的利益,攫取巨额经济利润。[14]

3. 侥幸心理错误诱导

侥幸逃脱的心理是促进黑恶势力犯罪实施的内在因素。精明的利己者总是能够在收益与成本对比分析之中作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如前所述,农村地区黑恶势力中执着的理想者已消失殆尽,剩下的都是工于算计的逐利者,他们总是能够妥当处置非法利益与违法犯罪成本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所得以及涉案财物或是返还被害人或是收归国有,犯罪的结果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是依旧存有不少人争先恐后地铤而走险。原因在于行为人贪图一时的享乐和错误地估计了刑罚与犯罪的常态关联,对刑罚的降临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刑罚与自己的距离还十分遥远。此种侥幸逃脱的心理在我国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首先,正式社会控制尚未建立支配性权力关系,黑恶势力凭借恶名或者小聪明即可对抗淳朴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其次,知识信息的不对等导致农村黑恶势力对我国正式社会控制惩治犯罪的决心和力量缺乏清晰的认识;最后,市井小民的短识使得农村黑恶势力错误地估计了自己逃避侦查、逮捕和惩罚的能力。对国家惩治犯能力的低估和对自我逃避惩处能力的高估使农村黑恶势力的侥幸心理膨胀。

(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破窗”表现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破窗”表现解决的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恶化的起点问题,即“第一扇破窗”。在威尔逊和凯琳看来,违法犯罪的起点是肆意涂鸦、环境脏乱、管理松散、寻衅滋事等处于微观层面的无序现象,[15]但是如上所述,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的虚化、介观层面的非法经济利益的刺激同样在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只是,从示范效应的角度来说,“第一扇破窗”应当是一种外化的可以为后来者模仿学习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现象背后的原因本身。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破窗”表现大抵可以分为两个向度,一是外来向度,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参考借鉴作用,如新旧观念更迭之际,“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时代悄然离去,偷鸡摸狗、欺行霸市成为人们日夜提防的对象。当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矫治时,其他人就会模仿学习失范行为。二是自我向度,即自己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试探作用,如幼时的小偷小摸演变成成年时期的江洋大盗,先前的小打小闹演变成后来的作奸犯科。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观念冲击着封闭的农村,带来众多不安定的因素,尤其是金钱至上的价值观直接打破了农村以熟人关系作为纽带的生活。在种种争名夺利的违法犯罪之中,为了攫取更为巨大的经济利益,农村黑恶势力应运而生。因此,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产生的“第一扇破窗”可以追溯至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地区的各种失范现象。正是因为这些失范现象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理,诱发了更为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与津巴多的“偷车实验“高度吻合——津巴多将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停放在布朗克斯区街道上,随后的24小时内,不断有人袭击车辆并拿走了车上所有值钱的东西,袭击者大多穿着讲究且包括“受人尊敬的白人”,[7]也解释了破窗理论对预防“第一扇破窗”的重视。只是以从众心理和模仿心理作为心理学基础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破窗”现象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的解读并不总是合适,农村黑恶势力已经发展到一个比较高级的阶段,能够对犯罪的利弊作出符合理性人的判断。

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有学者认为,破窗理论对犯罪防控的启示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修补两个方面。[16]但是从破窗理论在美国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来看,其主要是通过对无序现象的整治来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正如有学者认为的“破窗理论以零容忍政策为犯罪控制的基本策略,要求对违法犯罪对抗力弱的弱势环境的主动补强,以有效预防和阻却犯罪”、“强化积极预防乃是破窗理论作用于刑法理念的产物”。[17]对弱势环境的主动补强,形成了犯罪情景预防理论,即可以通过适当的环境设计来减少对犯罪的恐惧和犯罪率。通过采取积极的预防举措,也可以建立针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应对机制,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胜利果实。以下从积极预防的角度展开。

(一)强化合法社会控制,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

1.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合法社会控制的虚化是农村黑恶势力有机可乘的先决条件,防范农村黑恶势力的首要措施就是加强体现正式社会控制的基层组织建设,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树立党的光辉形象;其次,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对基层自治组织、上级政权组织对基层政权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再次,规范国家公共权力行使,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畅通群众举报路径,形成上下级机关之间以及政权组织与民众的常态联动,以防范基层组织中的“保护伞”存在;最后,要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的运作程序和方式以防范黑恶势力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渗透,提升基层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

2. 建立农村警察巡逻机制

犯罪情景预防理论对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建立社区警察巡逻制度。[18]社区警察制度的初衷是培养民众的地盘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调动民众参与犯罪的防范以克服对犯罪的恐惧心理,进而切断无序现象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联。在我国农村地区,虽然已经存在民兵制度,但是其存在组织落实空、人员名单虚、应急能力弱等缺陷,[19]不足以在农村地区形成常态联动机制。黑恶势力的防控需要国家正式社会控制的组织和引导,有效的做法是,由辖区派出所组建一支由专职警察领导和维护、由志愿者参与的巡逻队伍,不定时地在农村开展警务巡查工作。此外,可以增派电子警察,在农村公共地区增加设置摄像头,使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

3. 坚持“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攻坚克难关键阶段,要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零容忍”高压打击态势。破窗理论对犯罪的预防就是通过对无序现象的综合治理实现的,与我国对黑恶势力坚持“打早打小”的基本政策相一致。在贯彻“零容忍“的政策中,要始终把握住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一方面,密切关注地痞流氓、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等违法犯罪高发群体,对其越轨行动倾向进行及时纠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村“两委”人员摸底工作,将基层组织人员可能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零容忍”不仅是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态度,也是巩固斗争胜利果实的长效机制,更是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针。

(二)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弱化非法经济利益刺激

1.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主体地位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

农村市场化过程中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的非法利益的刺激是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介观因素,由此推演的防控对策是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保持各方主体能够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进入农村市场,提高黑恶势力的准入成本,合理分配农村资源利益。此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表明,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须改变消极的“守夜人”角色成为积极的“服务者”,农村地区资源的配置也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尤其是需要及时纠偏不法分子垄断市场、恶意竞争的行为,使利益在符合市场规律的情况下良性分配,以弱化巨额非法利益的刺激。

2. 完善农村财务制度,发挥村内外监督作用

不管是“黑恶势力村官化”还是“村官黑恶势力化”,在逐利动机驱逐下,均会对农村集体财产产生不法念头。为了抑制此种不法念头,需要完善农村财务制度,建立现代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监督措施主要包括规范集体财产的使用和村级账目的公开,妥善做法是由基层政权组织具体落实农村财务公开,细化财务公开内容,规范财务公开程序,基层纪委监察组织进行监督。[20]即使不法分子难以直接接触财产,又增加侵财行为暴露风险,提升犯罪成本降低相对犯罪收益,以抑制不法分子的趋利性动机。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能力

从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构成来看,闲散人员在量上占据相当比例,政府以及社会各方既需要通过再教育增强农村闲散人员的就业能力,也有必要通过筑路治河、开疆培林、屯垦畜牧等工程吸收农村闲散人员,提升农村人口就业率,使得人人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有保障的生活,降低闲散人员的绝对数量。从犯罪动机来看,黑恶势力纠结成伙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当通过勤恳劳动可以获得丰富报酬时,违法犯罪的相对成本就提高了,非法经济利益的刺激在理性人看来也就弱化了。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技能培训,至少可以有效控制黑恶势力团伙的规模,减少因为生存困境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社区支持体系,纠偏侥幸错误心理诱导

理性经济人的“理性”是一种有限理性,指称的是行为人能够根据自己所获取的信息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但是囿于自我控制能力的低下、获取信息的不对称等,行为人作出的选择在一般人看来可能并不理性。所以,有必要克服片面性因素对选择的不利影响。

1.发挥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品行的塑造作用

以孟玲芬案为例所体现出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偏执性格和低自我控制能力的预防需要从幼年或儿童时期着手。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和较高的自我控制能力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和以身作则。但是,经济落后使得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流失,造成严重的空心化和留守儿童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帮助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教育观,以温暖的家庭氛围和正确的教育方法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既要发展农村地区经济,以召回年轻劳动力,又要建立社区支持体系和经费保障制度,以提高家庭教育的效能、减轻父母教养的成本。[21]

2.加强基础教育对核心素养的养成作用

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国家应当发挥主导性作用。学校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主体,理当肩负起核心素养的培养任务。但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为了使农村地区学生的核心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首先,需要国家对农村地区的教育给予政策扶持,尤其是师资引进政策优惠和待遇优惠;其次,完善农村地区教育配套基础设施,使学生能够有教室待以稳定学习环境、有书看以开发智识、有器材玩以锻炼身体;最后,提供城乡学生交流机会,纠偏农村地区“分数至上”的教育观念,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全面发展。

3.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对矇昧心智的去除作用

黑恶势力(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错误估计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低估了国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决心和能力。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引导村民积极使用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地区的法治水平。[22]法治建设的矇昧去除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使不法分子认识到刑罚与犯罪的必然性关联,破除侥幸心理的诱导,继而作出抑制犯罪动机的选择;二是使纠纷能够以合法方式解决,降低对非法途径的迷信,避免受害者转变为犯罪人;三是使普罗大众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认识到国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树立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信任和依赖。

四、结语

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黑恶势力官方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和犯罪动机单一化等新的特征,防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必须牢牢把握上述特征,并准确针对合法社会控制虚化、非法经济利益刺激、侥幸心理错误诱导的犯罪原因采取措施。破窗理论以积极的一般预防作为理论视角,要求我们重视对农村无序现象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从而抑制黑恶势力犯罪的爆发。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强化合法社会控制,断绝黑恶势力官方化或者寻求“保护伞”的渠道;坚持“零容忍”政策,使软暴力手段无处遁形;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使利益在市场规律下合理配置,降低非法巨额利益的刺激;矫正低自我控制能力、畅通信息获取途径,纠偏侥幸心理诱导。但是,破窗理论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事后治理的关注略显薄弱,并且以从众心理和模仿心理作为其理论基础,无法解释犯罪分子根据利弊得失作出的理性选择。而上个世纪中下叶发展并流行起来的控制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成因和对策的解释起到了很强的补足作用。因此,破窗理论只是研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防控对策的一个视角,长效机制的建设还需要更为开阔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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