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控:金融相关企业经营管理第一要务

2020-02-22 17:11山东财经大学教授李德荃
山东国资 2020年11期
关键词:普惠商业银行经营

山东财经大学教授、本刊特约专家 李德荃

近10 多年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处理、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成果被陆续引入金融产业,极大地推动了诸如支付、资产管理、征信、信贷等金融业务乃至于相关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已显著改变了金融生态,并极有可能左右金融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产业生态

归纳金融科技的正面效应,主要有三点:一是在经历庞大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先期投资之后,金融产业经营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从而极大地改变了金融经营与服务的模式;二是将显著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舒适感与获得感显著提升;三是为普惠金融创造新途径,从而显著缓解传统金融服务难以覆盖相对弱势群体的问题。

具体地,金融科技的正面效应集中体现在推动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以及获取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上。这又具体表现在支付结算、小额信贷与小额资产管理三个方面。例如,今年二季度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笔数是商业银行的3.52 倍;蚂蚁小贷“花呗”的用户超过1 亿,且约50%的用户分布在三线以下城市;蚂蚁科技为3 亿多“信用白户”建立了数字信用记录;截至今年二季度,天弘基金余额宝的规模达1.22 万亿元,其中个人持有比例99.99%;理财通客户数量突破1.5 亿,管理资金9000 亿元。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产业生态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金融科技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觑

总起来说,金融科技相关服务或产品具有跨界性、去中介性、分布式、智能化等特点。其中,跨界性的含义有两层:一是横跨金融产业和科技产业;二是横跨诸多传统金融行业的程度远超传统金融产业早已呈现的混业经营趋势。去中介性指的是传统金融体系以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为核心,金融科技则有绕开这些传统金融机构另起炉灶的态势。分布式指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态势越来越重视区块链技术的使用,而区块链技术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去中心化,亦即摆脱传统金融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为货币创造、支付结算与清算中心的模式。至于智能化,其含义并不难理解,而其所衍生而来的问题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尚未得到充分时间验证的新技术蕴含着巨大的信息技术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二是在数字信息资源的所有权及其隐私保护方面存在巨大的法律隐患。

对于行之有年的传统中心化金融体系与模式,人类社会已基本洞悉其内在机制,因此已基本构建起有效的监管体系与制度。但面对近年来由金融科技催生而来的金融脱媒化,一则尚未探清其究竟,二则尚未在法规制度、组织人事等诸多层面解决对其有效约束与监管的问题。这样一来,不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其运行可能隐藏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既包括信息技术风险,也包括金融风险,另外还包含社会与政治风险。

说到底,当前金融科技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尚无足够的信心有效地管控其风险。这里所谓的风险管控,既包括金融科技企业自身的风险管控(主要是技术风险管控和财务风险管控),也包括全社会针对性的风险监管(主要是技术系统性风险监管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金融科技监管正面临既缺法规制度又缺监管人才的窘境,因此如何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理念、法规制度、机制、组织、技术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2020 年10 月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以及《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三项金融行业新标准;11 月2 日,又公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背景与意义,正在于此。

风险管控始终是金融企业的首要责任

目前,金融科技公司的业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基于行业技术垄断地位,大数据成为其经营谋利所依托的基本资源;二是恰逢法律缺失的空当,主要经由金融监管套利的方式谋利。

以蚂蚁集团为例。其基本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支付宝初期的客户资金沉淀)、发放贷款(网商银行、两家小贷公司、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支付宝连接到余额宝所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代销)、保险业务(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与商业保险相似的“相互宝”)等。可见,其主要赢利模式其实与商业银行并无二致,主要也是吃利差,然而二者所承受的监管束缚却有着天壤之别。目前来看,二者间的最大差别仅在于主要客户群的不同。而正是这一点,给蚂蚁集团这样的金融科技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口碑,被许多人视为其有必要摆脱传统金融监管的主要根据。因此,这个问题极有必要加以厘清。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对商业银行施加严格监管乃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并非个例。究其原因,最为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存款负债。尽管可以把其存款负债划分成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大类,但考虑到定期存款也可以活期提取,而活期存款更可以随时提取,因此商业银行所吸纳的存款资金实质上均为随时到期债务。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源源不断地吸纳短期存款负债筹措资金,然后经由期限错配等方式,将其用于发放期限相对较长的贷款,从而生成大量流动性远低于存款负债的信贷资产。这种经营模式所隐含着的巨大流动性风险不言而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清偿能力不足,便可提请进入破产债务清理法律程序。考虑到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实质上均为准到期债务,因此若说其天生一只脚踏在随时被破产清算的启动线上,实不为过。而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其他任何投资者的负债都必须预先明确约定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权人无权违约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而且,普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由此可见,相较于其他投资者,理性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的使用天性相对谨慎,其投资决策自然相对保守得多。但问题是现实金融机构中的经营者都是平常人,况且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再加上股份公司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时常失去理性,这就需要健全监管。

此外,相较于其他投资者,商业银行更肩负着重大社会责任,担当着吸纳社会闲置资金、融通资金、提供信用货币、协助完成整个社会的资金循环流通等职责。其业务牵扯到千家万户,其运营攸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对其稳健经营的要求相对更高些,对其监管也最为严格与及时,基本做到了对其经营活动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例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原则。这个“三性原则”的排列顺序并非随意。实际上,对任何一位投资者来说,其生产经营与投资又何尝不应该遵循这“三性原则”,但国家唯独以立法方式专门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绝对不允许其违背“三性原则”,这本身就极不寻常。

2008 年暴发的金融危机沉重打击了各国经济。为亡羊补牢,进一步强化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成为世界共识,各国普遍加大了针对银行业经营的监管力度。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 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显著修订提高了银行业风险监管标准;我国银(保)监会也依照《巴塞尔协议Ⅲ》精神修订推出了主要由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等四大监管工具构成的银行业监管体系。2017 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更新发布最新版的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并要求各会员国务必在2023 年之前正式实施该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人类社会至少近100 年来应对金融危机智慧的结晶。其核心目的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恪守审慎经营原则,确保拥有充足资本吸收经营业务的非预期损失,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当然了,《巴塞尔协议Ⅲ》并非没有争议。不过,目前世界各国一些银行业者与相关理论研究学者所诟病的并不是其在理念或逻辑思维上的缺陷,而是认为该协议某些具体规定对银行业的束缚太严厉,有可能窒息商业银行的发展。但尽管如此,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还是义无反顾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落实,从中可管窥全球社会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而一个获得世界共识的监管理念绝对有其道理,因此不应轻易否定。

至少在现阶段,一些主要金融科技企业的主要赢利业务模式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本质区别,而其资金也主要来自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或普通社会公众,其实也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类似。例如,根据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其所投放的信贷资金中只有2%属于自有资金,其余都来自银行,而银行的资金则来自社会公众。既然如此,则其接受与商业银行类似的严格监管就不仅是出于风险管控的必要了,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可以预期,人类社会永远都不可能打造出足以满足所有融资需求的金融体系;金融服务难以顾及的社会长尾群体永远都不会消失。这主要是由于普惠金融也必须恪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因此它也是有边界的。普惠金融不能成为逃避监管的理由。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传统信贷模式之所以不可能完成普惠金融的使命,主要原因就在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风险太高,或成本费用太大,商业金融难以承受。目前,社会舆论普遍指责商业银行嫌贫爱富,其实太强人所难。以普惠金融为使命的信贷资金绝对不能来自社会公众存款,自然也不能来自商业银行,而只能类似于私募基金那样来自特定社会群体或个人。基于这一逻辑,目前一些金融科技企业以普惠金融为使命开展的信贷业务,即便确实发自内心,也终究难以为继。设若这些金融科技企业继续恪守普惠金融的理念,便应彻底重组资本结构及其主要信贷资金来源,把自己的身份定位于小贷公司的高科技版。如此,对其监管力度方有可能稍逊于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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