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健全完善条例既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也是最大的亮点,迄今全党已制定出台现行有效的党内条例47个①笔者在《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条例建设的进程与经验》(《理论探索》2018年第1期)一文中列出当时有效的条例共 36个,近两年中央又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条例,目前现行有效的党内条例已达 47个。,在管党治党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在党内条例中,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01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连续修订并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现行有效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已达到4部,另外2部分别是1996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年制定、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此外,198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虽然并未随着《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而宣告废止,但是由于两个条例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而且前者出台时间过于久远,因此可以认定前者的效力已被后者所取代,但仍在本文的研究范畴之内。对于现行有效的4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比较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地位作用,提升其体系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现行有效的4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连同修订前版本)的基本情况,可以从如下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从出台时间看。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最早的一部党内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并印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即《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可以视为对此条例的修订,虽然该条例并未就此作出专门说明。199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第2部,2010年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①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紫光阁》1998年第6期。、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第3部,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修订,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第4部,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尽管1986年9月15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均没有在后面的条例中明确被取代和废止,但是可以视为已失去约束力,因此,我们认定现行有效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4部。
第二,从出台领域看。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其中,企业、农村、机关、学校是基层组织的重点领域,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地位重要。在全党461.0万个基层组织中,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5%,公有制企业覆盖率为90.9%,全国有158.5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党组织。②参见《中国共产党队伍稳步壮大:党员9059.4万名 基层党组织461.0万个》,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6/30/c_1124689887.htm,新华网,2019年6月30日访问。因此,率先对企业、农村、机关、学校4个重点领域的基层党组织制定工作条例、规范工作要求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三,从制定修订看。从1986年制定的第一部党内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算起,所有4部条例都进行了修订,其中,199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1998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于2010年6月印发、2020年1月予以修订,1999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可以视为对 198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修订。可以说全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进行了修订,甚至有的可以视为修订 2次,表明修订已成为完善党的基本组织工作条例体系的重要任务。
第四,从内在体系看。从第1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即198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其共分7章,依次为总则、企业党委、党委的保证和监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附则。①参见《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1期。1996年制定、2010年8月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作为第2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具有代表性,其框架是共设置9章,依次为总则、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干部和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附则。②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二局、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辅导读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目录。2019年11月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最新的两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之一,其体例反映了我们党的新认识,其中共设8章,依次为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党的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领导和保障、附则。③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20年1月6日。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最具代表性,该条例也设为9章,依次为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党员队伍建设、党的政治建设、党内民主和监督、领导和保障、附则。④参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日报》2020年1月6日。从以上4部条例的框架看,其体例已从第1部不够完善到目前相对统一,即基本上设置9章左右内容,其中,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领导和保障、附则这5章内容具有共通性,其他几章则根据各自情况设置特色内容。
第五,从相关配套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涉及许多方面,如设置、组成、职责、干部选拔培养、党员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纪律监督等等,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发挥整体效能,必须增强系统性,既要协调好不同类型的组织工作条例之间的关系,形成合力,也要处理好组织工作条例与其他有关条例和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等都与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着交叉关系,如何统一相关规定、处理好相互关系是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设的重要问题。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体现了中央对基层组织工作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基本方向,虽然目前已形成了4部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格局,使基层组织工作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但是,就目前的4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限于我们对党内条例和党内法规体系的认识水平,其中的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基层组织工作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如果同类事物普遍性远大于特殊性,那么就应该更多地求同,把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加以整合作出集中规定,在此基础上把相异之处也标示出来,否则,如果交叉重复过多则不仅会降低党内法规的严谨性、权威性,也会加剧相似内容表述和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为理解和执行增加障碍。从现有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情况看,其内容的重复交叉还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结构上的交叉重复。前已述及,无论是现行有效的4部条例还是修订前的条例版本,虽然设置的章节条款数量、表述略有差异,但是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领导和保障、附则是共有的部分。在相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中多次作出相似规定,实际上意味着这些条例存在合并的可行性,而对于其中具有特殊性的部分,则可以采取分述的方式解决,《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不同类型党支部既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同时又规定了不同领域党支部分别承担的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①参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9-14页。,这种思路和做法在认识和解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复交叉问题时可以作为有益的参照。
第二,内容上的交叉重复。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有高度相似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都把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概括为8个方面②同注①,第9-12页。,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围绕上述基本工作进行布局和展开,这就决定了不同基层组织条例具有相似的工作要求,内容上也必然会有重复和交叉。仅以基层组织的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共同任务为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把这一任务概括为5条,包括开展机关党员学习教育、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服务党员工作、发挥党员模范作用、规范党员发展工作。③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20年1月6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以“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的名义规定为6条,包括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校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④参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http://wfx.ncist.edu.cn/article/2019-5-4/art27834.html,华北科技学院网,2019年5月4日访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则规定为5条,一是推进党员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二是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三是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四是按照有关规定发展党员;五是发挥党员模范作用。⑤参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日报》2020年1月6日。很显然,虽然文字表述有明显区别,但是工作的重点领域和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对于党员队伍建设的上述任务,完全可以通过适当整合避免重复规定,以实现精简务实管用的目标。
同一类型的党内法规不仅在内容、形式上要相对统一,在效力和适用上也应该尽可能一致,否则极易造成学习和贯彻的不便。这种不统一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发布时间跨度过大。现行有效的4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布时间分别为《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颁布。颁布时间跨度近10年,而且《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十八大以前制定的,已经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修订规划,修订版呼之欲出。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同类条例尽可能同期修订或制定、同时出台,以保证条例规定与上位党内法规和中央最新精神相一致。
第二,施行方式、时间不够统一。施行方式、时间不统一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施行方式、时间一般体现为发布即实施和在约定时间施行两种方式。党内法规施行一般涉及3个时间,按照时间顺序依次为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时间、公开发布时间(又分权威部门发布时间和媒体公开发布时间)和施行时间,但是,有的党内法规审议通过后要修改较长时间才公布,或者一直未公开,如《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也有的施行时间与公开时间间隔较长,甚至出现时间倒挂,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于2019年5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公开,但其施行时间为2019年5月6日起。对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3个时间如果不能相对规范和统一,会影响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从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情况看,施行时间不统一的问题也值得关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则是发布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施行方式、时间并不统一。总的要求和趋势应该是:一要有明确规定加以规范,二要尽可能统一一致。在施行方式、时间上,应该尽可能奉行简单统一、集中有效原则。
中央进行了两次大的党内法规清理,但是并未针对党内条例进行专项清理,所以导致对于现行有效的党内条例数量家底并不十分清楚,究竟有多少部条例往往也有多种说法,对于此前的版本也经常出现表述上的错漏,造成清理与修订衔接不畅。比如,从名称上看,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与198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显然是同一个条例,两者存在继承关系,但是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并未明示其与1986年制定的条例的继承关系,也没有宣告原条例的废止,而且使用了“试行”的称谓,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前者的存在。再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应该有3个版本,最早是1998年制定的,第2个版本是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第3个版本是2019年11月重新修订的,但是,后两个版本均未述及1998年制定的版本,这是不正常的。这表明在新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对旧条例的梳理还不够全面。
另外,从修订来看,问题也比较突出。修订是通过实施反馈对党内法规进行的再完善,是健全完善党内法规的基本途径,但是党内法规的修订还没有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修订缺乏规范要求,存在随意性。2019年8月中央出台的最新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修订作出如此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人民日报》2019年9月16日。这一规定相对此前的表述更丰富了一些,但还是比较笼统的,对于修订的发起、主体确定、时间间隔、规范要求和指导价值的规定都还非常不够。《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1986年制定后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时隔33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制定后,时隔12年于201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9年后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年制定,19年后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6年制定,2010年进行了修订。修订时间长短不一、差距较大,修订的不规范性可见一斑。
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才能发挥作用,这种配套既来自效力位阶上处于下位的同类制度,也来自相同位阶上的其他相关制度,还包括其他领域的相关制度。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亦然,它与其他相关党内法规也有密切联系,如相关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同时也与其他党内条例密不可分,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但是,从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与其他配套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来看,还没有完全理顺。比如,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具体的基层组织工作并未围绕条例建立相应的制度;业已建立的制度与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并未完全统一,如2019年4月22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相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当然是配套法规,其中,明确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①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机关党建研究》2019年第12期。但是,《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组织设置”部分中并未提及党小组②《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20年1月6日。,这无疑为两者的衔接留下了困难。
基层组织工作相关条例的关系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基层党组织的定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但是在这个重大问题上的表述却缺乏统一性。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③同注②。但是,几个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对此却作了模糊处理,没有明确究竟是传统认识上的“领导核心”还是“政治核心”④参见韩强:《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地位作用辨析》,《探索》2017年第3期。,这既表明了制度上的不够统一,也给开展基层组织工作带来了隐患。类似的问题都应引起注意,从而加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协调和配套工作。
中国共产党有460多万个党组织,9000多万党员都生活在基层组织之中,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常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形象地表明了基层组织的重要地位。基层组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推进制度化进程,特别是要健全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高体系化水平,发挥整体效能。
随着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推进,党内法规在数量上不断增多,体系上也日臻完善,但是进一步整合的任务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党内法规的建设普遍存在3个阶段:一是有规可依阶段,就是通过制定党内法规,使主要领域主要方面都纳入党内法规的规范约束范畴;二是体系化阶段,就是使党内法规形成上下左右新旧内外相互配合的体系,发挥整体合力;三是集约化阶段,就是通过对同类党内法规进行集约化改造,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使党内法规体系实现高度的精简科学、务实管用。总体上看,目前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处在从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过渡的时期,据此,要把边构建边整合作为基本思路,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设上也要遵循这样的思路来进行。目前的整合思路主要是两种,即所谓大整合与小整合。
所谓小整合,就是把现行有效的4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整合成一部统一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此外不再制定新的具体领域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统分结合的方式把其中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主要工作、领导和保障、附则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中可以先作原则规定,再根据具体基层组织的特点和需要作重点规定,这样虽然整个条例的内容会多于现有的任何一个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但是由于其相对集中、结构统一、规定明确,也会给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运用提供极大的便利。
所谓大整合,就是从党内法规体系的高度把现有4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一并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与此同时,从同样的视角修订整合现有党内条例,形成以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的主要领域和主要方面为主体的党内条例体系,优化党内条例设置的结构和逻辑,回归党内条例内涵的本意。具体来说,整合后的党内条例体系应该包括如下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干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表彰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工作条例》。这些条例涵盖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建设、党内监督保障等几个基本方面,形成“1+4 体系”,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六大制度的任务要求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当然,基于党的领导和建设的迫切需要,在此框架下有些党内条例还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如,党对经济工作、社会组织领导的条例,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例,加强作风建设的条例等,这样可以使现有的条例得到优化,逻辑更加清晰统一,其整体性、科学性、规范性也会更强。
基于以上思路,同时本着优化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直接目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科学把握党内条例的定位。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设必须基于党内条例的定位来进行。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党内条例近年来出现了快速增长,体系化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关键在理解“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时出现了偏差,我们一方面要从现实的角度认识这些“重要关系”和“重要工作”,因为党内所有工作都具有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所有领域都要出台党内条例;另一方面又要从科学的视角来看待,“重要关系”和“重要工作”是从全党整体和长时段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完全基于当时当下,虽然遵循“急用先立”原则制定党内条例仍有合理性,但是更应该向科学化系统性的方向发展。①参见韩强:《论加强党内条例体系建设》,《理论探索》2019年第5期。
第二,准确把握基层组织工作的范畴和领域。前已述及,基层组织工作有着非常宽广的范畴和领域,组织定位、机构设置、领导体制、干部队伍、党员教育管理、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等都是其中的重要方面,而且基层组织从类型上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同时,基层组织内部也有多级分层,如高校党组织既从整体上属于党的基层组织,但自身又分为学校党组织、院系党组织、基层党支部3个层次。如此多的主体和工作领域要纳入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范的范畴,需要我们既要有整体视野、系统思维,更要能够把握重点,抓住主要矛盾。而且,党内法规毕竟不同于国家法律,其政党属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围绕所有重要方面和领域都制定党内条例。因此,准确把握基层组织工作的范畴和领域非常重要,原则上在制定优化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过程中,要把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在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同时,要尽可能避免与其他党内条例的重复交叉,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协调,党员教育管理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协调等,对于能合并到其他更具代表性的党内条例之中的领域,应该首先选择合并,要在对基层组织工作基本范畴和领域的把握中提炼原则要求,细化具体规定,使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第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条例体系。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内条例是最具有体系性的党内法规。与其他党内法规相比,虽然党内条例在效力位阶上是第三层级,仅次于党章和准则,但却是管党治党的主干法规,而且党的领导、组织、自身建设和监督保障方面的党内条例都日趋完备,相对而言,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没有达到条例的体系化程度。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条例建设步入快车道,党内条例大量出台,修订也比较频繁,新条例的出台也总能引起全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越来越突出。有鉴于此,我们要在党内法规建设中进一步重视和提高党内条例的体系化水平,其中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党内条例体系中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特别要强化4个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系统性,协调好与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从党内法规体系的高度建构和完善党内条例体系,这是当前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第四,适时制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在现有4个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基础上整合制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问题,前面已探讨了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目前要注重的是时机。从目前情况看,现行有效的4个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有2个于2019年底才刚刚出台,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的实施来发现问题加以完善,而且《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还处于试行状态,都需要我们经过一定时间后再行修订。由此看来,在试行5年左右修订时,我们应该把4个条例统筹考虑,做一个协调统一的修订,其成果应该是形成整合后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多的,包括形成了基层组织工作的整体规范,便于解决相关条例的交叉重复问题,有利于党员干部学习掌握运用等。实际上,从党内法规体系化、集约化的趋势看,这都是必要的步骤。
总体来看,现行有效的4个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构成了目前基层组织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从党内法规整体体系化、科学化角度看,现有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整合优化,其中最现实的途径就是适时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别是随着《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实施进入关键阶段,确定正确的整合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希望《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整合出台事宜能够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其必将对党内条例和党内法规的体系化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