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中的女性主体意识研究
——以青岛市C区市民议事活动为切入点

2020-02-22 06:34卓惠萍朱和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议事市民意识

卓惠萍,朱和立

(1.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济南250014;2.齐鲁师范学院图书馆,济南250013)

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尤为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创新治理方式,拓宽治理参与渠道,依法有序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凸显出公民个体作为参与者在其中的作用,它要求人人都应担责尽责,贡献力量。因此,女性参与社会治理是应有之义。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层级体系中处于基础层。一般而言,基层地区包括区(县)级行政区划及以下的地区,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等,本研究中基层社会治理就是指城乡社区治理。

过去几十年中,在“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国家意志、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基本国策等指导下,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女性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成为社会共识。女性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参与的重要群体,她们积极参与治理过程,一方面不仅能够体现女性作为普通公民的价值、利益和意愿,而且还能表达女性这一群体的特殊利益和诉求,有利于促进基层治理决策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另一方面,也是切实落实女性价值主体地位的路径。女性是基层社会治理成果的享有者,增进她们的幸福感、获得感、成就感和安全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否满足她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基层社会治理的评价标准。因此,采取有效举措促进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成为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关于如何促进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学界已从机制创新、完善制度、搭建平台、构建先进性别文化、赋权妇女、提升参政能力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探究。总的来说,此类研究更为侧重外界因素如制度、机制、平台、组织等对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而对女性自身的参与意识、参与动机等主体意识方面的内在因素剖析较少。而已有文献对女性主体意识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文学作品中的女性主体意识[1]、女性主体意识本身的探究[2]、女性主体意识的重要性[3]以及中国女性主体意识存在问题、成因与建构策略[4]等方面展开的,抽象有余具体不足,未能结合实践载体将其详细呈现。因此,本文欲以市民议事活动这一基层社会治理形式为切入点,研究活动参与过程中的女性主体意识,分析目前它处于何种状态,存在哪些问题,并基于此提出提升女性主体意识的策略,旨在使更多女性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

二、市民议事活动中女性主体意识现状分析

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2]。具体而言,就是女性能够自觉地意识并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并清醒地认识自身的特点,能以独特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的改造,肯定和实现自己的需要和价值[5]。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发挥能动性、自主性的基础,是她们创新性的来源。女性只有确立了主体意识,才能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激发自身的内在潜能。

本文认为,在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中,女性主体意识主要体现在六个层面:一是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等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自觉参与其中;二是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且清楚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三是责任与义务意识,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四是独立意识,即能够认识到自己是独立主体,并以独立个体而存在,在经济上和思想上是独立的并非依附于他人;五是发展意识,即在社会参与中追求自身发展,实现社会价值;六是“四自”意识,即自强、自信、自尊和自爱意识,女性要做到“四自”,要有作为人的价值追求,在尊重每个个体基础上追求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6]。围绕这六个方面,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随机访谈、深度座谈等方法,对青岛市C区女性参与市民议事活动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性别比较基础上梳理了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中女性主体意识的现状。

(一)女性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上略低于男性

C区市民议事活动是在新形势下为听取更广泛声音、聚集更坚实民意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和平台,其出发点是让居民更多、更广泛地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这为提升女性治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可能。

当问及“您认为女性有必要参与市民议事活动吗”时,在座谈会上和访谈中得到的答案是一致的,即“女性当然有必要参与了”,理由是“女性地位提高了,男女平等了,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话语权了”。但课题组认为,该答案并非所有人的真实想法,但当着“外人”尤其是碍于我们“上级调查者”的身份,他们认为不能说有损社区或城市形象的话语,同时也避免显得自己思想落后。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48.59%和33.58%的被访者分别认为非常必要和比较必要,这两个比例说明80%以上的被访者认为女性应该参与市民议事会,不管是基于女性权利还是性别均衡。但同时,还有0.2%和1.7%的被访者认为没必要和不太必要,另有15.95%的被访者态度不明朗,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对该问题的回答进行性别分析可以发现,认为“女性非常有必要参与市民议事活动”的男性与女性比例相当,而认为“女性比较有必要参与市民议事活动”的比例,女性高出男性4.1%,由此可以推断,C区女性对自身价值和权利的认识正处在一个转型期,治理参与意识逐步提升并呈上升趋势。通过随机访谈还发现,女性对自身权利维护和自我诉求表达的愿望强烈。正如有些被访女性说,“男人与女人关注的事情不一样,有些事男的平时不插手就意识不到,比如社区休闲广场靠近路口,孩子在广场上玩耍不安全;再如,社区内老人接送孩子上学的小路较为狭窄,过车时容易发生刮碰,也有安全隐患。这些事男的意识不到但又非常重要,所以女的也要参会提建议。”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选“一般”的男性与女性均为16%,这说明仍有部分居民对女性的参与权认识模糊,并不认为参与权是女性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课题组认为这一群体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有极大可能会牺牲或让渡女性的参与权。另外,选择“不太必要”的男性有3.1%,女性未选此项的,表明被访女性均能意识到参与权是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女性参与意识逐步提升,但主动性弱于男性

即使清楚参与权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将权利认知转化为权利行动并非一帆风顺。在参加市民议事活动的意愿上,女性和男性在“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上差别不大,而“愿意”选项上女性高出男性1.7%,这都说明女性有清醒的参与意识。

但从参与市民议事活动的实际性别比例看,我们发现女性参与比例总体上低于男性。C区社区市民议事活动参与人员构成一般为:社区“两委”成员、党员、居民代表、社区户代表、发展能人、驻社区企业负责人。其中,前三类人群每次必须参加且相对稳定,但女性所占比例不大。社区女党员和“两委”中女干部的比例均不超过30%,女居民代表比例虽未详细统计,但从座谈信息得知,其比例不会超过50%,这就意味着必须参加社区市民议事活动的人员中,女性人数大大低于男性。而发展能人、驻社区企业负责人两个群体随机性较大,据以往实践看,整体上也是男性稍多,不过这两类群体所占比例较小,一般为10%左右。还有一个参与群体是社区户代表,该群体在每次议事活动中的男女比例差别较大,影响着每次参与议事活动的实际男女比例。

“户代表制”是C区市民议事活动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它打破了过去只有党员、居民代表参与的惯例,把普通户代表列为议事活动的参与主体。一户中究竟由谁参加活动是由整个家庭尤其是夫妻二人商定的,原则上取决于各自意愿和时间安排,但现实情况是,议事主题鲜明且与居民切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时,男性参与的比例要远远超过女性。比如在“GJT社区两委班子述职廉党员评议暨第三次市民议事活动”上,参会人员中女性超过男性25%;而在“XLT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暨市民议事大会”上,男性比女性高出38.2%。另外,我们从访谈1中也可窥见一斑。户代表制度的设计虽然为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打开了一扇窗,但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性别文化与性别分工的影响,它实质上首先保障的是同等条件下的男性的参与权利。在市民议事活动的参与行动方面,男性占有主动权,男性意愿是关键因素,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比女性强。

访谈1:

课题组:你们家的户代表,是怎么协商的?有什么规则吗?

女性QAF:没啥规则,都是我倆商量的,如果他没空或是加班,我就去;他觉得这次会的议题不太重要,也是我去。

课题组:那如果遇到你也想去,他也想去,那最后谁去?

女性QAF:肯定是他去,平时也是他不去我才去,他想去我肯定就不去了。

(三)女性责任和义务意识较弱,参与动机理性程度较男性低

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意识是其是否参与社会治理以及参与到何种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从理论上讲,社会治理人人有责,每位居民都应为社区的治理和发展建言献策,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

当问及“您在市民议事会上提过建议吗”时,虽然女性选“经常提”与“偶尔提”的加总比例略高于男性,但仍有35.2%的女性从未提过建议,对此,某个社区妇联主任说:“市民议事活动刚举办的时候,提问的人或提建议的人还比较多,现在提的人少了,是因为现在的人法律意识都变强了,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社区干部平时做事都比较透明,老百姓对社区的事务都很了解。另外,居民平时有事需解决的话,随时都可去找社区两委,可以说大家有事是随议随解决的,不需要件件都拿到会上提。”而访谈结果却显示出另外的缘由,观点主要有“上班、管孩子、做家务都忙的不得了,没时间管社区的事!”“女人把孩子和家照顾好就行,社区怎么发展、怎么管,有男人嘛!”“社区要怎么管理、怎么发展,那还是男人有主意,女人说的大部分办法都不好用”等。由于社会角色分工的性别差异,女性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了家庭当中,在公共事务治理方面给予了男性更多的信任和依赖,体现出“一样的公民,不一样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女性作为与男性同等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种责任和义务意识的支配下,女性参与市民议事活动的动机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应付色彩。针对“您参加市民议事活动时大多数的状态是什么”的问题,选择反映户代表身份选项的“我当选为市民代表”女性高出男性0.5个百分点,可视为持平;“被主办方邀请参加”的男性比例高出女性9个百分点,课题组认为这与市民议事活动中社区两委干部、党员、居民代表必须参加有关,如前所述,这三个群体中女性比例远低于男性;选择“看热闹”选项的女性比例为8.9%,高出男性4.8个百分点,选此项的女性一般是作为普通户代表参加的,这部分女性或是对社区领导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信任,或是处于一种想说却又有所顾虑的状态,或是只是被社区领导动员应付参与,甚至是只为凑个人数,总之在会上没有提交建议或意见,仅仅是一种观望的消极心态。

(四)女性独立意识和“四自”意识确立,参与效能感略高于男性

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与当地居民的独立意识和“四自”意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尤其是对女性而言,发达的经济会为女性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成长空间,反之亦然。在C区,外资、合资企业较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强,当地居民基本上没有外出务工的,只要愿意工作,包括男女两性在内的居民都可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C区电子、服装、工艺品等企业众多,在一定意义上女性就业更有优势,胜任的工种和收入比男性还要多。因此,C区女性和男性一样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这为女性独立意识和“四自”意识的确立与提升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本地区性别平等意识的培育提供了肥沃土壤。

对于在市民议事会上“您提的建议被采纳过吗”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所提建议被采纳的比例与男性有一定差距,“被采纳过很多”一项中男性高出2.8个百分点,加上“少数”选项,则在“所提建议被采纳过”的比例上男性高出7个百分点。在访谈中,获知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涉及社区发展或社区事务治理方面,虽然女性提建议的积极性很高,但男性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被较多关注;二是男性所提建议一般都被认为是经过深思熟虑,比女性建议更符合社区实际,更为中肯和可操作,用他们的话说是“更为理性”。

即便如此,女性对参加市民议事活动的心理评价仍然较高,认为“非常有意义”的比例与男性持平,均为43%;在“比较有意义”选项中,女性比男性高出3%。访谈参与过市民议事活动的女性后得知其原因主要有:首先,市民议事会是一个表达自身诉求、家庭诉求或是代言无法与会的近邻诉求的平台;其次,会上社区干部述职环节能够获得一些事关社区发展或社区事务处理进展的政策或信息,以权衡对自己家庭的影响;再次,平时大家都各忙各的,市民议事活动提供了一个社区居民交流的机会,便于了解社区其他人关注的社区事务;最后,那些年纪稍长的女性,子女上班,孙辈上学,赋闲在家,参会就算是去凑热闹,也可视为生活的调味品。课题组认为,除上述原因外,这与市民议事活动能够使一些女性遵从自己的意愿参与、表达诉求、建言献策等也有很大关系,此类体验带给女性的是更多的自我认同、自我肯定以及对女性群体价值的重识、认可与尊重。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女性主体意识问题成因剖析

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民主和自由的程度是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C区日益改善的参与生态虽为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条件,但从参与效果看,女性与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追根溯源发现,制约女性基层社会治理参与效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传统性别文化惰性的约束

传统性别文化以男权为主导、男性为本位,是为维护男性的绝对权威和政治地位而构筑的文化,核心为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外女内。这种文化一方面贬低女性价值,使女性成为男性附庸;另一方面将女性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将女性角色定位于“主内”,若她们参与政治,则会被斥责为“牝鸡司晨”,引起家庭的谴责和社会的嘲笑。这种传统性别文化延续几千年,早已入风化俗内化成人们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行为,它就像一张无形而强大的网,将女性局限于家庭而与政治隔离,女不言权、女不言政,在政治领域对女性歧视和排斥成为一种无意识。因此,女性的政治参与不仅受到家庭的干扰,也很难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

虽然近些年,随着基层民主的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传统性别文化对人们的禁锢有所松动,但因历史的惯性,它在基层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一种心理定势和潜在意识,左右着女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其结果是,越是基层的女性越会自觉地恪守这种文化规范,把“遵守妇道”“相夫教子”“传宗接代”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载体,将“主内”视为自己的本分,而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在社区事务管理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参与意识和管理能力受到严重遏制。

(二)参与制度性别敏感度不高

制度是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包括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惯例、程序等,参与制度是影响女性基层社会治理参与的一个关键变量。以青岛市C区的市民议事活动为例,它本身就是基层社会治理参与制度的一种创新,特别是“户代表制”的实施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女性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但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C区市民议事活动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一些看似性别中性和自由公正的制度设计,因忽略社会性别差异的客观存在,导致男女两性治理参与上的失衡。比如,市民议事活动的举办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或周日上午进行,初衷是利用休息时间可为更多人的参与提供机会和便利,但周末时间对大多数女性尤其是上班女性而言,多是陪伴孩子、看望老人、整理家务的时间,并无充裕时间去参加议事活动,从而失去了参与机会。这种制度设计没有考虑到男女两性的角色分工差异,与该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的性别意识有关。此外,虽然C区被访者在座谈和访谈中多次谈到“他们已经淡化了性别角色分工”,但从实际的日常分工看,他们仍在延续着传统“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模式,不同的是两性角色分工有了一定程度的互渗,据此课题组认为,所谓的“淡化”实为一种“无意识”,认为既有的模式是一种理所当然和本该如此,这正是受传统性别角色分工长期浸染的结果。

(三)女性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低

从基层社会治理中女性参与的整体状况看,女性仍是弱势群体,关键因素就是她们的组织化程度低,未能形成有效的组织力量与主流群体或获益群体进行平等对话。

首先,妇联组织功能弱化与角色错位,未能对女性进行高度动员,将她们分散的力量凝聚成一致的行为能力,在资源、机会和利益分配中争取平等的资格。基层妇联作为基层女性社会组织的标志性团体,承担着女性社会参与的组织保障职能,理应代表基层女性权益与公共权力机构开展对话与合作,以满足广大基层女性治理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诉求。但实际上,社区妇联作为政府主导下的妇女组织,存在基层社会延伸的公共身份与作为基层女性权益代表的民间草根身份并存的矛盾。这决定了妇联一方面要服从上级公共权威部门的制度性安排,另一方面还要代表基层女性权益并满足其利益诉求。这种矛盾和尴尬必然造成基层妇联组织一定程度的空置和虚化,而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7]。

其次,社区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未能赋予女性更多的自组织资源,增强她们自组织的实力和能力,统一女性群体社会治理参与的意志。从C区的调研数据看,男女两性参与社会组织的比例仅有四成;在参与人群中,女性高出男性6.7个百分点,这表明女性加入组织的意愿强烈、行为积极;从参与组织的类型看,女性加入“专业行业组织”和“民间自助互助组织”两项的比例虽略高于男性,但两性之间显著区别却在于“社区管理活动组织(如业主委员会等)”和“社区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两项。一般而言,社会公益组织注重的是奉献和服务,社区管理组织强调的是参与与管理。在这两项中,女性加入社区管理组织的比例低于男性35.7%,而加入社会公益组织的比例却高出男性31.4%。此处需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组织参与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男性获取的政治资本远远高于女性,意味着他们将掌握越来越多相关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信息、资源等,并可得到社区事务管理方面的锻炼。

(四)女性自身素质能力的局限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更可能把参与公共事务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上他们有健全的认知和技巧,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程度也更高,这在某种程度上强化着受教育水平与治理参与的关系。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2000-2010年间,男女两性受教育差距显著缩小,30岁以下青年女性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甚至比男性高4.5个百分点[8]。但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参与的女性年龄一般偏大,如C区社区议事活动中超过80%的参与者都在40岁以上,这与年轻人工作压力大,更重视经济收入有关。但40岁以上这个群体中,在C区的调查显示,女性受教育水平为“初中及以下”的比例高出男性20%。就整体而言,基层社区治理中男女参与者受教育程度的差异使得女性的治理素养和能力低于男性,即使她们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在她们身上体现更多的是缺乏理性的盲从,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心理素质差是女性治理参与的重要障碍。基层地区40岁以上的女性在男权思想长期影响和压抑下,自卑、软弱、盲从、怯懦等性别缺陷比较明显,反映在社会治理参与上,则是易产生弱势心理与依附心理,自卑感强、自信心不足。一般而言,她们不善于也不好意思在公共空间表现自我,且仍有一部分女性认为政治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是男性的专属品,家庭才是女性的势力范围,对社区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缺乏兴趣,认为“事不关己”,对社区治理存有明显的逃避心理和依赖心理。

四、基层社会治理中女性主体意识的提升策略

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对自身生存困境的探究与思考,是女性对其平等人格尊严的追求。提升女性主体意识,首先要强调女性必须对自己负责,敢于和善于自主选择,尽可能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行事;其次要增强女性的社会责任感和各种能力,努力扩大和深化社会影响,独立思考,积极行使发言权,让社会更多地发现和接受女性的智慧和能力,从而获得更多的成长发展空间。具体而言,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女性主体意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

首先,认识女性的特殊价值。传统性别文化最大的问题是两性关系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思想根源则是对女性价值的忽略或轻视。社会发展至今天,女性有别于男性的特殊价值日益凸显,如女性感情细腻、沟通能力强,女性亲和力强、甘于奉献、易于为他人服务,女性为人谦和、善于向男性学习,女性重视伦理关怀、能较多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等[9]。这些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下仍存的不平等性别文化掩盖或抹杀了。我们应丢掉传统性别文化观念的有色眼镜,正视和珍视女性群体的特殊价值,客观评价女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扫除思想障碍。

其次,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屏幕等多种载体、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女性参与权的明确规定,提高社会对女性社会参与相关政策的认知度,让人们认识到参与公共事务是女性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再次,宣传各类女性典型。善于发掘当地的一些女性典型,树立一批政绩突出、深得民心的社区女党支部书记、女居委会主任等女干部典型,树立一批特色鲜明、时代感强的致富女能手、女企业家典型,大力宣传她们在政策设计、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积极宣扬她们在完善制度、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中作出的重要贡献,向人们展示出女性巾帼不让须眉的气概和形象,激发更多女性参与社会的热情。

最后,构建性别友好型家庭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中,家人的漠视或反对、家务劳动的羁绊均会成为女性参与的掣肘。因此,通过公共政策、家风家训建设等多途径构建性别友好型家庭文化,不仅让人们树立女性社会参与的合情合理合法观念,也让男性承担起家庭责任,破除“家务事是女人的事”的思想,以支持家庭女性成员更好地参与到基层公共事务管理中来。

(二)增进参与制度的性别敏感性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以社会性别理论为指导健全社会治理参与制度,是破解女性基层社会治理参与困境、提升女性主体意识的根本保障。

首先,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社会性别概念指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是由社会因素而非生理因素造成了两性不同的群体特征、行为方式、思维模式,进而使得同样的制度和政策对于男女两性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以男性主导的制度安排与政策制定往往会因忽视这种差异而限制女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1995年,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提出了性别意识主流化战略,要求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都要对性别影响进行分析,以此来消除性别意识的偏见和性别歧视现象。因此,决策者应当从性别公正角度出发,深入了解一项政策或制度对两性会产生哪些不同的影响,主动通过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调节两性间的差距,在必要的时候要适度向女性倾斜,以能从根本上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促进两性在社会参与和社会进步中协调发展。同时,积极发挥各省市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作用,力争在制度和政策的顶层设计、实施全过程都能做到性别公正。

其次,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以C区市民议事活动为例,它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参与的一种有益探索,给女性民主参与带来了更多机遇和发展空间,鉴于其不足需进行以下修订:第一,应基于男女两性角色分工、行为方式等存在差异的认识,以性别视角对其加以审视,在制度设计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充分考虑女性权益是否得到了维护,如开会通知方式、会议时间与地点的安排、议题选择等,以最大限度保障女性治理参与权得以实现;第二,以宪法与相关法律为基础,借鉴配额制从制度设计层面硬性规定市民议事活动参与者的性别比例,如每场市民议事活动的参与者中女性不少于40%,然后逐步提高,实现女性治理参与从动员式参与到习惯性参与、从精英参与到大众参与的转变;第三,做好性别统计工作,由专人对每场市民议事活动的参与者、发言者进行性别统计,记录好发言内容并进行归纳分类,找出其中的性别差异;第四,鼓励女性行使话语权,对于在议事活动上发表意见的女性,社区两委、妇联可公开对其进行表扬,如果该意见被采纳,则应给予一定奖励,且把她们的建议、提议整理存档,以此来激励更多的女性参与其中,且积极发言,表达意愿,从而逐步提升其参与意识。

(三)提高女性参与的组织化程度

首先,强化各级妇联凝聚女性的组织功能。一是基层妇联要利用换届之机锻炼妇女,充分展示女性骨干的风采,锻炼普通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为推动女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取得更好成效创造条件;二是社区妇联要借助影响广、有实效的活动载体,开展各具特色又与女性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真正发挥出“贴心娘家”的作用,将广大女性组织和凝聚起来;三是妇联要创新工作方式,以女性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工作;四是妇联要有重点地培训女性骨干、女性精英参与社会治理的技能技巧,并以其为中心,成立女性活动小组,锻炼她们社会治理、服务社区的能力。

其次,提高女性社会治理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要逐步探索多种渠道和平台,发挥各类女性组织提升女性社会治理参与水平的作用。比如文体类女性组织,可以组织女性排演关于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小品或话剧、举办相关参选参政及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歌唱比赛等活动,以文娱的方式让女性获得参与体验,唤醒其参与意识,激发其参与热情,使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应有作用。再如,各类互助、慈善、公益性质的女性组织,可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捐款捐物、爱心奉献、无偿服务等活动,在倡导、实践良好家风家训以及社会风尚过程中,以奉献和服务的方式提升女性的自组织能力,强化她们的服务功能;还可通过创新活动载体,拓展新项目,丰富新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让更多的女性受益,让她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爱与力量,增强她们对社区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要注重发现和吸纳在居民中有威信、有热情、有素质、有能力且愿意为女性组织服务的女性骨干或积极分子加入组织,从而在组织女性、服务女性的过程中,锻炼才干,提高能力。

(四)强化女性参与能力建设力度

加强女性能力建设,能够提升女性的独立思考能力,培养女性自立、自强、自信、自爱。为此,首先,要提升女性的政治文化素质。一方面,要利用好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途径,增加或延长成年女性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基层女性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政府、社区两委、妇联等要有意识地引导女性居民加强政治方面的学习,通过专题辅导、座谈交流、讲授党课、观看影(视)片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她们学习和把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和领会马克思主义女性观,并有重点地培养她们社会治理参与的技能技巧,鼓励她们敢说、能说、会说,为她们有序参与社会筑牢根基。

其次,要提升女性的心理素质。一个人心理素质的提升并非朝夕之事,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程。提升女性心理素质重点要加强性别教育力度,改变传统性别角色观念,打破男女刻板印象。一是注重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从娃娃开始就有意识地培养和增强女童的自尊心与自信心;二是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教材设计和教师引导不断向女生灌输自尊、自信、自爱、自立、自强的观念,多维度地培养她们健全的人格;三是重视发挥大众传媒的渲染作用,多形式增强媒体从业者的性别意识,使其能够严格把关每条消息和每部作品,杜绝发布贬低或歧视女性的内容,展示出更多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女性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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