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勋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相一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经历三个时期。(1)关于人权发展历程,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有学者从司法保障人权的角度将人权发展阶段分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权发展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人权发展阶段和“司法权为民”的人权发展阶段,本文以历史发展节点为阶段将我国人权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我国完成三大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前提。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普遍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但当时的宪法未直接使用“人权”概念。
从1840年到1949年,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加上社会政治制度的腐败和经济技术的落后,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贫、病、愚、乱、散”似“五虎拦路”对人权造成了巨大的戕害。[1]新中国的成立,真正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为有效保障和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各项权利创造了根本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需要有一部根本法将党领导中国人民的奋斗成果固定下来。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将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内容进行法定化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待和追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根本大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时的国情要求政治建设必须服从于当时的需要,基本权利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经验和吸收借鉴苏联制定宪法的经验的基础上,集合我国的国情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再一次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专章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列举式规定。(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为人民谋幸福:新我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在筹建新中国时,在民族政策的制定上,结合历史经验和教训,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民族自治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让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因地制宜,根据民族习惯和历史传统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第二个时期。文革结束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权理论发展越来越务实,越来越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为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确立了我国在人权方面的基本立场。1997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民主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党的报告中提出执政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管理。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提高正是从源头上确保了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这一根基的稳固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决定的,也是国家大法予以明确规定的,党领导和支持人民行使权利和巩固人民民主的专政政权是相得益彰的。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伦理。[2]我国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载入宪法,不仅是人权入宪,随后人权也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人权保障事业不仅是执政党执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从法治角度落实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宣誓,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人权保障事业进行了长期科学的探索实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3.第三个时期。2012年,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坚持和发展人权保障事业的长期实践中,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加强对人权的法治保障,通过“司法为民”的司法人权观念和制度建设推动中国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在历史交汇期的新飞跃,是带领新时代中国走向人权强国的行动指南,是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其人权思想内涵包括:(1)“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思想,(2)“美好生活”为目标导引的民生人权思想,(3)“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历史人权发展思想,(4)“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导向的法治人权思想,(5)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人权观,(6)融通中外“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人权传播思想。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中国样本开始成为有关国家学习和效仿的典范。“人权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发展上具有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意义巨大。”[3]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通过人权司法保障的方式向纵深推进。[4]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提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助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党的执政思路和执政经验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得到了丰富和积累,面对党的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规划和提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充分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权利。人权从根本上说是利益,而利益在法治国家是通过赋予和保障各项权利来实现的。[5]“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从加强完善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对未来发展描摹了前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中,人权建设的速度必将加快,人权保障的力度必将加大,人民获得感必将增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必将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积极改革完善各项人权保障制度,以制度现代化与法治精神的高度统一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提供巨大制度支撑。(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为人民谋幸福:新我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七十年的发展,是在不断探索中建立起来的,以人权发展的根本规律为依归,以中国历史文化冲突和生动的社会实践为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不断修正下,最终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之所以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因为它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和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理。
1.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由于国家性质和基本国情不同,各国对于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并不一致。因此,各国应当尊重不同国家人权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真实有效地保障人权。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和保障措施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人权观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立场。实现人权的根本路径依赖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仍是我国最基本最首要的人权。
2.我国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个人与集体的发展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广泛性,当代中国的人权实践正致力于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形势仍很严峻,我国政府在积极救治被感染者的同时,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对普通群众展开安全防护工作,这正是注重保护集体人权的体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整体推进各项权利也是我国人权实现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坚持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
3.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检验人权实现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就提出要为民族独立和民族富强而奋斗,这一任务决定了不论是在对外的反帝反侵略战争中,还是在解决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一直坚守一切为了人民的理念。可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目标,也是国家各级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我们不但要发展经济确保做大蛋糕,还要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分好蛋糕。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全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是社会主义的要求,也是保障各收入群体在按劳分配基本制度下,提高生产和生活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改革现行制度运行中不完善的地方,如落实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制度,推动户籍改革制度,让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破除制度上的不平等和人为设置障碍,“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6]
5.公正合理包容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维护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呼吁建立公平、公正、开放、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著名人权专家董云虎指出,掌握了人权话语体系,就站在了国际舆论人权表达的道义制高点上。[7]如果说,我国人权理论的总结和人权事业的进步是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内部建构,那么我国人权的国际话语影响力则是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外部表达。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建构的目标是在人权研究过程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原理,建立解答新时代我国人权问题的理论体系;将人权理论体系应用于人权话语体系,以中国主体身份在国际上表达中国人权理念。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致力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广泛吸引力、影响力的“中国人权好声音”。
1.我国人权话语体系需要兼顾中外。我国人权话语体系,“既要勇于、善于面对世界,讲给世界听;也要勇于、善于讲给国人听;既要让世界听得清晰,也要让国人听得透彻。让世界听清晰我国人权的声音,可以为我国人权发展赢得更多的尊重、理解和友善”[8]。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将加强人权对话与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对中国特色人权文化的认识、理解和认同,让世界听得懂、听得进,让各类文明、各种文化能够接受。
近年来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西方国家频频指责我国的人权保障状况。之所以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很大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形成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话语起源于西方,这使得当今人权概念理论的解释权和世界人权议题设置的主导权基本由西方国家垄断。
然而,在人权话语国际化之后,国际人权话语不仅限于西方的人权观点,非西方世界也运用人权话语发表自己的声音,继续丰富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国际人权话语的普遍适用并不是西方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普及,而是各种人权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西方片面强调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人权观不同,中国将实现发展权置于人权事业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把发展作为人的本质和尊严的核心体现。这既是中国人权保障的基本经验,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
2.我国人权话语体系要吸收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文化。吸收优秀传统文化,立足通古今、贯中西的立场。[9]对于我国而言,“国际人权话语的有益成果、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基本原理、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结晶,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和表达的内容”[10]。与以往西方的人权理论不同,它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中国化;同时继承传统、融合中西、博采众长,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在传统人权观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因此,新时代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具有可行性。
3.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兼有时代特点、民族特色和人文关怀,展现国家的人权战略构想、方针政策与价值观念。“纵观历史,环视世界,国际强国及其话语权无不立足于自己的核心价值,彰显自己的个性,才有生命力、才有独特魅力。”[11]要想打破西方话语体系的强势和垄断,结束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被动状态,形成我国人权话语的外部竞争力,应当实现以下五点:“一是基于我国人权实践,二是符合世界人权发展基本方向,三是能够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发挥作用,四是从概念体系上凝练好核心话语,五是充分、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只有实现上述五点我国才能在人权全球化的进程中保持自己的解释力、说服力和预见力。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武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世界人权发展的基本方向、基本逻辑;对国际人权机制的完善有所贡献是构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五项原则。“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际舞台上的展说,能够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彰显中国力量,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12]
1.要把依法治国作为人权保障的基石。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是纸面上的,要想落实到实际的权利中,还需要制度和法治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齐玉苓案”曾引发人们对宪法适用的思考,“孙志刚事件”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现阶段,在保护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我国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司法保障的方式实现。尽管我国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但是我们通过建立健全立法,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健全,具体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使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能够在执法和司法中落到实处。在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特别重视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13]
2.要发挥人权保障的宪法功能。我国宪法的精神和核心要义决定了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了新时代人权保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其中贯穿着大量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人权保障具体制度的实施需要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面对新时代人权保障的实践,党和国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紧扣时代脉搏,总结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实践经验,结合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的相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征求意见,使社会实践和制度发展与国家根本法相适应。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及时推进立法的修改,特别是根本大法的修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和发展的需要,也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3.要把积极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后,我国修改了一些民事刑事法律,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并颁布了民法典,目的就是让法律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时更加有力,更接地气。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望。保障人权和推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并行不悖的。我们在人权法治建设方面打了一套组合拳,比如,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立案登记制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的建立、行政案件和重大民商事案件跨区域法院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等制度正在实施并产生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权是指人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我国始终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回顾七十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保障的进步,用巨变来形容也不为过。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加入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出,我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世界人权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权保障事业一直在路上。完善人权话语体系、实现人权保障法治化、推进中国人权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任何发展都不能墨守成规,更新观念和突破体制机制的羁绊是创新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新时代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我国人权事业必将迎来更加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