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生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 太原 030006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文中引文凡未具体标注出处的,均引自《建议》)在科学描绘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宏伟蓝图时,尤为突出地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党的全会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提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任务时,突出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相应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既为当代中国社会明确了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也对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提出了现实要求。
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初心使命的根本追求。
回顾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党在近百年历史中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发展的全部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始终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党在不同时期推进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都把自己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习近平在关于《建议》的说明中也指出:“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向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懈努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这里的“最高标准”,显然是对中国共产党近百年历程中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推动事业发展根本原因的最好诠释。
同时,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实践演进的过程。作为奋斗目标的共同富裕,是实践发展指向性和实践推进条件性的统一体:否认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向,就违背了党的宗旨和性质;否认共同富裕的条件性,就可能使共同富裕或者流于空谈,或者陷入平均主义的泥潭。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实现共同富裕的推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道路可能,奠定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前提;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发展基础和实践探索,积累了推进共同富裕的宝贵经验;改革开放之后,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仅使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一步步深入,而且也蓄积了使之不断获得实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攻克了制约共同富裕实现的多方面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推进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就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也为“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创造了更为丰裕的条件。
当实践发展把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提上议事日程时,我们应如何看待和把握改革开放以来对实践发展发挥了巨大促进作用的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即非均衡发展的战略呢?
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邓小平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过程有着深入思考,这就是“我们的发展规划,第一步,让沿海地区先发展;第二步,沿海地区帮助内地发展”[4],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和地区通过诚实劳动与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既为其他地区和社会成员形成示范与激励导向,也通过对后者的帮助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还特别提醒,“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5]由此可见,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先富”政策时,“共同富裕”就是这一政策的落脚点和归宿点。只不过邓小平对推进共同富裕着眼的是“到一定时候”和“发展起来以后”,即具备了实现共同富裕条件的时候。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邓小平当年关注的“到一定时候”和“发展起来以后”,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实践。换言之,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已经具备了更为现实的实现条件:从发展基础条件看,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台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胜利,促进了物质基础的显著增加;从发展需求条件看,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显著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向“美好生活需要”转变,区域、行业、社会成员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不仅制约着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和人口的富裕进程,影响社会的总体性和谐发展,而且也是牵涉“先富”地区继续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构成推进社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共性需求;从发展人文条件看,我国经过长期发展,制度优势决定了解决“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社会对提升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呼唤,以及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对提升生活品质、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幸福指数的意愿,都使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备了客观必然性。
实践上的自觉需要认识上的清醒。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需要在具体内涵上对其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首先,“共同富裕”是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核心要义。作为“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取向,“共同富裕”是实践性质与实践目标的统一。一方面,“富裕”包含社会成员在物质和精神生活宽裕、丰富程度上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共同”则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发展中整体性、长远性、全局性和大多数性的特点,即是涵盖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现实与长远“富裕”感受、差异与共性“富裕”需求,以及物质和精神生活“富裕”满足程度等内容的要求。因此,“共同富裕”的具体内涵,至少应当具有三方面的理解:其一,它是一种共有性的“富裕”,最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在物质和精神生活享受上具有基本权益、基本利益和基本社会保障上的社会共享与呵护;其二,它是一种兼顾性的“富裕”,社会发展在追求效率提升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忽视长远利益而只顾眼前获得,不允许把“共同富裕”理解为是根本不讲差别的平均主义和全然不分贡献的“大锅饭”。但这里的“不可能”与“不允许”是建立在兼顾各种利益诉求、利益关系基础之上的,即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要努力把大多数社会成员眼前性、局部性利益和长远性、全局性利益的不一致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对那些直接影响大多数社会成员眼前性、局部性利益和长远性、全局性利益相一致的主要矛盾,必须予以优先解决;其三,它是一种实践性的“富裕”,大多数社会成员只有在大多数人不断推进发展的实践中,才能使自身不断获取发展的实惠,享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成果。“共同富裕”坐等不来,也不会靠什么突发性恩惠达致,是实践、奋斗的结果,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依赖的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奋斗。
其次,“实质性进展”是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根本要求。所谓“实质性进展”,就是“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6],保证最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这种在“变化”中“得到实惠”的“获得感”,是让最大多数的普通群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仅具有目标设定、原则要求、前景展望和发展预期意义上反映可能性的“获得”,而且必须具有现实可见、可拥有和可支配的,并且在今后发展中还会不断充实的具体实在的“获得”,即至少应当在两方面有较为充分的体现和反映:一方面,要通过实际享受到的具体可见、可感受性的成果,体现社会发展愿景、原则与目标的要求;通过享受既包括发展数量性成果,也包括享受发展质量性的成果,体现社会发展“变化”中的“得到实惠”;通过在某些方面、领域发展成果的享受,达到享受更广泛意义上发展成果的感受,体会“实质性进展”;通过超越某种政策性、机遇性、偶发性享受发展成果的进程,做到对公正性、规制性、法治性发展成果的享受,体会“实质性进展”的逐渐扩大与拓展。另一方面,要保证以实际的“获得感”对“实质性进展”有以下几方面的验证。一是验证“获得”的实质性。要衡量普通群众是否具有真实享受的“获得”,即让普通群众必须具有在物质和精神财富上享受到现实可见、可拥有和可支配的实在性“获得”,保证普通群众在数量上“获得”逐步增加的同时,通过不断提升生活品位、生存质量和“获得”档次,让他们真实地感到社会发展与自身实际所获具有的同步性,感到社会发展与自身发展需求具有的共进性。二是验证“获得”的整体性。既要保证普通群众中某些群体、某些成员能够享受到发展成果,更要保证大多数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在实际“获得”中感受“实质性进展”,防止出现获益者总是获益、受损者不断受损的“马太效应”与可能出现的利益固化倾向。三是验证“获得”的持续性。要让社会成员在实际“获得”中感受到的“实质性进展”,不是某种一次性或几次性因某种政策调整所得或某些偶然机遇所得,而是为制度所要求、为法律所保障的,具有由法律规范和体制机制提供的制度保障,由此使不断增强的“实质性进展”建立在稳定、牢靠的基础之上。
第三,“更为明显”是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标志。什么是“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呢?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让共同富裕的推进过程,成为具有现实可比性的推进过程:既要从普通群众在社会发展与自身以往所获的纵向比较中感受到具有的“实质性进展”,也能够从与具有可比性的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与身边社会成员的横向比较中感受到具有“实质性进展”的获得。客观地说,“更为明显”是比较而言的概念,是社会成员“自己与自己比”+“自己与具有可比性的他人比”这种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统一的结果。对是否“更为明显”的比较,具有更实际价值的是横向比较,“获得感”和“实质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从横向比较中获取和感受到的。所以,对普通群众说来,在横向比较中即使发现与感受到的不是十分悬殊的“获得”差距,都是激发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导因。而当这种差距变得相对明显时,就会促使他们产生严重的“获得”失落感,并刺激他们对自身事实上已经感受到的不少实际“获得”视而不见,从而大大淡化了其对“实质性进展”的认可。
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备的实现条件,事实上使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为“十四五”发展乃至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必须面对和完成的实践任务,而对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内涵上的理解和把握,则要求我们在推进这一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探索和明确具体实现的相应思路。
从推进认知上,要把促进共同富裕摆在实践发展的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分析研究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现实需求。“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为此,《建议》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在提出“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目标任务的同时,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作为实践发展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表明了把促进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擘画了发展目标,也反映了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产生的实践呼唤,体现了需要与可能的统一。而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首先需要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实质性进展”的现实需求有深度把握。实践告诉我们,社会在发展,人民群众关注国计民生的视野更为开阔,了解公共决策的欲求更加强烈,民主参与和自主抉择的意识更有增强,他们对社会发展产生的诉求和期盼也在变化。比如,伴随改革开放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带动实践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会激发普通群众对高品质生活形成新的期待,也会促进社会成员对提升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产生更多诉求;发展转型与动能转换在促进利益格局变化、利益关系调整的同时,也使普通群众关心的、直接的、现实的利益问题,极为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包括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权力监督等在内的具体利益矛盾的化解问题,包括民生福祉、个人诉求、福利保障等需求在内的基本利益保障问题,包括社会参与、群体愿景、权益保障等在内的主要权益的提升问题,以及对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可能形成的期许扩张问题等,不仅事实上增强了推进“实质性进展”的紧迫性,也使围绕推进“实质性进展”的路径选择、实现方式和判断尺度,构成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科学分析、把握、预知普通群众对“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现实需求,显然成为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
从推进布局上,要在高质量发展主题下,切实强化保证“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顶层设计。一方面,必须坚持把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主题和基础要求。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措施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复杂的发展环境,特别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明显加剧了推进发展的复杂和艰巨程度、敏感和风险系数。在此条件下,越是面对艰巨复杂的发展任务、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越要坚信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硬道理,坚持进一步做大、做好蛋糕,通过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活力竞相迸发,为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累积发展总量和财富总值。另一方面,“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是《建议》的鲜明特点,也是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在发展决策上,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促进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任何重大决策、任何重大部署、任何重大举措,从目标、思路、任务的动议、设计、决策和部署起始阶段,到实际推进、落实、监督和评估各环节,都把促进共同富裕提升到关系党执政地位巩固的高度来认识,防止出现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政策变形、实践偏差和折扣性落实等问题。在发展实施上,要坚持以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为核心,积极探索既保持发展效率,又体现社会公平的良性循环进程,通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调节不合理的利益关系;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形成依法治理框架下更公正的发展环境和更公平的分配格局;通过明确权力边界、监督权力运行,遏制少数人利用权力掠取“蛋糕”的行为,不断充实广大群众“更多获得感”的增长值和含金量。在发展评估上,要围绕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需求满足和全面发展,把生活质量、权益保障和幸福指数实现程度的提高,作为衡量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使人们无论从物质和精神产品的享受、生态文明和安全程度的感知,还是从教育水平的提高、人际关系的和谐和发展信心的增强上,能够真正感受到“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带给他们的明显变化。
从推进重点上,要切实解决普通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最大程度地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利益是满足人们自身需求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人们的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的现实问题,在普通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上表现得最突出,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成为影响他们体察和感受共同富裕是否“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主要标志。从实践发展情况看,当前关系普通群众现实利益的问题主要有四类,一是权益失衡问题,如缩小收入差距、加强分配调解、强化权力制约、防范利益固化等;二是权益保障问题,如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三是权益维护问题,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法涉诉中群众权益受损、合理合法诉求难以满足等;四是权益期许问题,如强化社会诚信、关注环境保护、提升生活品质、追求精神享受、维护人的尊严等。这些是普通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它既是一般群众关注度高、感受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实践发展中人们衡量“获得感”最容易触及的问题,也是在普通群众中最可能产生共鸣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这正是多年来党和政府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的重要原因,也是《建议》把“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考虑所在。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解决的程度,直接关系普通群众对“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感受程度。
从推进机制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全社会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制度保障。“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8]制度性、机制性因素在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根本性、全局性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制度,为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提供体制性、机制化的保障。要从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机制、民主有序的群众参与机制、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管用的权益维护机制、着眼实效的制约执行机制和顺从规律的预警研判机制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平分配和利益调节政策,在增加社会成员收入的同时,扩大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覆盖面,促进利益均衡,提高社会公平程度。为防止在实践中出现有损最大多数人“获得感”的倾向,有必要结合不断深入的实践发展,研究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实现途径与方式。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民意诉求汇集、采纳机制,使影响群众“获得感”实现所面对的问题处于及时发现、不断解决和跟踪反馈的良性运行中。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实践中群众权益受损、社会成员“获得感”不明显,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领导干部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敷衍民意诉求,以及执行党和国家分配调节、民生工程、惠民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难”等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