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佳桐 车玉龙
备受关注的腾讯与老干妈公司的“逗鹅冤”风波事件最终以当事双方的和解落槌定音。在这个戏剧化事件中,“诉讼保全”这个法律名词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案件未开审就能申请诉讼保全吗?如果申请方真的弄错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保全,是指为了确保将来的民事执行顺利进行,或者避免正在进行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在民事执行的条件具备之前,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行使国家公权力禁止或限制民事主体处分财产,或者要求民事主体实施或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程序。通俗地讲,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而对对方的财产、行为等进行的限制性措施。
对于原告而言,诉讼保全好处很多。首先,能够有效降低诉讼风险。有时候即使赢得了官司,在执行阶段却发现对方没有任何财产;而如果成功保全了对方的财产,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将来生效的裁判得到顺利执行。其次,能够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这一保全效果体现得尤为突出。此外,保全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促进纠纷解决的一种有效手段。因为财产被查封、冻结后,势必会影响对方的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进而对其形成一种无形的诉讼压力,“迫使”其更加积极地参与诉讼,更富有诚意地解决纠纷。
按提起阶段的不同,诉讼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法律对诉前保全的标准更为严格,如法院实施诉前保全后,申请保全的一方必须在30 天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并要求申请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保全对象的不同,诉讼保全还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非财产保全。前者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屋、车辆、股权等;后者如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在上述“逗鹅冤”最初的纠纷中,法院查封、冻结老干妈公司名下1600 多万元财产便属于财产保全。
从诉讼保全的作用与种类中不难看出,诉讼保全无法从根本上判断申请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也就是说,诉讼保全并不是在案件实体上判断孰对孰错的法律规范,因此,诉讼保全制度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之中,而并非规定在诸如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性法律中。这就决定了大多数诉讼保全必然发生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诉讼保全前并不必然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当然也不意味着申请保全的一方已经胜诉。
这就解释了当初腾讯公司状告老干妈公司拖欠千万广告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深圳南山法院为何依法裁定支持了腾讯公司的保全请求,冻结老干妈公司名下财产1600 多万元。同样,南山法院裁定保全,也并不意味着腾讯公司会赢得案件最终的胜利。
一般而言,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交书面的诉讼保全申请书;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口头方式提出,并记入法院笔录。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都应当载明、说明申请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等信息。
由于诉讼保全并不从实体上决定案件的输赢,在生效判决作出前,诉讼保全制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进行限制,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在诉讼保全的过程中,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以避免被申请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同时,此举也能够避免部分当事人恶意滥用诉讼保全制度。
至于提供的担保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土地或房产等实物、担保公司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对于实物财产的来源,可以是申请人的自有财产,也可以是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当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是足额、充分的。如张三申请保全李四10 万元的存款,张三提供100 元作为担保财产,法院会依法驳回其保全申请。
此次事件中,腾讯公司就是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的担保财产,其本质上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大型保险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稳定,能够提供较高的担保金额,满足绝大部分案件的需要。对于当事人而言,办理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较低,能够大大降低其诉讼成本,因此,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在当事人提交申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贸然启动保全措施,一般会对相关材料以及案件本身进行形式审查与初步审查;同时,对申请人释明相应的诉讼风险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在初步判断诉讼保全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才会依法裁定保全并实施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裁定一经作出,法院就会立即执行。但被申请人如果不服该裁定,认为保全存在错误,有权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法院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 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财产保全中,如果相关财产对于被申请人至关重要,也可以搁置保全正确与否的争议,选择依法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的反担保财产,用于“置换”被保全的财产。如张三向法院申请保全李四的汽车,法院查封并扣押了对方的汽车,但这辆车对于李四来说是日常所必需的交通工具,那么李四可用与汽车价值相当的现金进行“置换”,要求法院对现金进行保全,而对汽车解除保全。但在实践与理论中,被申请人能否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反担保财产,存在巨大争议。
由于诉讼保全并不会直接决定判决结果,申请人申请保全而输了官司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亦属常见。而此时,对于被申请人来讲,大概率会对申请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类案件与前案有关联,实质上却是独立的新诉讼。在赔偿损失的案件中,如果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此时,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即可;如果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可以将申请人、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是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财产,便可以将申请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那么,申请人在之前的案件中败诉了,必然会被认定为保全错误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申请诉讼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需要满足侵权认定的基本四要件规则,即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存在主观过错。从大量已生效的案例来看,只有在相关诉讼保全满足上述要件的前提下,才能将诉讼保全认定为保全错误,进而赔偿对方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还应举证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各项具体损失,如果无法证明,则要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
可见,一言不合就保全的做法太简单粗暴,并不可取,对于保全的提起,要慎之又慎。万一输了官司,且保全错误,申请人不仅损失了保全费,还可能要为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