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四维研究

2020-02-21 01:16
延边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共治共同体法治

周 舟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 兴义 5624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于“中国之治”的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在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当中,就需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的提炼,是对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的回应,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理论与实践的一次突破与创新。本文将从理念价值、总体布局、系统作用、融合方式四个维度来分析和阐述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要素和路径。

一、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人统一”理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三个“人人”紧紧相连、层层递进,凸显了人民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主体性地位,也明确了人民在其中的责任义务和目标成果。

(一)人人有责

“人人有责”强调了社会治理不再是某一个部门组织或是某一群特定主体的事宜,而是社会当中的每一个人共同面临的事情,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人人有责”强调了责任的主体范围包含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凸显了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肩负着社会治理的责任。而在已有实践当中,由于认知的偏差和意识的薄弱,部分群众尚未意识到自身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自身与社会治理的紧密联系。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支撑、学习宣传、实践推进等手段,促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认知,形成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营造社会建设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人们的责任自觉,将社会治理责任转化为一种内化于心而外化于形的行动表现。

(二)人人尽责

“人人尽责”是“人人有责”的递进、深化和升华,强调了每一个人不仅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要做到竭尽全力、全力以赴、尽职尽责。“人人尽责”强调了所有人都要最大程度地履行社会治理的责任,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履责程度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而要做到“人人尽责”,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柔性手段来提高人们的履责主动性和履责的能力水平,也需要通过规章制度等约束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责任的行使,促进共同的行动。

(三)人人享有

“人人享有”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目标,强调了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当中,人民群众通过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之后的结果就是得以实现成果的共享。“人人享有”表明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平衡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互利共赢的过程,每一个人在付出努力的同时也在获得收益,这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然结果,也是充分发挥人民主体性、能动性的最好回馈。“人人享有”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了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三个“人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体现了建设社会治理的共同体的有序性、公共性、共赢性。

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共一体”布局

(一)共建

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在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来构建各个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共同体[1]。其中,共建是“三共”当中的基础。共建主要是指将党委政府等公共部门、企业等市场主体、NGO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等共同整合到社会治理的框架体系之内,在激励和保障多元参与的制度机制基础上,发挥治理参与的重要作用,并在思想层面和行动层面上实现有效协作和多元共治的目标。一方面,从实质来看,共建是各类组织、群体或个人在协商、互利和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多元主体集体行动过程。共建体现在共同建立社会治理所需的政策规则、制度机制、蓝图规划以及目标格局等方面。集体行动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通过在治理过程中不同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参与和协商来促进多元治理行动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公共事务规划、社会治理决策、政策措施落实执行过程中取得更大实效,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治理的过程参与度更强、融入度更高、满意度更好。共建的具体目标和重点内容主要集中于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由此,要真正实现共建,就需要建立健全多元利益协商机制、利益整合机制等相关制度机制,拓宽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通道和途径,促进政治、经济与社会领域发展的协调并进。另一方面,从实践运作来看,共建意味着在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和不同环节中,需要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权责分工,促使主体之间实现有效互动。只有明确了各个治理主体的身份关系定位和权力责任范围,才有助于建设一个维度多元、内涵丰富以及空间开阔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和治理效果。

(二)共治

共治是“三共”当中的关键。多元主体协作共治亦是社会治理的突出特点与比较优势。共治强调了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要凸显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和治理过程的协同化特征。因此,全面正确地理解共治,就应该基于宏观和长远的视角,并立足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所强调的共同性和公共性,认识到共治的主体范畴应该广泛涵盖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领域,这是当代不同国家的治理实践所反复得到的证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内的公共组织、市场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矛盾、增加社会公共福祉、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的过程中,承担了不同的职责任务,提供了各自的资源力量,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之下,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共治必须基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前提,并在资源力量的整合凝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共享

共享是“三共”当中的目标。共享也是我国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共享理念突出了发展成果由全民共同享有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这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群众诉求的回应。共享,一方面,坚持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导向,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资源分配、成果分享应基于规则、制度、权利、机会的平等。同时,共享以增进民生福祉为努力目标,从而在平等基础上实现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美好愿景,最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要实现共享的目标,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必须要遵守集体行动的规则,坚守公共精神,不是以个体的形式独自行动、独占利益和独享成果,而是以集体的方式共同行动、互利共赢和分享成果。同时,通过目标确立、成果分享等方法途径共同化解现实中的矛盾纠纷、利益纠葛以及社会冲突,并寻求建立相对均衡的利益分享机制,力求最大程度地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成果均由全民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

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大系统”作用

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这个系统中包括着政治、经济、社会三大系统,其综合性又主要体现在主体的多元化、问题的复杂化以及制度供给的多样化等方面[2]。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三大系统”相互促进,合力推进。

(一)政治系统的引领和主导作用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政治系统的引导,在建设的过程中也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原则。党委政府作为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建设者,其手中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在制定政策、出台制度、落实部署以及营造环境等方面拥有天然优势。因此,党委应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统揽、协调的重要作用,政府也应在公共事务的核心领域发挥引领、指导的关键功能。同时,也应明确政治系统中与社会治理事务相关联的部门及组织的职能范围与活动边界,既要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又要依法规范其公共权力的运用,从而为社会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力量。通过上述措施优化政治系统,更好地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促进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彼此信任、平等参与以及互助合作,将党的政治优势逐步转变为社会治理的效能,从而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二)经济系统的推动和竞争作用

经济系统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不仅贡献着市场的推动力,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注入资金要素等市场环节的支持,也发挥着竞争的积极作用。然而,要更好地彰显市场的作用和效能,仍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在党委政府的引导带动下,逐步完善相应的市场制度机制,在制度的保障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合理分配。二是平衡市场主体中复杂多样的现实利益,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形成包容开放的理念意识,促进主体之间互利共赢。三是吸收运用市场中的平等和竞争等精神,既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成员理性合法地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经济权利,又引导相关组织和个人自觉地履行权利义务,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公共目标的达成提供更大可能,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与更有力的市场保障。

(三)社会系统的动员和凝聚作用

社会系统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当中,发挥着动员号召、凝聚共识等核心功能和重要作用。社会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抓住如下几个关键要点。一是社会组织应坚持以民主作为主要价值导向,以促成社会共识和促进集体行动作为具体目标,并以主体塑造及内容协商等作为行动的具体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之中。二是各类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我国“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发展总体原则,该原则是基于当前社会环境以及社会组织现实情况而提出的,其中着重指出了社会组织权责清晰的必要性,明确了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强调了作用发挥的关键性。三是社会组织应依法有序地组织社区成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开展各类自治活动,充分调动各种可能的社会力量和广大的公众参与其中,并且通过相关的活动帮助公民突破个人主义的藩篱,形成集体行动的合力。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只有充分运用了社会系统的支持补充以及协同促进功能,才能壮大社会治理的力量,才能提供更好更优的公共服务,才能凝聚更大更强的社会合力。

四、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治融合”方式

(一)自治

自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社会治理更加突出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以此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而要真正实现自治,一方面,就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向社会放权,促进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良性互动和持续行动。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必须要树立和坚持一切为民、依法治理、协商共治等理念意识,并将这种理念贯穿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全过程,进而培育自治土壤,优化自治空间,提高自治效能。

(二)法治

“良法善治”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遵循,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法律也必将是基本前提和最终保障,任何人及任何事宜都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走程序不如走关系”的观念意识和错误言行,这背后反映的是制度的空转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因此,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并且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通过线上线下的普法宣传、法律讲座等形式宣传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使得各个社会治理主体乃至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认同,弘扬法治精神,真正做到党员干部能够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和依法行政。二是广大群众能够主动学法、自觉守法、办事依法及遇事找法,以此形成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

(三)德治

法律以其强制性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则是以其柔性的力量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人们的行为。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既需要法治的方式作为保障,也需要德治的方式作为支撑。一是重塑治理文化,唤醒公众意识,增强道德修养,通过道德的软化作用,促进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理性的价值导向,并自觉遵循规范的社会行为指南。二是制定符合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规范约定,将良好的社风、家风、民风都纳入其中,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邻里融洽。三是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当中,形成社会治理、社会进步的道德新风尚,不断凝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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