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平
(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24)
对于发包方而言,结算纠纷对于建设工程的移交以及综合验收的组织都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工程中各种成本的结算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到工程的验收和经济效益。因此,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妥善处理结算纠纷,并且在处理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将整个结算过程进行规范化,只有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才可以将纠纷各方的经济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和谐。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结算中,出现的纠纷主要表现方面为以下几点:
在工程量方面出现的纠纷主要是指由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是承包方先申请书面变更签证,然后在建设单位审批完成后进行施工工作。而争议内容主要是在合同生效后所增加的隐蔽工程量并没有做三方确认,只是在施工日记中进行记录和结算,而在施工过程中墙体的管线铺设的记录和确认也是在工程中主要产生争议和纠纷的问题[1]。
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承包方会对预算进行预算报告的制定,这一环节是在签订工程合同前进行的,当工程竣工后再对整体工程进行决算,形成决算报告后发包方进行审核,达成一致后才开始进行支付。而决算报告提交的基础是在工程竣工的前提上进行的,实际的工程竣工过程比合同中的要复杂很多。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会存在很多承包方为了包揽到这一业务往往会忽略掉合同中发包方所设下的文字“陷阱”,一旦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将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进行合理的履行后,发包方也会对合同中的“竣工”进行重新定义,否定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并且会找出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
违约也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之一,这种纠纷呈现的形式也比较多,其中承包方的逾期竣工或者发包方并未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提供施工进场条件、设计图纸中期进行擅自修改、建筑材料没有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及时供应等等都会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一旦出现违约方面的纠纷和争议,就会以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解决,实际反馈到工程款结算中。
建筑材料的品质对于工程建设而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也直接影响建筑工程各方的经济效益。在正常情况下,进行招投标时相关的建设单位会对建筑材料的品质以及品牌进行要求,并且在合同中有所注明。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建材市场由于实际情况的影响会对供求关系造成影响,从而使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合同外的建材,从而引起相关纠纷问题[2]。
在当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的行业背景下,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都有着明确的分工,在工程建设中很难由一个总承包商完成全部过程,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也会包含很多需要大量人力的环节,总承包公司无法独立进行完成。因此就需要承揽建筑项目,但是这一环节是需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的,承包单位一般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如果在进行结算的过程发包方进行部分成本的结算,则会造成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纠纷,并且这其中还包含着管理费的争议。这一类结算纠纷也是在建筑工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支付方面,基本上发包方都是在竣工后进行成本的核算时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进行支付。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决算时,会有部分企业发包方在进行付款时忽略工程款发票的索取,这就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导火索。部分承包方在收款后拒绝开具税收发票,拒绝的理由大部分是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承包方偷逃税收现象,这种现象尤其是在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已经超过剩余的工程款时最有可能发生[3]。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在一年内对建筑工程进行保修。一般发包方为了确保承包方的这一义务,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至95%后,剩余的5%的工程款会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给承包方。有的合同也会先将工程款进行支付,然后再由承包方出具5%的银行保函进行保证,一般出现争议的地方是承包方能否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合同争议在建筑工程的结算纠纷问题中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并且也是非常常见的。一般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发包方具有雄厚的实力,就经常会出现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和承包人签订一份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又会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与前面合同不一致的但是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合同,这时就是所谓的“阴合同”的签订。当工程进行结算的阶段时,就会出现两份完全不一致的合同,而这时哪一份才是结算的标准也成为争议的论点。如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要以后面签订的合同为标准进行实施,而根据招投标法,则认定前一份合同为公平竞争后的招投标结果,这时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以及纠纷。
以房地产为例,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很少有开发商会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只是将前期资金进行准备,在后面的建设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融资和业主预付款的来源。就算是这两种资金来源方式也无法保证资金在建设过程中可以及时进行支付。当开发商进行融资时,成功与否都是在国家信贷政策的制约基础上进行的,而预付款的收取是被很多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房地产市场以及对该工程的宣传力度和设计方案等等。在其中任何一个资金链如果断裂那么将直接影响开发商的建筑资金来源,从而导致工程款的纠纷问题。
在建设工程进行发包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工程的结算环节,其中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表现在工程中:首先是在进行招投标环节中的违法行为,相关发包方并没有对参与投标的承包方进行资质的严格审核和检测,会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一些并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承包方,导致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从而引起纠纷;其次是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受到影响而发生改变,直接影响后期的工程竣工阶段。
诚信是一个企业立足于行业中的基石,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导致发包方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而在法律上的缺陷以及漏洞并没有提高建设行业的诚信问题。这就导致在进行结算时会出现竣工验收或者5%尾款支付拖欠的现象,从而出现人为纠纷的情况。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建筑行业逐渐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所以在这一市场环境中,很多发包方会出现在买方市场中获取非正常利益的想法,从而会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给承包方提出很多不合理要求,提升自身的利益,而承包方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为了得到这一项目也不得不接受不合理条约。
(1)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由于市场环境激烈的竞争,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交易,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经济规律,因此就要采取刑法的措施进行强有力的干涉。
我国刑法目前已经在不断的修订中得到很大的完善,但是对于市场交易行为还是缺乏一定的重视。而在西方经济国家中,则是将公平交易作为刑法的重点进行立法,但是这一项内容很少在我国的刑法中有所涉及。因此,就需要不断对刑法进行完善,更加重视市场公平交易形式条款等等,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和制裁。
(2)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公示制度。诚信是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的根本,对于建设工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很多建筑工程在结算时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缺乏诚信,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以及对工程款进行占用等等。而建设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由于目前政策对于这种行为没有一个严格的制裁方式。
(3)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行政措施。首先需要颁布一套关于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相关制度。在相关部门审批规定资产投资计划时,需要发包方进行保证金的提供,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并且保证金必须是在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债权债务结清后才可以进行返还。其次需要将项目公司制度进行改进。项目公司的制度的初中时为了将项目专门管理进行加强,而在不断的时间过程中已经违背了这一初衷。因此就需要进行改进,完善当前阶段的公司法对于目前来说极为重要。最后是需要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完善。当前的合同法虽然对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优先权的范围比较小,因此非常不利于承包方,所以需要优先范围进行适当改变。
综上所述,当前的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此也在工程建设的结算环节出现一系列纠纷问题,对承包商和发包方等各方利益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相关工程的顺利结算,因此就需要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将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减少我国的结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