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能监测中心,哈尔滨 150001)
工业节能监察是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在工业领域贯彻落实、促进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
工业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对工业企业及其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处理,对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的行政行为。
监察,“监”的本意是照镜子、正衣冠,“察”的本意是仔细、细致、深入地看。“监察”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监察面对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对象,在法律实践上又有不同的定义和引申。一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二是在特定领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国家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说明,综合起来,节能监察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对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处理;三是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引导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工业节能监察不仅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特性,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包括法定性、强制性、专业性、技术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指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1)指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拒不履行节能法定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节能监察是行政执法行为,实施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的,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指对未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相关要求,存在违法用能行为又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依据权限,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实施处理和处罚。
指由于工业行业门类多,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种类、产品能耗指标等各不相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繁多,因此工业节能监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指由于工业节能监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借助专业的设备仪器,采取技术性手段,对企业的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工业节能监察具有时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计划的时效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工业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节能监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察工作;二是监察结果的时效性,节能监察机构对企业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后,应当及时形成监察意见,根据监察结果及时予以处理,已保障监察结果的有效性,发挥监察的作用。
指对工业节能监察主体、内容、程序、方法、方式、文书作出严谨细致的规定,以保障工业节能监察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
工业节能监察是依法对工业企业用能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用能行为是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
节能监察机构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节能法规标准,督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促进企业加强用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工业绿色发展面临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革命、碳排放考核、支持绿色增长等一系列繁重任务。
通过节能监察,推动利用能耗等综合标准手段,落实化解过剩产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阶梯电价等重大经济产业政策,引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在破解资源能源约束,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形成统一公平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监察队伍专业、公平、高效的监督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形成鼓励先进企业发展、倒逼违法违规企业退出的市场秩序,推动利用市场化机制促进工业能效提升,产业优化升级。
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的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实现“五个统一”,即,执法依据统一、方式方法统一、程序标准统一、结果处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
通过利用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和节能建议的方式,督促工业企业贯彻落实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大对节约能源工作的投入,是政府推动节能工作,中和能源利用外部性,促进市场机制在能源领域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政府推动工业节能发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