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与北方贸易中的互利关系及社会作用分析

2020-02-17 10:39吉日嘎拉
关键词:明清蒙古

吉日嘎拉

摘 要:元朝的灭亡,给蒙古族的经济政治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蒙古单一的游牧经济重新面临着农耕经济的补充局面,该问题成为了蒙古社会经济的主要矛盾之一。明清时期与北方的经济贸易过程中,贸易双方总体上呈现“互利”的好局面。从贸易整个过程来看明清两朝都采取了“支持”和“限制”的双重策略。该论文通过分析明清时期对蒙古实行的贸易政策,研究了其中存在的贸易经济利益及互利关系、社会作用等。

关键词:明清;蒙古;贸易关系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0)01-0044-03

古今中外,无论哪个国家、部族、氏族——凡人类所经营的社会团体中,生存的基本条件经济生活是非常重要的,这一事实无需赘术。明清两代与北方的蒙古族始终保持着重要的经济关系。明清中原的农耕经济与北方民族的游牧经济,因地理环境的差别产生出不同的经济模式。在历史问题上,游牧和农耕经济的交流和融合是研究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产生出不同的经济模式和文化。“人类文化需要营养:它的食物就是狩猎者、渔业、畜牧业、农业等,一句话,就是人类的经济。相同的自然地理环境产生相同的文化,一种文化移值与新的环境。就会朝着新的方向发展,形成新的文化”[1]。明清时期与北方的贸易关系中形成了互惠互利的一面,间接的推动了双方的经济社会文化。

一、明清时期与北族的互市关系

明朝支持北方贸易的原因是得到农业经济的补充工具——牛、马等耕田工具和牛羊肉等食物上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军马的需求。明清时代“军马”的作用除了防御近邻民族的侵扰之外,还有着通过防御国内敌对势力,最后达到稳定国家安全,保护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目的。在明代,他们也并非总是坐等诸“番族”自己带来马匹,有时会积极联系,甚至前往购买。宣德七年(1432)十二月,“镇守河州、西宁都督同知的一封书中提到,明朝从河州卫、西番、西宁卫、安定卫、罕东卫等处,以茶易马”[2]。明朝历史上也出现过很多禁止北方市场交易政策,在这里分析了禁止政策解除之后(不管被动或主动)其互市对中原朝廷起到了有利的作用。明朝市场的交易,无疑是邻近蒙古和其他民族做出了积极作用。明蒙之间的贸易,不仅满足了北族蒙古族的物质经济生活的基本需求,而且有利于明朝边疆的安全。在朝贡体系中存在着互市和各种形式的农牧经济的交流,这样的经济上的交流安抚了蒙古、女真及其他居住在边境地区的民族,并使他们更有效地效忠中原王朝。

明朝通过与北方互市从中得到的税钱额度是非常可观的。这样的税钱用在赏赐朝觐的蒙古王公封建上层,还用于自己的各方行政或管理的财政经费上。据文献资料记载,与蒙古贸易得到的税钱多用于“回赏”他们,安抚北疆安全。这也是明朝对边疆政策的成功点,此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双方军事冲突,也省去了重建修整长城的人力和物资,最后能满足双方的经济所需物品。据蓟辽督抚上奏曰:“准永奠堡北互市,惟米、布、猪、盐,无马匹违禁物,即以市税银赏充,便于夷者十三之,利于边者十之七。”[3]万历二十九年(1601),《明实录》在记载 “以互市之税即赏市夷,……万历二十三年(1595)即已确立木市的抽税标准,并用以抚赏‘市夷”[4]。蒙古及其它北族前往京城朝贡时,除了获得所贡马匹外,还会得到其他额外的赏赐,这类“抚赏”似乎主要由衣物、棉布、丝绸及食物构成——这些北方地区急需的必要生活物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生活必需手工业品和食物。虽然每次抚赏的数额都不是那么多,但常年来看总数却是庞大,而且逐年增加。《辽东志》记载的对北族抚赏标准如下:“三卫买卖达子,大头儿每名袄子一件、锅一口、靴韈一双、青红布三、米三斗、大果卓面半张。领赏三卫达子每名袄子一件、米一斗、兀堵酥一双、靴一双、锅一口、每四名果卓一张……白中布二、卓面二张、酒二壶”[5]。

明朝与北方的互市贸易,虽然很多时候北方较为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朝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游牧经济的补充。一个朝廷统治机构,必須有一定的军队规模存在,并依靠这些军队来防御各方敌对侵略力量的作用。并起到了镇压民间起义或地方封建主的割据势力。明朝时期,蒙古马在防御蒙古及其它边疆地区侵扰起着重要作用。明朝军队有时处于缺马的状态,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对马匹的需要越来越迫切”[6]。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明朝主动与北方民族开市的可能性更大。

到了清代,上面所说的明朝“税钱回赏”蒙古的制度继续发展,并更加完善。清代与明朝相比,出现了不少进行市场交易的小规模(相对于中原)街区,其发展速度也较快,规模也较之前的大,形成了较为规范的专门收税机构。“……马市街、牛市街和东盛街。马市街的街口是向到这里来贩卖牲口的人收税的税务署。与张家口所不同的是。这里每批骆驼收税四百文,每匹马收税二百文,每头牛收税一百文,每只羊收税十文”[7]。多伦诺尔的茶叶税规定“每洪子砖茶,不论其中块数多少,收税九分二厘;每斤白毫茶,不论什么等级,收税三厘;‘汉博茶每一木葫芦子收税二分八厘”[8]。与明朝相比,清朝的收税方法变得越来越完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清朝比明朝对蒙政策、制度更加成熟之外,不能忽略清朝在已经统治蒙古各部的前提条件下所形成的对蒙古的纳税制度的完善。蒙古的纳税归入清朝的财政收入,清朝采取各种措施统治了蒙古(或大部分蒙古),对蒙古联姻、封爵、宗教等多种有效政治政策。清朝的这种收税政策,在当时蒙古各部中出现了逃税的现象,清朝也对这些逃税现象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归化城商民携带茶、布等物,由蒙古地方换来马匹、牲畜,仍照旧例纳税办理。若将换来马匹、牲畜复与贩卖货物商人兑换货物及买卖者,亦应一体照例纳税,交该副都统专派职衔较大之员,不时严密稽察。如有避税私行议价。潜以物件兑换买卖者,查出照漏税例治罪”[9]。明清时期的北方交易市场,除了提供军马供应,还有利于北疆国土的安定,而且还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二、明清贸易与背后的民族文化融合和传播

古代历史上北方和中原地区交换的贸易种类不多,如果用两个字概括北方与中原的市场贸易的话(当然用两个字概括是不完整的),“马”可以代表北方游牧经济与中原交换的代词,“布匹”代表农耕经济的特点。假设交换的物资是“马”和“布料”两种,那么通过贸易交融促进双方的文化传播也是很重要的。对于中原地区来说,虽然和人口较少的北方进行小范围的贸易,但通过这么小范围的贸易,互相得到的利益超过了“马”和“布匹”两种物资交换的实际存在的意义。北方民族用“马”交换得到的“布匹”,除了作衣服穿在身上,更重要的是他们对布匹的认识逐渐深化乃至吸收到文化生活中。例如:布匹的红、白、黑、黄色……蒙古族把这种颜色巧妙地结合在不同人物和场合,如统治阶层、喇嘛,以他们的穿着的衣服颜色来代表其阶层。不同季节的穿着也与自然环境紧密相连,例如帽子、袜子、上衣……冬天讲究保暖作用与洁白的雪融合在一起,崇尚白色。而在南方地区仅仅用一个“布料”换来的“马”,除了“耕地”或用与坐骑的基本作用之外,马文化也间接的得到传播,促进了民族文化大融合。永乐十年(1412)发布命令,“要求在蒙古人中寻找擅长养马者,并将之安置在北方的多处地方,教汉人养马”[10]。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换物资呈多样化,其文化内涵更加丰富。北方民族提供的牲畜有牛、马、羊、后来增加到药材等等。中国古代“以金帛市马”[11],专门设立互市监,负责与北族互市交易的马、驴、牛等等。北族上层“率遣使贡马万匹,羊二万口,驼、牛各五百头,寻遣使请缘边置市,与中国贸易”,突厥部落的这一请求得到了皇帝的允许[1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北方地区日常生活用品需求量也增加,中原地区要提供的物资量也自然就多了。明朝为筹备隆庆五年(1571)马市而采购的货物,包括“段抽、布卷、锦花、针线、索、改机、梳篦、米盐、糖果、梭布、水獭皮、羊皮盒等物”。当初两个民族之间交流的物资比这些多的多,他们间接得推动了双方之间文化的传播,推动了社会发展。例如春节吃饺子的习俗也传播到了蒙古地区,“每年冬至以后,用白面和羊肉包成大量的“扁食”(饺子),冻了以后,也当作春节的应时商品运往外蒙各地出售”[13]。

随着蒙古地区商队的发展,为数不多的中原人在蒙古草原安家居住,把内地符合游牧生态环境的农耕文化的技术和生产方式带到了偏僻的蒙古地区,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到十八世纪后半叶,在长城沿线的归化、热河、察哈尔一带,还有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多伦、包头等地区农业和农业基础上商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单一的游牧经济格局有了多元一体的模式。蒙古社会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少数牧民开始转向务农,单一的牧民社会结构发生了从事农业和商业的牧民,蒙古地区也开始有了少量的汉族牧民和喇嘛商人。这是清朝蒙古社会出现的两种新的社会成员,充分体现了当初民族政策对蒙古社会发生的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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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蔡俊生,陈荷清,韩林徳.文化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6.

〔2〕《明宣宗实录》卷97.宣德七年十二元丁亥条.

〔3〕《明神宗实录》卷48.万历四年三月庚子条.《明实录抄·满洲编三》.662.

〔4〕《明神宗实录》卷366,万历二十九年十二月辛未条.《明实录抄·满洲编四》.250.

〔5〕[明]任洛,等.《辽东志》卷三.转引与《明蒙关系——贸易關系:马市(1400-1600)》.亨利·赛瑞斯著,王苗苗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 98.

〔6〕亨利·赛瑞斯著,王苗苗译.明蒙关系——贸易关系:马市(1400-1600)[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57.

〔7〕〔8〕阿·马·波茨徳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第二卷)[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 334,338.

〔9〕张荣铮,刘勇强,等.钦定理藩部则例[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135.

〔10〕《明太宗实录》卷130.永乐十年七月乙丑条.

〔11〕[宋]欧阳修.《唐书》卷50《兵志》;刘茂才.东突厥史料(二卷).454.

〔12〕[唐]魏征,等.《隋书》卷84《北狄传》;刘茂才.东突厥史料(二卷).56.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内部发行)(内蒙古文史资料第十二辑).托克托县印刷厂印刷,1984,12(01):5-6.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Analysis of the Mutual Benefit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Function in the Trade betwee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the North

Jirigala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Chifeng College, Chifeng 024000, China)

Abstract: The demise of the Yuan Dynasty has brought tremendous impact to the Mongolia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ystem. Mongolia's single nomadic economy is facing a complementary situation of the farming economy, which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contradictions in Mongolia's social economy. During the economic and trade process betwee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the North, the two sides of the trade generally presented a good situation of "mutual benefit". From the whole process of trade, both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dopted the dual strategy of "support" and "restric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trade policy of Mongolia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studies the trade economic interests, mutual benefit and social role.

Keywords: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Mongolia; Trade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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