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以制造业、建筑业等为突破口,推动就业;6 月底前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意见》提出,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以制造业、建筑业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6 月底前,允许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20 年3 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等内容;《办法》共十四条,调整和细化了考试的科目设置、命题阅卷等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规定》《办法》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报考条件。适当延长考试成绩有效期,由现行2 年一个周期调整为4 年一个周期。适度放宽考试报名条件,取消“取得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 年”的要求,降低了大学毕业后报考年限,并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同时,规定已取得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指导各地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详见第80 页、封三)。
《指南》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
《指南》对质量安全管理也作出相应指导,要求重点排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脚手架等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列出安全和质量问题(缺陷)隐患清单,制定可靠的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作为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砂石市场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房屋建筑和交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二十三条措施,从而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围绕促进机制砂石、河湖砂、海砂及替代砂源等科学利用,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意见。一是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降低运输成本。二是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包括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探索推进三峡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三是逐步有序推进海砂开采利用。包括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四是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包括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