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管春生
2019 年12 月2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992 年4 月3 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施字第189 号文),根据该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同时,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结合该规定的制定依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89),表明该规定所针对的主要是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情形。
1992 年11 月17 日,原建设部发布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 号),该规定第一条规定:“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第二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显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相对应,本规定是专门针对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
2002 年11 月1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 号)第239 项,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根据该决定的规定显示,当初的该项资格核准的设立依据即是《建设部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805 号)。
2003 年2 月13 日,《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第(九)项进一步明确:“1992年11 月17 日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 号)同时废止。”
2016 年5 月2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2019 年12 月2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简言之,工程总承包相关资质要求的从只要求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到目前要具备双资质或联合体,体现了工程总承包要施工和设计深度融合的本质。
案件: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三初字第53 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15 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53 号
案件背景:2010 年7 月7 日,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浮法一、二、三、四线玻璃熔窑烟气改良氧化镁法脱硫除尘系统商务合同》一份,约定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甲方)负责原有设施必要的拆除和本项目的土建工程的施工,提供土地勘查报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负责系统设计及全套设备(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和钢结构、非钢结构供货以及安装、调试直到达标,通过甲方的环保验收;乙方对工程的性能达到合同要求负责,并应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等,配合甲方通过当地政府环保验收。后因工程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引发诉讼。
一审中,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其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除有关环境保护设计方面的内容之外,主要内容系无效合同(合同部分无效),因此除51.9 万元设计费之外,原告无权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建设工程施工部分的相关权利。原告仅是一家环境工程专业的设计单位,并无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其对外承包环保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除有关脱硫除尘项目的设计之外,其他内容应为无效。
二审中,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关于合同效力,原审法院认为环境设计甲级资质可以承揽环境工程施工,未向权威部门征询,属于认定错误。
再审中,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坚持认为,其与上海环境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上海环境公司仅具备环境工程设计的能力和资质,并不具备承接环境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观点:
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自愿、平等签订案涉商务合同、技术合同,且原告(反诉被告)具备环境工程专项甲级资质,故被告(反诉原告)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不具备环境工程施工资质、双方所签订合同部分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有效是否正确的问题。上海环境公司与山东巨润公司签订的涉案商务合同、技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海环境公司具备相应的环境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
最高法院意见:
关于山东巨润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上海环境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显示其业务范围为: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案涉工程为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属于上海环境公司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上海环境公司“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正确。
第一,对从事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企业,不再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要求。
第二,2019 年12 月2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第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部分“业务范围”第4 款有明确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业务,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三部分“承担业务范围”同样明确规定可“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四,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拥有合法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的深入,对工程总承包应该具有的资质条件会更加明确,可以肯定的是资质作为门槛会降低,企业要在市场赢得份额更需要业绩、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