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化
2020年8月5日,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消息,我国决定新增交叉学科作为新的学科门类,交叉学科将成为我国第14个学科门类。对于交叉学科合法地位的认可,打破了传统的按照学科门类划分的知识体系,打通了学科壁垒,更是对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做出了有效回应。相对传统的边界划分明确的单一学科而言,交叉学科能提供跨学科的视角和多元的理论基础,拓展既有的知识体系的生产方式。如何界定交叉学科的边界及其使命,也是学科研究不能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在应用伦理学领域,交叉学科已经普遍存在,如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等,而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因其内容上存在交集,时间上具有传承,对它们学科使命的认知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本文拟在梳理两门学科历史流变的基础上,厘清各种不同观点,以澄清各自的学科使命。
学科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伴随社会发展认识不断深化,内涵日趋丰富。传统医学伦理学并非以独立学科存在,而是以医学的组成部分、以“医学道德”形态而存在。在中外医学史上,从《黄帝内经》《大医精诚》到《医家五戒十要》,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到《医德十二箴》,都提出过具有穿越时空价值的医学伦理思想。如果说早期的医德强调个体之间的交往关系,那么在中世纪,社会维度已经进入医学的视野,医学院校的产生提升了医学教育的社会化。在古典医德学阶段,由于学科分类比较简单,医德学知识主要存在于医学之中。实质上是一般道德在医学领域的应用,内容相对简单朴素。
对于该阶段的命名,有两种命名方式:(1)基于医学主要聚焦临床,有学者提出命名为“临床伦理学”[1],强调临床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德性,如责任感、同情心等。(2)根据伦理学的形态划分,将其界定为“古典医德学阶段”。在比彻姆和邱卓思[2]的《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中将道德形态划分为“道德规范”和“道德品格”,以原则为基础的伦理学强调行为,而德性伦理学则强调行为主体。
这两种方式有其相通之处,即强调医务人员的道德。但第二种命名方式更契合当时的社会语境,更能表达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形态。基于如下理由:其一,在内容层面,道德比伦理更契合当时的社会境遇。“道德”不同于“伦理”[3]。长期以来,伦理学界常将“道德”和“伦理”相互替用,而在伦理学史上并非如此。伦理来源于古希腊词语“ethos”,表示“符合人伦关系的习俗”,城邦产生之后,研究自由民即公民应符合城邦人伦的学问称之为伦理学。道德来源于希腊文“arete”,相当于“善”“好”,对人而言就是有品位。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道德和伦理分别作为“客观精神”的第二个和第三个环节加以区分。在道德阶段,人确定了其主体性,即对自由的自我意识,但这种自由并不现实。只有进入伦理阶段,即依托于“实体”(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才能实现。古代对于医生道德的规约更多依托于个体性,而缺乏实体的支撑,故以道德命名更为妥当。其二,在形式上,依托“誓言”“祷辞”等,彰显了尊重和敬畏人的生命神圣性的价值理念。传统医学伦理学聚焦的核心议题是“医生的德性”,包括行医的礼仪、不伤害患者,甚至禁止堕胎和安乐死。即使到了欧洲中世纪,医学被神学笼罩,但依然传承了古老的医学道统,并要求医生以权威和值得信任的专业人员的身份展现给社会公众。“箴言之类的表现形式恰恰是古典德性论医德学的典型特征。”[4]其三,临床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其特定含义。临床伦理学的学科创始人Jonsen等[5]将其界定为:“临床医学中伦理决策的结构化方法,是生命伦理学的分支。”临床医学需要在基础医学知识基础上诊治病人,而古代医学对二者区分界限模糊,故只具有临床医学的雏形。严格意义上说,临床医学是一个现代概念。法国学者福柯在《临床医学的诞生》著作中,以18世纪~19世纪临床医学家的著作和各种相关领域的文献为依据,探讨了临床医学作为现代医学诞生的历史。因此,从内容到形式,古典医德学的命名更符合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形态。
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具有完整理论体系的学科,在近现代才得以形成,并伴随医学实践发展和社会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从既有思想资料看,医学伦理学作为独立学科获得认可的标志,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帕茨瓦尔于1803年完成的《医学伦理学》[6],首先使用“medical ethics”,认为医学伦理学在性质上是职业伦理。由于医学院校的出现推进了医学教育的系统化、医务人员的职业化,医院的建制化(从原来的救济院转向现代医院),医疗父权主义的医患关系模式应运而生,著作敏锐地捕捉到自由竞争条件下,利益驱动催生的医疗无序和医德乱象,实现了职业道德的现代性转型——从“个体到群体、从伦理到法律”。如何处理医医关系成为时代提出的新问题。在这种境遇下,帕茨瓦尔以“医生职业”为关键词,回应了近代医学实践产生的道德问题,规定了临床医生的道德义务和注意事项[7]。医学伦理学学科地位的获得,表明其“有自己特定的边界,有自建的学术用语、研究方法和理论,因而都是独立的,具有系统性和成熟性”[8]。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边界在不断扩展,内容日益丰富,为欧美甚至全球医学人员从业伦理的规制和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建立提供了蓝本。
近代医学伦理学产生于实验医学阶段,而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进步推进了生命伦理学的产生。进入20世纪,西方社会权利运动的兴起、医学模式的变迁以及生物技术应用提出了日益严峻的道德难题,颠覆了根深蒂固的传统理念。医学伦理学的传统范式和话语资源的匮乏,使其阐释力捉襟见肘,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学科范式。具体言之,用人工心肺机维持没有康复希望的病人、异种移植、胚胎研究以及基因诊断筛选等在何种情况下能得到伦理辩护?在道德多样化和关涉不同利益相关者背景下,这些公共议题涉及学科较多,缺乏普遍认可的道德权威和绝对可行的现实规范,唯有依托于相关人员展开公共辩论的形式。而生命伦理学则成为关于生命和生命科学展开讨论最好的学科依托,尽管对于其学科定位甚至概念认知存有不同观点。
综上所述,从古典医德学、近代医学伦理学演化到现代生命伦理学,其理论形态也从朴素碎片化的医德思想,经过近代系统化整合,发展到现代的建制化。既有一脉相承的发展,又有时空流转的变迁。前者浓缩了三者间最纯粹的内核,后者标识了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二者学科使命的不同。
学科使命是学科之魂。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合法性得到认同,但对于其负载特定的学科使命则需深入考察。要回答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使命,就必须明确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本质。应当说,国内外对于其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欧美医学伦理学发展较早,研究也比较系统。欧美国家围绕“医学伦理学是什么”这一问题,形成了三种经典路径:(1)以罗伯特·维奇、比彻姆和邱卓思为代表的外在主义模式;(2)以佩里格里诺为代表的本质主义模式;(3)以恩格尔哈特为代表的程序伦理模式。
其一,外在主义模式主张医学道德必须源自更为根本的和外在的道德。因为“这种道德是社会建构的外在于医学且反映人类根本共同体的价值的道德”[9]。外在主义模式又划分为以维奇为代表的社会契约主义和以比彻姆、邱卓思为代表的公共道德两种。维奇以社会契约论为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该理论将社会契约划分为基本社会契约、社会和职业间契约与医患契约三个层面,而医患契约受制于前两个层次。比彻姆和邱卓思则将公共道德作为医学伦理学的本质,并建构了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的方法。他们认为,道德原则的权威应该由公共道德赋予,在本质上是将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医学实践之中。
其二,本质主义模式从医学的哲学本质切入,强调医学道德内生于医学本质和医学目的。该模式主张“医学目的是永恒不变的利益,即病人利益”[10]。医学的哲学本质是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正如哲学是伦理学的基础一样。佩里格里诺认为,医学哲学依托其内在逻辑和形而上学的预设,从超越医学本身的观点出发,从医学外部考察其本体论和价值论[11]。《中国百科大辞典》对医学的定义是:医学是认识、保持和增强人体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促进机体康复的科学知识体系和实践活动。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认为,医学在本质上是蕴含在“生病事实、职业行为和医疗行为”三种现象之中,而联结三种现象的核心是“治疗关系”,即医患关系,这种关系由寻求治病的患者、承诺治疗的医生以及将二者联结起来的医疗行为三个要素构成。因此,本质主义的进路表明,医学是由于治疗疾病实现个体安康需求产生的关系范畴。医学伦理学作为道德哲学,奠基于“人类疾病的现象,医学知识的独特本质,临床决策的道德特性,对于医学作为一门职业的强调”[12]。由于疾病使病人处于脆弱现象,而医学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可以满足病人的治愈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医学作为一种职业而具有其合法性。医学职业的核心不仅是运用知识和技能实现病人利益,而且以公开的方式做出宣誓和承诺。
其三,程序伦理模式主张将医疗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程序的合法性。如果说本质主义模式和外在主义模式均有实质性道德内容,属于“质料伦理学”,那么程序伦理模式则取消了道德的内容,赋予其“形式伦理学”。逻辑前提是现代社会道德多元化和价值冲突。医患关系已经从传统的“道德朋友”发展成现代的“道德异乡人”,诉诸理性建构统一的普遍性规范已经不可能。恩格尔哈特[13]在考察了现代性道德的本质后,提出允许原则“是有可能具有道德权威解决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分歧……的必要条件。它为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了通过互相同意来产生道德权威的程序”。程序伦理寻求问题的解决,对于其实质内容好坏和对错并没有做出最终判断。
三种模式均从一个面向阐述了医学伦理学的本质,具有其合理性,在价值逻辑上具有传承性,但都存在缺陷。公共道德模式容易脱离医学的真实情境,忽视医学实践的特殊性,难以对医学共同体形成一种有效规范的约束力。契约主义模式根据政治经济因素建构,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取代病人利益,消解医生对病人的责任。本质主义模式主张医学目的是永恒不变的,但过于保守,将有利病人和治愈疾病作为唯一的导向,忽视了医学本身的发展、医生的社会职责以及道德对于医学的外在性基础。程序伦理模式强调不同共同体之间的道德多元化和差异性,不仅忽视人类存在的共性,而且不讨论实质内容。尽管各种模式各有千秋,恰恰说明医学伦理学的多面性。
相比欧美,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建构相对较晚。“医学伦理学”以学科形式在中国出现,最早可追溯到1932年宋国宾撰写的《医业伦理学》。该书的出版是对当时中国医疗卫生社会建制进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做出的回应,并提出“医学伦理问题需要以学科形式开展研究”。但是基于特殊社会历史的变迁,直到20世纪80年代,医学伦理学学科才进入中国社会的视野。应该说,早期的医学伦理学具有传统厚重的“医德学”形态,后期在引入和介绍西方医学伦理著作的过程中实现了从医德到医学伦理学的转型,不论教材建设、学科水平,还是人才队伍、科学研究,都随着社会发展突飞猛进。
但是,中国对于医学伦理学本质的解读具有浓厚的伦理学味道,并且糅合了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元素。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1)研究对象方面,包括医德现象、医德关系(三种关系),并强调具有特殊的意识形态[14];(2)研究内容层面,医学伦理学是以医疗卫生领域的道德现象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内容,以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医德规范、医德实践和医学伦理难题为研究内容[15];(3)在学科性质方面,将医学伦理学界定为“规范伦理学”,依托伦理学家弗兰克纳的道德形态划分标准:将伦理学划分为“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其中规范伦理学又包含应用伦理学,而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
从上述界定中可以看出,中国学界将医学伦理学界定为道德哲学,接近西方的外在主义模式。这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如长期以来注重道德教育,并将医学伦理学界定为职业道德教育。实质上,在我国社会中,医学伦理学早期作为一般的医学院校思想道德教育的组成部分,依托于社科部或基础部,课程安排定位于职业道德教育,医学专业人员的介入较为匮乏。鉴于循证医学系统研究和文献分析方法,定量与定性分析系统检出的“医学伦理学”中外文献发现,国内更集中在“职业道德教育”[16]。这种模式的不足在于:伦理学游离于医学具体的医学实践之外“隔靴搔痒”,容易流变为道德说教,遗忘了医学伦理学的完整性;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临床专业人员参与度不高。随着医学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中国语境下医学伦理如何走向甚至进入临床”的困惑。
单面向的解读并不能阐释医学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全部,唯有以动态和有机的方式方可理解医学伦理学的全貌。“动态”是从纵向坐标解读,表明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形成是过程性范畴;“有机”则是从横向坐标阐释,强调将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与伦理学互动的整体性概念,而不是分裂的。
从动态的维度看,医学伦理学是传统德性和现代规范的融合。在医学伦理学的稚拙阶段,用公共道德等伦理学工具探究医学本身,具有认识论和价值判断属性,比较抽象和理论化。但由于医学实践相对简单,未有太多冲突,凸显更多的伦理元素——德性培养。在近代医学发展阶段,医学的职业化和医院建制化,医学实践的社会化,提出“建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规范”的议题,彰显社会规范的建制。但是医学伦理学的话语范式依然承袭了医德学阶段“道德命令式”的风格——“浓厚的义务论”话语。它缺乏厚实的理论体系和充分的道德论证,更多基于不同主题规范的集结,呈现松散而碎片化的特点,但是已经具有道德规范性的特点。在现代生物医学阶段,传统规范无法解释生物技术的多样化和医学实践的复杂性,需要依托伦理论证建构相应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即规范建设。为此,在现代理论资源方面,它“在方法论上应该对所有可能的道德哲学立场开放”[17],既保存了传统的伦理话语,又汲取了权利论和正义伦理等现代伦理资源。正是在历史的变迁进程中,医学伦理学聚焦医学职业道德核心,完成了对主体的德性培育和相关规范的建构。
从横向坐标看,医学伦理学是内生于医学实践和外在道德介入的一种互动。具体言之,医学实践,如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甚至临床研究中提出伦理学问题,而伦理学理论为回答提供理论资源和话语范式。但这种回答并非“问题对策式”,而是基于核心原则基础上的伦理学论证和道德推理。医学伦理学强调“道德推理、核心原则是最佳利益、自主和权利”[18]。前者具有极强的实践伦理学特点,后者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医学实践是出发点和终极依归,伦理学为回答医学问题提供论证工具和理论资源,医学与伦理学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张力。由于这种话语必须植根于医学实践,医学实践的目的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赋予医学伦理学不同于公共道德的特殊性、独立性和完整性。Rhodes[19]区分了“职业”(profession)和“角色”(role)两个关键词,在全面考察日常决策和医学决策的差异后,强调医学道德和公共道德二者的不相容性,是“医学职业道德而非公共伦理引领医学伦理实践的职业决策”。
综上所述,不论纵向的历史考察还是横向的有机剖析,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核心使命是“医学职业道德”,它包含职业主体德性的培育和职业领域道德规范的建构。现代性语境下德性的内涵和规范的外延均在改变,如传统将有利于病人作为医学伦理学的首要道德,而现代医疗强调尊重病人自主;公共卫生强调维护社会公共福祉和尊重病人权利相结合,在医学研究中也将保护受试者利益作为首要原则。当然,由于学科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从最早的教学范畴到如今的知识体系和规训活动双重意蕴,医学职业道德早已超越了传统的传授模式,而糅合了学术研究和知识再造的元素。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和卫生法律与现代医学的融合,更强调医学道德规范(包括伦理制度)的使命。一言蔽之,德性培育和规范建构作为医学职业道德的两个向度,是医学伦理学作为现代学科在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的使命。如果说德性培育是医学伦理学的“质料”,是学科教学的使命,那么规范建构是医学伦理学的“形式”,是学科研究的使命。
寻找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必须回答“生命伦理学是什么”的元问题。对此,有两种方式:(1)作为一个术语的生命伦理学,用于指称关于生命和生命科学的伦理、法律、政策等问题的讨论;(2)作为一门学科的生命伦理学,则指称特定的学科领域,包含学术期刊、学位授予等。毫无疑问,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从一个术语到一门学科的变迁。Bioethics作为一个词汇,最早由德国神学家弗里茨(Fritz Jahr)使用德语词汇“Bio-Ethik”(翻译成英文的“Bio-Ethics”)[20]。在讨论其他生命和人类生命关系时创造该词汇,他指出,建立新的学术学科和实施关乎人类存在与环境更文明的、伦理的路径已经十分必要,他借鉴康德哲学范畴提出生命伦理学的绝对命令:“原则上,尊重每一个生命并将其作为目的,尽可能地以目的的方式对待生命。”[21]
但是,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学科”[22],起源于两个方面:(1)两篇重磅文章的发表,波特(Potter)的《生命伦理学:关于生存的科学》(1970年)和卡拉汉(Callahan)的《作为一门学科的生命伦理学》(1973年)。前者建议将生命伦理学视为培育关怀环境的全球运动,保障人类长期生存的面向未来的伦理学体系,后者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学科如何可能”提供辩护。(2)生命伦理学研究所的建立。1969年,“社会、伦理学与生命科学研究机构”(后更名为哈斯廷斯研究中心)和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的成立(1971年),开启了欧美国家成立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的序幕。同时,出版了著名的生命伦理学杂志:《哈斯廷斯中心报告》和《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杂志》。这些中心逐渐发展,为国家科技政策制定提供道德咨询,并发挥“伦理智库”的功能。
如果说生命伦理学最早产生于北美,那么全球化进程推进了“全球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作为一门学科,其产生和演变的轨迹表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使命始终表现为对人类生命的关怀。这是基于对“类生命”本位论的判断,也是促进人对自身的本质变化的自觉意识。类生命是人生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最本质的存在。如果说早期是群体本位,近代是个体本位,未来社会则是“类生命”本位,生命伦理学正是基于对生命本位的思考和表达。
其一,生命伦理学是对生命科学应用中“类生命”危机的道德回应。我们得承认,生命伦理学首先是对医学领域道德丑闻的审视和不确定性议题的回答。生命伦理学最初是生物医学伦理学的缩写,是对二战期间人体试验悲剧的反思,也是对克隆人技术、基因诊断、异种移植议题展开热烈争论的结果。自然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广泛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预测的后果,如核泄露、环境污染、基因技术的应用对于人类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恐慌,堕胎、优生、辅助生殖技术等的应用也产生新的公共争议。由于传统理论无法阐释现代生物技术问题的复杂性,为此迫切需要出台新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权威。在20世纪60年代,由医学专家、技术人员和哲学家等多学科人员围绕“现代医学中良知的重大问题(great issues of conscience in modern medicine)”“基因和优生(genetics and eugenics)”“人类及其未来(man and his future)”等主题召开了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经过热烈讨论最终达成共识:采取伦理相对主义的方式,由科技精英设计出超于传统伦理原则的公共政策,这些政策必须寻求相关方做出必要妥协并达成一致[23]。应当说,学者、科学家甚至神学家、政治家对于公共议题的讨论推动了生命伦理学走向前台。近几年来,关于人脑移植、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引发了广泛讨论,由于这些问题产生的不确定性关乎人类的生存发展,生命伦理学以维系人类福祉的名义对于这些问题做出回应。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是对生物技术应用的回应,是对激进的文化多元主义的回应和卫生体制改革的推动力”[24]。
其二,类生命的保护需要生命伦理学的全球性参与。个体性和类本质是人生命的两个向度,而地球的联通和不同价值理念相互渗透,使人不可能避免以类生命的形式呈现。进入20世纪80年代,生命伦理学全球化逐步成为共识。如果说美国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只是广泛意义上的跨学科的判断,那么此时的生命伦理学则涉及全球范围和整个人类。随着环境问题、贫困问题在非西方国家的日益严峻,遗传学技术要求非西方国家的参与,早期的西方价值“出口模式”日渐式微。而价值冲突如欧美的个体主义与亚洲的整体主义,要求双方相互协商并达成共识,而“人类幸福”成为全球生命伦理学的共识。正是基于对脆弱群体的保护,对于人类未来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人类就《通往全球伦理》《世界生物伦理和人权宣言》等达成共识,并强调建构“全球的道德共同体”和“全部生物共同体”[25]。为了人类福祉和美好未来,全球生命伦理学要求相互尊重、责任共担。同时,在全球生命伦理学建构过程中,注重文化的多样性,并将生命伦理学作为文化阐释和交流的一种方式。换言之,全球参与不仅是一个地域范畴,更重要是一种价值文化概念。事实上,由于传统习俗、社会变迁进程、宗教等因素的差异,全球文化呈现多样化。正因为如此,对于堕胎、胚胎、动物保护等问题的实施也存在某些不同理解。这个意义上说,全球参与又依托于本土性。恩格尔哈特就认为“文化是诠释和参与生命伦理学的重要元素,也是身份认同的重要载体”。致力于中国儒家生命伦理学建构的范瑞平等[26]强调:“系统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其实是文化研究的一个有机部分……生命伦理学本质上所关注的是价值核心, 是内在的、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的文化。”
其三,为了能更好地关怀人类的生存和生命,生命伦理学经过伦理论证的共识建制化。“生命伦理要成为一个真命题,其核心要义必须是生命在伦理实体、伦理制度、伦理力量和伦理规律中安‘身’立‘命’。”[27]建制化实质上是生命伦理学形成其自身规范制度并取得独特资源和自主场域的过程,核心目标在于获得其合法性。生命伦理学的建制归因于政府和社会解决新型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发展出现伦理问题的迫切需求。正是因为生命伦理学需要回答时代提出的相关问题,有学者提出将生命伦理学的身份归类为“实践伦理学”,赋予其“改变世界的伦理学”的使命[28]。除上述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以外,很多国家均成立了从医疗机构、地方到国家的伦理咨询和伦理审查机构,并以“伦理委员会”命名。当然,伦理委员会的功能、形式和职责各有不同,有些伦理委员会仅提供咨询功能,如临床伦理委员会,而有些则具有决策权威性,如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等。更为重要的是,所有的伦理委员会均由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人员组成,跨学科性和复合型判断是生命伦理决策最本质的特点。生命伦理学的这种特点进一步表明,由于现代性道德的破碎,唯有通过程序合法性才能达成最终共识。以生殖基因编辑为例,需要先后考虑科学技术实现的可能性,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测,社会心理如何,法律规制的可能性多大,疾病的意义是什么,人们最看重的是什么,以及我们计划如何做。对于该技术的考量,必须涉及未来人类的存在,只有依托完整的程序讨论,方可建立符合伦理的规制。
总而言之,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开始就是基于对生命的保护和敬畏,是对生命本质的思考。根本上是对何为生命、生命的道德地位以及如何对待生命的反思。在哲学层面吸收了传统生命哲学形而上学的元素,又为生命面临的现代困惑寻求伦理的出路。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实现了伦理学在实践范式上的转向,指向人类生存面临的共同问题,并尊重不同区域的文化差异。
从古典医德学发展到当代生命伦理学,从医学职业道德提升到对生命的关怀,作为两门具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学科,在学科使命上既具有交集,如在临床语境中特殊病人的救治产生的伦理问题,但因其学科外延的差异决定了它们使命的不同。如果说医学伦理学依托于医学母体,奠基于医学之“善”和职业之“德”,那么生命伦理学依托于生命科学发展困境所面临的公共议题,个体和单学科阐释力的匮乏迫切要求跨学科的复合型判断,它以人类未来为导向,关怀人类整体的命运。相对而言,医学伦理学的学科使命聚焦培育医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而生命伦理学的外延更为广泛并不断拓展。随着生命伦理学议题的拓展,包括卫生公平、动物伦理以及数据伦理都在生命伦理学的标题下讨论。当然,随着“医学能力”[29]的提升甚至可以预言未来(如基因检测),人类对于医学价值认识的改变,医学伦理学的学科使命也会不断强化,如从临床拓展到预防和康复,从治疗疾病到维护健康,甚至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的交集也会相应拓展,如临床诊疗中不再简单讨论道德规范,而是主张临床医务人员“识别分析和解决医疗照护中的伦理问题,提供可能的高职业标准,为病人提供有能力的医疗照护”[30],但是二者的出生和话语范式已经注定不可能完全重合。尤其是,生命伦理学并非一个“成熟的学科”(实际上对于其学科的合法性并非达成共识),学科研究主体比较混乱,对于相关知识、基本概念、语词的统一, 诸如对生命、医学、疾病、死亡等确立生命伦理语境下的认知,是一项重要的任务[31]。但是,就二者相通之处而言,医学伦理学关注特殊群体的个体生命和生命特殊情形(如疾病阶段),而生命伦理关注生命的尊严和权利,聚焦生命的精神层次。它们本质上是相通的:将生命的不同向度作为关注对象。更为重要的是,医学实践的道德难题为生命伦理学的建制提供课题,而生命伦理学主张道德合理性论证采取建制化,能为医学伦理学实践提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