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增强政策的功能性、普惠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六稳”“六保”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免税资格申报、免税资格复核、目录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事项。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对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 次,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 次。特殊情况下,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 月1 日前印发,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