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资本化的探讨

2020-02-15 09:15:12戴桂萍田秋媛
吉林林业科技 2020年5期
关键词:资本化估价林权

戴桂萍, 田秋媛,邢 昊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云南 昆明 650216;2.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在农村改革的进程中,集体林权改革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充分调动起林农的积极性,用好手中的资源,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林、农矛盾的根本和关键。

近年来,关于林权资本化问题的研究逐渐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林权资本化的理论支撑、现实需要以及实现形式等几个方面。有人提出,自然资源资本化是林权资本化最有效、最直接的实现形式,自然资源在生态调节、维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境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在资本化过程中,对环境经济核算和经济增长模型的建设方面都具有重要贡献[1]。在森林资源资本化的基础概念方面,有人提出了权益价值理论,重点分析了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三方面,通过购买、租赁以及债务方式,通过一系列的经营获得权益收益;另一方面,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经济运行,进入市场化流通和经营环节,作为资产化所有物,自然资源资本化、林权资本化具有必然的现实需要[2,3]。因此,森林资源可作为无差别所有物,是对集体林权可资本化的有力支撑。对集体林权资本化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基本理论

1.1集体林权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定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种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林木;三是集体与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如护路林、护岸林等;四是在我国“四固定”时期,按照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划拨给集体经济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是在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将部分国有林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如自留山等。目前,我国集体林经营经过改革,已经实现了集体所有,承包到户[4,5]。

1.2集体林权资本化基础规定

资本的含义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三是在会计学方面,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所有者权益,它具有增值性、投资性、运动性和延续性。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前提是集体林权的资产化,资本是资产的一部分,也是资产组成中最活跃的因素,当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增值过程,资产才会成为资本,资本是资产价值的体现结果。

根据以上经济学理论,在集体林权资本化过程中,森林资源所有权资产化权益和资本化的关系基本明确。林木、林地以及其他生物和非生物,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市场、生产和流通,并作为资产价值体现,作为标的物进行抵押、交换和价值物入股,也就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前提和基础。

1.3集体林权的产权界定

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基本条件就是林权产权属性清楚明确、林权价值可估量和林权产权可交换。

有国外学者认为,产权是社会强制权力所有者选择某种价值物的使用权的原则,授予权力所有人可利用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通过行使权力获得产品的价值和收益[4]。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有“产权可分为对无差别物的所有权和对所拥有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5]。从以上观点可以总结出,产权的主要内涵包含三方面:一是在规范的原则框架内,明确权利人的行为准则以及对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以收益权为目的,包含使用权、出租权、转让权等内容;三是明确产权的主客体内容和关系。产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和行为性。

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复合型共有产权三种,我国的集体林权属于复合型共有产权。通过几次林权改革,我国的集体林权处于集体所有,承包到户的状态。所有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通过分包方式,承包到户到人,承包人对承包地林地、林木和森林具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所以,产权的界定对于集体林权的资本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集体林权的内容明确后,通过交易、入股、抵押等一系列市场行为进行资本化过程中,双方能够通过明确的权利界限、经营方式、处置方式和正确的估值进行资本化流通。因此,集体林权资本化之前,必须对集体林权进行产权边界划分,明确产权属性和内容。

1.4集体林权估价

集体林权资本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集体林权估价。其根本是对集体林权客体所包含的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等实际价值进行的估值行为。我国林权估价以资产评估为基础,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办法对标的物在某个时间节点进行估值。估价可分几个部分进行,包括林地、林木、资源情况、权属情况和权益内容等,这样模块化、系统化、标准化地估价,既有利于权属所有人在林权资本化过程中收益,更有利于处理权属、权益纠纷事件,当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现实问题。

林权估价的主要理论依据有劳动价值论(Labor value theory)、效用价值论(Utility theory of value)、供求价格论(Theory of equilibrium price)以及地租理论。在我国,林木产量受采伐限额约束,尤其“十三五”开始,各地以县级为单位编制五年期采伐限额方案,市场上林木种类和产量受到极大的约束,同时受到供需关系变化的影响,目前林木价格波动比较明显,按供求价格论进行估价是主流的方法。

2集体林权资本化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集体林权在明确权属并进行正确估价后,即可进入资本化进程,参与市场流通以获得收益。林权资本化的方式较多,目前比较流行切相对稳定的方式包括林权转让、林权入股和林权抵押[6]。

2.1集体林权转让

集体林权转让包括广义的转让和狭义的转让。广义的转让包括林权产权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将林地出租给承包人以收取租金、林权产权人之间交易以及林权的继承和赠与等。狭义的林权转让是指林权产权人在不改变权属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进行合法的有偿交易。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是指狭义的林权转让,广泛存在的转让方式包括林权买卖、协议转让、有偿易换、拍卖以及征购等。

我国林权制度几经变革,在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层面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转让操作不规范,场内交易的会员费、评估费、管理费、手续费等一系列成本费用,让很多林农选择了场外交易;林权价值流失普遍而严重,由于场外交易缺乏专业、科学、合法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土专家”简易化、群体化的评估方式,造成了林权估价的严重偏差,林权价值大大缩水,严重损害了林权产权人的收益,同时对林权转让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交易场所脱离群众,可操作性较低,目前国内专业的林权交易场所有限,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远离林农居住区域,乡村林权交易主要依赖乡村林业工作站,导致林农对相关法律和事宜了解严重匮乏。

2.2集体林权入股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原有的林权分包到户到人的小农经济模式与当下高速发展的林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部分资本意识强、经营理念先进的林农及时发现了林权入股、联合经营模式的先进性和高效性,在林权产权清晰、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支撑下,林权入股的方式迅速发展起来。当前,林权入股成了集体林权资本化的主要方式,在林权权属不变、资产形式不变的前提下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为标的,以外部资金或技术为引入点,共同参与合法的生产经营,以获得收益。其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股份制经营,各部分资产作价,按股分红;另一种是将各部分资产作价,即林权估价后折合股本,设立股东大会以公司形式运营,按照股份制公司法定要求进行分红。

集体林权估价入股,对调动林农参与积极性、增加经营收益、保护和促进林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林农主要以农村人口为主,林农对公司化经营的基本理论掌握不准,资金实力薄弱,同时,个体所有的林权估价后体量相对较弱,参股公司化经营后,基本无法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只能被动式等待分红,缺乏主动权和话语权;二是受政策限制,林业产业向高尖端科技领域延伸有限,行业内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对社会资本以及人才的吸引能力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规模化发展;三是由于行业管理限制,涉林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同时国家在林业方面的投入也相对较小,扶持政策较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较高,限制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动力。

2.3集体林权抵押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可根据抵押范围不同分为广义集体林权抵押和狭义集体林权抵押。狭义的林权抵押,以集体林权估价为基础,进行抵押融资,是指林权产权人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估价后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等进行融资。广义的林权抵押是对狭义概念的扩充,将林权内容的无形资产以及森林景观等内容扩充到抵押范围,以获得高额融资。随着我国资产管理标准化进程以及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抵押的可行性不断增强。林权抵押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范围获得了极大扩充,由原有的国有林场、营林企业等不断扩充到个体林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也不断扩充,同时实现了森林保险等金融行为。

目前,为集体林权提供信贷产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和农业银行,林农以及营林企业在这种信贷市场中始终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方面,金融机构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了解和掌握并不全面,缺乏专业的营林业务专家,作为抵押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受采伐限额的束缚,流转周期又相对较长,所以,金融机构对林权的信贷风险评估始终较高,信贷供给规模始终得不到真正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机构对林业信贷提供的资金渠道、产品分类与林业实际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当数量的林业项目被划入农业、水利产品类别,林农乃至林业管理人员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大量林业项目无法与相应的信贷产品进行良好对接。

3几点建议

3.1集体林权转让方面—规范交易

2019年,国家对乡村林业工作站、水利工作站和农业工作站等进行了改革,部分地区已经先行成立了包含农、林、水工作内容的服务中心,可以此为契机,以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专门的林权交易点,同时以各地林业科研、设计和咨询机构为技术依托,为交易提供评估服务,规范交易。

3.2集体林权入股方面—建立龙头品牌

结合林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各地可先扶持一批资金规模大,科技实力雄厚,产品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和品牌价值。以龙头企业为带动,深挖某个方向的潜力,夯实企业在林产行业的根基,树立企业在某些产品领域的行业标准,增强行业把控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度,规范化、集约化、诚信化发展,促进区域内林业经济发展,推动林业发展。

3.3集体林权抵押方面—完善信贷服务市场

针对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典型问题,一是结合前述的乡镇服务中心建设,探索以国有林场为依托,加快建设林权流转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的营林、评估服务并建立流转站制度,完善林权流转程序、加快流转速度,减少信贷产品抵押物的处置难度,降低林权抵押风险评估等级;二是加强沟通和衔接机制建设,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牵头与相应的金融机构对接,适当调整信贷服务对林业扶持种类的划分,设立相适应的林权信贷产品。

4小结

集体林权资本化可促进林地的流转,可推动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深度发掘林业资源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可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林权转让、入股和抵押是目前市场上林权资本化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林业保险的不断完善和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的林权信托、林权证券、森林碳汇交易等方式,将进一步拓展林权资本化的方式、内容和进程,通过资本运作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全面加速林业事业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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