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

2020-02-14 05:58刘燕飞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期

摘  要:社会舆论作为社会的一种思维风向标,对现代生活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力也存在双面性,它既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性,但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制度带来诸多的不利问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以人为本、民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国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地逐渐提升,因此我们对于司法审判的要求在新时代的背景之下要求更高更为严格,甚至希望能够完全能够自我审判、民主审判。这导致了大众民意和司法审判制度的激烈碰撞,从中也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借此煽风点火,迷惑广大民众视听,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平衡社会舆论和定罪量刑之间的矛盾,是现如今社会突出的热点问题。如何使得定罪量刑的结果既可以惩罚犯罪,同时又能满足广大民众的诉求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审判;定罪量刑

一、社会舆论的影响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不仅需要关注传统媒体对于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力,更要关注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对于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力。网络媒体一方面改变了对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而且其传播具有广泛性、波及快速性、虚假性等特点。网络舆论开始影响司法审判制度最著名的事件是 1998 年印尼排华以及 1999 年强国论坛的创建。近几年,网络舆论的发展更为恐怖,我们所关注到每一起国内外的重大案件都会在网络论坛、微博上面都会引起激烈的大讨论,不难看出网络舆论的影响波及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都令人匪夷所思,往往在司法审判尚未启动以前便已经开始进行全民大讨论,社会舆论便开始“定罪量刑”,为案件的性质留下伏笔。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要求看待事物需要运用辩证法,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意识到社会舆论可以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更新换代、推陈出新;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糟粕”不断地进行淘汰。

(一)社会舆论对定罪量刑的积极作用

1.增强司法审判制度的透明度

在本文叙述过程中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社会舆论是能够带来其积极的作用。首先,社会舆论能够加大对于司法审判制度的透明性,增强公众对其的了解程度。增强其司法审判制度的透明度,杜绝滋养司法腐败的树苗。社会舆论的波及范围十分的广泛,很容易引起全社会的公众对其的议论,因此想要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料浪费就必须与公众舆论形成良好的互动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有助于防止定罪量刑时出现腐败徇私的现象,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在公众心中树立公正、良好的威信形象,为形成良好的司法秩序奠定基础。

2.有效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社会舆论对定罪与量刑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具有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习总书记提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改革将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将势在必行。民众的诉求在于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的公平,他们更加希望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做到既能做到符合法理又同时能够兼顾情理,然而在绝大多数的现实审判过程中是不可能做到极致的法理兼顾情理,往往会偏向于法理的合理性这一种相对公平。而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必须进行到底,才能将社会舆论对定罪量刑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二)社会舆论对定罪量刑的消极作用

1.社会舆论成为“绑架”司法机关的工具

社会舆论作为民众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往往以自媒体和新闻媒体的形式展示呈现。他们基于自身强烈的责任感,想要一举解决司法制度上的不公平以及负面影响,却往往缺乏考虑和对法律制度理性的判断。这种激情发言,往往都是“一刀切”,忽视案件的多样性,基本上不顾忌解决问题的其他多种方式。并且还存在部分媒体以恶意煽动民众情绪以此作为卖点、看点,迫使司法审判人员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从而使司法机关无法正常审判。公眾以其自身的“使命感”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绑架”司法机关,左右司法审判制度是对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费。

2.社会舆论成为“公私权利碰撞”的导火索

那么司法公正性问题何以获得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如此高的重视与关注,我国司法现状的公正程度,由此衍生而出的种种问题均值得我们深思。美国著名的卡多佐大法官在其杰出的法官生涯中就曾经坦言"司法应当同社会现实相适应。”直面我国当下,正如孙立平教授所言,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现代化各因素同因素之间的矛盾及冲突开始日益显现出来。”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社会阶层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矛盾不仅造就了公众的“仇富仇官”心理,也带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快速苏醒。时代的发展的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是“公私权利的碰撞”,而社会舆论这一表现正好成为这碰撞的导火索。

二、对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发展建议

(一)细化定罪量刑,提高司法公信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上文提到的原因,我们看到许多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定罪量刑的开放程度很低,这使得公众普遍认为其中存在大量“潜规则”,将不利于其司法审判的落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许多指导性意见,这让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对于改革的决心与勇气。笔者认为,将定罪量刑的发条进行量化虽然遇到许多险阻,斟酌考量的地方甚多且各类案件情况复杂多变,但是通过对实践案件的总结,找到突出的共性进行量化处理。将概括性的法条变成一个个具体细化的指导规则,让公众更加清晰地理解案件审判的过程与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二)加强传统媒体自律性和落实网络监管制度

互联网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其在网络上所引发的言论斗争总是以悄无声息地方式发生,一时间难以控制。因此一方面要求对传统媒体行业树立自我行业规范,保持中立的态度去反映客观的事实情况,坚持自我底线;另一方面要求传统媒体行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立法机关要尽快填补立法空白,对媒体行业行为进行规范和整顿,改善司法机关和传媒之间的关系,实现共赢。

其次是对加强网络媒体的监管。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兴的自媒体报道更加成为了法外之地。其传播速度之快,波及速度之广大有远超传统媒体之势,其受众的年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逐渐形成全民舆论讨伐司法审判之趋势。因此落实网络监管制度,如何有效把控网络言论,既做到让民众发声又能同时做到不煽动民众情绪,不蛊惑民众意识,才是我们有关部门需要慎重思考的地方。

(三)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

判决书的透明不仅仅只是对于判决结果我们需要公开,因为无论刑诉法还是民诉法中规定判决结果都是必须公开的,而评议过程是不公开的。因此在这里我们强调的透明是对于如果制作判决书的过程。我们要知道一件复杂的案件的审判過程是漫长,从宣判到判决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给了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之机。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一些法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惜铤而走险,无视党纪和国法,置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做出违法乱纪之事,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加大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因此,我们的法官在判决书制作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正和公平,笔者认为在判决书制作过程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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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燕飞,1985年6月,女,汉族,籍贯河南郑州,硕士研究生,郑州工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