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监理管理在施工中重要性

2020-02-14 05:57李桂强
装饰装修天地 2020年1期
关键词: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施工

李桂强

摘    要: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场所的主要生产途径,其质量对于社会生活活动的展开亦有直接影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工程监理需要积极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进而保证工程质量达成要求。本文以工程监理管理与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为基础,对工程监理与工程各个主体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阐述,并提出工程监理实效提升的策略,能够为工程监理效益达成提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施工

1  前言

建筑工程开展的本质是市场所需、企业所需,市场需要建筑满足商业、居住等需求,企业需要建筑工程推动企业发展,因此建筑工程需要满足市场需要,达成相关功能要求,同时也要达成企业需要,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此中,最为关键的在于两个方面,相对市场而言,质量最为重要;相对于企业而言,效益最为重要。两者均衡才能达成共赢的局面,管理则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工程监理管理则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

2  工程监理在施工中的重要性

我国建筑工程中施行工程监理制度距今约为20数年,这一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整体建筑工程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工程监理设置之初便是为了实现工程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是指质量、进度、投资三个方面的控制,这便要求监理参与到项目前期规划,但因为相关规定将监理限制在施工阶段,前期的规划设计中监理缺位,成为单纯的施工质量监管单位。前期规划与设计是施工的标准以及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监理缺位,对于监理单位在工程中的质量管理有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招投标法中监理职责得到明确,但与实际施工中,仍存在较多不合理的情况。

3  各方与监理关系及要求

3.1  监理对象

承包商是监理发挥监管作用的目标,亦是合作关系。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是监理方的服务方,施工中的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等都要报备给监理方。工程监理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的管理活动过程中,都是经由承包商来达成的。因此监理方需要与承包商协调好关系,使其能够主动配合监理工作,并执行监理指令,这是工程监理实现管理活动的主要途径。

3.2  协调各方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以此实现建设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除承包商以外,监理方也要使各方利益达成一致,强调工程建设总目标,同时与承包商积极进行沟通,使承包商能够主动向监理汇报施工实际状况及施工结果、施工中遇到的难点等。监理与承包商之间了解深入后,监理展开工作也会更为顺畅,关于方案的争执与对抗也会逐渐减少。同时对于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协调也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对施工交互的安排要保证安全合理。

3.3  工作汇总

依据监理工作的进展或者状况,需频繁的组织例会,对进度、质量等方向的问题汇总。通过各方人员对原因的分析,明确问题关键,进而提出阶段性的意见。工作成果需要监理及时向业主报备,以此使得业主能够及时了解到建设及监理工作实况,进而为整体工程施工调整提供决策信息。监理工作相对较为复杂,进行施工问题汇总的过程中也同样较为繁琐,为了实现工作高效,要按紧急程度对问题进行分类。

3.4  落实自检

监理单位是业主的手耳,也是受业主委托展开施工管理及监督,因此从合同关系及隶属关系上来看,监理都不应该为质检工作负责,应该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进行报验后进行质检工作。现阶段中,较多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沦为传声筒,施工中的某一部分完成施工之后,质检员便会向监理传话,让监理进行验收,自检流程彻底沦为形式。针对这一情况,监理应该公事公办,分项抽检合格率不能达成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承包商立即進行整改,直至抽检达到要求(如图1)。

4  工程监理管理实效提升策略

4.1  以政府监督目标为导向

监理主要职责便是使建设工程达成相应的标准,这一标准与工程规划及设计有着直接联系,但最为重要的还是达成政府相关质量标准。因此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要以政府监督目标为导向展开监理工作。政府监督目标主要为以下内容:对涉及工程各方的主题职责执行质量责任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及监督;检测报告及监理资料等与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及监督;竣工验收检查监督;砼预拌及预制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据,进一步核实后,提出线管的处罚规定或根据委托权限进行行政惩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报告材料。

4.2  区别监理单位与政府监督

以政府监督目标为导向,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监督与监理单位实际工作还存在较多区别,因此在实际监理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与政府监督的差别。区别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工程监理具有科学、公正、独立、服务的特点,但政府监督则是宏观性、强制性、执法性的;工程监理工作伸缩性相对较大,主要取决于业主委托范围的大小。政府监督则是在工程建设全周期,也就是项目立项至项目竣工的整个过程;工程监理工作要按照监理合同及法律法规展开工作,政府监督则是依据相关质量规范及法律;工程监理工作是微观督查与控制,同时对监理目标进行全过程控制,政府监督则是宏观监督、调查及确认;工程监理是经济管理办法,与行政管理办法具有较大的差别。

4.3  完善监理相关制度

监理工作职责明确是实现工程建设效益的基础,在对监理工作明确后,便需要对监理责任进行明确,连带责任制较为适用于监理,从上之下的连带责任制能够使具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亦能重视到监理实物。其次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与巡场制度,监理单位进行规范性的信息反馈渠道,由工程甲乙双方对监理进行监督,通过各阶段的监督反馈,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及能力评估,为监理制定培训取向及发展规划。巡场制度是由监理单位专人对各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巡查,以此提升监理人员责任心并提升施工方及业主方的信任度。

5  结束语

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工程中主要的监督方,不仅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还需要根据业主需要发布指令,工作上与各方沟通密切,工程管理工作的难度相对较大。本篇对工程监理在建筑工程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工作职责进行明确,更提出了提升监理工作实效的策略,能够为工程监理管理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饶晓燕.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的区别[J].建设监理,2019(6):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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