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雄飞,唐 明,李春光
(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法医中队,吉林 长春 130000)
1.1简要案情:2020年4月22日,某公安局接到报警,在某小区孙某将其妻子王某杀害。民警到达后,发现屋内一旅行箱内藏有部分尸块,卫生间有刀、锯、斧头等工具。后经嫌疑人孙某指认,在另一处现场发现一装有尸块的蓝色整理箱。
1.2尸体检验:①黑色旅行箱内装有皮肤肌肉尸块四十余块,肝脏、部分肠管、左脚一只(左脚从踝关节处离断,上端断端创缘整齐,创壁光滑,骨关节面光滑整齐)、脾脏、子宫(宫颈处离断)等人体组织器官。②蓝色整理箱内装有头颈部、躯干部、骨盆部尸块一个、双侧股骨尸块、双侧胫骨、腓骨尸块、右脚尸块。骨盆及双侧股骨、胫骨、腓骨尸块肌肉大部分剔除。头颈部尸块:断端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无出血、组织收缩等反应,颈椎断面平整,呈锯断状。双眼球睑结膜可见出血点。面部遍布多处条形、复合状创口,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无出血、组织收缩等反应。头皮下帽状腱膜、双侧颞筋膜及颞肌见出血点,脑组织水肿,未见出血及挫伤,双侧颞骨岩部可见出血。尸块下端见舌骨,舌骨无骨折。
躯干尸块:上端断端整齐,颈椎断面平整,呈锯断状,与头颈部尸块下端断面相吻合。下端断端位于第五腰椎,椎体断面平整,呈锯断状。双肺表面见出血点。喉腔黏膜出血,气管、支气管,腔内见泡沫状黏液。心脏表面见大量出血点。
骨盆尸块:上端断端断面平整,呈锯断状,与躯干部下端断端相吻合。
双下肢尸块:双侧股骨、双侧胫腓骨、双脚尸块,均从骨关节处离断,上下端关节面均光滑完整。
将头颈部尸块、躯干尸块、骨盆尸块、双下肢尸块对合拼接,总长度160.0 cm。
提取死者头颈部、骨盆、双侧股骨、双侧胫腓骨、双脚等尸块肌肉检材、躯干尸块肋软骨检材、肝脏、脾脏、子宫等组织检材做DNA检验,所有的检材DNA分型均为同一女性,并与王某父母的DNA分型符合三联体遗传关系。提取死者肝脏、肾脏做毒化检验,未检见常规毒物。
头颈部尸块、躯干尸块、骨盆尸块、双下尸块各断端相吻合,根据DNA检验结果,所有检材均为同一女性所有,并与王某父母的DNA分型符合三联体遗传关系,确认死者为孙某的妻子王某。
尸检见双眼球睑结膜、帽状腱膜、双侧颞筋膜及颞肌、双肺、心脏出血点,喉腔黏膜出血,气管、支气管腔内泡沫状黏液,脑组织水肿,双侧颞骨岩部出血等机械性窒息征象明显,可确定其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引起机械性窒息的方式很多,如缢颈、勒颈、扼颈、闷压口鼻或压迫胸腹部以及异物或溺液进入呼吸道等[1]。
各尸块断端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各断面骨质平整,呈锯断状,并见多处条形、复合状创口,无出血、组织收缩等反应,为死后被他人用锐器、锯等工具分尸。
罪犯杀人碎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移尸,隐匿罪证,逃避法律的制裁[2]。碎尸案件的检查难度较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常规尸检有所不同,因此作为法医在实际工作中应尤为注意。碎尸检验的主要任务是:①种属鉴定,所发现的碎尸断块是否人的肢体和内脏器官组织;②是否属于同一人;③推测或确定尸体的性别、年龄、身长、职业、血型、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④确定死亡原因;⑤推测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⑥推测罪犯的职业及碎尸的目的;⑦推测碎尸的工具、时间及方法;⑧收集其他有关犯罪证据[3]。
后经调查,罪犯孙某与一年前因生活不合与妻子王某离婚,但还住在同一屋内,案发当日因争吵起了杀心,将王某勒颈致死后用菜刀、壁纸刀、锯条等工具在卫生间内将其碎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