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李阳红 山西方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国土壤污染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2%。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的点位比例依次为11.2%、2.3%、1.5%和1.2%。土壤污染的类型主要以无机污染为主,有机污染次之,复合型污染的比例最小,无机污染的点位超标率占全部超标率的82.8%。从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来看,南方的污染程度重于北方,尤其是东北老工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部分地区,土壤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耕地污染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9.6%,主要污染物为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这3类有机污染物的点位超标率依次为0.6%、1.9%和1.4%。
林地污染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0.2%,主要污染物为砷、镉、六六六和滴滴涕。
草地污染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0.6%,主要污染物为镍、砷和镉。
未利用土地污染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1.4%,主要污染物为镉和镍。
我国工矿业废弃地土壤污染最严重的行业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化工医药、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皮革制品、化纤橡望、矿物制品、金属制品、造纸以及电力行业等。其中:化工业、矿业、治金行业废弃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铅、铬、锌、汞、砷和多环芳烃;金属治炼行业废弃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铅、镉、铜和砷;化工行业废弃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多环芳烃;石油行业废弃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石油烃和多环芳烃;有色金属矿区土壤污染的的主要污染物为镉、砷和铅;污水灌溉区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锔、砷和多环芳烃。
土壤污染中的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石油、氰化、酚类、合成洗涤剂、3,4苯并庇,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和厩肥等带来的有机微生物等。有机污染具收放性、蓄积性和半挥发性的特点,其污染的主因包括:农药的过度使用、工业废弃物的残留以及城市垃圾的不合理堆放等,尤其是农药的过度使用及其分解的产物,会经过生态系统食物链、食物网的生物富集作用,不仅污染了土壤,而且还破坏了农作物的质量,严重威胁到了人体的健康。
另外,工业的发展、燃料的燃烧是造成城市土壤污染中多环芳烃的主要来源,且这种多环芳烃会逐渐扩散到农业用地中;重化工业、矿产资源开发以及煤炭和石油行业的生产也生成大量的有机污染物。
土壤污染中的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铅、铬、镉、汞、砷、铜、锌、硒、氟等物质。无机污染与有机污染不同,一般的有机化合物都可以通过自然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净化作用,使有害物质逐渐降低或解除;而无机污染物一般都富集性强、滞留时间长,且具有移动性差、难降解的特点。无机污染的主因包括:污水灌溉、化肥的使用以及工业废弃物的排放,等等。尤其是污水灌溉过程中,污水中的各种废弃物已对农田造成了大面积的污染。
核原料的开采和大气层中的核爆炸均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污染物,尤以90锶和137铯在土壤中生存期长。放射性污染主要来自放射性元素的沉降物,以及随着雨水的冲刷和废弃物的堆放,放射性元素会随着地表的径流污染至土壤。土壤一旦受到放射性元素的污染,这种危害很难自行消除。而且污染土壤中的放射性元素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土壤污染中的生物污染物主要包括:病原体、带病等有害生物种群,其来源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垃圾、未经处理的人畜粪便、医院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工业废水、以及处理不当的病畜尸体等。这些病原梯和有害生物种群侵入土壤会进行大量的繁殖,不仅引起土壤生物污染还会扩大疾病的传播,引起土境质量下降的同时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对生态系统构成造成严重的破坏。
我国土壤污染种类较多,除了有机污染、重金属污染外,抗生素和病原菌等生物污染的问题也愈发严重。土壤污染的环境问题越复杂,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不针对现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必将造成土壤环境问题突发,而且土壤污染造成的破坏一般都难以恢复,给人类的健康与生存、生态的平衡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和破坏。
目前,我国仍未出台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且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分析方法已无法满足土壤环境保护的需求。另外,我国的土壤环境监测系统,以及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均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地对相关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预警和监控。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技术落后,设备不足,政府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缺乏统一组织和分工,导致我国一直未形成高效健全的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本来就少,如果不对土壤环境污染问题立即制止和保护,不仅会破坏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还会对全国的粮食产量造成严重的影响,导致将来的粮食供应和储备严重不足,甚至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环境保护任务异常艰巨。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同时,在工作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在土壤环境保护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的准入条件,对土壤的污染的企业,应立即勒令其限期整改治理,严重者强制停产关闭。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以及耕地范围内存在的工矿污染企业,实行土壤环境安全排和专项整治。
对严格控制农业生产中的农用化肥和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严禁采用污染水进行农业灌溉。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在优化产业规划布局的同时应有效避免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矿产开采等建设活动对土壤造成污染;在任何项目的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项目建成后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企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成果评估和考核,落实好土壤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对于已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受污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实行区域环保限批政策和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处理法规和政策的支持,还必须建立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国家应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研究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壤环境保护技术,以及土壤污染治理设计。同时,加大国际交流和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壤环境管理经验,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提高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整体水平。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应逐步建立以财政政策为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对于国家相关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将土壤防止方面的基金另做它用。另外,国家也应鼓励和支持成立土壤环境保护基金会,通过募捐和其它渠道加大土壤防止方面的投入。
我国的土壤环境污染已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农产品的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完善和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制定,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以及各项资金的投入;同时应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多渠道地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