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涛
(1.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广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广西民族大学研究基地,广西 南宁 530006)
左右江苏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西南边疆建立的唯一红色根据地。粮食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对苏区的长期固守作用不言而喻。目前学界对于左右江苏区的征粮方式、效果及成因还未加关注,研究成果尚付阙如①相关研究主要有丘松庆的《略论中央苏区的农业生产》(《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刘义程、郑建平的《略论中央苏区瑞金县的农业生产》(《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他们主要概述中央苏区的农业生产恢复及发展原因。。笔者根据收集的史料,对此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以丰富和拓展革命根据地粮食问题的研究。
粮食是革命军队每天都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也是战争中消耗最多的一种重要军需物资,保证部队粮食供给是件头等大事。正如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指出“财政和粮食问题,不待说对于反对 ‘围剿’是有重大意义的。 ”[1](P202)可见,红军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便不能成为强大的红军,因为没有粮食,就不能维持军队人员生存,军队便不能自由作战。而实行工农武装割据,建立革命根据地也需要充足的以粮食为主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因此,稳定而持续的粮食供给对红军作战和根据地长期存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左右江苏区成立后的红七军人数共计五千人[2](P10)。 后来,随着革命形势发展,红七军人数最多时达到七千多人。如何有效征粮来满足红军军政人员的粮食需求,是左右江苏区政府当时经济工作的最大难题。
左右江苏区于1929年12月创建,有20个县,100多万人口,是当时全国瞩目的革命根据地之一。为确保军政人员的粮食供给,左右江苏区政府曾设想以征土地税的方式筹集粮食。早在1929年3月,韦拔群在东兰县、凤山县没收豪绅地主的土地时,就把土地分给愿意耕种的农民,规定耕地的农民要向农会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农军的给养。1929年12月6日右江行动委员会(广西共产党组织的最高临时机关)决定:凡成立苏维埃政府的地区,实行按人口分田,未成立苏维埃政府的地区,实行二五减租,土地按人口分配后,由耕地者于收获之后,向政府缴纳总收成15%的土地税。1930年5月1日右江苏区政府颁布《土地法暂行条例》,规定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实行单一的农产累进税,征收累进税以一家为经济计算单位。随后在5月15日颁布的《右江苏维埃政府共耕条例》中也规定,“分配剩余的农产品,完全归苏维埃政府贮积管理,以备不时之需,或作苏维埃政费及建设公共事业之事用”。据当时估计,“在右江已被控制的各县,农民已停止向地主交租,规定农民每年生产的总收获量征收5%的土地税,亦足够红军及政府机关的粮食供应而有余”[3](P165)。 这是中共最早的在民族地区以征收实物——粮食作为土地税的政策尝试。
1930年5月,右江苏区政府为保证土地税征收的公平公正,又出台了合理负担政策,并制订了《合理负担暂行办法草案》[3](P166)。该草案规定:合理负担的原则为钱多多出,钱少少出,无钱不出。具体办法是先评定负担等级:地主富农中的特别富有者为特级,一般的地主富农为甲级,富裕中农为乙级,中等中农为丙级,下中农为丁级,贫农为戊级,雇农为己级;圩市工商户则按生活情况对照农村标准确定。村内各户分别属于哪个等级,由村农协召开群众评议会评定。圩市各户分别属于哪个等级,由街政机关召集街民评议会评定。除了农户分等级外,村和村、乡和乡之间也分等级。乡和村都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村属于什么等级由乡农会评定,各乡属于什么等级,由县农会或县民主政府评定。乡、村和各户的等级评定后,成为合理负担的依据。每次开展较大规模的征收、捐献军粮、公粮活动,由县评委会按等级决定各乡的负担数量,再由乡委会按等级决定各村的负担数量。各农户家庭应出的负担数量,由村按级累进确定。如丁级户交纳2斤粮食,丙级户交纳4斤,乙级户交纳8斤等。该草案还规定了减免负担办法,如对红军烈属,可按照其等级打五折或免除负担;对鳏寡、孤独户,也可减免负担;对因为天灾确实无法负担的或因战争破坏的农户,可斟酌减免负担。对农户减或免税,由村农会决定;对村减免负担,由乡或县评委会决定。这项合理负担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执行,但是合理负担的政策原则,在征粮筹款的过程中是有体现的。
为了使广大根据地农民认识到苏区政府是为他们谋利益的政府,1930年5月1日,右江苏区政府又颁布了《土地法暂行条例》,规定取消一切军阀政府的苛捐杂税,只征收单一的农业累进税。其含义一是只就农业征税,商业及其它方面不征税,二是只就农民的粮食产量征税,其它副业农产品不征税。单一的农业累进税以户为单位计征,征收标准按照每人收获的粮食或分得的粮食征收5%;剩余粮食较多的农民,还要按剩余量另外累进征收。税率为:“有余谷五十斤至一百斤者,征收百分之四十;有余谷一百斤至三百斤者,征收百分之五十;有余谷三百斤至五百斤者,征收百分之六十;有余谷五百斤至一千斤者,征收百分之七十;有余谷一千斤以上者,即特别征收之”[4](P2268)。这种征税办法,采取的是复合税率,一个是基本税率,一个是余谷累进税率。具体到个体农户,如果家里没有余粮,适用一个税率,如果家中有余粮,则适用两种税率。这种征税法和中央苏区及其它苏区都有所不同,它既没有起征点,也没有免征额,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又一种粮食税收制度,是一种创新。但总的来说是贯彻了阶级原则,富裕农户同样是征税的重点对象。按照这个 《土地法暂行条例》规定征税,所有的农户都是有负担的,负担面较广。但是,贫苦农民的负担还是比较轻的,一般不会超过实际产量的5%。对于富裕的农民,特别是富农和地主,负担肯定是高的。这种征税办法符合当时左右江苏区土地革命的实际情况,是有一定道理的。
百色起义后,由于当时左右江苏区面临敌强我弱的形势,苏区大部分是游击区,还不能在敌人的反复“围剿”下长期割据,无法正常开展经济建设,只能在艰苦的革命斗争中寻求解决粮食问题。因此,“合理负担”征收土地税的政策只是一种顶层设计,实际上并没有执行。但是苏区政府在向地方征粮筹款中沿用了“合理负担”这一基本原则。在当时,政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征粮问题。
1.打土豪筹粮
左右江苏区建立初期,为肃清匪患,红军就化整为零深入到各个乡村,对广大贫苦群众进行广泛社会调查。重点是了解清楚谁是土豪,他们的反革命程度、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缜密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后,再组织群众打击土豪。苏区政府建立后,打土豪筹粮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由区、乡政府来承担,并组织动员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对地主富农的家产进行调查。1930年1月,果德县龙马区苏区政府没收都阳大地主向永焯10万公斤谷子。向永焯开始不承认自己是地主,但由于事前做了周密调查,政府指出他每年雇几个长工,收多少租、放多少高利贷的事实,他不得不承认自己是地主[5](P424)。 可见,调查研究是做好打土豪筹集粮食的前提条件。
2.向基层政府征粮
红军在剿匪、反围剿保卫苏区的过程中,途径各地,粮食会出现短缺,有时请地方政府帮助解决。如韦拔群师率各部队集中四热乡期间,粮食不足,无从筹措,“兹特迳向贵乡府借取包谷四百筒,暂济目前之急,□本部征发得来当如数偿还,决不食言。”[6]区、乡政府也常常将征集的粮食储存好,以备万一。如东院区政府收到藤旺乡苏维埃包谷422□□,六月一日,还收到藤旺乡苏维埃政府派韦卜吉送来□米六斗七升,储存备用[7](P170)。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队征粮的困难。
3.向群众筹借粮食
革命军队向群众宣传革命,动员他们募捐也是一种筹粮方式。募捐的对象有商户,也有农村中的富裕农户。军队每到较大的市镇,就动员绅商们捐粮。有时采取商议的方式,有时采取借支的方式,并写有借条。1930年3月和8月,张云逸亲自发动百色的各大商户进行筹粮活动,借到2万多斤大米。1931年7月,赤卫军攻打向都县城,汉洞区粮食委员黄翠香等发动17个村屯的群众捐献粮食1.2万斤,并组织群众把稻谷加工成大米再送给赤卫军战士。[8](P141)在后苏区时期的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沿用右江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各项粮食政策。1931年至1934年7月,右江特委、右江下游党委先后派了数批红军骨干到云南省富州七村九弄,进行创建根据地的宣传发动工作。黄松坚在回忆从右江到富州七村九弄的情况时说,“我考虑到,第一,没有群众;第二,情况不明;第三,没有粮食,吃饭是大问题,处于此种情况是很危险的。 ”[9](P166)红军骨干于 1931 年秋进入七村九弄时,就积极宣传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和红军的宗旨,使群众认识到红军是自己的队伍,从而热心支援这支队伍。上下九弄40多个寨子200多户人家,从1932年到1934年,为游击队提供了大批物质,其中粮食6万多斤。在富州,红军游击队活动较多的几个大乡村,从1932年至1937年,群众给游击队捐献粮食70余万斤。其中,七村九弄8万斤、皈朝12万斤、洞波11万斤、那能16万斤、剥隘3万斤、花甲 9 万斤、阿用 9 万斤、板仑 3 万斤。[8](P167)
4.筹款购粮
军队在行军过程中,经常需要钱粮交易以筹集粮食。1930年初,红七军在隆安战斗中失利,向贵州转移,这段时间,部队的生活很艰苦,由于经理处筹粮困难,政治部决定用现钱买粮食。因此,筹措钱款也是一种征粮的方式。在百色起义前,张云逸的公开身份是广西警备第四大队长兼南宁警备司令,掌管金库等要害机关,他利用这种有利条件,把一批现金和军用物资装船运往百色。起义部队到百色后,立即接收国民党伪政府的清乡督办公署,掌握了行政权,并控制了税收机关。张云逸以“右江督办”的名义,责令各县县长、税务局长将税款全部上缴。这一举措就得到几万银元,为百色起义的胜利提供了较充足的物质保障。1930年3月和8月,张云逸和其他领导人亲自到百色各大商号联系,发动各商店为红军和苏区政府捐借款物。张云逸曾多次到百色商会找刘子龙、叶作轩等人,商量捐借款项,得到各商店支援,获得捐助数千元。百色起义后,红七军派一支部队到天等县打土豪赵员外,没收的金银财宝有二十多担。龙州起义后的1930年2月11日,左江革命军事委员会组织工农群众包围教堂,没收了潜藏在教堂里的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随身携带的金银财宝,其中银元一项就有 15 万元。[3](P165)1930 年 5 月红军占领榕江后,在那里筹得几万元军饷。[6](P221)1930 年春,红七军第一、二两个纵队3000多人,从河池出发,第二天占领怀远镇,在当地筹借了几万银元,然后向思恩开进。红军在农村活动期间,到哪里,就充分利用哪里的乡、村甲长发动群众捐款。一些富裕的农民也自愿捐献一些钱,一般都是捐款200毫或300毫。“经过苗山时,我军用大洋和苗胞交易, 粮食也容易买到了。”[10](P710)此外,苏区政府还以征收商业税的方式取得货币收入。商业税征收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物资出入口税。营业税按资本多少征收,资本多的多征,资本少的少征,资本在100元以下的免征。而且,在商业比较繁华的百色县、田东县保留了旧的税务局。想方设法筹集的钱款对于经常要四处游击作战,需要粮食补给的红军来说,无疑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而且还有携带方便、使用灵活等特点。
除了以上几种征粮方式外,革命军队还从军队建制、日常管理上着手,竭尽全力减轻地方政府的财粮负担。如左右江的地方部队赤卫军采用志愿兵制,除了恩隆、思林等县每家都要派出一定人数,其他县一般是由各村统一派出部分人员作志愿兵,可以每三个月轮换交替。当时要求志愿兵不必脱产,有战斗时参加,无战斗时回去生产劳动。平时作为普通农民参加劳动,遇战时需要集中作战。“凡集中的志愿兵只从各级苏维埃政府通过打击当地地主和豪绅缴获的粮食补给,当供给不足时,赤卫军士兵还需要从自家带部分粮食进行补充”[11](P184)。 可见,士兵和农民是结合在一起的,兵民一体。由于地方苏维埃政府财政困难,赤卫军的生活补助有限,如思林县赤卫军中抽调到县苏维埃政府担任保卫工作的战士,每人每天只能领到35个铜仙。百色起义后,各族青年踊跃参加红军,在较短的时间内,红七军就发展到7000余人。由于开支太大,红七军和各级苏维埃政府的经费来源有限,中共中央指示不能发放月饷,后来不再给官兵发放月饷,而是根据经费情况发给一定的伙食费、衣物和零用钱。为了保证各级苏维埃政府的正常运转,在办公支出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具体的规定有以下几点:各级苏维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只支付伙食费;交通队派人送文件、信函,送军衣,运输各种物资等,可以给予一定的交通运输费,开支伙食费;政府工作人员到圩街宣传、下乡宣传、对外宣传的,给予宣传用品和伙食开支;政府工作人员下乡做群众工作、调查、送款、搞土地革命,给予伙食补助。超出以上范围的经费一般不予开支。[12](P145)开源节流成为当时苏区政府征粮的突出特点。
左右江苏区政府在制定征粮政策和征粮实践层面有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当时革命形势危急,敌强我弱,苏区土地革命尚未完成,大多数农民还未分得土地,虽然制定了征收办法,但也无法施行。这也反映出当时苏区政府在征粮问题上的辛酸和无奈。当然就当时苏区来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左右江苏区的东兰和凤山部分地区是土地革命较早开始的地方。由于东兰县建立起较系统的各区乡和全县的苏维埃政府,政权掌握在贫农中农手上,地主富农遭到重大打击,土地革命较为彻底。全县农民平均每人都分得了可供几个月米粮的土地,农民分到土地后政府再领导农民发展粮食生产。东兰县长江区曾举办过一期发展农业生产训练班,训练班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内容有:“一、开垦—办种杂粮—种植。二、整理水利。”[13](P160)1930 年 5 月右江苏区政府颁布的《土地法暂行条例》也对发展粮食生产制定以下几项政策:“(甲)办理土地分配;(乙)改良扩充水利;(丙)办理移民事业;(丁)防御天灾;(戊)办理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己)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 ”[3](P268)如果农民在生产中缺乏生产工具,苏区政府就没收地主豪绅的耕牛农具分配给农民使用。乡苏政府还建造肥料贮存处及公厕,解决生产肥料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耕作中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在东兰县东里屯,群众实行共耕制,组织共耕社,共同劳动。具体做法是:集中全乡的主要劳动力,编为十人一组,公选一人为组长,负责领导生产工作,选择组长的条件以有农事经验且能得该组民众之信任为标准。劳动小组的耕作时间及工作任务由乡苏维埃政府根据农作之需要决定分配。全乡所有耕作农具完全归乡苏政府管理,耕作农具缺乏时,由乡苏政府按照各劳动小组工作的需要,分发各组使用。如果耕作工具不足,由乡苏政府负责购买。在共耕初期,粮食仍然由个人负责为原则,但在粮食紧张时,乡苏政府也可以向本乡富裕农民征收其盈余的几分之几,作为劳动群众伙食之用。共耕制的优势是可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建设较大型的水利设施,抵御一些自然灾害。如1930年,当地(东兰东里屯)旱情严重,共耕社除按季节安排好生产外,还组织劳力修了一条几里长的水渠,有效防御了旱灾,夺得粮食丰收。1930年的粮食产量比共耕社成立前的 1929 年增长三成以上。[14](P189)收获时,全社统一核算,按四个等级分配口粮,十三岁以上每人800斤,三岁到十二岁每人500斤,二岁每人300斤,二岁以下每人200斤。剩余一万多斤粮食,作为公粮,供红军部队、政府工作人员和新增加人口用粮。[14](P189)
但是从整个左右江苏区看,大部分地区土地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和挫折,没有产生实际效果,农民特别是广大贫农雇农并没有从土地革命中得到实际利益。因为从整个右江看,“已经实行分配土地者,只东兰一县,及凤山、平马、奉议、思林、果德之少数乡村”。[15](P375)而且右江的土地革命“全属官样文章,其他更不待论及”[16]。由于当时革命形势异常严峻,前期没有进行详细具体的土地调查研究,没有统一的计划,各地自行其是。如奉议县苏维埃在实行土地政策时应该对哪些人分配,如何分配,很少具体指示。许多地方是进行了打土豪没收财物和耕牛,但不没收土地进行分配,有些地方也分配地主土地(富农在内),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分配。因采取抽多补少的办法,或者由地主自愿拿出土地,并不是由政府有计划地进行分配。自然地主拿出来的只是坏地。而且在实际分配时又没有兼顾到公平公正合理,结果应该分的农民没分到,应得好田的农民反而得到坏田。因此,雇农、贫农不满,中农也不安。土地革命不彻底带来了消极影响。分田后,富农生活还是好,贫农还是苦。有的地方土地分了两次还分不好,土地所有权没有得到巩固,农民对发展农业生产不太积极。耕牛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土豪的牛被杀了,富农的牛也有些被杀,引起有牛的农民不太放心。富农杀牛,中农也杀,一斤牛肉只卖小洋一角(原来卖三角)还不容易卖。“当地发生耕田困难,生产力低下,许多田地荒芜。农民购买力低下,市面有些萧条。 ”[17]
由于左右江苏区多数农民并没有得到土地革命的实际利益,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不高,导致红军征粮困难。1930年夏,红七军到平马、果化整训,在整训期间,红七军在榕江所筹的粮食已用完。当时筹粮艰难,叶季壮和右江苏维埃主席雷经天联系筹粮的事情,他们花了两个月的时间到农村去,想方设法,不辞辛苦筹粮来维持部队的生活[18](P667)。 后来红军在平马粮食供给困难时,又去反动区(不分阶级)拉牛做菜(七千人吃了二月,每人每天二两净肉,约五百只牛)[19](P220),在农村产生消极影响。红七军、赤卫队员在生活困难时,经常以南瓜当饭吃,辣椒当盐放。1930年春在东兰武篆建有一个临时野战医院,曾在这个医院住院治病的黄明政回忆:“粮少,我们吃粗糙的玉米粥;油盐缺,我们喝没有油或很少盐的南瓜汤;菜少,大家吃瓜藤、瓜花、瓜叶,上山找竹笋、野菜。”[20](P757-758)粮食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红军指战员生活异常艰苦,伤员的身体恢复缓慢。
毛泽东指出,工农武装割据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之一是“有相当力量的红军”,“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 是红色政权存在的必要条件”[1](P50)。而“有足够给养的经济力”[1](P57)是一支强大有力红军存在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军事斗争和土地革命是分不开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无实际效果,贫苦农民生活得不到改善,军事斗争就不能得到广大农民真心实意的支持,革命根据地也无法长期固守。反观中央苏区,在完成土地革命后,土地税的征收较为顺利。在历次“反围剿”过程中,红军所到之处,由该地政府将征收的土地税——粮食交付红军。到1933年,苏区又增加新兵6万人,使红军总数达到10万人,每月需粮450万斤米,主要还是通过增加土地税来解决。提高“贫农、中农的税率由最低1%调整为4%;最高15担,税率由16.5%调整为18%。富农的税率由最低1%调整为4%;最高 15 担,税率由 18.5%调整为 22%”[21](P80)。1934年,中央苏区为抵御国民党军队的“围剿”又发动了三次以征收土地税为主的粮食突击运动。第一次收集到的粮食在60%以上,第二次收集粮食20万担。经过三次紧急动员,共征集粮食161.5万担(含公债折粮)[3](P103),有力地支援了红军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并为实现战略大转移提供了必要的储备粮。由此可见,如果不能完成土地革命,不能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就不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仅广大贫苦农民的生活无法改善,而且军粮也缺乏可靠稳定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