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对比研究

2020-02-10 13:21任昊翔
节能技术 2020年5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温室

任昊翔

(埃克塞特大学,埃克塞特 英国)

0 前言

由于全球人口增加和生产规模扩大,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等温室气体日益增多,从而引起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实行低碳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积极商讨对策。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共同研究并制定了《京都议定书》,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1]。2015年,在巴黎气候大会上我国提出了减排目标,并与178个缔约方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2]。2018年,《IPCC全球升温1.5 ℃特别报告》指出全球升温1.5 ℃有可能在2030年实现[3]。降低碳排放是缓解全球变暖的有效途径,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不同的碳减排政策。到2018年为止,已经有45个国家实施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简称“碳交易”),大约能够涵盖全球20%的温室气体排放[4]。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体即为碳交易市场,其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

本文从全球视野梳理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和阶段性特点,通过对比分析,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提出相应建议。

1 国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1.1 美国碳交易市场

2000年,美国创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在2003年以会员制的方式开始运营。加入CCX的会员单位需要作出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2003~2006年,第二个阶段2007~2010年。CCX交易的衍生品为碳金融工具合约(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 CFI)[5]。CCX根据成员的排放标准签订限额,成员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存储或者购买排放额度。由于美国的各个州情况不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情况也受到影响,其中加州的环保政策和行动一直走在前列,因此美国主要以区域性碳市场为主[6]。

2005年,美国以康涅狄格、缅因、特拉华等7个州为主体签订了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成立了区域性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组织。RGGI在具体执行上赋予成员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应碳排放政策。

2007年,美国以加州为代表的西部7个州和加拿大中西部4个省共同签订了西部气候倡议(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计划在2015年全部投入运行并覆盖成员所在区域90%的温室气体排放。RGGI和WCI互为补充,扩大了行业体系的排放覆盖范围,成为美国碳交易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6~2016年间,美国加州陆续通过了《AB32法案》和《SB32法案》,作为美国碳交易市场的引领者进一步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目标[7]。

1.2 日本碳交易市场

日本是较早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国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2010年,日本建立了自愿性排放交易体系(JVETS),由国内具有减排意识的企业自行加入,并采用配额交易的方式运行[5];第二阶段是2010年,日本在东京设立了世界第一个限制城市排放总量的交易体系—东京都排出量取引制度(TCTP)。之后,埼玉县也设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对TCTP的进一步推广。日本的碳交易市场主要以市场定价为主,政府引导的碳税为辅,覆盖广泛,包括能源、电力、商业等多个领域。

从执行情况来看,日本的碳交易市场减排目标明确,履约机制严格。TCTP通过采用定期报告、严密监控,认证机制等方式促使成员单位落实排放配额的交易和存储,对于未能落实减排配额的成员单位将处以高额罚金。

从减排效果来看,TCTP运行情况良好,减排效果明显,能够实现年均20%的二氧化碳减排量,最高能够达到25%[8]。TCTP成员单位的履约率较高,从第一年的64%逐步升高到90%左右。TCTP执行以及推广对于成员单位形成有效约束,对于节能减排事业形成长远贡献。

1.3 澳大利亚碳交易市场

2003年,澳大利亚推出了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GGRS),成为最早制定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的国家之一。初期,GGRS只覆盖了电力行业,后来逐步纳入工业、交通、林业等其它行业和部门,在碳排放总量、配额的使用及排放权的转移等多方面逐步完善[9]。GGRS是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的基础,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澳大利亚正式建立了碳权交易市场,覆盖了大多数行业与部门,运作模式逐渐成熟,交易体系日趋完善,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鲜明特点[10-11]。具体如下:一、定价机制渐进发展。由于碳价定位的高低直接影响交易市场的买卖意愿,澳大利亚通过一系列措施稳定市场,例如:固定碳价机制(Carbon Price Mechanism,CPM)。二、配套机制合理运行。为了缓解碳交易市场对社会行业造成的影响和冲击,澳大利亚设置了多种配套机制,例如:能源安全基金、产业援助计划、家庭援助计划,等等。

1.4 欧盟碳交易市场

2003年,欧洲议会讨论制定了《排放贸易指令(2003/87/EC)》,并设立了“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EUA),明确了碳排放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产[12-14]。

2005年,欧盟成立了全球首个超大规模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这也是首个多国参与、覆盖行业广、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成员包括欧盟28个国家,还吸引了挪威、冰岛等国家加入[15]。EU ETS覆盖了能源、化工、航空、建筑等领域超过11 000家企业,涉及 40%~45%的碳排放量[16]。

EU ETS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2007年,为试运行阶段。欧盟对交易体制机制、市场运行模式、配额分配方式、法律监管体制等多方面进行探索,针对的行业主要是能源密集型行业;第二个阶段是2008~2012年,为发展阶段。欧盟计划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减排目标的8%。虽然配额过剩的问题依然突出,碳价走跌的趋势没有缓解,但是EU ETS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占比可达80%以上,实现了引领者的作用。第三个阶段是2013~2020年,为成熟阶段。计划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20%。经过对前两个发展阶段的总结,EU ETS进入了改革的关键期,检测、认证与核准等各方面的规则都进行了完善,公正性与公平性得到不断提升,各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迄今为止,EU ETS在不断的改革中发展、成熟[17-20]。

2 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2.1 我国碳交易市场

全球碳交易市场源于《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2002年,我国成为CDM的参与方。截至2016年,我国成功注册CDM项目3 883个,占全球64%,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牢固的基础[21-23]。

2011年,我国开始设计碳交易体系。2012年,构建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提出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201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天津以及广东、湖北,设立了7个碳交易市场,这是我国碳交易市场成立的历史性标志。2016年,福建省设立新增碳交易市场,这是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深入发展的标志。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这是我国加快步伐并迈入“低碳时代”的标志。截至2019年底,碳交易市场累计完成了1.8亿t配额交易量,金额达到41.3亿元。根据国家发改委预计,我国碳交易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4]。

经过多年摸索,全国各个省市碳交易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构建碳交易体系、调整碳交易权分配、促进部门监督、实现市场调节等多方面不断完善。在政策的引导下,碳交易市场科学、平稳运行,积累大量宝贵经验。

2.2 发展的制约要素

虽然我国碳交易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与国外的大型碳交易市场相比,前景十分光明、空间依然广阔。制约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得出。

(1)价格因素。碳排放权定价是影响整个交易系统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不同碳交易市场的碳价差别巨大,例如:2017年,北京碳交易市场的碳成交均价格为天津市场的8倍左右,其余碳交易市场的年波动价格也较大。参与者投机氛围严重,获利了结频发,而不是从长远角度关注企业的节能减排压力。

(2)主体因素。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主体是企业,但是覆盖范围并不完整,积极性不高。如何真正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主动参与、按需交易、市场调节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另外,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如何改变劣势地位获得话语权与定价权,也是需要长期关注的课题。

(3)区域因素。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依据行政区域划分并各成体系,这种方式具有一定优点,能够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特点而有的放矢,但是也存在一定弊端,碳交易在行业、产业之间的差异明显,导致相同区域碳排放权分配不合理,不同区域的配额互抵碳,跨区域流动缓慢,排放信用有待增强。

3 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建议

可以看见,国外碳交易市场成立较早,多层次、多阶段的发展已经是必经之路,多年的运行模式可以作为借鉴和参考。我国碳交易市场需要根据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和产业结构综合考虑并甄别对策,具体发展建议如下:

(1)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来看,区域性行政干预能够在系统运行初期给予极大的扶持,实现的作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法律地位的确定,碳减排总量的约定,企业范围的划分,交易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等。但是随着系统的完善行政色彩较浓的碳排放市场容易出现碎片化的弊端。如何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非常关键,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定交易价格、遏制投机氛围、助力企业减排。

(2)扩大主体参与范围。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一般都是先在试点区域建立小规模的系统,经过发现问题、总结调整,再逐渐向周围区域拓展延伸。随着全面试点的展开,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需要加快建设。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能源、化工、机械、建筑、航空等多个行业和部门需要纳入其中,统一标准并加强引导。二是推行强制减排体系。制定强制性减排约束目标,参与主体才具有碳交易的动力,才能在整体上实现大规模的节能减排效果。

(3)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性的市场会加剧构成交易要素的分离,不利于碳排放资源的整体配置,阻碍碳排放权在各个易市场之间的流动,同时市场的监管尺度难以统一,增加碳泄露风险。所以,在区域试点基础上,尽快实现协调发展,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各项法规和制度,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有利于整合各种资源,打造更加开放的交易平台,有利于逐渐培育稳定健康的市场体系,有利于与踏上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舞台并实现顺利接轨。

4 结束语

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如何降低资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将是最为关注的课题。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加快建设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碳交易市场实现了稳健发展,在与经济系统紧密结合的前提下,实现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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