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

2020-02-06 03:55刘姝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1期
关键词:低碳经济金融机构

刘姝璠

[提要] 低碳经济的建设必然要顾及到日益恶化的自然生态环境,低碳经济是环境金融的基础,环境金融是实现低碳经济等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本文梳理低碳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并对环境金融产品进行介绍,通过探讨我国环境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金融;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0月12日

一、引言

2014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五次评估报告中指出,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影响是明确的,科学家们已经在大气和海洋变暖、全球水循环变化、积雪和冰的减少、全球海平面的上升以及一些極端的气候事件的变化中检测到人为影响。自工业化以来,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的大气浓度已上升到过去80万年以来前所未有的水平。温室气体在大自然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由于工业革命之后其浓度急剧上升,将更多的能量集聚在地球表面并产生过多热量,从而导致地球变暖。

如今,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问题,“低碳经济”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低碳经济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青睐。低碳经济的建设必然要顾及到日益恶化的自然生态环境,低碳经济是环境金融的基础,环境金融是实现低碳经济等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环境金融,不仅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还能够表现出中国致力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态度,提高国际影响力。

二、低碳经济的兴起与发展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是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白皮书中指出其目标是在保证可靠能源供应和每个家庭可承受范围内,构建一个更加广泛的能源结构,在2050年将英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60%,并在2020年取得切实进展,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体。2006年英国经济学家Nicholas Stern发布了《斯特恩报告》,报告指出气候变暖是对全球全体人类的严重威胁,呼吁全球联合起来向低碳经济转型。2008年英国《气候变化法案》正式实施,确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

低碳经济要求低能耗低污染,通过低碳发展改善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实现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一经提出便受到国际社会的推崇。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英国对于减排行动的推进,使部分欧洲国家开始重视低碳经济,同时推动其他欧盟成员国气候政策的制定,欧洲有意在低碳经济方面成为全球领袖和低碳经济的规则制定者。2009年欧洲会议正式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形成了欧盟的低碳经济政策框架。2010年,欧盟提出了“欧洲2020战略:实现智能、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该战略提出了2020年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20%,可再生能源占总能耗20%,能效提高20%的要求和目标。2014年欧盟发布了《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在2020战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2030年以前,欧盟温室气体的排放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4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至27%以上。

在欧洲以外,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的日本为低碳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04年,日本成立了“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项目小组,致力于日本2050年低碳社会发展的情景和路线图;2008年,日本首相提出“福田蓝图”,明确了2050年日本温室气体的排放比2008年削减60%至80%;相继通过如《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证低碳经济的发展。美国作为碳排放以及政治经济大国,尽管对于气候治理的态度相当保守暧昧,朝令夕改,譬如布什政府拒签《京都议定书》,奥巴马政府积极实行绿色新政,随后上任的特朗普又宣布退出《巴黎协议》。但美国亦深知低碳技术在未来世界政治经济竞争中的重要地位,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激励性的财税政策,比如2005年通过《能源政策法》,2007年提出《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中国2008年出台“4万亿计划”,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等。巴西在2009年与法国签署了《气候变化共同立场文件》;2013年出台国家政策支持乙醇燃料产业发展;积极开发水电风电和核能等的。印度政府也相当重视发展低碳经济,并先后出台了《国家电力政策》、《综合能源政策》、《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国家太阳能使命》等国家总体规划方案,旨在推动国内高化石能源消耗向非化石能源消耗转化。

三、金融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20世纪90年代末,西方学者提出了环境金融这一概念,将保护环境理念引入金融业,借助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手段处理环境问题,借助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市场机制、政府管制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实现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内外金融业对于环境保护方面已作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实践。

(一)碳金融。《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应运而生的新概念,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世界银行对其的定义是:碳金融是在某类项目中用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的资源。一般而言,碳金融是指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案,即所有围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关于限制各国碳排放的要求催生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产生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从而推动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说碳金融是环境金融最早在低碳经济中的创新。

(一)推动低碳技术革命,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经济高速增长是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为代价的,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共识和世界潮流,低碳技术水平也将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要素,掌握了先进的、核心的低碳技术的国家将成为低碳经济的领导者和低碳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因此,我国应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技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加快建立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高效能、低碳排放的新兴经济体系。

(二)发展多样化金融工具,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加强环境金融人才培养。环境金融正逐渐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方向,为了突破环境金融的投融资障碍,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建立多渠道、多模式的投融资服务。

当前我国环境金融工具种类较少,应当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涉足环境金融业务,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的大胆创新,提升环境金融产品的覆盖域,设计符合投资者低碳绿色发展需求的环境金融产品。在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机制的同时,建立完善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多种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作为资本市场的必要补充。

从国际市场来看,环境金融建设不仅只局限于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碳金融市场亦显示出蓬勃的发展力。加强基于碳交易的碳金融市场建设,发展碳远期、碳期权、碳掉期、碳租赁、碳债券和碳资产证券化等碳金融产品与衍生品,形成全新的金融服务业,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除此以外,各金融机构还应提高对环境金融服务业务的重视,招募培养复合型、专业化的环境金融人才,弥补我国环境金融专业人才缺口。

(三)构建信息共享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发展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涉及的行业广、技术差异大,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缺乏专业判断,为保障政府部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完整、畅通的沟通机制和信息传导渠道,需加快构建一个覆盖政府、行业、企业、金融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平台机制。在这样一个透明、可靠、有效的信息平台上,环境金融参与各方能够以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及时了解到政府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环境金融的发展趋势、企业环保信息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置情况等,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能够加速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减少金融资源在环境金融方面的错配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我国证监会已与环保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生态保护责任。这就要求制定详细统一的环境披露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在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下,外部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更加方便,有效规避上市公司环境风险。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形成具有法效的低碳体制。近年来,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应借鉴外国发展低碳经济、环境金融的先进经验,从法律层面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各法律主体的环境责任。目前我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空白较多,需要抓紧修改和制定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低碳经济法》以及环境金融相关产品的法规,提升环境金融政策的权威性、强制力和约束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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