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艳,周付军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3)
博士生教育作为研究生教育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国家高精尖创新人才的培育和供给,也是衡量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申请—考核制”已成为欧美国家博士生招生的主要方式[1]。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起步较晚。2013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正式从国家层面拉开了“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序幕。“申请—考核制”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入学招生考试的新型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其取消了统一入学考试,代之以考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者参加各院系或学科自行组织的综合考核[2]。
“申请—考核制”,一方面可有效弥补传统入学考试招生方式的不足,更加注重对考生综合素质能力的考察,进而有效保障招生单位生源质量。另一方面因赋予招生单位更大招生灵活性和自主性,利于扩展生源和优中选优。赵红军等人指出“申请—考核制”是我国博士研究生精英化教育的必然路径,其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提供了导向[3]。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申请—考核制”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如考生和公众开始对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产生质疑[4],吴迪研究认为,“申请考核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申请资格要求有失教育公平、考核内容不够完整、考核程序趋于功利化等问题”[5]。因此,研究选取2019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地区14所“双一流”高校293个院系“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双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特征。以期能够为“双一流”建设和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提供参考和支持。
博士研究招生简章作为高等院校博士招生的正式文本,不仅是了解“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制度实施现状的入口,本身所具备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明确性也表明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是合适且科学的。本研究从14所“双一流”高校研究生院或二级学院官方网站收集其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共搜集到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324份,筛除仅包含“本科直博”或“硕博连读”招生方式的文本,最终获取有效分析样本293份。其中,东部地区121份:北京大学26份、南开大学13份、南京大学18份、复旦大学29份和浙江大学35份。中部地区84份:郑州大学14份、武汉大学52份和中南大学18份。西部地区66份:重庆大学5份、四川大学33份、西安交通大学21份和云南大学7份。东北地区22份:吉林大学17份和哈尔滨工业大学5份。部分高校数量较低原因在于笔者检索时(截止时间:2019年3月15日),其尚未公布2019年“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或实行“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的院系较少。
研究借助质性分析软件Nvivo10并结合人工文本阅读方式,发现各院系招生简章基本包含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选拔方式、选拔标准、评分方式、录取、申诉质询、信息公开和监督咨询。因而选取要件最为全面的申请条件、选拔方式、选拔标准、考核评分、保障机制和信息咨询六个核心观测指标,并依据文本内容将其细化。在进行文本分析时,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即必须包含指标要求的具体内容,否则不计入观测范围。具体指标设定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指标设定及举例
通过对293所院系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分析发现,从招生简章总体流程设置来看,“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考方式的基本流程为:网上报名、资格审核、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综合考核到录取公示。各院系招生简章在总体构成上基本一致,但在申请条件、选拔方式、选拔标准、考核评分、保障机制和信息咨询等具体指标的规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通过对地区分析结果的比较研究发现,不同地区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偏重点和弱势点存在差异,这也为窥探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双一流”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现状,改善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研究的全新观察视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为方便制表,表中高校名称均为简称。
表2 招生简章文本分析结果表
1.申请条件偏重语言要求和科研成果,但存在考生出身限制
申请条件是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制度程序运作的前提,主要针对考生的院校出身、语言要求、科研成果和学业成绩等做出具体规定。从文本分析结果来看,“双一流”高校偏重语言要求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设置,但仍旧有超过五分之一的院系对考生的院校出身设置了门槛性准入标准。语言要求方面,总计有268所院系对考生的语言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占比为88.05%。同时,语言要求已不再单纯局限于英语成绩,而是增设了德语、日语等其他外语成绩标准,为考生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如北京大学对考生语言要求分为非英语成绩、英语成绩要求和小语种三类。针对申请小语种的考生需满足三年内有效成绩证明或通过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小语种考试。科研成果规定中,对考生科研能力衡量也不再对论文发表数量和级别做硬性要求,更加人性化。如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要求考生提供代表作,但不限是否发表。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则规定考生发表论文或具备相当研究成果均可。从院校出身规定来看,主要是对考生毕业院校或专业做出限制性规定。比如哈尔滨工业大学规定考生“本科、硕士毕业专业和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为A类学科(含A+、A和A-)”;四川大学则要求考生“毕业于一流大学建设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可见,当前“申请—考核制”较为偏重语言要求、科研成果,在具体指标设计上较为人性化。另一方面,对考生院校出身的限制又将部分毕业于普通院校但能力突出且有深造意愿的考生排斥在博士大门之外,有悖于博士招生制度改革初衷也可能损伤教育公平性。
2.选拔方式偏重材料审核和综合面试,笔试测验相对弱化
选拔方式是招生单位选拔和考核博士研究生的一种方式方法。从表2分析结果可知,“申请—考核制”招生单位较为偏好材料审核和综合面试选拔方式,占比分别为94.54%和95.56%。具体来看,共有277所院系对将考生材料审核做了具体要求。其中,北京大学(26所)、南开大学(13所)、中南大学(18所)、重庆大学(5所)、四川大学(33所)、云南大学(7所)和西安交通大学(21所)等七所高校全部院系对材料审核做出具体要求,占材料审核方式院系的44.41%。南开大学(13所)、南京大学(18所)、中南大学(18所)、重庆大学(5所)、四川大学(33所)、云南大学(7所)和吉林大学(17所)等7所高校的全部院系采用了综合面试选拔方式,占综合面试选拔方式院系的39.64%。与材料审核和综合面试选拔方式相比,笔试(包括英语笔试和专业笔试)则显得相对弱化,甚至个别院校直接忽视了笔试测验。从分析结果看,采取英语笔试进行选拔的院系共计91所,占比为31.06%;采取专业笔试方式进行选拔的院系数量为144所,占比为49.15%。值得关注的是,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和云南大学均没有采用英语笔试方式选拔考生。南开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尚未采用专业笔试方式选拔考生。传统统一招生考试遭到诟病的原因不在于考试本身,而在于最终录取结果过分依赖笔试成绩而难以有效衡量考生实际水平。因而,“申请—考核制”改革不应忽视笔试测验的作用。
3.选拔标准和考核评分模糊,招生自由裁量权过大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制度的关键是考核,即考核标准的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直接决定招生制度的实施效果。“申请—考核制”的考核标准指的是在材料审核、笔试和综合面试环节评价考生综合素质的一系列指标和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越明确和精细化,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对考生做出的考核也就越接近实际,越能确保考核质量。实际考核中,一方面院系对材料审核和综合面试标准过于粗放和宏观,没有设置具体的衡量指标,无法实现对考生材料的精细化考量。如云南大学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药学院虽“对申请者的报考材料集中进行学术审核,重点审查其专家推荐书、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内容,但未出台具体的审核办法或参考指标。另一方面,笔试测验(英语笔试+专业笔试)标准缺失。虽有32.76%的院系采用笔试测验方式,但对于具体测试科目、评分标准等只字不提。如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规定“考生参加由国际关系学院组织的专业复试,专业复试由笔试与面试两个部分组成,笔试或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即未表明“考什么”“怎么考”,也没说明“合格标准”,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时,在考核评分方面,评分方式指标中,虽有81所、73所和220所院系分别提及材料、笔试和面试评分。但大部分院系仅说明了材料、笔试和面试评分在综合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而并未指明具体考核方式的评分方法或细则无疑给招生过程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4.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机制是保障“申请—考核制”招生公平公正的重要机制,能够有力打击招生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信息咨询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则有助于保证“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的公开透明,既有利于考生了解和咨询院系招生情况也方便院系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2分析结果来看,当前“双一流”高校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的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机制建设不健全。从具体指标数量分布和占比来看,提及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的院系都是113所,占比为38.57%,未超过半数。且所有院系均未发布具体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细则或相应标准,仅提供了申诉方式或表明取消招生或录取资格。甚至有部分院校尚未对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做出任何规定。在违纪处罚对象方面,仅有14所院系对招生工作人员和导师违纪处罚做出说明,其他院系则全部是针对考生个人违纪的处罚规定。在信息公开方面,293所院系中仅有76所院系针对信息公开做了说明,占比为25.94%。与申诉处罚机制类似,信息公开指标中也有部分院系尚未就信息公开机制做出任何规定或说明。同时,提及信息公开机制院系中,也仅指明将在院系官网披露招生相关信息,而未对具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以及披露时间等作出限定。可以看出,当前“双一流”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在申诉处理、违纪处罚和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仍旧有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的空间。
对“双一流”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现状展开分析有助于窥视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中取得的进展和不足,进而推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制度改革的完善和优化。然而,总体情况分析无法深入地反映局部地区“申请—考核制”实施现状。因此,本部分基于招生简章文本分析结果,呈现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申请—考核制”实施现状,以求为不同地区博士生招生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地区间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地区招生简章文本分析结果
依据表3,可以看出不同地区在不同考核环节表现各异,在具体指标的分布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1.东部地区注重申请条件,较为忽视考核评分
从表3可以看出,在申请条件的四个二级指标中,东部地区在科研成果、学业成绩两个指标上的比例分布分别为95.04%和97.52%,两项比例在四个地区两类指标中占比最高。在学历背景和语言要求方面,东部地区所占比例分别为23.14%和93.39%,位居学历背景和语言要求指标比例排名第二位。在评分方式指标设计方面,东部地区在笔试评分指标和综合面试评分指标上的比例分别为17.36%和52.07%,为四大地区笔试评分和面试评分比例最低值。而材料评分所占比例为20.66%,在四大地区该类指标比例中位居倒数第二位,仅高于中部地区的1.19%。此外,东部地区在违纪处罚这一类指标上的比例分布为四大地区最高者,所占比例为52.07%。可以看出,东部地区高校较为注重申请者本身的条件,而对选拔考核以及后期的申诉处理、信息咨询与信息公开等重视度相对较低。这一方面表明东部地区看重考生起始素质水平、准入标准较高,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东部地区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过程的弱化和忽视。
2.中部地区注重英语笔试、面试评分和信息公开,弱化学历背景和材料审核要求
与东部地区不同,中部地区高校在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中,更加注重在招考面试过程中的考核和选拔,且十分关注招生后期保障机制设计和信息公开披露。从表3可以看出,中部地区在英语笔试和信息公开两类指标上的所占比例分别为54.76%和48.81%,均为四大地区同类指标占比最高值。在保障机制指标比例分布中,中部地区在组织保障和违纪处罚这两类指标上占比为四大地区第二位,在组织保障方面略低于东北地区,在违纪处罚方面低于东部地区。两类指标所占比例分别为76.19%和46.43%。与此同时,中部地区在学历背景、材料审核、材料评分和申诉处理这几类指标上所占比例分别为4.76%、28.57%、1.19%和16.67%,均为四大地区最低值。这表明中部地区对考生出身限制较少,而更加注重综合选拔过程中对考生的考察。
3.西部地区看重学历背景、材料审核、综合面试和咨询,对专业笔试、组织保障和信息公开关注不足
依据表3中对招生简章的分析结果可知,西部地区66所院系中共计有29所院系对考生的学历背景做出具体规定,学历背景指标所占比例为43.94%,为四大地区最高值。在选拔方式指标分布中,西部地区在材料审核和综合面试两类指标中,分别有66和65所院系对其做出规定,两类指标所占比例分别为100%和98.48%。同时,西部地区在材料评分和面试评分两类指标上分别40和65所院系做了规定,所占比例分别为60.61%和98.48%,位居同类指标前列。足可见西部地区对于选拔方式和考核评分的重视。在信息咨询指标中,西部地区在咨询机制这一指标上的表现较为突出,共有57所院系对咨询机制做出说明,其所占比例为86.36%。然而,与西部地区在学历背景、选拔方式和考核评分方面的比例分布相比,其在专业笔试、组织保障和信息公开等指标上的表现则相对欠佳。其中,在专业笔试这一指标中仅有23所院系做出说明,占比为34.85%。在组织保障指标中,仅有8所院系对“申请—考核”制招生中的组织保障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机制设计,该类指标所占比例仅为12.12%。在信息公开指标中,仅有3所院系对该项指标做了规定,所占比例仅为4.55%。可见,西部地区在实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中,注重对考生全方位的考量和选拔,不仅需要满足准入性门槛标准,还需通过层层考核方可录取。而对于招生过程的组织保障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性措施的实施相对不足。
4.东北部地区偏重专业笔试、考核评分和组织保障,轻视英语笔试、申诉违纪和信息咨询
从表3中东北部地区的分析结果来看,东北部地区更加看重对考生专业知识储备和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对考生的申请材料和专业笔试考核设定了较为具体的评分方式。同时,相比于西部地区轻视组织保障的特点而言,东北部地区高校较为注重招生过程中的组织保障措施设置。但东北部地区在英语笔试考察、申诉处理和违纪处罚、咨询机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工作相对欠缺有待改进。具体来看,专业笔试考察方面,东北部地区22所院系中有17所院系有进行专业笔试的要求,其所占比例为77.27%,为四大地区最高值。在考核评分方面,东北部地区在材料评分和笔试评分两项指标中分别有16和13所院系做了规定,两类指标所占比例为72.73%和59.09%,所占比例均居四大地区首位。在组织保障方面,东北部地区有17所院系对招生过程中的组织保障措施做了具体设定,其所占比例为77.27%。与上述几类指标相比,东北部地区尚未有院系在英语笔试标准、违纪处罚和信息公开三类指标上做出任何规定。此外,东北部地区在申诉处理和咨询机制两类指标上也仅有1所和4所院系做了说明,占比分别为4.55%和18.18%。
通过对293份院系招生简章展开文本内容分析后发现:
基于对全国14所“双一流”大学2019年293所院系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总体实施情况分析,发现:
一是申请条件偏重综合能力考察,但存在考生出身限制。各院系越来越重视对考生语言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考察,这表明“申请—考核制”准入门槛有增高趋势,考生被录取难度将会增加。二是选拔方式偏重主观选拔方式,客观选拔方式相对弱化。三是选拔和评分标准模糊,招生自由裁量权过大。各院系对“申请—考核制”选拔标准和评分标准的设定含糊不清,除复旦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制定了具体的评分细则外,其他院系均未出台具体选拔标准和评分细则。四是保障机制不健全,招生透明度有待提高。保障机制不健全会降低招考过程中工作人员、导师和考生违纪违法成本,而信息公开占比较低表明“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透明度不足。机制建设不完善将不利于保障“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公开透明,损伤教育公平性。
从表3地区间“申请—考核制”实施情况分析结果可知,不同地区在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偏好。具体来看:
一是东部地区重门槛轻考核。东部地区实施“申请—考核制”过程中注重门槛性限制指标的设定,准入标准较高。在对于考核过程中的考核评分等环节关注度相对不足。二是中部地区重考核轻门槛。中部地区在英语笔试、面试评分和信息公开三类指标在四大地区同类指标占比最高,而学历背景、材料审核、材料评分和申诉处理这几类指标在四大地区中所占比例最低。三是西部地区重门槛和考核轻保障。西部地区看重考生综合能力且注重考核过程中的考量和选拔,但对于招生过程的组织保障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性措施的实施相对不足。四是东北部地区重考核保障轻处罚公开。东北部地区较为注重对选拔过程中对考生的选拔和考察以及招生保障机制建设。但其对于招生过程及后期的申诉处罚和信息公开等方面重视度不够。
本文通过对2019年我国14所“双一流”高校293所院系博士生招生简章展开文本内容分析,从申请条件、选拔方式、选拔标准、考核评分、保障机制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呈现我国“申请—考核制”实施现状,同时从总体实施情况和地区实施情况两方面归纳出我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突出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总体来看,未来我国高校优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 “申请—考核制”可从逐步取消考生院校出身限制、适度提高笔试测验比例、明确选拔标准和制定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构建健全保障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等方面展开。从地区来看,东部地区高校应当降低或取消对考生的院校出身限制,同时适度强化综合选拔考核。中部地区高校可适度增加英语笔试、材料审核和材料评分要求,同时注重申诉处理等保障机制的完善。西部地区一方面应适度降低或取消对考生的院校出身限制,另一方面应当强化组织保障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东北部地区应当在继续优化和完善考核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并构建和完善违纪处罚和信息公开机制。此外,开发和使用更为科学合理的“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观测指标体系,纳入更多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进行政策解构分析增强内容分析全面性和科学性,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对内容分析结果进行科学验证或修正将是未来“申请—考核制”研究可供参考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