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刚,娄 枝
(1.延安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2.清华大学 教育研究院;北京 100084)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兴起和持续蔓延,推动了各国治理模式的变革,社会组织作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之一,日益广泛地参与到社会各项事业当中,释放着令人期待的能量。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本趋势。时至今日,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基本模式。总结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基本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和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借鉴,对于提高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构建完善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美国和英国作为世界研究生教育的重镇,在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两国的政治体制相同,但是其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方式却呈现不同的特点。
美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早在19世纪,法国学者阿莱克斯·列·托克维尔的研究就发现“各种不同年龄、不同条件、不同性格的美国人都在不断地组成各种协会组织[1]。”经过长期的发展,社会组织在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参与人数庞大、体系复杂多样的组织体系,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社会生活等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政府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在美国,协会组织作为非政府力量,是高等教育治理中独立的治理主体[2]。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美国之所以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并且始终保持着高水平的培养质量,与其拥有庞大的社会组织有着密切关系。以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s in the United State, CGS)、美国大学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等为代表的学术类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到本国研究生教育治理,是美国研究生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支持教育创新活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是美国社会组织的重要使命,也是其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直接体现。长期以来,美国学术类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支持了多项研究生教育创新活动。例如,CGS通过发起最佳实践的倡议活动,支持各会员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制度创新和分享成功实践,应对研究生教育中的共同挑战。为此,CGS为成员机构的这一实践活动提供了数百万美元的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各会员单位研究生质量的提高。目前,在安德鲁·梅隆基金会(Andrew W. Mellon Foundation)、阿尔弗雷德·斯隆基金会(Alfred P. Sloan Foundation)等机构的基金支持下,CGS主要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博士论文等问题,围绕博士生职业路径、研究生开展国际研究、博士论文的创新性、研究生招生的多样性、增强研究生金融教育等五个方面,积极开展提升研究生教育实践能力活动,并在会员之间分享取得的经验,以提高美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而推动各会员单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时,CGS设有杰出领导奖、研究生创新成功奖、古斯塔夫·阿尔特人文奖、优秀学位论文奖等奖项,以表彰和鼓励各位会员单位及个人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发挥参政议政功能,推动研究生教育政策不断完善
作为国家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积极倡导者,美国的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倡导和宣传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例如,CGS通过发表声明,信函,证词和对立法建议的回应等途径开展政策评论,是CGS影响研究生教育政策的重要手段。针对美国政府部门的研究生教育政策,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自成立后多次采用发表声明、向教育部、众议院教育委员会等机构发送信函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同时该委员会还针对政府的国家政策进行积极回应。如针对当前美国政府实施的移民法令,该委员会多次与全国多家高等教育学会一起给美国总统、国土安全部主席及相关议员等写信,阐述这一政策对美国高等教育将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并要求取消该行政法令[3]。同时,通过CGS定期发布《前进的道路:美国未来的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状况2016》《2016年国际研究生的申请和注册状况》等报告,为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本国研究生教育状况和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近年来,AAU围绕研究生教育资助体系发布的系列研究报告,不断呼吁政府加大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助力度,对推动政府为那些需要帮助的研究生提供更多资助起到了积极作用。
3.开展专业认证工作,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为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建立了以社会组织为核心力量的专业认证体系,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2016年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公布的社会组织名单,依据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内容,现有的美国研究生教育认证类的社会组织大体可以划分为:全国性认证组织、区域性认证组织和专业性认证组织三大类。这些认证类社会组织的核心任务就是制定认定标准,开展院校认证或专业认证。例如,自2002年以来,AAU先后针对会员单位的相关专业,学生的学习和产出等开展了评价活动。AAU与美国教育协会、全国州立和赠地学院协会先后督促华盛顿等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差别认证机制。针对有关专业认证的相关政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全美院校质量与整合顾问委员会有关专业认证的报告草案中的相关内容,AAU提出了应授予认证机构更大的权力并建立不同的认证层级等12条具体建议。
当前,在英国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政府对研究教育的规制通过社会组织这一中介进行,推动了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三权分立,构建了政府、社会和高校三者之间的新型关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的管办评分离。
1.以学术活动为纽带,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为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英国的学术类社会组织针对研究生教育中的热点和焦点等问题,以多种形式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进而推动本国的研究生教育治理。如,英国研究生教育委员会(The UK Council for Graduate Education,UKCGE)围绕博士专业学位中的文化、社会和资源对专业博士学位的影响,专业博士的独特性等问题,已经连续召开了六届国际研讨会。每届研讨会都吸引来自政府管理人员、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等人员,就研究生教育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同时,英国的学术类社会组织还运用现场研讨会、网络平台等,为研究生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如2018年UKCGE举办的研究生院管理网络年会,来自英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人员,围绕如何将良好的商业实践应用到研究生管理当中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经验交流。这一方式有助于各研究生院的管理者之间分享彼此各自在研究生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使他们更好地理解质量保障的含义并从实践层面建立质量监测体系等[4]。
2.以课题研究为抓手,增强科研服务能力
以课题研究为抓手是学术类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重要方式。如,UKCGE为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多次围绕研究生教育中的问题,以工作坊的形式组织专家开展专项研究。近两年,UKCGE以研究生的经历、研究生资助、英国博士研究生的质量和声誉、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多样性和可持续性的组织结构为关键主题,建立了多个研究工作坊。每一个研究工作坊以小组为单位,由一名专家担任负责人,小组成员则是由来自不同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共同构成。研究工作坊以主题研究的方式,利用12~18个月的时间,采用访谈、发放问卷、数理统计等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研究主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如英国博士研究生的质量和声誉研究小组针对英国博士生的质量进行了一年多的跟踪调查和比较研究,撰写出了研究报告《博士质量评价的比较研究:美国、德国、荷兰和澳门》。最终,每个小组及其分组的研究成果以海报展示和概述介绍等方式,在英国研究生院委员会年会上发布。同时,部分研究工作坊还将研究成果以研究报告等形式发布,所有会员都可以免费分享该小组的研究成果。
3.开展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
当今,由社会组织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是各国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趋势[5]。例如,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 HEFCE)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质量评估活动,来确保英格兰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HEFCE的质量评估职责一方面是委托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来具体实施,以保证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水平。另一方面HEFCE联合苏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会和北爱尔兰高等教育基金会对全国高等教育机构的科研质量进行评估,以提高本国的科研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目前,HEFCE以高校科研成果所达到的水平为标准,实施了四次科研质量评估,收到了良好效果。由于科研质量评估结果不仅左右着HEFCE的资金分配,还会影响到社会各界对学校研究工作的资助,因此这一评估活动受到所有被评对象的高度重视[6]。同时,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会自身还积极开展各项评估活动。特别是HEFCE针对国际学生开展的调查,是其最有影响力的评估活动。
在美英两国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行为方式虽有所差异,但更有众多共性可循。纵观美英两国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方式,其共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长期以来,各国社会组织特别是学术类社会组织积极发挥自身专业化、独立性的优势,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评价活动,成为各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核心力量,为保障本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美国,由各类社会组织对高校研究生教育开展的学科评估、院校评估、专业认证等,已经得到了政府、高校的公认。为全面保障本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各国社会组织实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既有对高校的整体性评估,也有围绕学科、科研的专项评估;从层次看,既有针对博士层面各项的评估,也有面向硕士层面的各项评估;从学位类型上看,既包含专业学位,也囊括学术学位。作为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非官方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们科学、客观、规范的评估行为,保证了评估程序的专业性,评估过程的独立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可信性。同时,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过程中一方面保护着高校的自主权,维护着高校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它作为政府对高校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使政府能够很好地实现对研究生教育的外部监督。正是由于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它们受到各国政府、高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认可。
在西方国家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以其专业的队伍和专业的知识,为会员提供了各种咨询服务,在政府和高校之间充当了桥梁的作用。这些社会组织依靠成员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专业的技能以及社会组织自身拥有的大量资源,为政府和高校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社会组织为政府提供的咨询包括,就政府的教育政策开展调查,从而集中协调各方意见,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就政府相关工作的可行性和预测性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教育拨款咨询,就教育政策的落实和教育实施活动所需经费进行咨询等[7]。社会组织可以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咨询包括,政府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以帮助它们准确理解政府的政策;会员单位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如高校在研究生招生、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并为它们改进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此外,社会组织还会针对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生家长等开展有关高校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作为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间的第三方,社会组织通过为有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咨询服务,在各国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但又与二者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对它们的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因为高等教育是一个松散结合的、以价值追求为行为导向的组织,而政府是一个严格规范的以实现现实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等级管理机构,这种差距往往导致它们在联系上的障碍和对抗[8]。社会组织的作用就在于,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去协调政府和高校之间在价值、目标和行为上的冲突,缓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如美国的CGS,英国的QAA 和HEFCE等,通过发挥咨询的功能,很好地沟通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在研究生治理过程中充当了政府外部调节和高校内部治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使二者之间保持了一种相对平衡力。
长期以来,各国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活动方式和途径,影响着本国政府的研究生教育决策行为。正如托马斯·博克兰德认为,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在联邦政策制定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政府机构是直接决策者,非政府组织是重要参与者[9]。当前,国外社会组织以平等参与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研究生教育政策制定的诸多环节。一是围绕研究生教育招生、教育教学、就业等情况自发开展专项调查,为政府制定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这些调查以精准数据,专业的知识和科学的论证为支撑,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社会组织积极接受来自政府的委托,针对研究生教育中的相关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递交给政府或国会等,从而为政府的决策服务。三是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日常的沟通等途径表达自身的观点和主张,影响政府的决策行为。如社会组织会采用向政府发送邮箱、写信、和政府官员面谈、发表声明、公布调查报告等途径,阐述自身对于研究生教育政策的观点,从而影响政府的教育决策行为。社会组织还利用参加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咨询会、听证会等,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四是积极邀请政府官员参加它们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论坛等活动,游说政府官员,借机表达它们政策的诉求和建议。如在CGS举办的每届年会上,都专门设有学者与政府官员之间面对面的互动环节,学者借机围绕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新阶段。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既需要政府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社会组织主动作为。
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的长久发展,需要多元主体以协调发展为思路,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共同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以协调的思路发展我国社会组织,就是要协调政府、培养单位、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发展的体制机制,使社会组织在我国研究生教育及整个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此需要多元主体不断转变观念,在思想上认同和接受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在行动上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从而为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充分发挥政府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元治理”作用,就是强调政府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划者、研究生教育标准的制定者、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供给者、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督者等。政府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扮演的角色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划桨者”转向“掌舵者”,由“运动员”变成“裁判员”。同时,政府还需要构建以管办评分离为突破口,以确权、分权、放权、让权为核心的研究生教育权力分配机制,以规范研究生教育治理秩序。政府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进行确权,就是要对研究教育中权力进行整理和分类,根据权力的类别和属性,确定权力的所属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权力所属,是实现各方有效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基础和前提。确权就是划分研究生教育治理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明确彼此之间的权责关系。分权就是政府依据权力所属主体,将其权力分配给予相匹配的组织或主体,以规范研究生教育治理秩序,厘清研究生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所谓放权,就是要求政府把本属于省级研究生教育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权力下放给它们,以扩大省级教育部门的统筹权,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办学和内部治理主体的作用。所谓让权,就是政府向社会组织等让渡权力,以改变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建立主体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制约、执行有力、接受监督的研究生教育权力制衡机制,以确保各项权力得以有效发挥。特别是政府应尽快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和培育相关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中的服务功能,并配套完善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税收政策及人才政策,以助推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10]。
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培养单位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研究生教育活力的重要因素。在研究生教育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代表着非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利益,在承接政府部分转移职能、影响研究生教育政策、开展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1]。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的主体,只有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内部质量保障活动,才能真正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既需要持续转变观念,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更需要以开放的姿态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各个环节。一方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优势,让其全过程、立体化参与到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另一方面,研究生培养单位不仅要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而且还要为社会组织参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才能实现双方的互赢,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管理状态存在已久。在这一管理体制下,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长期在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由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治理格局,需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研究生教育治理中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主动作为其主要行为方式,为多元主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从根本上说,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一方面是来源于外源性力量的需求,另一方面源自于社会组织自身内在变革的意愿。而社会组织内在变革的意愿,是社会组织活力得以激发的根源。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社会组织采取积极主动作为的行为方式,就是以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行业单位对研究生人才的需要、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现实需要等为核心任务,以推动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在研究生教育政策的调研与建议、研究生教育咨询与服务、研究生教育信息提供、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等诸多方面,为多元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长远来看,社会组织只有建立长效的服务机制,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多元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高质量、内涵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