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昭勤 杜慧
摘要:民国时期,作为山西村政建设之重要举措的息讼会在调解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取得实效,但在制度建构和运行机制方面亦存在不尽完善之处。考察息讼会成效及不足,无论是对当今中国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革新,还是国家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都提供了重要历史参鉴。
关键词:民国 山西 村民 息讼会
一、息讼会的运行机制
息讼会是民国时期在农村设立的用来调解村民矛盾的机关。从组成上看,它由村民选举出的五个或七个公断员组成;从受案范围上看,只要满足非命案、有当事人请求这两个条件,息讼会都可以进行调处;从权限上看,息讼会的调处结果具有不强制性,即一方当事人若不服公断结果可另行起诉,不受调处结果约束;从目的上看,息讼会是调息争端、消减诉讼的自治机关,并不是追求绝对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
二、息讼会的实效考察
(一)息讼会的成效
据《山西村政旬刊》记载的“调查各县办理息讼会成绩概况”,息讼会成立后其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且呈现出调息案数越来越多,不服案数越来越少的趋势。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息讼会减轻了县署受理诉讼的压力,减少了农村诉讼的数量,在调解村民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村民间的矛盾得到解决,乡村生活秩序也就更加稳定。同时,村民之间的争执,只有本地村民可以以本村风俗礼节为基础更加清楚明白的了解事实真相,及时进行实地考察,所以从村民中民主选举出息讼人员是最为合适的,村民通过参与或旁听息讼会提高了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通过参加民主选举而提升了政治参与的意识,从而提高了自治能力。
(二)息讼会存在的问题
1.模糊了村民的权利意识
息讼会的直接目的是消除诉讼,并不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对于公断员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不另行诉,便可以了结此案,所以难免会出现公断员利用各种方式劝说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不要斤斤计较,甚至模糊当事人权利的情况,长此以往容易形成村民不再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的趋势。例如芮城凿底村村民马襄子马道子兄弟二人因分家不匀致起争执后到息讼会请求调处,该会公断员等将两造传齐询问。据马襄子称伊弟道子分产太多殊属不公,据道子称所分之产乃系先人分外赐给者他人不得起争,公断员等接谓汝两人本系同胞兄弟可往好处接近和和睦睦多分支之田虽不应另分,但襄子家道衰微衣食不足应从权由道子产内分给旱地十亩以资生活,并与分书内批明以后永断纠葛不许争执,两造均悦服无异词云。由上述案例可得出,当时的公断员并没有绝对公平正义地为兄弟二人划分家产,而是对二人的家境状况进行了考察和衡量,为家境贫寒的一方多分了家产,虽然充分考虑了乡村社会中的人情世故与血亲关系,体现出人文关怀,但是也可以看出其调处目的并不在于公平、公道,而在于让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不再起诉。
2.部分公断人员贪污受贿、索取讼费反而加重了村民的负担
民国时期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公断员大多是宗族中德高望重的族人,这些人虽然对当地的风俗民约非常了解,但却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且有些风俗民约已经不合时宜却还没有剔除,这些公断员所做出的公断结果容易有失公允,不足以让双方当事人信服,从而激化矛盾增加诉讼。另外,公断员与村民同住一村,即使没有血缘亲戚关系,但生活中难免发生交集,难免出现公断员碍于情面隐隐偏袒一方的情形,同时,公断员自身意志薄弱,抵抗诱惑、不畏权贵的能力不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情形无法杜绝,民国十三年行知翼城县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据报,该县各村息讼会,有向两造要索讼费,村长副有将村款侵蚀滥支,村禁约多不完备且处罚过滥,往往有不属于村禁约事项,而亦按村禁约处罚者。说明当时的公断员和村长副面临着能力不足、无法抵抗诱惑的问题,不仅没有为村民主张公道,还通过索要讼费加重了村民的负担。
3.县署官员和村民对息讼会的误解导致息讼会的功能出现偏差
由于对息讼会目的的了解过于片面,政府针对息讼会的奖惩措施仅仅以其受理案件的数量为依据,过于单一,调处结果的公平性和后续所带来的社会效果都没有作为息讼会成效的衡量标准,这样一来,息讼会的举办效果就没有得到全面如实地反映。另外,由于对息讼会性质的误解,部分县署官员认为息讼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想进行诉讼,就必须先经过息讼会,错误地赋予了息讼会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曲解了息讼会的性质,使村民误认为息讼会只是一个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个自治机关,从而对息讼会产生厌恶和抵触情绪,不再向息讼会请求调处争端。
三、对建立现代化农村非讼调解机制的启示
(一)民主政治的落实为现代化农村非讼机制建设把握正确方向
首先要民主选举村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村民调解委员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调解委员和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主张公道、是非分明的精神和法律基础素养。其次要为村民調息止争提供必要保障,例如:建立村民纠纷调解室,固定地点;制定村民纠纷调解档案和村民纠纷调解手册,明确调解程序、回避程序等。最后要落实相关奖惩措施和惠农政策,每年务考查各村息讼会,将因调处公道减少讼案最多之村庄择前五名区子褒奖。其因调处不公或不办理致讼案增加者择最后五名予以警戒。民国时期山西农村息讼会举办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奖惩措施完善。
(二)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为现代化农村非讼机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基层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尊重其他法律,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重视优良风俗习惯对村民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因为在同一村落甚至在邻近村落居住的村民往往有相同的生活习惯,用这些村民都比较认同的优良风俗习惯来处理纠纷,其处理结果也会更加具有信服力,比较能够让村民自愿接受调处结果并履行义务。同样,在施行基层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做到执法必严,尊重法律权威,也要考虑人情世故,不能对村民的切身困难视而不见,例如临县成壮村村民刘玉花于民国十六年四月借过高金魁大洋八十元,言明二分行息十月为满限,截止十七年二月本利合计九十六元,屡次索讨并未偿还,刘玉花养猪四头近售四十五元,高某意欲将此款尽数讨要但刘某仰事俯畜在在需钱,最后承应先还二十元,余二十五元暂救眉急,高某不允,遂向息讼会报告请求公断,各公断员以刘某家境贫寒如将四十五元全数还债则家庭无法生活,高某小康之家对此债务还与不还并不发生困难,遂断令先交洋二十六元其余七十元分为三期交还,两造均表赞同和平了结云。由上述案例可得,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同时对人情予以适当考虑,不仅能让双方当事人自愿遵从调解结果,而且切实缓解了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困难,真正做到了运用法律为人民服务。
(三)村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为现代化农村非讼机制建设创造必要条件
村民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为现代化农村非讼机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通过定期开展村民法律文化普及活动来提高村民的法律文化素养,让村民更加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程序,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另外,可以在农村地区开展一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开展“法律示范户”、“法律文明人”、“道德榜样”等评选活动,树立法律信仰和道德信仰,村民只有真正的了解法律才会信服法律遵守法律;通过开展建设良好的“家风”、“村风”活动,发挥农村家庭教育的作用,为乡村地区的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通过开展“村民党员相联系”的活动,拉近村民与党员的距离,让广大党员真正了解到村民生活中的困难和思想上的困境,及时将村民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并积极地为村民出谋划策等。
四、结语
民国晋省息讼会中以说服教育为主的调解方式、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的考虑、对村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培养等,都能为我国乡村非讼调解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同时,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息讼人员贪污受贿、模糊村民权利意识等问题,也能对现代化乡村非讼调解机制的建立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对民国时期山西息讼会进行系统化研究与考察,是希望能在尊重史实的基础上总结出其对完善当今乡村非讼调解机制的经验与启示,乡村非讼调解机制的完善不仅能切实满足解决村民纠纷的现实需求,也是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娟.民国山西村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赵芮.民初山西村治中的息讼会研究[D].山西大学,2014.
[3]熊文婷.民国时期“息讼会”与民间调解机制[D].江西财经大学,2013.
[4]杜艳则.民国时期山西村治探析[D].西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