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婷 张应良
摘 要: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促进资本与农地结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上具有独特优势。通过对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的可选策略的讨论,分析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利益联结机制的特征,并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仁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进行案例研究后提出:土地股份合作社坚持“退社自由”原则有利于保护普通社员的基本权益,但不利于在合作社内部形成“风险共担”机制,要在保证普通社员基本权益的同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应该充分利用计提公积金这一手段,不允许社员退社时退回公积金或许是有利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形成“风险共担”机制的一个可尝试的方法。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组织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0)01-0052-09
收稿日期:2019-04-18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0.01.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0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创新团队项目(SWU1709115);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18SKB029)
作者简介:文婷(1980-),女,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产业组织与结构。
引 言
小农生产由于其分散性、落后性和脆弱性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技术的提升,在中国不断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结合了股份企业和合作社的优势,资本和土地要素共同入股成立的合作社通过吸引资金要素投资农业,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突破了小农生产在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上的瓶颈,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础上,探索技术、资金等要素入股,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品牌化[1]。近几年中国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其组建及運行都还不够规范。
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从而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属于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看出:土地作价出资的认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的确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分配等将影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如何制定适合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制度,在合作社内部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保证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各地都在不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为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立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合作社利润分配制度中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设立行为涉及的土地经营权作价方法,利润分配应按惠顾返还是按持股比例分红等问题,目前实践中的做法都缺少依据。
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收入分配理论的两大观点,合作社是“人合”性质的企业,利润分配注重成员间的公平,决定了合作社中按交易额(量)分配占主导地位[2-3]。孙亚范等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采取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合作社经营绩效显著好于未采用这一方式的合作社[4],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合作社按惠顾返还的比例越高[5-6],经营绩效越好。
中国当前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按入股方式可分为只有土地经营权入股以及除土地经营权外还有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本文研究的是成员出资异质性更加突出的土地经营权和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国现有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能否在合作社内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一、分析框架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土地要素的持有者和资金要素的所有者结成的企业组织。两种要素的所有者出资方式和参与方式都表现出各自的特征,以土地入股的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的积极性不高,而以资金入股的核心社员往往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决策者[7]。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分散,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管理与监督存在的“搭便车”心理容易在合作社内部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规定合作社成员没有退出权,极易造成普通社员的权利受损;如果赋予合作社成员退出权,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并且要保证体现身份权的承包权的稳定性,因此普通社员入股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社员退社时将带走土地,退社自由会对合作社经营稳定性造成威胁。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资源禀赋差异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以土地入股的普通社员,另一类是主要以资金入股的核心社员[8]。普通社员的自有财产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较大比重,而在核心社员的自有财产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虽然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都有可能将自有土地入股合作社,但土地经营权对于普通社员而言还起着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因此,普通社员对其用土地经营权换回的合作社收入的稳定性是有要求的,他们很难接受风险较大的利润分配方案。而土地经营权对核心社员而言并非其主要资产,投资失利并不会危及其基本生活,他们往往不厌恶风险,因此能接受风险较大的利润分配方案。
实践中,大多数合作社在制定其利润分配方案时也考虑了这两类社员在风险偏好上的差异,向普通社员提供更多有保障的收益,让核心社员承担更大比例的风险,并试图用二次盈余分配的方式将两类社员的收入与合作社的效益挂钩,使两类社员能形成共同的目标,保证合作社组织的稳定性。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策略选择差异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起人一般是以资金入股的核心社员,他们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一般会掌握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制定有很大的话语权。普通社员往往在高收入的吸引下加入合作社,由于其个体持股比例较小,且能力有限,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意愿并不强烈,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在能获得稳定收入的前提下追求更高收入,因此,影响普通社员是否加入合作社决策的主要因素是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当合作社入社土地分配盈余高于未入社土地时,农户选择加入合作社,否则退出合作社。
核心社员更关注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为其带来的经济和声誉上的长远收益,将合作社的收益在两类社员之间进行分配时,核心社员会兼顾二者的利益,以平衡其自身的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这是关系到合作社组织稳定的关键决策。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
土地股份合作社与通过土地租赁进行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其一大特点是资本和土地两大要素持有人之间形成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基本原则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建立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并非易事。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制定盈余分配制度时,往往通过浮动收入对社员的入社行为进行激励,但缺乏对社员退社行为的惩罚机制,如果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只有“利益共享”机制,没有“风险共担”机制,其利益联结机制是不完整的。在经营出现下行风险的时段普通社员倾向于选择零成本的退社行为,受到普通社员的退社威胁的核心社员被迫承担这一时段的全部风险,当损失超过核心社员承担能力时将出现合作社组织结构的瓦解。
二、利润分配模型的构建
假设某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在地的土地流转市场地租为r,合作社的成员分为以土地入股的普通社员和以资金入股的核心社员,每一户普通社员的入股土地面积为Ti,合作社经营土地面积为所有社员入股土地的总和,即T=ΣTi。假设合作社只生产一种农产品,每亩产量为q,销售价格为p,每亩地的平均成本c是合作社土地经营规模的函数c(T)。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底收入+二次盈余分配”,合作社的收入扣除成本后,首先向普通社员发放保底收入R0,扣除保底收入的利润提取a%的公积金后按社员的持股比例分配,合作社的股权结构为:普通社员整体持股占比α,核心社员持股占比(1-α)。合作社可以获得政府为鼓励规模经营发放的财政补贴,假设每亩补贴s,补贴总额为sT。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模型可表示为:
合作社的总利润:
pqT-c(T)T+sT(1)
扣除普通社员保底收入后的利润:
pqT-c(T)T+sT-R0T(2)
提取公积金后的利润:
πz=[pqT-c(T)T+sT-R0T](1-a%)(3)
普通社员入股的每亩土地可获得的收入:
πp=R0+[pqT-c(T)T+sT-R0T](1-a%)α(4)
普通社员会将入户后的收入与土地在流转市场上的租金收入进行比较来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入社后预期收入超过土地流转市場上地租价格越多,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欲望越强烈。
核心社员的收入:
πh=[pqT-c(T)T+sT-R0T](1-a%)(1-α)(5)
合作社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核心成员手中,他们可以决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包括保底收入水平、提取公积金比例和土地股的盈余分配比例等。核心社员在制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时,会受到普通成员退社的威胁,向普通社员分配较少利润虽然可以提高自己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但会造成普通社员退社的隐患,一旦退社发生,合作社规模将缩小,使总利润降低。合作社的核心社员会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策略。
(一)社员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的策略选择
合作社成立之初经营风险较大,能否获得超额利润取决于合作社能否快速扩大规模获得规模效益以及新产品投产或新技术应用能否成功以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在这种不确定的环境下,农户和出资人都有其策略选择:
大多数农户只会在合作社的预期分红高于土地流转租金的情况下选择加入合作社,而在合作社成立的最初几年,农户对分红的预期是极不确定的,厌恶风险的农户更愿意获得稳定的收入。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目前中国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核心社员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一是保证农户加入合作社后收入高于土地流转收入,二是向普通社员发放保底收入,以减少其承担的风险。这一保底收入一般参照土地流转市场上的地租价格,特别是在合作社成立之初,保底收入一般不低于流转市场上的地租价格。在保底收入已确定的前提下,二次盈余分配越多,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越强,合作社规模扩张的速度越快,核心社员的收入也会增加。在合作社初创期,合作社首要任务是集聚创立和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以应对合作社新创的脆弱性[9],合作社核心社员在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时关键是确定普通社员整体持股比例,使入社收益对普通社员具有吸引力,这一决策的线性规划模型可以表示为:
Max πh(6)
s.t.
R0+[pqT-c(T)T+s-R0](1-a%)α>r
α∈[0,1](7)
式(6)表示核心成员制定分配方案的目的是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式(7)表示分配方案要保证普通社员每亩土地收入高于土地流转市场上的地租,否则将没有农户愿意以土地入股方式加入合作社。考虑到经营规模越大,经营每亩地的成本越低,c(T)T<0,以及在保底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普通社员持股比例能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增加经营土地的规模,即Tα>0,核心社员实现收益最大化时的持股比例为:
(1-α)*=πzTπzTα-c(T)T×TαT(8)
可以看出:(1)当农户对持股比例越敏感,即Tα越大时,核心成员越趋向于降低自身的持股比例,用较高的分红吸引农户加入合作社,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农户对土地依赖性不强的地区,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较强,入股后土地的收入水平对农户入股行为的影响较明显,因此这一类地区的合作社更倾向于通过提高入社农户的预期收入水平来激励农户入社。(2)当合作社经营的农业项目的规模效应越明显,即c(T)T越小,即其绝对值越大,核心成员也越愿意降低自身持股以吸引农户入股,实现合作社规模的迅速扩大,因此越是规模效应明显的合作社,比如投资于种植业的合作社,越倾向于通过提高农户入社后的预期收益来迅速扩大合作社的规模。(3)由式(8)得出:合作社实现的利润πz越大,二次盈余分配中核心社员分得的比例越小,即在合作社的初创期,如果合作社能实现较高的利润,核心社员愿意在满足自己对投资收益的较低需求后,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普通社员,他们会通过降低自身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以增加合作社对农户入社的吸引力。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贴就是其在初创期实现的利润πz的一大重要来源,因此,获得财政补贴的合作社,核心社员愿意将更大比例的利润分配给普通社员。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合作社出现亏损,即πz<0,因此Tα/T-c(T)T×Tα/πz<0时,合作社核心成员利润分配的比例甚至可能为负(1-α<0),表示当合作社成立初期出现较大亏损时,核心成员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甚至追加投入以保证普通社员的收入。根据以上论述提出假设:
假设1: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初期,核心社员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往往采用“保底收入+二次盈余分配”的方式,并且在确定二次盈余分配比例时,采用向普通社员分配较多利润的方式以实现合作社规模的迅速扩张的首要目标。
(二)社员在合作社进入稳定发展期的策略选择
合作社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吸引大量农户带地入股后,规模效应显现,使入社土地产生的收益明显高于未入社土地,在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作社的经营是稳定的。这一发展阶段的合作社欲获得更高的利润,会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在对产品进行优化和对生产方式进行改进的同时,不断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往往还通过三产融合的方式向产业链的高端发展,随着合作社市场的开拓和规模的扩大,农户和投资人的收益都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农村产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升级,环境的改善带来当地知名度的提升,加上城市的边缘向农村扩展,将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当地。而农村的土地是有限的,资金变得相对丰裕,土地变得相对稀缺。土地要素的稀缺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上地租价格不断上涨,当地租价格超过入股土地在合作社分得的利润,即r>R0+[pq-c(T)+s-R0](1-a%)α时,普通社员开始考虑退出合作社。在普通社员退出合作社的威胁下,核心社员会不断调整二次盈余分配比例,保证入股合作社土地的收入接近土地流转市场上的地租价格:
α=r-R0[pq-c(T)+s-R0](1-a%)(9)
在此阶段,合作社经营规模趋于稳定,继续扩大规模不能带来生产效益的提升,核心社员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是使普通社员入社后每亩土地收入正好等于土地在流转市场上的地租。由式(9)可以看出:(1)在不改变普通社员保底收入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市场上流转价格r的上升会迫使核心成员降低自己在二次盈余分配中的占比,提高普通社员的持股占比α,使入股土地能在合作社获得更高的收入,打消普通社员退社念头。(2)每亩土地获得的政府为鼓励规模经营而发放的财政补贴s越高,核心社员在二次盈余分配时分配给普通社员的盈余占比α越小。由此可提出假设:
假设2:土地股份合作社进入稳定发展期后,随着当地地租价格的上涨,核心社员将不断降低自己的盈余分配比例(1-α),使入股土地在合作社获得的收入保持在不低于当地的地租的水平。
(三)基于风险分担的利益联结机制
由于农业产业与生俱来的弱质性,土地股份合作社将面临较高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其收益并不稳定。根据式(9)可知,在市场低迷或受自然灾害产量大降的年份,合作社的总收入pq将低,为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合作社核心社员的最优策略是降低普通社员的持股比例α。相反,在风调雨顺且市场行情较好的年份,核心社员的最优策略是提高普通社员的持股比例α,以保证合作社经营的稳定性。
1.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难以形成“风险共担”机制。表面看来,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中有按持股比例獲得的二次盈余分配,普通社员将和核心社员将一起承担部分风险。实际上,由于普通社员拥有退社权利,核心社员必须通过调整红利分配比例来保证普通社员入社土地的收入不低于未入社土地收入,因此,即便是在合作社遭遇风险、收益下降的年份,核心社员也会通过牺牲自身的收益来保证普通社员入股土地的收入与未入股土地的收入持平,因此仅仅通过二次盈余分配在合作社内部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是不现实的。
另外,虽然核心社员有调整红利分配比例的能力,但实际上要降低普通社员持股比例并不容易,这一提议会受到普通社员情绪上的抵触,合作社的核心社员虽然在经营决策上有较大的话语权,但土地股份合作社仍然具有合作社“人合”的性质,普通社员的意见也会对合作社分配方案的制定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普通社员的持股比例具有一定的刚性,以调整普通社员持股比例的方式应对农业经营的风险会出现在利润向上波动时难以向下调整普通社员持股比例的问题。
2.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难以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初期,核心社员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会尽量提高普通社员的收益使土地经营规模迅速扩张,而当土地经营规模达到适度规模后,核心社员不再有动力提高普通社员的收益,如果没有地租上涨带来的外部压力,即便合作社能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核心社员也没有动力将超额利润分配给普通社员,而是让普通社员获得的收益仅仅与通过流转土地产生的收益持平以保证合作社经营稳定。因此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稳定期,“收益共享”机制也难以形成。
3.计提公积金在形成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中的作用。计提公积金和调整二次盈余分配比例一样,能起到应对经营风险的作用。在保底收入和二次盈余分配比例确定的情况下,使核心社员收益最大化的公积金计提比例是:
a%=1-r-R0[pq-c(T)+s-R0]α(10)
在合作社总收入较高的年份提高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在合作社总收入较低的年份降低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在亏损的时候可以用公积金弥补亏损。量化到户的公积金还能增加普通社员的投资收入。假设每年每亩土地的收益扣除支付给普通社员的保底收入后的利润pq-c(T)+s-R0不变且计为θ,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持股比例量化到各投资主体,且资本股和土地股的持股比例保持(1-α)α不变。第一年提取公积金后,量化到每亩土地的公积金为θα×a%,这部分资金作为普通社员的资金投入可以参与第二年的二次盈余分配,因此第二年普通社员每亩土地对应的资金投入将包括两年量化到土地的公积金和第一年提取公积金的分红,即θα×a%[2+θT×a%(1-α)k+θT×a%],K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资金投入,由于提取公积金中量化到资本投入主体的部分占总资金投入的比例,即θT×a%(1-α)k+θT×a%比较小,因此将此部分忽略,第二年普通社员每亩土地对应得资金投入简化为2θα×a%,由此可推出,第n年,普通社员每亩土地对应得资金投入大约为nθα×a%,在短期规划中,这一数值与实际值之间都不会有太大的差距。提取公积金并量化到户后,普通社员每入股1亩土地的预期收益变为
R0+θ(1-a%)×α+nθα×a%。
通过调节公积金提取比例来调节普通社员的收益能从两方面改进合作社经营的稳定性:一方面,若规定社员退社时不能退出其量化到户的公积金,则能加大普通社员退社的成本,增加部分为θα×a%;另一方面,计提公积金比例的变化更容易被普通社员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了“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提比例的高低只是在普通社员短期收益和长期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普通社员对公积金计提比例的提高不会有抵触情绪,因此一年一议的公积金计提比例能更好地应对合作社的经营风险。根据以上论述提出假设:
假设3:合作社面临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保证合作社经营的稳定性,核心社员在制定当年分配方案时可选择调整普通社员的占股比例或调整当年集体的公积金比例,且后者优于前者。
三、案例分析
(一)仁发合作社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仁发合作社于2009年组建,2011年开始吸引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当年共有307户农户加入合作社,入股土地1.5萬亩,7个核心社员共出资850万元。当年合作社毛收入2 763万元,扣除成本1 421万元,盈余1 342万元。利润分配采用“保底收入+二次盈余分配”的方式,每亩地保底收入为350元,年收益扣除发给普通社员525万元的保底收入后的817万元的50%计提为公积金,剩下的盈余用于二次盈余分配,每亩土地最终收入710元。
2013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达到3万亩,从这一年开始,合作社取消向普通社员支付保底收入,各要素持有者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入社土地的分红占总盈余的74%。2016年,是大灾之年,合作社总盈余3 625.7万元,总盈余中入社土地分红比例由74%提高到78%,社员亩均分红602元,其中土地分红505元,国投资金量化到户的分红为平均每亩土地97元。
(二)仁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
仁发合作社自2011年开始吸引农户以土地入股后高速发展,2013年开始进入稳定发展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合作社的分配方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1.初创阶段的利益联结机制。在2013年之前,仁发合作社为了吸引农户加入合作社,采用了“保底收入+二次盈余分配”的分配方式,农户的土地按每亩350元作价入股,占总股本的35%。入股土地的收入包括保底收入350元和按持股比例参与的二次盈余分配,当年每亩土地总共收入710元,这一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当地的地租水平(240元/亩),即使不计算二次盈余分配,每亩土地的保底收入也已经高于当地的地租水平了。正是由于入社后能够获得稳定的保底收入,且收入明显高于未入股土地,这使当地农户积极加入合作社,到2013年,入股土地面积就由1.5万亩增加到3万亩。土地规模的迅速扩张使总收入快速增长,机械化耕作使成本大幅降低,核心社员的收入也大幅提高。仁发合作社在初创期向普通社员分配盈余的比例较高,也的确因为向普通社员分配较高盈余而使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迅速扩张,这印证了假设1。
这一时期的农户入社行为能增加合作社的规模,规模效应使合作社进行农业经营的利润增加,通过二次盈余分配能让普通社员和核心社员共享新社员加入带来的红利,可见二次盈余分配产生的“利益共享”机制强化了农户的入社行为和核心社员在规定二次盈余分配比例时尽量向普通社员倾斜的行为。但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内部很难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合作社经营的风险主要由核心社员承担,普通社员只有在保底收入低于土地在流转市场上的地租收入时才会承担一部分风险,由于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的原则,保底收入低于土地流转市场上地租收入的合作社很难吸引厌恶风险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因此在这一时期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具有“利益共享”的特征,但很难体现出“风险共担”的特征。
在只有“利益共享”缺少“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存活取决于合作社的经营利润是否高于小农的经营利润。在此阶段合作社获得的财政补贴能明显提高其经营利润,帮助其在风险极大的初创期存活下来。仁发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获得了国家补贴1 234万元,并将其量化到入社的每户农户,普通社员凭借这一项投入可以在二次盈余分配时按比例分红,拉大了入社土地收入与未入社土地收入之间的差距,保证了合作社组织稳定。
2.稳定发展阶段的利益联结机制。仁发合作社经过两年的高速发展,到2013年,土地规模已达到3万亩,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为了使普通社员和核心社员一起“共担风险”,合作社取消了保底分红,将盈余的74%分配给普通社员。2016年又将这一比例提升到78%。课题组于2017年赴仁发合作社调研,对当地转入土地的12个业主进行了访谈,从2013-2015年,仁发合作社所在的克山县的地租水平上涨明显,2013-2015年平均地租分别为381.25元/亩、390.00元/亩和405.83元/亩(见表1)。克山县迅速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溢出等方面的正外部效应使当地地租水平快速增长,而当地地租水平上涨又提高了土地入股合作社的机会成本,普通社员的退社可能迫使合作社提高向普通社员分配盈余的比例。合作社向普通社员入社土地分配的盈利不断接近土地的租金水平这一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假设2。
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了增加组织的稳定性,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需求。仁发合作社不再向普通社员支付保底收入,完全按社员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红利,表面看来已经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但一方面由于合作社社员“退社自由”,在合作社经营出现下行风险的情况下,同时面临土地要素市场价格上升的压力,为保证入社土地收入高于流转市场上的地租收入,合作社只能调高土地股的持股比例,所以即便不向普通社员支付保底收入,也很难让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一起共担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核心社员能调整盈余分配比例,他的最优策略是使普通社员入社土地的收入大致等于未入社土地的收入,因此,普通社员难以充分享受土地规模经营收益[10],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共享”机制也难以形成。
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的欠缺不利于合作社进行创新,因为合作社引进新品种产生的外部效应会对自身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威胁。比如发展有机农业,土地3年不用农药和化肥才能获得有机认证,获得有机认证的土地价值提升,更容易退出合作社。仁发合作社在发展有机农业之前先做大合作社的规模,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在给土地有机认证后能保证土地在合作社的收入高于有机认证的土地在流转市场上的租金。
3.利用计提公积金这一手段能更有效地在合作社内部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仁发合作社自成立以来,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受到地租价格不断攀升带来的外部压力以及农业生产必须面对的自然灾害风险。面对这些外部压力,合作社在利润分配时主要通过提高普通社员的二次盈余分配比例来保证合作社的经营稳定性。
第一,二次盈余比例刚性限制了合作社对外部压力的应对。2016年,土地要素市场价格逐年攀升,再加上黑龙江遭遇旱灾,合作社收成受到影响,为保证入社土地收入高于当地地租水平的上限,合作社将普通社员的整体分红比例由74%提高到78%。这一比例已相当高,如果地租价格继续上涨,普通社员分红比例上调空间有限,很难保证不出现退社情况。
合作社内部“风险共担”机制的缺乏将加重合作社经营的不稳定性,当合作社经营遭遇风险收益下降时,一旦核心社员无力承担全部损失,合作社极易因大面积退社而解散。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益源农牧专业合作社就是在核心社员投资改造农田后,普通社员产生了将入股土地收回自己种的想法,再加上合作社成立前两年投资大、收入低,普通社员的收入没达到其预期水平,普通社员纷纷要求退社,入社土地面积在一年时间内由780亩降至440亩,合作社的经营稳定性受到严重威胁[11]。四川凉山州西昌市茅坡水果专业合作社也是在其经营产业遭遇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时农户“零成本”退社造成合作社经营无以为继[12]。
第二,普通社员难以充分享受土地规模经营带来的超额收益。仁发合作社成立时,农户的土地入股按每亩350元作价入股,占总股本的35%。按收益还原法理解仁发合作社的土地作价,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签订的流转合同到2027年,以10%的折現率计算,每亩土地16年的经营权高于350元的部分作价为350元,可以推算出,农户土地经营权产生的预期收益中高出350元的部分被估价为44.73元,即预期土地入股合作社后的预期收益被认定为394.73元。这一估价相对于2011年克山县的土地收入水平来说是高估的,但相对于土地入股合作社的整个16年的预期收入而言,这一估价又低估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张,核心社员通过提高土地入股合作社收益与未入股土地收益之间的差距来吸引新社员的动机越来越弱,虽然仁发合作社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之后仍然有提高普通社员分红比例的行为,但这是迫于地价上涨和经营风险压力,而非出于对土地价值重估后给予其分享规模经济带来的超额利润的动机。因此在普通社员只有土地入股而核心社员仅以资本入股的股权结构下,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很难形成“收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三,公积金计提比例调整在建立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中的作用。仁发合作社每年按一定比例计提公积金,虽然是一年一议,但每年的计提比例几乎没有变化,到2015年累计计提公积金4 200万元,以后不再提公积金。从前文的理论分析来看,可以通过调整公积金计提比例来应对风险,但在收入波动时,仁发合作社没有采用调整公积金计提比例来保证普通社员的稳定收入,因此只能在大灾之年通过调高普通社员的分红比例来达到相同效果,到2016年,普通社员分红比例已达到78%,这一比例继续上调的空间已非常有限。
第四,相较于分红比例的刚性,公积金计提比例的调整更加灵活。由于计提的公积金可以量化为成员出资,因此普通社员对公积金计提比例的提高并不反感,计提公积金虽然减少了普通社员的当期收入,但量化到个人账户的公积金可以参与下一期的利润分配,因此对于长期收入的增加是有利的。计提的公积金作为普通社员向合作社入股的资金,一方面增加了其参与二次盈余分配的比例,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退社成本,有利于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仁发合作社在计提公积金并将其按出资比例量化到农户时,普通社员是很愿意的,这验证了假设3。
采用更加灵活的公积金提取制度会增加财务工作的难度,这可能是仁发合作社放弃这一策略的原因,但这也为仁发合作社的经营稳定性埋下了以下隐患:(1)当较大的经营风险发生时,普通社员希望保持总体持股比例不变,甚至提高持股比例以保证入股土地收入与合作社外部的未入股土地收益相当,而合作社发生亏损导致核心社员收益降低,甚至出现为保证普通社员收益而需要核心社员追加资金投入的情况;(2)合作社股权结构不稳定,在合作社所在地土地价值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普通社员退社威胁会迫使合作社不断提高普通社员集体持股比例,频繁地就土地股持股比例进行谈判容易激化双方矛盾,若利用提取公积金并量化到户这一手段则能通过使不同社员持有一小部分资金股的方式不断提高普通社员的持股比例,缓解双方矛盾,且合作社可以通过用公积金弥补当年亏损,分配已提取的公积金,采用停止计提公积金、调整计提公积金比例等手段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平衡,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的经营稳定性问题,根据合作社成员的风险偏好,从普通社员和核心社员的最优策略出发,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对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的影响。最后分析仁发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利益联结机制的特征,得出以下结论:
(一)坚持“退社自由”原则有利于保护普通社员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户可以以土地的经营权入股,且规定合作社应该遵循“退社自由”的原则。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之后,土地承包权并没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独立财产,入社农户仍然持有入股土地的承包权。有退社自由的普通社员在退社时将凭借其持有的土地承包权带走土地,这无疑对合作社的组织稳定性造成了威胁,因此核心社员为了保证合作社的组织稳定性,会在制定盈利分配方案时保证入社土地的收入至少不低于未入社土地的收入。为了增加合作社对普通社员的吸引力,合作社会增加普通社员参与二次盈余分配时的分配比例,从而使普通社员入社土地获得的收入高于未入社土地收入,特别是在合作社急于扩大规模的初创期,核心社员的这一动机更强。在普通社员退社权利的保护下,普通社员在二次盈余分配中更有话语权,也更能争取到“利益共享”的机会。
(二)坚持“退社自由”不利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稳定
坚持“退社自由”原则使普通社员有了在合作社收入低于其入股土地机会成本时自由退出的权力,这使土地股份合作社无论是在初创期还是稳定期,向普通成员支付或者不支付保底收入,都无法形成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的“风险共担”机制。承担全部风险的核心社员只能调整分红比例保证普通社员收入不低于其预期,在决定是否创新时也会受到创新造成普通社员退社行为的顾虑。
(三)充分利用计提公积金这一手段有利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由于普通社员对公积金计提比例提高或降低都没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因此用调整公积金计提比例来应对合作社的经营风险面临的阻力更小。同时,由于计提的公积金将参与下一期的利润分红,再加上可规定社员退社时不能退回量化到户的公积金,那么这一部分公积金将是社员退社的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员退社的意愿,因此,计提公积金有利于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但制订更加科学可行的公积金计提制度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利用用公积金弥补当年亏损,分配已提取的公积金,通过停止计提公积金、调整计提公积金比例等手段找到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是理论和实践界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总之,要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形成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要坚持农户入社后继续持有入股土地的承包权,并且坚持“退社自由”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利益的侵占,也有利于合作社“收益共享”机制的建立;二是在保证普通社员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计提公积金这一手段,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保证合作社经营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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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the Surplus Distribution Mechanism Construct the Benefit Affiliating Mechanism Among the Members of Land Share Cooperatives?
WEN Ting1,2,ZHANG Yingliang1
(1.College of Economice and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2.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Chongqing 401331,China)
Abstract: Land share cooperatives have unique advantages in promoting the combination of capital and farmland and realizing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mall farmers and modern agriculture.Through discussing the alternative strategies of common members and core member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development of land share cooperatives,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nefits-linking mechanism in different stages of development of land share cooperatives,and makes a case study of benefits-linking mechanism of Renfa cooperative in Keshan.It is pointed out that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to withdraw” in a land share cooperative is beneficial to protecting the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mon members,but i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formation of a “risk-sharing” mechanism within an cooperative.In order to establish a benefits-linking mechanism of “benefit-sharing and risk-sharing” while guaranteeing the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mon members,we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means of drawing accumulation fund.It may be a feasible solution to form a “risk-sharing” mechanism within a land share cooperative if it is agreed that members are not allowed to return the accumulation fund when they withdraw from the corporative.
Key words:land share cooperative;benefits-linking mechanism;organizational stability
(責任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