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钧元
摘 要:死亡报道作为新闻报道伦理问题的高发区,在新媒体语境下,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本文选取了“姚贝娜去世”及“外滩踩踏中复旦女学生遇难者”事件进行对比分析,在事件回顾的基础上,针对报道对象、文本分析、舆论导向等方面进行异同点的比较,最后探讨新媒体语境下死亡报道引发伦理争议特点及新伦理边界的形成。
关键词:死亡报道;伦理争议;边界形成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0)01-0068-02
一、 事件回顾
(一)“姚贝娜去世”事件回顾
2014年11月14日姚贝娜录制腾讯《Hi歌》节目,新华娱乐报道以《姚贝娜咳血上演“宫心计”》质疑公司炒作。而后网上接连出现“姚贝娜去世”“姚贝娜重病”等传言,经济公司也接连辟谣。但是,此番已暗藏姚贝娜身体状况不佳的伏笔。2015年1月15日,南都娱乐最早发布了由姚贝娜经纪人证实的姚贝娜病重入住北大医院,随后,医院公布姚贝娜死讯后出现的由悲痛变为争议的舆论反转。
(二)“复旦女学生遇难者”事件回顾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严重踩踏事件,造成了83人的伤亡。一位复旦女学生遇难者被部分媒体搜索并发布。当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表达了对逝者的悲伤心情,并且在微博最后呼吁媒体尊重她,停止挖掘她的隐私,让逝者安息。2015年1月2日,包括“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众号在内的多处转发,一篇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众号的帖子《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质疑媒体以逝者悲痛博取关注。
二、事件对比分析
(一)受害者基本属性
1.共性:作为女性
从生理属性来讲,姚贝娜和复旦女学生同属于女性,女性也因其先天相较于男性的体质差异,而常常成为死亡报道的主体,以描写女性死亡为主体的死亡报道也常是各大网站的热门新闻。其中的标题以两类主题居多:一类标题触及隐私涉及女性生前的伦理关系,且暗含死因归结于混乱男女關系或者女性死后有违人伦的场景构建;另一类标题则是涉及女性死亡的惨状,且有很大一部分存在对女性身体隐私部位直接或间接的描写,如“裸尸”“衣着褴褛”等敏感字眼。在这两件死亡报道中,存在对女性死亡报道的惯有建构,在《新京报》对复旦女学生遇难者的报道中对其情感关系的曝光,窥探欲已经覆盖了事件本来的缅怀情绪。在“姚贝娜事件”引爆网络的“遗照门”,经由其经纪人转发斥责后在网上引起骂声一片。这样的行为显然挑战着道德底线,但其实背后掩藏着潜在市场需求——受众对于女性死相消费的嗜血心理。
2.差异:各自所带不同的社会标签
所谓“社会标签”实则是对死者进行定语化和标签化的处理。新闻报道对“姚贝娜事件”的处理,媒体不存在对其直接标签化的方式,而间接将“姚贝娜”三个字变成了标签。在她不幸离世后,“姚贝娜”三个字成为乳腺癌问题重回公众视野的标签。区别于公众人物,媒体对普通人在死亡事件中的报道习惯于将遇难者进行“标签化”处理。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媒体贴上的“标签”是让大众最易记隹遇难者的方式,然而这样“标签化”的处理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对新闻真实的模糊。2013年的“林浩森投毒案”被标签化为“复旦投毒案”,诚然“复旦”在此次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只是林浩森多元社会属性中的一个,但此类新闻报道就隐藏了部分真实性,而进行了完全的主体替换;其次,是“代表”与“被代表”的问题。在此类事件中“复旦女学生”这一标签后面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群体,个体是否能够代表群体,以及这个群体是否愿意被遇难者所代表,皆有待斟酌。
(二)文本信息中存在大量对隐私的暴露
1.共性:死者隐私在新闻报道中被过度暴露
无论是“姚贝娜事件”还是“外滩踩踏复旦女学生遇难者事件”的相关新闻稿中,都存在一定程度上对死者信息的透露。复旦遇难女学生的年龄、专业、籍贯等一些私人信息被过度传播。姚贝娜的死亡过程近乎全程曝光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从她病情恶化进入ICU病房,到进行抢救的情况,再到2015年1月16日16点55分的离世头条争抢,以及最后眼角膜捐赠和授予者的身份信息,都暴露于记者的镜头下。在整个过程中,姚贝娜作为一个因病离世的患者的隐私几乎为零。
2.差异:涉及公众人物和一般群体的隐私问题
新闻报道在涉及隐私权领域的两个不同群体,即公众人物和一般新闻报道对象。“姚贝娜事件”中姚贝娜是一个具有新闻价值的公众人物,依据公众人物的概念,姚贝娜属于自愿且兼具社会属性的公众人物,客观上就是依靠社会的关注度和公众的热度来获得名利与财富,隐私权对公众人物而言变成需要部分让渡的权力。“外滩踩踏复旦女学生遇难者”事件中遇难者只是一个平凡的女学生,除了名校光环外,“学生”这一身份是信息泄露的高发人群,尤其在新闻报道中极易被主动甚至无意识泄露。
三、伦理边界形成
新媒体语境下,死亡报道的争议是伦理边界前的必经之路,这必然存在一个扬弃的过程。网络时代的便利在于,争议密度以次方的倍数加大,共识形成的时间也会相应地缩短。在“姚贝娜去世”事件和“外滩踩踏复旦女学生遇难者”两个事件中,通过一系列争议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伦理边界。
死亡报道需遵循“知情”与“同意”,具体可以解释为满足受众的“知情”与征求死者家属的“同意”。“知情权”是美国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主要指公民对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知悉权利。在维护受众知情权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死亡题材的报道,但是不能将“第一时间报道”和“盼人死”混淆起来。“知情同意”是美国新闻界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一概念源于医学领域,原指让病患家属在知情后权衡利弊,做出决定。新闻报道中的知情同意,指记者有责任向被采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在死亡报道过程中,涉及采访与成稿两个环节,在采访部分应当遵从“最小伤害”原则,在写作部分应当坚守职业的操守和规范。“最小伤害”指的是面对重大创伤的受采访对象,要关注其在心理上的特殊需求和应激障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国际上的伦理规范体现出高度一致性,例如,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31条:“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1]。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6年修订的《新闻职业伦理规范》中就专设有“最小伤害”一章[2]。虽然新闻专业主义要贯穿在一切新闻活动中,但是死亡报道特别是在新媒体语境中放置“卖点”“热点”地位的成稿过程显得尤为敏感。此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的是记者在新媒体语境下专业的洞察能力、对事件的判断力,以及在市场取向和价值取向中的博弈,稍有不慎就容易踩进争议的圈子。
死亡报道完结是一个短期效应带来长期影响的过程,这里的短期效应主要是指“消费”,长期影响主要是指“侵扰”。新媒体时代,在死亡报道的任何时期都应注意人文关怀。应充分考虑死者的基本人身权利、死者家属的负面情绪。并且感同身受,将人文关怀融入报道,使公众视角不仅局限于死者本身,更关注死亡背后隐藏的问题。本文选取“姚贝娜去世”和“外滩踩踏中复旦女学生遇难者”两件代表事件中存在的异同进行对比分析,集中关注其中引发的伦理争议。由此,将合乎“知情同意”、避免“二次伤害”、防止“侵扰悲痛”在新媒体语境下的诠释作为新的伦理边界。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S]. 2009年修订.
[2]美国职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S]. 1996年修订.
[责任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