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世纪50年代档案学术讨论的学术批判

2020-02-03 09:45闫静
档案管理 2020年1期

闫静

摘  要: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档案界对陆晋蘧所著《档案管理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批评。赞誉者认为《档案管理法》体现的科研与钻研精神值得学习,书中对档案工作存在缺点的分析、对档案工作者素质的看法、对档案工作的改革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价值。但大部分批评者认为书中观点多错讹,缺乏科学基础,且部分内容仍未脱离“旧政权档案学”的研究痕迹,与当时先进的苏联档案理论及实践毫不相干。这些讨论与批判所呈现的片面化倾向,及其所形成的主观认识干预学术评价的惯性,影响了学术争鸣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这场学术讨论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档案学术讨论;学术批判;陆晋蘧;《档案管理法》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档案界对陆晋蘧所著《档案管理法》展开激烈的讨论和批评,开档案学术争辩式研究的先河。虽然讨论的重心集中于书中所论述档案管理理论方法的科学性和实践方法的可行性,然而从学术史视角进行考察,却触及如何进行科学的学术评价及如何对档案学遗产予以批判性继承等深层次问题。从这场学术批判的后续反思,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对《档案管理法》的重新审视来看,20世纪50年代的学术讨论呈现出片面化和主观化的趋向。因此,对这场学术讨论予以考察并总结其历史教训,对于塑造正确的学科史观、对于推动当代档案学的创新性发展具有现实启迪价值。

1 《档案管理法》的写作与出版背景

20世纪50年代初,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部档案学著作,陆晋蘧所著《档案管理法》,甫一出版即引起了档案界的极大关注。

陆晋蘧,1911年生,浙江省嘉善县人。1949年4月曾出版《银行文书实务》(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书;1949年12月,陆晋蘧被调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任文书股长及办公室秘书。在此期间,陆晋蘧开始了为期两年的档案改革,主要负责领导制录卡片、编制卡片目录、研究系统分类纲目和档案保存时间等问题。他学习了图书分类编目的方法,利用看病之机,还学习了医院病历档案的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于1952年8月18日所发“关于新的档案管理法(半分钟调卷法)的参考资料”中写道:“这个办法主要脱胎于图书馆管理法与医院病历管理法,并结合银行问卷情况而产生……活页卡片目录是按照图书目录的精神改进的……档号是由医院的病历编号和图书馆图书编号方法改变而来的。档案类项表是根据统计图表产生的。”[1]陆晋蘧从档案的系统分类编目、档案保存时间、档案管理主動性三方面提出了改革档案管理的“新法”,并将此“新法”于1951年正式施行。[2]1952年在北京召开的先进经验展览会上,陆晋蘧的档案管理新法得以公开展览,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学习,欲应用到本单位档案管理实践中来。此后,陆晋蘧又进一步研究了全国各类机关的不同档案管理情况,并学习了苏联专家米留申的工作报告,尤其是米留申提出并倡议的档案分类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不同机关的具体情况,研究总结了不同的档案分类方案并最终成书《档案管理法》,于1953年9月由工人出版社出版。

2 《档案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陆晋蘧在《档案管理法》中提出的“档案管理新法”,主要是指在档案管理中采用分卷管理法加速机关公文处理速度,加快档案查找效率,使档案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书中“对于如何使用档案管理达到分类明确、排列有序、手续简便、调卷迅速的要求;如何使档案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以加速机关公文的处理;如何采用分卷管理法,使档案不致堆积不必要的文件等,都提供了具体的做法”。[3]

由于书中论述的档案管理法之“新”,可迅速改善当时档案管理混乱的现状,得到电台和刊物的登载介绍,并吸引了142家单位来信或派人到陆晋蘧所在单位了解情况。1953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金融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全国14大城市金融机关先进经验交流大会上,决定将此法在全国各地中国人民银行推广。[4]陆晋蘧考察了实行此种新法的15家单位,发现各机关在运用此法后取得了良好效果,并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档案学研究成果。陈兆祦、王德俊在1995年版《档案学基础》中对该书有过如此评价——“它的出版对推动当时档案学研究起到一定的、有益的影响。”[5]

3 20世纪50年代关于《档案管理法》的讨论与批评

陆晋蘧的《档案管理法》一经出版即引起巨大反响,档案理论界和实践界随即撰写了多篇评介性文章。总体上,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讨论与研究涉及三类主体。一类是档案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主要从学术角度审视该书所宣传的档案管理办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一类是“旧档案专家”,即新旧时代嬗递下的档案学家,他们从档案学历史遗产的角度进行审视,认为书中部分内容仍未脱离旧政权档案学的研究痕迹;一类是档案实践工作者,他们结合自身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对书中具体方法的可行性和恰当性予以考量。

总之,该书甫一出版,引起了全国档案界讨论的热潮,普遍认为,陆晋蘧的钻研精神和态度是值得赞扬,至于其研究内容中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学术论证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却值得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教研室于1954年4月8日组织了首次科学讨论会,中心议题就是对陆晋蘧所著《档案管理法》进行评价,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据统计,这次研讨会的参与者共计各行各业档案工作人员与研究人员193人,陆晋蘧也出席参加。[6]研讨会召开有三个目的:一是团结全国档案工作者,对于旧档案思想中迂腐陈旧之处予以改造;二是推动当时的档案学发展,借此鼓励档案学术研究活动和档案书籍出版;三是学习和宣传苏联档案学先进理论与经验,加快中国档案学发展步伐。

事实证明,这次讨论会的召开也实现了上述三个目的。会上,时任档案教研室主任吴宝康、外交部刘文仲、联络部欧阳代娜、政务院吴空、全国妇联韩德庄、全国总工会王宜川、历史博物馆傅振伦、工人出版社萧林等,均结合本部门机关档案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发言,指出陆晋蘧《档案管理法》一书中的缺点和错误,借此说明苏联经验的优越性。

陆晋蘧作为从民国时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档案学人,是受社会主义档案学改造的典型,研讨会后,即表示完全同意并接受批评意见,“今后愿跟大家在一起,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以改进我们的档案工作”[7]。会后,故宫博物院档案馆员张德泽也来信说明:“自己以往接受资产阶级思想的一套不合时代的方法,也得到了正确的批判。”[8]由此可管窥当时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讨论的目的所在。科学研讨会后出版了《评陆晋蘧著〈档案管理法〉》[9](见表1)一书供档案学理论总结研究之用。

总体来看,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优点的肯定集中在其实际效果和作者治学态度等方面,而否定的部分则集中在作者的观点和所依靠的科学依据。从《评陆晋蘧著〈档案管理法〉》一书结论部分可得出当时档案界对该书所提观点和方法的总体态度——“《档案管理法》一书是作者的钻研结果。我们应该学习这种埋头研究的精神。但作者著作的科学水平,还远没有超过解放前所流行的一些档案管理法的水平,而且还受着英美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影响,这本书与先进的苏联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模式毫不相干。”[10]但如果对照陆晋蘧的书中观点与批判内容来看,可发现部分批判略显牵强,如批判陆晋蘧“完全否定了按组织机构分类的优越性”,其实不然,陆晋蘧在论述档案分类的主要原则时,认为“在横的方面是按照机关的业务性质来区分,在纵的层次方面是根据机构组织的大小和日常文件的多寡来决定”[11],并未否定按组织机构分类的应用和作用。再如,批判陆晋蘧混淆了档案工作和文书处理工作,并曲解了作者所言“档案工作人员是文书工作的组织者和检查者”的含义,而从作者的叙述中,并未体现出“档案工作控制文书工作”的意思。

由此可见,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批判,表面看来是对其中所体现的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审视,实则是对英美资本主义国家档案学和民国档案思想的批判及对苏联档案理论的宣扬。这也体现了当时特殊时代背景之下的主流学术话语表达。

而在此次研讨会之前,1954年3月针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评价问题曾征求苏联历史档案专家谢列兹聂夫的意见。谢列兹聂夫就该书内容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作者把集中档案与文书处理制度混为一谈;二是要想档案室按组织机构分类,就必须文书处理部门立卷,这样自然形成了按组织分类;三是如果有保管期限一览表,则工作者就可指明案卷的保管期限,并可编制两份目录,这是文书工作,不是档案工作,只有在一览表的情况下,才能容许这样做,否则就不对;四是陆晋蘧自己认为的档案管理法五个优点要批判性看待,他的管理法既不能保证机关的正常工作,也不能保证档案室完成自己的任务。”[12]

按照谢列兹聂夫的说法,陆晋蘧《档案管理法》最受诟病的缺点仍是对档案工作和文书工作的不加区分。而且陆晋蘧从快速方便查找档案的角度出发,将每份文件制作卡片,从长远考虑却加大了工作难度,不利于档案以案卷的形式保持相互之间的联系。再者,陆晋蘧所认为的“苏联查找文件慢”被批评为“这种怀疑观点是残余陈旧方法的反映”。[13]

显然这里的“怀疑”是对苏联档案工作和档案理论的怀疑,因这种“怀疑”就被视为“残余陈旧方法的反映”,也折射出当时对该书的批判带有强烈的主观认识色彩。在此基础上,谢列兹聂夫还建议将对“旧专家”的批评放在与对资产阶级观点的批评一致的位置上,并促使“旧专家”承认错误、与“新专家”加强合作[14]。显然这种不科学的批判方向引领了讨论会中对该书的评判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陆晋蘧的《档案管理法》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讨论,在实践界也引发了热烈反响。1954年4月10日,《档案工作》刊登了《关于陆晋蘧著〈档案管理法〉一书的读者来信综合叙述》[15],这些来自档案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样多以批评性建议为主,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范围未分清楚;立卷和分类未分清楚,并在分类原则上采用了十进分类法,否定了按组织机构分类的原则;以甲乙丙三套卷的划分由档案室来进行案卷的鉴定工作不够慎重。”[16]这些意见均反映了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新法在实践领域适用性的质疑。

不管是出于何种学术倾向或现实考量,不管对《档案管理法》是赞扬还是批判,学术评价在20世纪50年代初还属新鲜事物,且相关论述也以泛泛而论者居多,深刻而富有见地者尚少。因此,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能以批评为主、毫无保留地指出其中的缺点和得失,还是十分难得的,初显了学术色彩。

但在批判时对其中某些内容的过于“苛责”也似有不妥,受时代背景、舆论走向的影响颇深,潜移默化地影响了评价的客观性。陆晋蘧作為“民国遗老”,其档案学著作也难免被冠以“民国档案思想的遗留”。这种以主观认识倾向性带动“思想批判”和“学术批判”的做法,导致对档案学著作评价时所体现出来的非科学性、非严肃性的倾向,也影响了对民国优秀档案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影响了对民国档案学著作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认知和考量。

4  20世纪80年代对《档案管理法》的重新审视

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部分学者对陆晋蘧的《档案管理法》予以重新审视,此时的评判基调明显有所改观。

1987年刘文杰就认为:“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档案管理向新的科学方法过渡的时期,这本书具有积极的意义,亦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这本书最大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没有抛弃二十至四十年代的中国档案学,而是将其中合理的东西加以吸收、继承和发展;在借用苏联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时,也是采取慎重的态度,没有完全照搬照抄。”[17]

吴宝康也时隔30年后,在《档案学理论与历史初探》中重新总结了过去对该书的不当评价——“在学习苏联档案学知识的过程中,曾经过多地片面地否定了一些我们自己所创造的从实际出发和行之有效的档案工作原则和方法;也表现过过多地片面地否定某方面历史遗产的现象,如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缺乏更全面的、历史的、客观的分析。”[18]

1988年,在吴宝康担任主编,和宝荣、丁永奎担任副主编的《档案学概论》中,在提及《档案管理法》时也予以“翻案式评价”——“该书是作者学习苏联档案工作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研究的最初尝试,它的出版对推动当时档案学研究曾起到有益的影响。”[19]类似反思性评价完全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言论。

此种前后态度的转变,既体现了新的时代背景下学术评价水平的提高,也体现了随着档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对档案学认识的逐步深入,更折射出时代变迁对档案思想观念的影响。

5 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学术讨论折射出的档案学术批判问题

5.1 社会环境对学术评价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观认识对学术评价的影响通常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呈现。自近代以来,学术与主流思潮存在复杂的联系,虽然有时相互间正向影响,但有时却呈负向作用。

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主流思潮具有思想批判性特点,[20]受当时环境影响,当时的中国档案学在进行学术评价时所形成的主流思潮干预学术的惯性,直接影响到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评判,也影响到这场学术争鸣。

回顾50年代的学术生态,彼时的国家制度和国际关系决定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档案学在创建时期的发展样态、创建模式和研究基调。正如哲学中提出的二律背反,主流思潮的直接影响毫无疑问以一种强大的外在力量推动了档案学的发展进步,并形塑了档案学研究的时代特色;但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氛围、文化氛围无形中影响着档案学的发展甚至是对档案学的学术评价。

20世纪50年代陆晋蘧基于实践调研与经验总结写作出版的《档案管理法》原本是一部颇具实践指导意义的档案著作,且由于当时全国档案管理并无统一规范、档案学术研究也呈现推陈出新的良好势头,陆晋蘧“档案管理新法”的推出恰逢其时。事实上,该法一经推出即证明具有良好效果,这从前文论述中可见一斑。

对于新出现的一种档案管理方法及新出版的一本档案管理著作,尤其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部档案学著作,在当时档案学发展尚不繁荣、档案管理实践尚未规范的背景下,对它的探讨、研究、争鸣、评判本无可厚非。相反,学术争鸣与学术讨论乃是学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学术研究的过程即在不同学术观点中不断探索、并在不断试错中螺旋式发展的过程。不带有主观倾向的、正常的学术争鸣,可促使档案学研究者不断通向新的思考方式和理解方式,促进对档案理论更为清晰的认知、对档案实践更深层次的解读。但在主观认识的影响下,“苛责”或“曲解”《档案管理法》中的某些观点,以达到批判目的,则影响到学术讨论所应有之学术价值的发挥。

5.2 学术评判标准的“拿来主义”,限制了这场学术讨论的意义与作用。在这场学术讨论中,苏联专家谢列兹聂夫的观点为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评判奠定了初步基调,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大规模研讨会的主要方向。

谢列兹聂夫系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创办档案高等教育之初引进的苏联历史档案学家和文献编纂学家,其自1952年来华至1955年归国前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行档案学的教育和科研工作,见证了中国档案高等教育的初创和档案学各科目的设置,帮助培养了我国第一批档案教员和学生。谢列兹聂夫的评判标准主要出于苏联档案学的理论和实践,因此在征求其意见时,谢列兹聂夫提出的四点建议均出自他对苏联档案实践的理解,而未从我国档案管理实际出发。

陆晋蘧所指出的“苏联查找文件慢”此种质疑“当时最先进档案管理实践”的论调自然遭到了抨击与批判——“这种怀疑观点是残余陈旧方法的反映”。而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将苏联档案理论与实践奉为圭臬,自然“拿来”苏联专家的评判标准作为这场学术讨论的评判标准,从而限制了学术讨论的应有意义和作用。

而“拿来”苏联的评判标准,表面上反映了当时学术评价仍属新鲜事物、尚无科学的标准与原则可供指导,实则却反映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发展现代档案学时与近代档案学的有意区隔。事实上,现代档案学与近代档案学一个明显的分野是,民国时期学习欧美,不仅有学者访问欧美档案机构、撰写介绍类与译介类文章,美国图书馆协会还不定期赠送最新的档案理论与实践类书籍给文华图书馆专科学校供档案教学与研究参考,如詹金逊的《档案管理手册》就是在那时传入中国,最早的一批档案教员之毛坤、徐家麟就是结合这些欧美档案书籍的精髓撰写档案学讲义、进行档案学研究和开展教学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代档案学在“重新建构”中不仅基本抛弃了民国时期的那班人马,还一同抛弃了欧美档案学术思想,抛弃了民国时期的研究基础,转而以学习苏联为主,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重新创建“新中国档案学”。由此可见,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前期批判也只是这种“分野”的一个缩影。无疑,此种“拿来主义”的评判标准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其所呈现出的片面化结果,限制了这场学术讨论的意义和作用。

5.3 对“新法”缺乏深入的学术分析,影响了对档案学术遗产的客观评价。如果回顾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档案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彼时对档案学術遗产缺乏一种相对客观的评价,这突出体现在对待民国档案学术的态度上。受当时环境的影响,在对待民国档案思想的态度上,前后经历了转变,却一直不算明朗,而是一种较为矛盾的心态——批判但又不彻底、继承但又不纯粹。之所以批判是因为当时改弦更张的不仅是制度,还有旧政权的学科建设与学术思想;但之所以不彻底批判是因为新旧交替的时代背景下,“一片空白”的学术贫瘠之地仍需要对旧的学术思想予以反思性审视。之所以继承是因为中国传统学术深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之所以不纯粹继承是因为“时过境迁”的时代背景下,学术话语权的转移势必要求衍生出一套全新的话语体系。而20世纪50年代初对陆晋蘧《档案管理法》的讨论与批判即是对档案学术遗产尤其是民国档案思想这种矛盾心态的体现。

正如前文所述,《档案管理法》中观点的不成熟之处被冠以“对苏联先进的档案管理经验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和完全融会贯通”“作者的著作的科学水平……还远没有超过解放前所流行的一些档案管理法的水平,而且还受着英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档案管理法的许多影响”等,将其所谓的“新法”与“解放前的档案管理法”相提并论,甚至对著作中的一些观点予以“曲解”,以达到“批判”的目的。其批判焦点折射出对民国档案思想的不认可,并引申到对欧美档案学的评判。但如果从陆晋蘧本人的经历来看,1949年12月他被调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担任文书股长及办公室秘书,在此期间主导实施的档案改革经验为其档案管理新法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此次学术批判后的1957年,陆晋蘧正式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教员[21],协助编著了《档案学基础》(1960年出版)和《文书学纲要》(1961年出版)[22]等著作。这一史实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的批判只是源于其著作背后所秉承的所谓的“民国档案残存思想”,而非针对作者本人。由此可见,这场学术讨论以陆晋蘧《档案管理法》为入口,但在批判时并未就“新法”內容进行详细细致深入的学术性剖析,而是取其一点清算民国档案学术思想的遗留。这固然有其特殊社会背景的因素,却在当时影响了对档案学术遗产的客观评价。

参考文献:

[1][10]中国人民大学档案教研室.评陆晋蘧著《档案管理法》(翻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内部资料,1954:12.

[2]注:1950年末1951年初,正值陆晋蘧所在机关突击整理挤压混乱文卷,行政领导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于是陆晋蘧的新档案整理方法得到重视和试行,并在试行的一年期间内体现了其优越性.

[3][11]陆晋蘧.档案管理法[M].北京:工人出版社,1953:内容提要,17.

[4][17]刘文杰.中国档案学文书学要籍评述(一九一〇~一九八六)[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146,147.

[5]陈兆祦,王德俊.档案学基础[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153-154.

[6][7][8]中国人民大学档案教研室科学讨论会简记[J].档案工作,1954(11):14.

[9]注: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档案教研室于1954年7月15日出版,表1中内容为根据书中观点提炼总结.

[12][13][14]谢列兹聂夫论文报告辅导记录集(1952-1955)·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专家辅导(第一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内部资料,1957:81-82,83,83.

[15][16]关于陆晋蘧著《档案管理法》一书的读者来信综合叙述[J].档案工作,1954(9):18.

[18]吴宝康.档案学理论与历史初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校内用书,1982:104,134.

[19]吴宝康主编,和宝荣、丁永奎副主编: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338.

[20]李方祥.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哲学遗产继承问题的学术批判——马克思主义方法的教条化个案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11):15-19.

[21]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校友录(1952-1987)[M].1987:196-200.

[22]参见1960年版《档案学基础(初稿)》的“编辑说明”和1961年版潘嘉主编《文书学纲要》的“说明”。此外,1960年2月陆晋蘧与吴宝康等出席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北京市文教系统群英大会.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稿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