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汉简所见县“守丞”整理札记

2020-02-03 03:28许程诺
敦煌学辑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秦简汉简简牍

许程诺

一、研究情况

“守丞”最早见于秦代,学者已多作研究,认为“守丞”是为“守官”一种,“守”即是“试守”某官之意,满岁之后即可转“真”。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第389页)、武普照(《秦汉守官制度考述》,《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第37-42页)、王刚(《秦汉假官、守官问题考辨》,《史林》2005年第2期,第16-21页)等先生均持此种观点。但是,随着里耶秦简的出土,这一观点受到挑战,主要分为三点:

1.“守”为“临时代理、留守”,守丞意为代理县丞,是正职不在官署时,由其他官僚代为执掌,当正职回归之后即刻罢免。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第73-81页)、湖南省考古研究所出版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8-25页)、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简帛研究》二〇一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6-75页)、秦涛《秦律中的“官”释义—兼论里耶秦简“守”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7-24页)、陈治国、农茜《从出土文献再释秦汉守官》(《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S2期,第183-185页)、杨智宇《里耶秦简牍所见“迁陵守丞”补正》(《简帛》第1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19-129页)等。

2.“守丞”是独立职官。陈松长《〈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校读(八则)》(《简牍学研究》第4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26页),认为不应将“守”与“丞”拆分开理解,而是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为秦汉时期一种常见的低级官吏,专门辅佐郡守或县令。

3.“守丞”为县令、长的不同称呼。杨宗兵《里耶秦简县“守”、“丞”、“守丞”同义说》(《北方论丛》2004年第6期,第11-14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第2期,第51-76页),认为“守”“丞”“守丞”涵义相同,是对县令、长的不同称呼。邹水杰《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106页;《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8页)认为“守”即是秦代县及各曹属吏长官的意思,与“令”、“啬夫”同时并存的称呼。

此观点遭到陈治国(《里耶秦简“守”和“守丞”释义及其他》,《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第55-60页)的驳斥,指出其断章取义之嫌,认为三者含义分别是代理县令、县丞以及代理县丞,频繁出现守丞的原因与当时动荡的历史背景以及县官因为特殊情况离开官署有关。

二、河西汉简中担任“守丞”职官整理情况

表1 河西汉简所见县令长守丞职

表2 河西汉简所见县尉守丞职资料

表3 河西汉简所见骑千人守丞职资料

表4 河西汉简所见城仓丞守丞职

表5 河西汉简所见城司马守丞职

表6 河西汉简所见非官员担任守丞职

三、小结

守丞可以分为由官员担任守丞与非官员担任守丞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表1-5。表1、表2可知上级(县令长)或者平级官员(县尉)可以担任守县丞。表3、表4、表5表明当都尉府治所与某县治所在同一城时,一般由都尉府的下属官吏担任守丞。由此可以推测,如果郡太守府治所与某县治所同在一城时间,一般由太守府的下属官吏担任守丞,比如《金石文字记》卷1《郃阳令曹全碑文》就有“故郡曹史守丞马访、子谋”“故郡曹史守丞杨荣、长孳”即是由太守府属吏曹史充当郃阳县守丞。这一点与秦代守丞制度不太相同,秦代为“县一级政府下属机构的长官轮流出任”(杨智宇《里耶秦简牍所见“迁陵守丞”补正》,第129页),目前尚未见到有低级官吏充当守丞的事例。

第二种情况为表6,其中担任守丞者前面皆未署自己真官,仅书守丞。他们在签署文书时要么加盖特制“守丞”印,如表6《金关汉简》编号2-3,也有使用自己私印,如表6《金关汉简》编号1,都没有加盖自己真官印章,本文推断表6中的守丞者并没有真官。对于这种情况只有两种推测:1.试守县丞,满一年即可转真;2.仅为守丞之职,无其他真官。本文认为第2种推测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如果为试守县丞,那么印章应该为县丞之印章,而不是用“守丞印”;其次,根据表6《悬泉汉简》序号1中记载:“永始四年九月辛丑朔戊辰,平阴阴虞侯守丞?行丞事移过所。”(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8页)既为试守县丞,为何又特意重复、强调行丞事?既然守丞可以单独任命,拥有独立的官印并且强调行丞事,那么本文推测守丞与县丞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临时替代关系,而是并置关系。

如果守丞不是试守之丞,那么守丞便不可能是朝廷任命,根据秦汉任免官吏制度,郡太守只能任免属吏,不能任免地方长吏。所以只能以守丞之名来任命自己的亲信,所谓“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48,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233页)即是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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