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公开资料显示,张忠臣,1956年11月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1981年3月参加工作,曾任新乡地区种子公司良种繁育科科长、副经理,新乡市种子管理站副站长,新乡市农技推广站站长,新乡市农科所副所长,1999年3月起任新乡市农科所党委副书记、所长,后兼河南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科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3年,张忠臣利用新乡市农科所多年积累的成果、人才、品牌等优势,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敦煌种业公司”)联合组建了河南敦煌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简称“敦煌新科公司”),成为新乡市农科院参股的非国有公司,张忠臣任敦煌新科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2005年5月,新鄉市农科所更名为“新乡市农业科学院”,张忠臣担任党委书记、院长。2012年6月起,他任新乡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兼新乡市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2014年5月起任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2016年12月从正处级职位上退休。
2018年9月,张忠臣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新乡市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庄人邹某与时任新乡市农科院院长的张忠臣相识。从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邹某借用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在张忠臣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新乡市农科院优质麦基地项目农科所种子仓库、围墙、专家公寓楼、青年公寓楼、综合楼等工程。邹某为感谢张忠臣在其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2003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前,分10次到张忠臣家中送给他现金共计47万元。2010年10月,张忠臣以急需用钱为由,让邹某为其准备二三十万元现金,邹某随即将30万元现金送到张忠臣家中,交给了张忠臣的爱人吕某,张忠臣将该款用于其子张某在北京购房。2017年4月,在新乡市审计局对新乡市农科院账目进行审计时,张忠臣因害怕受贿之事被查,退给邹某现金13万元。
除了一些商人为了承揽工程向张忠臣行贿外,其下属也为了自身利益和单位利益争相向其行贿,张忠臣是来者不拒,大小通吃。
2003年底至2005年底,张忠臣在担任新乡市农科院院长及先后担任新科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敦煌新科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帮助职工闫某将其提拔为新科种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敦煌新科公司副总经理,并将闫某从企业编制转为事业编制。闫某为表示感谢,先后4次在张忠臣的办公室内,送给他现金共计8万元。
2004年1月至2012年1月,新乡市农科院小麦研究所所长蒋某及其主管副院长赵某,为了感谢张忠臣对小麦研究所工作的支持及争取张忠臣对小麦研究所下一年工作的支持,能及时为小麦研究所足额发放小麦新品种奖金,将新科种业公司、敦煌新科公司发放给小麦研究所奖金中的13万元,分9次送给张忠臣。
2004年3月,新乡市农科院与敦煌种业公司签订“新单22号”玉米新品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新乡市农科院将该玉米品种使用权以43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敦煌种业公司,敦煌种业公司在2007年4月1日前分四次支付430万元转让费。此后,敦煌种业公司仅支付了263万元转让费。
2009年上半年,敦煌种业公司董事长王某到新乡参加敦煌新科公司董事会时,王某称其公司在经营“新单22号”玉米种子期间一直亏损,不想支付剩余的167万元转让费。会后,时任新乡市农科院院长的张忠臣与王某私下商定,新乡市农科院放弃167万元债权,敦煌种业公司给张忠臣个人好处费60万元。2009年底,王某安排敦煌种业公司财务人员采取虚构种子款的方式,将应支付给新乡市农科院的167万元转让费做了平账处理,并告知张忠臣随时可以到公司拿走60万元钱。
颇有心计的张忠臣,在2012年底新乡市农科院与敦煌种业公司召开的清算敦煌新科公司债权债务专题会议上,让王某又以经营“新单22号”亏损为由,提出不支付167万元转让费的请求,张忠臣随即附和表态放弃,以此会议研究的形式放弃了新乡市农科院167万元的债权。后因新乡市农科院多次被新乡市审计局审计和纪检、检察机关调查,直至案发时,张忠臣未敢到敦煌种业公司将60万元钱拿走。2018年7月25日,新乡市监委从敦煌种业公司追回该167万元公款。
除了受贿,张忠臣还侵吞公共财物34.7万元。
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张忠臣以过节看望领导及协调处理关系名义,分5次让新乡市农科院财务处原副处长顾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或新乡市农科院财务上支取现金9万元。张忠臣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支出。顾某则通过他人以土地租赁费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将其中8万元在新乡市农科院账上报销,剩余1万元未报销。
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张忠臣又故伎重施,以过节看望领导及协调处理关系名义,分8次通过新乡市农科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宋某从新乡市农科院账外资金账户中支取现金8.7万元,张忠臣将该款用于个人支出。
2000年4月,新乡市农科所向新乡市计委请示在本所内建设新乡市农业科技培训中心大楼及附属工程并获得批准,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3月,在未对合作方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隆公司”)进行资质、资格、业绩审查,未向主管部门报批,新乡市农科院也没有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张忠臣以新乡市农科院的名义与天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天隆公司垫资建设,以表面合法的程序变相卖地,并把科技培训楼产权划归天隆公司。
2005年7月25日,天隆公司与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新城公司”)签订施工工程协议,内定新城公司为科技培训楼的施工单位。2005年8月,新乡市农科院又通过招标程序将新城公司确定为施工单位。2005年8月29日,王某代表新乡市农科院与新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9月,科技培训楼开始施工。2005年10月18日,王某代表新乡市农科院与设计、施工、监理三家单位对该科技培训楼的施工图纸进行會审,将该科技培训楼的三至六层从原来的办公场所变更为住宅。
2006年1月2日,该科技培训楼二层封顶,王某代表天隆公司向新乡市农科院索要已垫付的工程款等费用。张忠臣表示新乡市农科院没有资金支付,让其按照之前协议约定走法律程序,把科技培训楼确权给天隆公司,新乡市农科院对签订相关法律手续予以配合。
2006年1月13日,天隆公司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科技培训楼确权给天隆公司。当日,经张忠臣同意,新乡市农科院与天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民事调解书形式将科技培训楼确权给天隆公司。
此后,天隆公司4个股东发生矛盾,争抢对外卖房,发生多起一房多卖事件。一房多卖事件发生后,引发多起购房户上访事件和多起涉及新乡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诉讼。2006年12月20日,新乡市农科院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科技培训楼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将科技培训楼确权给天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撤销2006年1月13日红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07年1月4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向红旗区人民法院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因张忠臣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达1266.7万余元,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0月30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忠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受贿、贪污、职务侵占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张忠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2020年4月20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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