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被人们赋予了“稳如泰山、石来运转”的美好寓意,不少游客在泰山游玩时,喜欢捡一块石头带回家。随着对泰山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今后,擅自捡走泰山石将遭到处罚。近日,山东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对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措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徐金妹介绍:“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明确规定‘禁止盜采、销售泰山石;并明确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条款,今后,凡是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盗采的泰山石,无论在哪里销售,一律禁止。”
针对此前泰山景区管委会多次发现有游客私自捡拾泰山石带走的情况,新版条例明确予以禁止。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副科长宁媛媛表示,《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是保护、管理泰山景区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为保护这处宝贵的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宁媛媛说:“下一步,我们将狠抓条例宣传贯彻落实,依托智慧泰山管理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巡查。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严格依据泰山条例,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广网20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