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凌云 谢明睿
河南一男子在返乡途中看到有车辆占用应急车道,便用手机拍了361张“违法车辆”的照片向警方举报。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已对36名车主进行了处罚。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违停等行为,虽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并设有相应处罚,但执法资源的相对有限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在交警和监控设备无法“看见”的地方,违法行为人就无法受到惩处与教育。客观地讲,市民针对交通违法行为拍照并举报,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警力不足的现实短板,帮助公安交管部门精准高效地整治交通违法;另一方面,这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还可以让市民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是基于如此积极的社会效益,以深圳、南京、北京等地为代表的地方交管部门都在积极搭建并推行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鼓励市民参与其中。
然而,也有一些质疑者认为,此举是“管闲事”,容易引发非正常举报,理由有二:一是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权应当由行政机关而非个人行使,没有执法权限的市民拍摄照片,作为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似有不妥;二是部分地方以物质奖励的形式调动“全民行动”遏制交通违法,容易催生“职业拍客”,从而引发更多社会问题。面对上述质疑,本文尝试做一回应,以期化解矛盾争议的同时,裨益行政执法的实践。
一、交通违法“随手拍”的性质是提供线索
调查取证权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所必须行使的一项公权,确实应当由具有执法权限和资格的交警行使,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体现。换言之,市民的“随手拍”举报行为不能替代公安交管部门的调查取证职责。2020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虽然该条为市民“随手拍”作为处罚证据提供了空间,但依然要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的查证属实,而“查证属实”就意味着公安交管部门要行使调查取证职权,未经查证属实的拍照是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的。简而言之,交通违法“随手拍”的性质仅仅是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这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调查取证仍有本质区别。
二、行政奖励无可厚非但应把握“度”
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奖励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行政奖励激发社会民众的参与热情,让交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毕竟警力有限而民力无穷。所以,既然选择实施奖励制度,就应当承认举报人可能存在获利动机。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想尽量避免因“职业拍客”可能带来的潜在社会问题,则应当在举报人的举报成本与获益之间把握“度”,达到一个平衡。类似于民事悬赏合同,如果对悬赏人而言,悬赏标的物价值超过悬赏额,对邀赏人而言,悬赏标的物价值不超过悬赏额,那么从经济效益上讲,合同的履行不仅实现了双方的利益优化,而且促进了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行政奖励也是一样的道理。其实,交通违法“随手拍”本身并没有任何技术难度,也很少会产生举报成本;那么对于公安交管部门而言,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只需起到激励和调动的作用即可,让举报人能够获得“共治共享”的参与感和荣誉感。从这一角度来说,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并不限于物质奖励,即便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较少金额,从根本上压缩“职业拍客”从中谋利的空间。
三、恶意举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拍客恶意举报,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例如拍客拍摄照片、视频后并未向举报平台上传,而是利用车主担心受到处罚的心理来要挟车主“私了”,意图非法牟利。[1]交通违法“随手拍”并非“随意拍”或是“任性拍”,应恪守法律的底线与边界,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果举报人恶意举报,经查证属实,公安交管部门可不再受理其举报。或可结合社会信用体系来完善处理方式,对举报人进行信用评估,以此作为交管部门是否采信举报材料的参考因素,倒逼举报人合法合理、高质高效地参与交通违法治理;对故意捏造违法事实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文明交通需要借助多种力量。面对形形色色的交通违法行为,“随手拍”使人人成为监督员,可以有效缓解执法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为交通安全治理开拓了新路径。但是,“随手拍”举报作为融合新技术发展的治理新举措,除了前述质疑者的担忧之外,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本文就如何确保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再阐发几点完善建议。
(一)完善平台建设明确举报标准、流程与规则
如前文所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过查证属实的举报照片或视频可以作为处罚证据,这在一定意义上对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证明效力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表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明确举报材料的标准,否则大量无法被认定为证据的举报材料进入平台,反而会增加审核认定的压力,浪费行政资源。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平台或其他官方媒体上做正确案例的示范讲解[2],让市民对哪些照片或视频能够被采纳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理顺举报流程,完善系统平台技术应用,既要简化举报过程填报的信息,又要保证举报的线索真實、及时、有效。可以出台综合交通违法举报的适用情形、流程、标准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并通过举报平台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随手拍”举报行为 确保合法性
交通违法“随手拍”是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一种方式,但在拍摄时应当注意画面内容是否会影响他人的正当权利,尤其是隐私权。部分地方还试行“举报人发布微博并@地方交警部门以曝光违法行为”的形式,那么对于在公开平台上发布举报图片或视频,更应当注重对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无论是举报人还是公安交管部门都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模糊处理。另一方面,“随手拍”不应当由驾驶人在驾驶车辆等不安全状态下进行,进行“随手拍”首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更要符合公共安全。“随手拍”举报可以由副驾驶或乘坐人完成。此外,恶意举报、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应当明令予以杜绝,确保“随手拍”举报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市民举报的违法线索交管部门应仔细审核
举报的违法线索若达到相应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举报材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问题。对达到证据要求、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举报线索,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录入非现场执法系统平台,由违法行为人线上或线下进行处理;对于能基本反映违法情节,但部分证据缺失的,交管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及遮挡、变造车辆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交管部门应当全方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托人脸、车辆等识别系统和大数据分析,锁定违法机动车,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案处理。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北京交警“随手拍”9月运行情况报告[EB/OL]. http://jtgl.beijing.gov.cn/jgj/ jgxx/94246/95332/10875748/index.html,2020-10-16.
[2]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这样拍无法作为执法依据!“随手拍”到底么拍,你get到了吗[EB/OL]. http://jtgl.beijing.gov.cn/jgj/jgxx/94246/mtlj/10875988/ index.html,2020-10-16.
北京交警“随手拍”平台已上线
2020年8月5日,北京交警“随手拍”微信小程序正式上线启用,市民可以按照要求通过手机拍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随手拍”提供视频举报、拍照举报两种方式。市民仅需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平台、点击拍摄即可完成举报操作。对上传平台的举报信息,交管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逐一审核把关、调查核实,对属实的将依法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该平台上传信号灯故障的情况。
可举报哪些交通违法行为
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举报,主要包含13类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闯红灯;违法占用公交车道或应急车道等专用车道;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等不按车道行驶;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地点违法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停车;驾驶京B摩托进入四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等违反禁令标志;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遇拥堵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行车道上停车;开车使用手机;不系安全带;故意遮挡、污损等涉牌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
正确的拍摄方法
违法停车类举报:照片或视频截取的照片中应有清晰的禁停标志、标线。照片中应有一张全景照片,可以清晰反映整体道路情况或包含明显建筑物、标志物。照片中应有一张全车照片,能够清晰反映车辆整体情况,包括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信息。举报照片截取的两张照片时间间隔应大于10 秒钟,举报视频的时长应大于12 秒,且车辆无位移。
动态违法举报:照片或视频中应可以截取出一张全景照片,可以清晰反映整體道路情况或包含明显建筑物、标的物。照片或视频中应可以截取出一张近景(全车)照片,能够清晰反映车辆整体情况,包括车辆品牌、颜色等基本信息。照片或视频中应可以截取出清晰公交专用车道线、应急车道线、非机动车道线。照片或视频中机动车车身半幅以上应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非机动车道行驶。
交警提示
广大交通参与者在举报交通违法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安全,不得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