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彬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发出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明确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做出总体部署,提出:坚决扛起保护母亲河的历史重任,推动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持续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水土流失沙化土地综合治理;要守住生态底线,坚持美丽与发展双赢,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在全区率先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介于阴山南麓与鄂尔多斯高原之间,穿行于乌兰布和沙漠、河套灌区、土默川平原与库布齐沙漠之间,流域面积15.19万km2,流域内地形地貌多样,有冲积平原、山地、丘陵、高原、沙漠及湖泊。行政范围涉及7个盟市40个旗县,包括阿拉善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内蒙古黄河流域是全区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作为最为突出的生态问题,其水土流失的主要特点为分布范围广,面积大,侵蚀形式多样、类型复杂、相互交错,危害十分严重。据2018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内蒙古黄河流域土壤侵蚀面积为6.88万km2,占流域总面积的45.29%。其中:水力侵蚀面积2.05万km2,占总侵蚀面积的29.80%;风力侵蚀面积4.83万km2,占总侵蚀面积的70.20%。
黄河流域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全党、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逐渐增大,治理速度明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总结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试验开始,到中期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稳步发展,后期的预防为主、依法防治快速发展。水土流失治理形式也由单纯防护性治理向开发性治理转变,由单项措施向综合措施转变,由单纯蓄水保土为目标向实现综合效益转变,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配置,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呈现出全面发展、协调推进、效益彰显的新态势。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北方生态屏障、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总体目标,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面上治理与专项重点工程同步推进,预防、治理和开发统筹结合,全面推进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流域已累计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存)面积3.68万km2,已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371条,已建成淤地坝2 277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对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与保障。
为了适应水土保持及相关生态工程的建设和管护需要,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盟、市、旗(县、区)发布了在辖区内全面禁牧、休牧、轮牧、恢复植被的政府令,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调动广大群众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优惠政策的出台,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较为完整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体系。目前,自治区黄河流域内已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职能机构115个,其中自治区级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1个、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7个、旗县级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40个,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400余人。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综合监管力度,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逐渐步入正轨,有效控制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2002年起,通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一、二期工程及旗县自筹资金建设,目前内蒙古黄河流域已建成33个监测点(包括水蚀监测点17个、风蚀监测点6个、利用水文观测站10个),共配置监测径流小区104个、小流域控制站3处、风蚀观测场5处,已初步形成了覆盖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监测网络,为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内蒙古黄河流域监测点在编监测工作人员共75人(不包括水文观测站),专业涉及水土保持、水利、农业、林业、地理、遥感和计算机等,通过多次监测技术培训,水土保持监测队伍不断壮大,监测能力显著提升。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水利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自治区先后开展了3次土壤侵蚀遥感普查。自2007年以来,积极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项目,对黄河多沙粗沙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进行了持续监测。从2018年开始,连续两年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项目,对内蒙古黄河流域实现了动态监测全覆盖。2004—2018年连续15年发布全区水土保持监测公报,为内蒙古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战略布局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水土保持科研实践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通过60多年的水土保持实践,以及一系列水土保持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展,在黄土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规律及土壤水蚀定量预报成果、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农林牧全面发展模式、砒砂岩陡坡治理与利用技术、综合治理效益动态分析模型、内蒙古半干旱丘陵山区“112”集雨节水灌溉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区植被快速恢复与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目前,自治区正重点创建与筹建的内蒙古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和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砒砂岩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示范推广、科普教育提供了重要基地和平台。
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随着国家水土保持信息系统和自治区水利信息化建设,黄河流域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目前,水利部开发的全国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包括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动态监测、数据发布等子系统)、内蒙古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系统等相继投入使用,为流域水土保持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是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艰巨。虽然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占全流域面积45%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没有得到集中治理,任务艰巨。二是水土流失治理不均衡。重点治理工程未覆盖各类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和部位。多沙粗沙区、十大孔兑和乌兰布和沙漠风沙直接入黄段等黄河泥沙主要来源区的水土流失危害十分严重,尚未得到系统治理。三是投入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水土保持国家资金投入少,地方配套资金匮乏,治理资金严重不足,单位面积治理投入较少,治理标准偏低,依然处于初步治理阶段,不能满足根治水土流失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四是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受黄河流域自然条件限制,工程实施后难以保证林草措施成活率和保存率。淤地坝总量已达2 277座,但无维修养护资金,安全运行和防汛形势非常严峻。重建轻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加之管护措施跟不上,导致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尚未健全,需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综合监管力度和投入需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检查手段落后、力度不够,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害的生产建设单位查处偏软偏宽等问题仍然突出。部分生产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和农林开发活动还未完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监督形势仍然严峻。
一是监测管理水平较低。流域内监测点布局不合理,监测设备自动化水平较低;由于运行维护费用缺乏及机构人员不到位,部分监测点不能正常规范运行,设施设备损毁严重,监测数据可用度较低;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未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没有固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因此大部分监测站(点)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难以实现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基础信息。二是水土保持科研创新不足。受市场冲击,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投入严重不足,已有研究机构和科研基地的实验基础设施和研究手段落后,重大技术研究和科技示范与推广项目未得到有效开展,成果转化和推广技术应用十分有限,制约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的创新与成效。三是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备,自治区、盟(市)、旗(县)水土保持信息化体系未全面形成,水土保持数据库建设不完善,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管理、分析、应用及发布体系不健全,缺乏综合性应用平台,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程度不高等问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综合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母亲河打造幸福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重要支撑。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顶层设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健全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将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整合项目与资金,强化综合防治,提高投资效益。重点做好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防治工作,抓好任务落实和监督检查。
(2)健全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应实施办法,完善相关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要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的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3)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土保持投入机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水土保持投入,确保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好公共财政主渠道作用,在积极争取中央投入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和项目整合力度,形成治理合力。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快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
(4)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治理步伐。依法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健全水土流失监测评估体系,为依法落实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提供有力支撑。在水土流失地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培育和完善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建设,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参与水土保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进度,落实责任,制订工作方案,统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的具体措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积极推进将十大孔兑等一批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范畴。
(5)健全监测预报体系,提高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快监测机构和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水土流失和环境状况的动态监测,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公告,健全水土流失监测预报体系。尽快建立水土保持监测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和落实监测经费,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监测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强化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化标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先进技术、仪器、设备优势,依托先进的网络及通信资源,发挥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和多区域、多层次监控手段的作用,重点建设好全区水土保持数据库与水土保持综合应用平台,实现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图斑精细化”管理、生产建设项目“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控和监管全覆盖,为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防范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技术支撑。
(6)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科研机构与技术研发队伍及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推广和引进先进、科学、实用的水土保持新技术,不断提高防治效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和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示范工程建设,打造精品,展示形象,增强技术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普宣教的综合效应。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科技投入力度,在水土保持相关经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技术示范与推广,提高治理项目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7)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把水土保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并完善宣传教育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面向全社会宣传与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水土资源的技能和积极性。